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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税负客体与国民收入流程

税负客体即税收分配的客观载体,它与税负主体相对应。从理论上说,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决定税收。因此,能构成一定时期税收来源(简称税源)的社会产品总和就是税负客体。而一定时期社会产品的形成总是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因此,有必要把对税负客体的分析置于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之中进行。

对税负客体的理解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角度来讲,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决定税收。因此,能构成一定时期税收来源(简称税源)的社会产品总和就是税负客体。税负客体就是一国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新创造的社会产品总和。也就是说,一国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新创造的社会产品是该国一切税收负担的客观载体,如果没有新创造的社会产品,税收就失去物质基础,也就没有了税源。一定时期新创造的社会产品总和的价值衡量指标通常用国内生产总值(GDP)来反映。因此,一定时期的GDP的规模、质量和结构决定着税收负担的规模和结构。从微观角度来讲,由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税收价值分配的特点,使税收分配有可能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使税负运动完全融合于国民经济循环之中,当然也融合于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流程之中。税收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多税种的复合税制的广泛推行,使这种融合变为现实。而不同的税种要规定不同的课税客体,在税收制度中一般称之为课税对象或课税物件,这也就是我们微观上讲的税负客体。它是一个国家征税的目的物,即课税的客观依据,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税,财产税是对财产征税,酒税是对酒征税。可见,由于税种的不同形成微观上的不同税负客体。在研究税负问题时,为了便于对比和分析往往对具体的课税对象,依据其同质性或相近性进行归类,也就形成了对税负客体的分类。

1.3.1 国民收入流程与税负客体的确定

要解决税收在哪个环节征收、对什么征收的问题,即如何确定具体的税负客体,必须从国民收入的流程分析入手。

为了能更清晰地反映税负运动的特点,我们先假定整个国民经济部门由私人经济部门和公共经济部门两大部门构成,同时,将公共经济部门(即政府部门)看成是公共产品的生产者,这样就可以得出两大部门的经济关系:(1)私人经济部门向公共经济部门提供其提供公共产品所需要的各种经济资源;(2)公共经济部门运用从私人部门得到的资源,生产出公共产品;(3)私人经济部门向公共经济部门上缴税收;(4)公共经济部门向私人经济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提供转移支付。

可见,两大经济部门之间的分配形式主要是上缴税收和转移支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相比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许多公共产品的提供不遵从市场法则,因而在公、私两大经济部门的循环流量关系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外生性注入量和漏出量,不能简单地将企业与家庭之间的流量循环分析套用于公、私两大经济部门之间的流量循环。

在两部门分析中,我们将企业和家庭抽象为私人经济部门。事实上,企业经济行为和家庭经济行为存在显著的差别。前者主要是生产经营者,后者主要是消费者。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和分析税负运动与国民收入循环的内在联系,在舍象掉国际收支的情况下,得出一个包含企业、家庭和政府部门(即公共经济部门)在内的国民收入循环流程(如图 1-1 所示)。

图1-1 税负与国民收入流程

图1-1 税负与国民收入流程的运行原理为:家庭作为生产要素的占有者通过提供要素获取家庭收入①,要素收入扣除缴纳的税收,加上政府的转移支付,形成家庭可支配收入,通过家庭的支出安排,形成个人消费支出②和家庭储蓄③。用于购买消费品的消费支出流入市场后成为企业收入④。储蓄通过资本市场形成投资⑤,而后又成为生产资本品的企业收入⑥。工商企业的毛收入⑦由企业支配扣除一部分用于弥补原材料的消耗后形成企业的生产总值⑧,其中一部分用于折旧⑨,其余部分就是净产值⑩,又要在要素市场上以薪给⑪购买劳务,以利润、利息等⑫购买资本和其他投入要素。这些要素的供给者又以工资⑬、股利、利息、租金等形式⑭成为家庭收入(l),一部分未分配利润⑮加上折旧基金构成企业的储蓄⑯,并与家庭储蓄一起形成投资资金,再购买资本品。在国民收入的流转过程中,处处伴随着税负的运动及其影响:在①处征个人所得税;在②处征消费税;在④处征营业税;在⑦处对企业毛收入征产出税;在⑩处征利润税;在⑪处对薪给征税;在⑫处对公司所得征税;在⑬处对工资收入征税;在⑭处对股利等征税;在⑮处对保留利润征税等。

将国民收入流程分析与税负运动分析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1)税负运动内在于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参与国民收入价值形成、实现、支配和使用全过程,并以生产过程为媒介,不断循环。(2)税收不只具有分配目的,而更重要的是具有资源配置目的。从资源配置目的来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企业和个人因此而支付税收;而政府又通过市场采购、投资补贴和转移支付等形式将这些资金注入总收入的流量,重新回到循环过程。因此,在宏观平衡中,公共产品供给与税收在总量上必须保持均衡,而且要力求实现边际均衡。(3)在流量循环过程中,税收的作用近似于价格,即税收是企业和个人“购买”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从动态角度将税收收入与预算的支出两方面结合起来分析,更有利于分析税负规模、结构及其分配。(4)企业部门与家庭部门之间的收支循环表明,国家的征税,不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会顺着循环过程对企业行为和家庭行为发生一系列连动影响。

1.3.2 税负客体的分类及其特征

尽管税负运动内在于国民经济运行之中,参与国民收入价值形成、实现、支配和使用全过程,但仍可以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对税负客体进行归类,这种分类与税种的分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一般来讲,税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但最基本的税收分类必须按税收客体即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划分。本文根据税收参与国民收入价值形成、实现、支配和使用过程中,课税客体的价值形态和价值构成的不同,将税负客体划分为纳税主体所得额、商品流转额和纳税主体财产额三类。

1.所得额作为课税客体的课税特征与税收功能

所得额是对一定时期新创造的价值经过分配形成的经济主体的收入所得。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一定时期各经济主体的所得之和就是国民收入,以所得额为课税客体进行的课税就是所得税。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和公司(企业)利润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企业)所得税。在理论上,所得税的功能效应有以下特征:

在财政功能方面,所得税具有较强的收入潜力。与商品税一样,所得税具有税基广泛、税源充足、征集普遍、收入弹性大的优点,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拓宽税基、调整税率来满足财政需求。但是,所得税财政功能的发挥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低,低收入阶层范围大,收入主体在扣除费用和生存需要后,净所得额有限;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把所得税的重心放在公司(企业)方面,使得所得税税基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和效益状况的影响,这些因素使其比较不易保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因此,如果仅仅从财政角度考虑,利用其他税种可能更为合适些。

在经济功能方面,所得税具有税收再分配、资源配置、调节宏观经济功能,其具体体现在:(1)在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上,所得税有着优越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尤其是综合所得税,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收入主体的纳税能力,加上采取适度的累进税率,使所得税能够贯彻量能负税的准则。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追求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公平目标的追求相对不太强烈,这种状况决定了所得税被接纳的程度较弱。(2)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方面,所得税的效率特征在税收理论中存在相反的结论。从中性意义上讲,由于所得税的征税点位于所得的获取环节,距离市场较远,而且在多数条件下,所得税税负一般不易转嫁,税收增减变动对物价的直接影响不大,因此所得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间接和微弱的。另外,所得税以纳税主体的收入高低为征税依据,累进程度强烈的所得税会抑制纳税人的工作、储蓄、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特别是当储蓄行为对实际收入的弹性十分敏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这点上看,所得税的效率特征是比较差的。一般认为在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上,所得税不如商品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市场信号不准确,需要通过商品税来调节经济运行,因此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接受所得税。(3)在宏观经济调节方面,累进所得税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动调节经济,减轻经济波动。并且,由于所得税的变化能够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因而对消费、投资、储蓄、生产要素的供给等产生迅速而全面的影响,基于所得税与经济活动之间的这一联系,各国通常把它当成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主要工具,赋予其“相机抉择”的功能。

在税制执行方面,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不像商品税那样尖锐严重,并且不太容易发生税负转嫁现象。但所得税制度复杂,税基模糊,计算繁琐,稽征成本较高,要求具备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因此,税收漏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管理上存在的缺陷较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虽然已经推行的税收制度本身在设计上是完美的,但由于受到货币核算体系不发达、公民素质和纳税意识较差、征管水平不高等基础问题的困扰,其在发展国家中所能产生的积极效应受限,因此只能在有限程度上被接受。

2.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客体的课税特征与税收功能

商品流转额是指一定时期各经济主体的生产成果经过交换、流通环节后实现的价值额,它既可以是总价值,也可以是新增加价值。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客体课征的税种称为流转税或商品税。商品税是以商品流转额或劳务收入额为对象课征的税种,一般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与其他课税体系相比商品税的各种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在财政功能和税制执行上,商品税较为容易稽征与管理,税源相对稳定,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税收收入来源。商品税的课征主要是直接面向为数较少的厂商课征,而不像所得税的课征那样,面对的是为数众多的个人。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计征,在计算手续上通常比所得税和财产税简单,且容易征收,因此便于管理。而且,商品税以商品流转额、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课税环节放置在交易流通阶段,这样,只要发生应税流转额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就要按商品流转额的数量和规定税率向国家缴税;同时,商品税征税多少与成本费用无关,只要企业生产不间断进行,经济发展基本稳定,以商品税形式取得的财政收入也是稳定的。

商品税在税收负担方面具有累退性,收入越低者税负相对越重,难以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商品流转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从表面上看,对一般消费品征税,消费数量多的人多负税,消费数量少的人少负税;对奢侈品课征的高额消费税,大多由富者负担。因此,似乎有理由认为,商品课税部分地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但事实上,个人消费商品数量的多少与个人收入并不成正比,富者的消费性支出占其收入的比例较小,贫者的消费性支出占其收入的比例较大。因此,商品课税就表现出一定的累退性:收入越少,税负相对越重;收入越多,税负相对越轻。此外,许多国家对生产资料实行免税或轻税,因此,即便在全部消费品都课税的情况下,由于需求弹性大小不同的作用,课税所引起的涨价速度,往往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因此商品课税的税负更多地落在低收入者身上。

商品税的负担普遍,并且具有隐蔽的性质。所得税与财产税一般只对有所得或有财产者课税,无所得或无财产者则不课税;同时,课税还往往附有免税数额规定,对在规定标准之下的所得或财产免于课税,因此,税收负担面相对较窄。而商品税能够灵活地作用于生产、交易和消费各个环节,能够根据需要进行设置,针对性强。并且在形式上,商品税虽然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实际上所纳税额要附加于商品卖价中,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则是人人都需要的行为,因此,商品税课征的结果是人人负担了税收。此外,由于在许多条件下,商品税的缴纳者与税收实际负担人是分离的,负税人一般难以确切了解自己所承受的税负,因此商品税是较为隐蔽的一种课征。与此相对应,增加商品税一般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反对,政府课税的阻力较小。不过,由于商品税所具有的隐蔽性,导致了实际负税人难以确切了解自己所承受的负担,这恰恰就是商品税的缺陷之所在。而且,商品税直接改变商品的价格,改变着消费者与厂商的市场选择,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所以干扰性强,中性差。

商品课税体系包括营业税、国内产品税、增值税和关税。增值税作为一个年轻的税种,在 20 世纪 50 年代发源于欧洲。短短的几十年间,增值税的范围迅速波及世界各国,风靡全球,这一发展速度在税制发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增值税是在传统商品税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突出优点在于,能够实行多环节、多阶段的普遍征收,同时又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税负不均的弊端,比较符合中性、效率等税制要求。因而本节重点论述增值税的特征与功能。

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每个阶段实现的增值额,分阶段征收。从生产到零售各个阶段实现的增值总额,就等于最终销售的价值总额,分阶段征收与最终一次收的税额是一样的。由此,增值税显示出一系列优越的功能特征:(1)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税负的公平。增值税的多少只与商品在生产经营中的价值增加额有关,而与商品流转环节的多少无关,这就解决了原来销售税重复征税和全能厂与非全能厂之间税负不均的问题,既能促进企业实行专业化生产,又不妨碍在专业化生产基础上实行联合生产,有利于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2)增值税不仅保持多环节销售税普遍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而且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的优点。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流转额中的增值部分,大体相当于商品进入消费环节前的最终销售价格,其本身不受生产组织结构和经营环节的变化而减少或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具有消除避税利益和制止避税动机的功能,因此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比较稳定。(3)增值税一般采用抵扣法计算征收税款。这种计征方法要求有健全的发货票制度,并且将税款单独开列,按购货发票载明的投入要素已纳税额对产出价值应纳税额进行抵免,购销单位之间会因税款抵扣而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既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又有利于征收机关的交叉审核,使偷、漏税的可能性受到限制。(4)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在国际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跨国商品如何实现公平税收负担,是一个难题。同一种商品在流经不同国家时,面临着不同的税收主权和税制,承受着不同的税负,形成不同的价格。而在增值税制下,对出口商品可以设计零税率,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样可以消除税收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实现公平竞争。这既有利于加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又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按照进口国国产商品相同的税率征税,这样又可以实现无歧视性商品课税,从而有利于商品的国际流动和竞争,推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

不过,增值税也存在着内在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增值税具有累退性质。为了满足中性要求,增值税建有广泛的税基,税率上力求采取有限或单一的比例税率,这使其不能适应不同经营规模、不同性质商品、不同经营环节和不同经济地区的差别状况,实行量力赋税。因此,不同收入阶层在商品购买和消费中,实际承担的税负在他们的收入比重中呈现出递减态势,收入越高的阶层负担的税收比例反而越低,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累退性。(2)税负易于转嫁,税负归宿不确定。增值税本身构成商品销售购买支付额,与其他商品课税一样,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价格,转移税收负担。研究表明,抵扣式的计税制度,使税负向前运动转嫁给消费者,会诱发通货膨胀。税负在流通领域的转移,使它在现实中的最终归宿受到各种市场因素的牵制而难以确定,税收的经济社会效应也变得难以捉摸。(3)税收征管困难。增值税是一个精巧的税种,需要细致的管理和服务。它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使它失去了传统商品税简便易行的优点,增加了征管工作量和成本。其抵扣办法虽然提供了购销双方交叉审计、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避税逃税利益,容易诱发虚报抵扣税额、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增值税征管上的巨大难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棘手问题。

3.财产额作为课税客体课税的特征与税收功能

财产是各经济主体经过积累形成的归其所有或支配的财产物资,以其为对象课征的税就是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的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制是由对财产、对遗产和对赠予等的课税所组成,因此,财产税类一般包括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税种,其功能效应有以下一些特征:

从财政功能看,财产税的收入比较稳定,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税收收入较为稳定,这是其优点。但是,由于财产课税难以普遍,比如说对不动产和如家具之类少数动产课征较易,而对于其他动产诸如证券票据、贵重物品等价值大者,查实困难,有些国家对这些动产不予课税,因此一般说来,财产税的收入小,而且缺乏弹性,不能随着财政需要的多寡缓急提供资金。

从经济功能看,财产税是根据财产或资本的实际数量或实际价值(纳税人的财产或资本的存量)课征的,而如果纳税人使用其占有的财产,那么就一般不与他人发生经济联系,故没有机会和条件转嫁其税负,因此,财产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另外,对那些不使用的财产课税,又可以促使该财产转移到生产过程中,成为一种生产资源,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矫正社会的奢侈浪费之风。此外,财产税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避免过度投机行为。

在税制管理方面,财产税有悠久的历史,曾作为主要的税种,各国人民都有缴纳该税的习惯,因此较之开办其他新税种,省力易行。但是,财产税的管理问题也不少:(1)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但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往往会出现随意估断,甚至会出现徇私舞弊等现象。(2)不同类型的财产为了征税而分为不同的级次,税率和估价比率(估价对市价的比率)可以随着分级不同而改变。如果估价比率不等,在每个财产等级之内,就会出现税收的不平等待遇;如果估价比率随财产的价值、年龄、类型等变化,这会不符合纵向公平准则。

财产税违背纳税能力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而主要是所得,但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

综上可见,财产税固然有其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甚而西方有许多经济学者把它看做是现行税制中最坏的税种。总的说来,财产税在现代税制中是不宜作为主体税种而存在的,但可将它作为辅助税种,用以补充税制系统的不足。 K4B5nkFye9ncwyFG9+Y8N1O1wTDOF6TwT0bNe1Xn76MWwhIGXfvM+7PpnHHED3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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