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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我国宏观税负的形成原理

宏观税负是指一定时期私人部门因国家课税而放弃的资源总量,通常可用一定时期的政府课税总额或政府课税总额占同期GDP的比重加以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税负也从总体上代表着政府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占用程度及在经济中的地位,并因此而成为所有财税问题的核心问题。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宏观税负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但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更多的是根据税负的高低涨落及其他国家的情况来判断我国宏观税负的轻重。显然,这并没有为税负状况的合理判断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与方法。笔者认为,研究我国宏观税负问题,首先就应研究其形成机理,即哪些因素的作用决定其最终形成,这是其他问题赖以解决的基础。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收入作为对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付财政成本的补偿,与财政支出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二者互为因果。因此,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是以财政支出因素为基本前提的。同时,由于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量也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但是,由于政府收入结构的多元性、税制的非统一性、税务管理能力的差异性等都将作用于宏观税负的形成,因此,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一定时期政府的职责、公共商品的提供、经济发展状况、非标准化税制实施的范围、政府收入结构和税务管理能力等方面。

1.4.1 一定时期的政府职责

政府职责是政府内在职能的外在表现,它从总体上规定着政府非市场活动的范围。理论上而言,政府的职责或作用范围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是互补的,但实际的选择中,二者关系的把握是复杂的、多面的,也是多变的。而且,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由此决定的政府职能运用的范围,即政府的职责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自人类有国家与政府以来,人们看到的一种表象是:不同的国家或政府,以及不同时期的同一国家或政府,其职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政府的职责是决定政府支出总规模的基础,因而也是研究宏观税负的逻辑起点。就我国而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范围的确定遵循“凡是政府能干的都由政府去干”的原则;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市场能干的都由市场去干,只有市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才由政府去干”。显然,这种政府职责范围的不同,对政府的支出范围、结构及对宏观税负的要求都是不同的。

1.4.2 公共商品的提供

由市场缺陷引致、由政治程序决定的政府对公共商品的供给范围,直接影响政府资金的需求量与需求强度,而且,不同的提供方式、提供效率也对财政支出,进而对宏观税负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

(1)公共商品供给范围直接决定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这正如私人购买数量较多的商品需要多付费一样。但公共商品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乃至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其范围、规模及形态往往是不相同的。一般的发展趋势是:在物质形态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其范围由小到大,其形态逐渐从有形扩展到无形。例如,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商品已扩展到社会政治、经济、外交、福利、资源开发以及文化发展等各个方面,而且,在物质形态上也越来越多地由有形转为无形。这表明财政支出总量不是一成不变的。

(2)公共商品的提供方式也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宏观税负水平。即提供方式不同,提供成本不同,则所付价格不同。例如,公共商品由政府提供改为私人提供、政府收购,或由政府垄断经营改由私人部门供应,或使私人部门与公营部门公开竞争,都将直接影响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

(3)公共商品的提供效率决定着宏观税负水平。在政府对公共商品的供给范围、供给量经由政治程序决定之后,为提供公共商品,政府需要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并配置足以使机构和人员运转的资源,也就是说,公共商品的供应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由于整个社会的可用资源是稀缺的,而高效政府与低效政府耗费同样的资源所实现的产出往往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这必然使得消费者消费一定量的公共商品所付的价格也极不相同。换言之,这种成本越高,纳税人消费一定量公共商品所需付出的费用愈高,相应地,所需政府资金供给水平愈高。

1.4.3 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

在政府支出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政府支出是自变量,税收收入则是因变量。但实际上,无论是政府规模,还是政府支出总量,以及相应的税收收入总量的最终确定,都不能脱离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即公共需求的增长、税收收入的增加都与一定时期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有着很强的相关性,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量只能来源于同期所创造的社会产品。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所创造的物质产品剩余是税收得以产生的基础,税收规模的扩大必须以企业盈利的增加和人均GDP的提高为前提。正因如此,大多数发达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较高,而发展中国家这一指标相对较低。它表明,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要受到经济供给能力的现实约束。

(2)一定时期的税收结构受控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发展级次以及由低向高的变动趋势,与宏观税源的增长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在产业结构链条中处于高端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税负水平比较高;反之,在产业链条中处于低端的国家和地区,税负水平较低。当产业结构升级时,税收制度应进行及时的调整,使税源的分布与税收负担的结构相适应,从而达到不同产业间税负水平的相对公平,促进经济增长。由于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而各时期、各地区产业结构不同,当高税率的产业比重大时,税收总量就高;反之,当低税率的产业比重大时,税收总量就低。同样,不同所有制结构也影响着税收收入总量。

(3)一定时期政府支出总量的增加,本身就是经济发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长的初期,收入提高所引起的需求增长,主要集中于私人物品需求的增加,如个人普通消费品、耐用消费品及住房等等;但是,当收入进一步提高、经济进一步发展时,人们对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便不断地增加起来,不仅是绝对额增加,相对比重也逐步提高。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提高,人们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扩大,相应地,也逐渐愿意支付更高的“税价”,以获得公共商品消费的满足。因而,从长期来看,税收规模的发展扩大直接取决于经济的规模与发展。

(4)经济运行质量影响着宏观税负水平。在经济规模一定的前提下,高效益的经济具有更强的增值能力,能够带来更多的产值增值,可以提供更多的现实税源;相反,低效益的经济只能提供有限的税源,从根本上限制税收收入总量的提高。

1.4.4 非标准化税制实施的范围

一国一定时期的税制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标准化法规条款部分;二是非标准化法规条款部分。前者以取得财政收入为基本目的;后者是指在执行税制标准化条款的过程中,政府为了引导某类经济活动或资助某些阶层,实施了背离上述标准化法规条款的许多附加规定,即各种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目标,通过让部分纳税人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使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针对某些产业、地区、行业和社会群体及个人给予的政策性鼓励和照顾措施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到位,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但从另一方面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税收优惠体现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放弃一部分收入,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其实施的结果就是税收收入总量的减少。而且,由于税收优惠没有实际的支出程序,尽管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做了大量详细、严格的规定,但这种支出分散的特点,无疑会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和宽严失度等问题,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抑制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高,就这一意义上讲,税收优惠政策也减少了税收收入总量。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导致国民经济不平衡发展。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吸引资金流向不需要倾斜的地区、产业或所有制经济成分,使本来需要资金的地区、产业、所有制经济成份资金缺乏,从而制约这些地区、产业、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经济快速发展,最后可能导致国民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1.4.5 政府收入结构

政府收入包括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在政府支出范围、项目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收入结构或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地位对宏观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与费作为政府的两种财政收入形式,二者之间不仅可以相互转换,而且在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支出提供资金来源的问题上,两者存在替代关系。一是在政府公共支出范围一定的情况下,税与费共同用于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因为就一般的情形而言,税、费的划分与采用,更多的是通过由政府提供的混合商品能否设立排他装置确立的,在易于设立排他装置的混合商品由政府提供的量一定的情况下,费的收入量可替代税收收入量。二是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税费收入替代关系。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地方经济的区域性较强,而全国经济的总体性较弱,因而对地方性公共商品的需求必然较高,且对其实行排他性收费也相对比较容易,此时,费所占的比重通常相对地可以高一些;反之,费所占的比重相对地可以低一些。

(2)公债与税收作为延期税收与即期税收,二者之间也存在替代关系。因为对于政府来说,与私人的情况类似,借款也是筹措收入、弥补支出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手段,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公债虽然以信用形式出现,但其实质属于财政范畴,本质上是一种延期的税收,因为公债最终仍要通过向公众征税才能清偿,公债使公众今后的税收负担替代了眼前的税收负担。正因为政府借款,使得政府一定时期内能够在不减少私人的实际财富的同时,为公共服务提供资金。因此,从总的方面来看,政府借款和税收是为公共服务筹集资金的两种方法,在一定时期政府公共支出量一定的情况下,二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

1.4.6 税收征管能力

税收征管能力是指税务机关依法督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征纳全过程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能力,包括税收征管模式、税收执法力度、税收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综合水平。

税务管理与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国税收征管能力的大小,应该置于税制改革的中心来考虑。完善的税收征管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证措施以及更为详细的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可以明确税收部门采取这些措施的权力、责任、范围和实施程序,使税收征管工作有法可依。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制约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能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会查账、懂计算机、通晓外语的较高业务素质,并具有不以情代法、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高尚政治素质的业务骨干,可大大避免逃税、骗税现象的发生,提高税收实际征收率。先进的征管手段、发达的税收信息网络,可增强增值税的交叉核对审查以及出口退税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

但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正是有限的税收征管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束缚。由于对法定的各个税种缺乏管理能力,使得发展中国家税制的表面现象与实际运行情况之间总是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税务管理的水平不仅直接决定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实际税收负担及其效应,而且,将直接影响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多少,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宏观税负的高低。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税务管理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国本身特点。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纳税人、征税人的素质不同,税务官员考核的标准不同,税收法治化程度不同,都会导致税收征管能力的不同。在税收征管能力低下的国家,税收收入的理论规模与实际规模、纳税人的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ynUJl7SGRUf2uvQUeyF0i4fVG/E0QrY2wsSu6u9Zs2f2T4v3qH7Ra+xEcae+7i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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