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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西方税收原则的分析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其中税收反作用于经济指的是税收对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其核心是通过税收负担来引导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或抑制经济的发展。西方各个经济学派在探讨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时,无一例外地都涉及了税收原则和税收负担原则。通过对西方有关学派税收原则的历史考察以及税收原则现代观点的研究,提出确定我国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的原则。

2.1.1 西方税收原则的演进

从历史上看,首先比较明确提出税收原则的是英国重商主义学派和德国新官房学派,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瓦格纳等也都提出了税收原则。威廉·配第明确提出征税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他提出税收应贯彻“公平”、“简便”、“节省”三条原则。在他看来,所谓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所谓简便,就是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烦琐,方法要简明,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所谓节省,就是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注意节约 。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蒂提出了六大税收原则 :(1)促进主动纳税的征税方法;(2)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的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压力;(3)平等课税;(4)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迅速,其间没有不征之处;(5)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商品货物征税;(6)纳税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亚当·斯密提出“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原则:(1)平等原则,即“一切公民,都必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的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以维持政府” ;(2)确实原则,即“各公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这一原则旨在杜绝税务官员的任意专断征税,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认为税收不确定性比税收不平等对公民的危害更大。(3)便利原则,即“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强调税收征纳的手续应尽量从简;(4)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强调在征税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征税收尽量归入国库,使国库收入同人民缴税的差额最小,即征收费用最小。萨伊提出了税收五原则:税率适度原则、节约征收费用原则、各阶层人民负担平等原则、最低程度妨碍生产原则、有利于国民道德提高原则。瓦格纳提出了“四项九端原则” :(1)财政政策原则,即税收要以供给公共支出、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经费需要为主要目的,也称为财政收入原则,该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和收入弹性两个具体原则;(2)国民经济原则,即政府征税不应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更不能危及税源,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尽可能有助于资本的形成,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包括慎选税源和慎选税种两个具体原则。(3)社会正义原则,即税收可能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以至影响个人相互间的社会地位和阶级间的相互地位,因而税收的负担应当在各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这一原则又包括普遍和平等两个具体原则;(4)税务行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着对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这三项原则与斯密的相应原则含义相同,但其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不仅要求税务部门的稽征费用要小,而且也应该尽量减少纳税人因纳税而直接负担或间接负担的费用开支。瓦格纳的税收原则要比斯密的税收原则完善得多。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关于税收原则的理论,主要源于凯恩斯主义及福利经济学派的思想,且基本上是围绕着税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职能作用来立论的,并据此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多种税收原则。综合起来,比较一致、带有倾向性的提法主要有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其中,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可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的行政效率两个方面。政府征税时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最小,以最小的额外负担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率。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应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节约征管方面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应简化税制,使纳税人容易理解掌握,减少纳税费用。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看来,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是极其重要的,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有专断的或有差别的,即“横向公平”;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即“纵向公平”。无论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有一个如何衡量公平的问题,西方经济学界对此问题的解释大体有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2.1.2 西方税收原则的归纳及借鉴

尽管西方各经济学派所倡导的税收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从其实质内容来讲,都与他们的税收经济思想一脉相承,都是从各国税收制度的实践总结出来的宝贵知识财富,是税收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经验积累。这些表述各异的原则基本上可归纳为四大原则,即财政原则、公平原则、适度原则和效率原则。

1.财政原则

税收本身就是作为政府取得公共收入、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需要的手段而产生的,没有公共收入,不仅政府的公共开支没有保障,更谈不上税收其他职能的发挥。自国家产生以来,税收一直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国家实施各种税收制度,都有财政收入的目的。如果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无足轻重的,税收也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从各国税收制度的实践看,都必须遵循税收的财政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财政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为此,也就要求选择确定合理的税制结构模式,尤其是选择确定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因为主体税种的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从而对税收总收入的影响力度也最大。

税收的财政原则具体要求有二:一是充裕的税源,即政府在选择税种和设计税制时,应注意选择税源充裕而收入可靠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使政府在预算年度内,能以主要的经常收入满足经常支出的需要。因此,税收必须力求收入充裕,税法的制定必须注意选择税源充裕而收入可靠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二是税收收入要有弹性,即税制设计应使税收具有较好的弹性,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而无需通过经常调整税基、变动税率或者开征新税种来增加收入。

2.公平原则

无论是首先比较明确提出税收原则的英国重商主义学派和德国新官房学派,还是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及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瓦格纳,乃至于当代西方经济学界,都无一例外地提出公平原则。1676 年,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在《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了税收公平原则,尤斯蒂提出纳税必须公平与平等,亚当·斯密更是将平等原则置于税收四原则之首,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马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公平最基本的特征要求是,以同等方式对待在同等情况下的同等的人;与此相应,对不同条件的人,必须区别对待,即所谓“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然而,在现实经济中,要正确区分和确定哪些人条件同等、哪些人条件不等非常困难。例如在税收方面,平等是否意味着社会各成员在收入、支出、财富、总效应,以及他们从以税收为来源的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利益都完全相同呢?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以什么为依据或标准来衡量税收的公平性的问题。税收的公平准则以分配公平 为基础,也存在三条准则,即利益原则、机会准则和能力原则。

(1)利益原则

也称受益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根据纳税人从税收的使用(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中所得到的利益的大小来确定其应该分担税收负担的份额。享受利益多的人应纳较多的税,反之则缴纳较少的税。这一税负原则来源于自愿交易理论和相对价格理论。

课税时根据利益原则选择税基和税率,其基本理由在于:第一,对许多人而言,作为政府所提供公共品和服务的受益者,按其比例课税是公平的。这种情形类似于私人商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容易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第二,这种方法可同时决定税收以及政府支出水平,如同在商品市场,人们所愿支付的价格及其所愿购买的数量同时决定,有益于改进公共部门的效率和财政平衡。从直观上看,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现实经济中实行起来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劳务大多数属于共同使用的性质,具有消费共享特性,一些人的消费并不减损另一些人的同时使用,因而很难在个人之间划分从公共商品和劳务中所得到的利益来确定分配支出负担的份额。其次,这一原则明显不适应政府用于再分配性质的支出。再次,消费者可能不了解本身的利益,不容易显示其偏好。最后,利益原则不能解决稳定问题。在经济衰退和经济过热时,政府需要分别采用扩张或紧缩政策进行调节;而利益原则与此不适应。由此可见,利益原则只能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征税范围,而不能推广到所有场合。

(2)能力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其应缴纳或负担多少税收,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在实际执行中,以这一原则为标准的公平观念包括两个方面,即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要求经济能力相同的人交纳相等的税额;纵向公平要求经济能力不相等的人应当交纳不相等的税款。依据上述公平观念,如何把握好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尺度,需要解决判别和衡量经济能力的标准问题。

关于经济能力测度的标准,在西方税收理论中并未达成共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可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以净收入作为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尺度被认为比较全面切实可行。一个人或一个公司的所得最能反映出这个人或公司的纳税能力,采取累进课税方法,能够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这正是众多国家选择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的重要原因。但是以净收入为标准也有一些问题,比如实物收入及其他隐性收入无法课税;在所得相同的情况下,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占有差别不能体现出来,按所得同等纳税也存在不公现象。以支出作为测量纳税能力标准,消费支出反映了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从理论上看,消费支出由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所决定。但是这一标准是不全面的,其重要的缺陷在于支出并不包括储蓄部分,尽管对支出课税有利于储蓄,但就负担能力来说则是不公平的。而且,支出有可能来源于借债,这时以支出课税就显得不公平。再者,按支出课税还会延误征税。以财产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财产作为收入的“积累”,无疑也反映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赚取收入,拥有和使用财产本身也可使其产生某种满足;另一方面,纳税人因财产的继承和受赠而增加其纳税能力。但这一标准是不全面的,例如,数额相等的财产并不一定会给纳税人带来相等的收益;财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结构不同或负债与无债等情况,会导致课税不公平。

另外,有些学者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准尺。具体来说,以纳税人纳税前后对财富满足(或收益)的差量为标准,如果政府课税能使每个纳税人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相同,则表明课征的税负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符,税负就是公平的。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有三种尺度可供选择,即绝对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

由此可见,在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方面,任何单一的衡量尺度,无论是收入尺度,还是支出、财产等其他尺度,都是不全面的,以此为依据进行的课税必然有失公平。因此,在贯彻公平原则中,应该以收入标尺为准,财产和支出标尺为辅,方能形成充分体现公平税负的税制体系。

(3)机会准则

机会准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取得收入机会的大小来分摊,具体来说,就是按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来分摊。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如果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相等,在平均资金利润率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就是获得收入的机会均等,按赢利机会来分摊税收有利于促进竞争。西方经济学将收入看成是要素的报酬,以生产要素占有量作为标准,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实践中缺乏可行性。一是生产要素拥有量的多少与经营者盈利量多少并不完全一致,撇开经营者的主观因素,在客观上由于价格政策、投资地区等因素的差别,会使生产要素占有量相同的两个企业,其盈利水平却不相同。二是生产要素赢利机会的测度是困难的,例如劳动者的素质、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气候等自然因素对赢利机会的影响难以测度。三是按生产要素分摊税负,必然存在税负与价值创造相脱节的情况,典型的情况是企业发生亏损,按生产要素标准,仍要对其征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以收入作为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基本标尺,而将机会准则作为对收入准则的补充,则能较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但若以机会准则作为主要的或唯一的,则不可能实现税负的公平。

3.适度原则

国家不能无税,否则社会的公共需要就无法满足,国家机器将无法运转;但也不可征税过度,否则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因税负过重而停滞不前。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首次明确提出税率适度原则,其他学派虽未明确提出税率适度的原则,但在他们的税收思想中都包含着适度税收的思想。德国新官房学派认为征税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压力。威廉·配第认为过分征收赋税,使国家资本的生产力相应地减少,是国家的损失,因而反对重税负。李嘉图认为,“凡属税赋都有减少资本积累能力的趋势” ,资本积累减少必然导致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人民和国家的资源就会日益迅速地趋于枯竭,贫困和灾殃就会随之而来,因而他反对重税。

对适度税负的理论分析最具说服力的,当数拉弗曲线。“拉弗曲线”(图2-1)首先展示了这样一种现象,当税负(税率)为 0 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0;当税率为 100%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为 0。在图 2-1 的左边,随着税率的提高,如由t 2 到t 1 ,政府的税收收入逐步增加,由T 2 到T 1 (C点到A点)。当税率提高到t m 时,政府的税收收入最多,为T m (E点)。如果税率进一步提高(在图 2-1 的右边),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仅不增加,反而逐步减少。例如,当税率由t m 提高到t′ 2 时,政府的税收收入由T m 减为T 2 (E点到D点)。

图2-1 拉弗曲线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图 2-1 左右两边的A点与B点或C点与D点,一为高税负,另一为低税负,由于它们对经济增长具有不同的影响,因而尽管税负相差悬殊,但政府的税收收入相同。图 2-1 中的E点则是一个最佳税率(税负)点,无疑,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数,更不是 50%。总的看来,图 2-1 右边阴影部分为税率禁区,政府不应选择高税率与低税收收入这样的课税方式。

由“拉弗曲线”所表明的税收思想我们不难看到,低税负不一定就导致政府税收的低收入,只要是实行适度的低税(如选择图 2-1 中的A点而不是C点),完全能够保证政府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而如果能选择到图 2-1 所示的最佳税率点E,则不仅税负不高,并且能使政府取得最多的税收收入。

当然,这里的分析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一国实现了税收与经济的同步增长,或者说名义税负同实际税负基本一致。我们知道,名义税负(有别于名义税率)由税制所设定,一般说来,一国的税制一经确立,并且相对稳定,其名义税负即相应形成;而实际税负则表现为税制执行以后的结果,如果税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征纳双方的原因偏离过多,则名义税负同实际税负之间必然也将出现较大的偏差。由于现代国家的税制大多实现了对经济运行全过程的课征,因而名义税负同实际税负是否一致和税收与经济是否实现同步增长是同义语。显然,如果一国的税收增长慢于经济增长,即使实行所谓的适度低税(实际上,由于实际税负同名义税负出现较大偏差,这种低税负已不够“适度”),也不能保证有足够的税收收入。

关于宏观税负是越高越好还是越低越好,不同的理论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总体上看,似乎都倾向于低税政策。古典经济学派认为,赋税都有减少资本积累能力的趋向,除非当国家增税时,这种增加的税负是人民增加生产或减少消费来承受,资本可以不受影响;否则,新增的税负必然要落在资本上面,一国的生产量会随着资本的减少而成比例地减少,阻碍经济增长。凯恩斯学派认为,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政府应以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作为确定税负的政策目标。尽管如此,在凯恩斯主义的乘数理论中,税收对总产出的乘数效应是负的,即对经济是紧缩的。供给学派更是认为高税负特别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水平和增长率。曾任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的马斯顿认为,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低税国的投资增长率大于高税国;低税国的劳动力增长率大于高税国;低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高税国。由此得出的总体结论是,低税使投资、工作等都具有较高的税后收益,这将对一国的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作用。

4.效率原则

最早提出税收效率原则的经济学家是英国新古典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的阿尔弗里德·马歇尔(A. Marshall) 。他运用近代效用理论,首次详细地分析了税收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提出了税收额外负担概念,阐述了他的税收效率原则。此后,不少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也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使税收效率原则逐步完善。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关于效率原则的研究,从基本含义上讲,与新古典学派的观点基本一致

(1)效率原则的经济含义

效率的经济含义是多方面的,诸如在宏观经济方面,表现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微观经济方面,表现为微观经济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等等。现代税收理论一般把税收的效率原则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从资源配置角度,税收分配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资源中获得最大利润。在这方面,西方税收理论多用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的效率准则来解说税收效率的经济含义,即经济活动上的某种改进和措施必须使所得大于所失,或者是从全社会看必须使得者的所得多于失者的所失。二是从经济运行机制角度来看,税收分配要有利于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政府征税要遵循效率原则,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最小,并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所得(即效率)。三是税务行政效率,指在征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威廉·配第提出了“简便、节省”原则;尤斯蒂提出赋税不应危害人民的生活和工商业,也不应不正当地限制人民的自由,征课的费用不能过度;亚当·斯密提出了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现代税收学家也强调税收行政效率。

由此可见,税收的效率可概括为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的行政效率。贯彻税收的效率原则是税制改革的核心,它涉及税种的选择、税率的设计以及税收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水平。由于税收对效率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此,贯彻税率原则不能只考虑微观效率,而必须坚持微观效率与宏观效率的统一;坚持社会经济效率与税务行政效率的统一;坚持长远效率与短期效率的统一。

(2)税收的经济效率

在经济学中,税收造成了价格的扭曲,从而使生产者得到的价格低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这样,价格便不能真实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用,因此,征税损害了价格作为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信号作用,价格的变化又引起私人对消费、生产和投资动机的改变,又减少了征税以前经济选择所能取得的经济福利,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效率损失,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损失。因而,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考察的是如何使征税所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最小。

税收的额外负担可分为两类: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政府征税一方面减少私人部门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即发生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二是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税收作为一种强制和无偿的国家占有,总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影响。若因征税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发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或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即发生税收在经济运行机制运行方面的额外负担。税收的额外负担越大,意味着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越大。

在西方税收理论中,习惯于用需求曲线、供给曲线、消费者剩余等理论来解说和测度税收的额外负担,用于计算税收额外负担的公式为:

公式中,ω代表税收的额外负担,η是对商品供求的价格弹性的绝对值。 p、 Q 1 分别是征税前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 t为国家征收的税率。由上述公式可知,影响税收额外负担的主要因素是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征税前用于该商品的支出额以及税率,这些因素都与税收额外负担呈正方向变动,而且,税收额外负担按着税率的平方而变动,因而,随着税率的提高,税收的额外负担以更大的比例增加。

进一步,我们还可以测度出税收的效率损失程度,通常被称为税收的效率损失比率(efficiency loss ratio)。其计算公式如下:

税收效率损失比率=额外负担/征税收入× 100%

税收效率损失比率表示政府征收每 1 元税收所估计造成的效率损失。通过计算比较不同税种的效率损失比率,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和设计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

政府征税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最小,以最小的额外负担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率。

(3)税收的行政效率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个方面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税务机关的房屋建筑、设置购置和日常办公所需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薪支出等。这些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征税效率的高低与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效率密切相关,而且对于不同的税种,其征税效率也存在差异。一般而言,所得税的征收,单位税额所耗费的征税费用最高,增值税次之;而按销售额征税的销售税,单位税额耗费的征收费用又低于增值税。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如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交通费用,纳税人雇用税务顾问、会计师所花费的费用,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税款所花费的费用,等等。相对于征税费用而言,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因为纳税申报的时间很难折算成货币。因此,有人将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从经验上讲,纳税费用通常高于征税费用。

政府征税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一方面应采取先进的征管手段,节约征管方面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应简化税制,使纳税人容易理解掌握,减少纳税费用,最终使征纳费用最低,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gd/1QX2MuqUF5w/8C5FT7Z7lgkcguhbqp+/dgUh9Yla4slPr1dMA1QHHOprrDu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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