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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教育体制与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间,教育立法十分薄弱,教育发展主要依靠政策推动,靠教育政策来调整和规范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调节中央政府与地方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因此,农村教育政策决定着农村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程度。而就影响农村教育内部的各种因素看,体制无疑是关键和核心因素。

一、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与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间,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几经变革,大体上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一)中央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为主(1949~1957)

1950年,政务院发布《省市县人民政府通则》,规定县政府设教育科或文教科(1953年后扩建为教育局或文教局)。1952年,教育部又发布《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无论公立或私立都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中学由省、市文教厅、局遵照中央和大行政区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省文教厅必要时委托专员公署、省属市或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地区的中学。1954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规定中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内的中学逐步做到由县(市)管理。

中央政府对农村教育的集中统一管理,主要体现为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行使教育规划职能。农村学校的具体事宜由县教育局根据中央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进行统一领导,其职责是决定全县学校的建立、变更、停办,管理全县学校的教育经费、人事、教学业务等。民办小学的设立、变更、停办,分别由乡、村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并报告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简言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就是决策权在中央,管理权在县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

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当时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农村教育为广大农民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办学方针,保证农村教育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但在国家财力薄弱的情况下,包得过多,统得过死,农民办学的积极性被压抑,造成农村办学主体单一,农民子女就学困难。随着农村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开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更加突出。

(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1958~1965)

1958年教育“大跃进”,原有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央决定将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权下放到地方。 《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管理权限的下放,激发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但也导致国家教育计划失控和农村教育的盲目冒进,加上人、财、物等资源不足及管理不善,教学质量下降,办学困难重重。面对失控的教育,1959年国家不得不对农村教育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和收缩,规定公办全日制小学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由生产大队直接管理。此后,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中小学,其设置和发展均由地方决定。

1963年,中央发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农村教育的职责是:(1)县级负责制订全县全日制小学、农业中学、半工(农)半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扫盲和农民业余教育的发展规划;直接领导、管理一部分重点中学、小学;调整初中、试办半工(农)半读中学、农业中学和职业学校;决定全日制小学的设置和停办;负责各级学校的人事,指导各级学校教学业务,负责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等;(2)人民公社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幼儿园、半工(农)半读小学、半工(农)半读中学、扫盲和农民业余教育的规划;用好国拨经费;解决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对教师进行短期培训;动员和组织社队集体办学等;(3)生产大队协助教育部门办耕读小学、农民业余学校;解决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负责划拨校舍用地、修建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农村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委托人民公社管理;农村初中一般由县、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管理,也可委托所在专区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这次体制改革,办学责任是分清了,但再次犯了统得过死的毛病,逐渐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

综上所述,新中国17年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是国家办学,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缺少统筹权,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在于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责任不清。

二、农村教育办学体制与政策

办学体制即各级各类教育由谁举办,包括投资主体、办学形式和管理主体等问题。新中国成立后17年,农村基础教育实行公办为主、民办为辅、国家与集体并举的办学体制。农村学校按办学主体大致划分有三种类型:一是国家办的全日制中小学;二是民办(也称民办公助)小学、农业中学和农民业余学校;三是私人办的塾学 ,以前两种类型居多。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公办小学有三个来源:一是接管民国时期的公立小学;二是改造私立学校,包括教会学校、接受外国津贴的学校及乡间私塾,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部改为公立学校;三是政府有计划地增设新的公立小学,尤其是在贫穷的村庄。在对待私塾的态度上,不同地方存在一定偏差。自春秋战国以来,私塾一直是农村文化传承的重要机构。20世纪50年代初期,私塾在农村大量存在,如皖南地区有私塾3768所,相当于正规小学总数的2倍以上,塾生45327人,相当于小学人数的1/3,塾师3768人,相当于小学教师总数的3/5。根据当涂、繁昌等7县统计,私塾占村小总数的75%,塾生占小学生总数的48%。虽然政府要求接管、改造私塾,但私塾以其独特的教学方式和低廉的学费仍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它的存续正是我国农村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发展需求的体现。

由于经济基础差,财力有限,国家难以为农村提供充裕的教育资源,所以政府鼓励农民出钱、出力自办学校,这成为当时发展农村小学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民办学校最早是战争时期边区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毛泽东曾大力提倡农民自办学校:“现在小学民办是一大解放。要办村学,由群众来办。”“与其说它(指民办学校)是一种创新,还不如说是旧式私人开办的村学这一传统的延续”,“新型的农村学校实际上是民办公助的。人民的管理离不开公家的帮助。一份有关这类学校的文件告诫说:‘民办仍需加强领导,不能听任自流。’更确切地说,公助就是指‘对行政上、方针上、教导及方法上的指导,教师的介绍、培养、训练,教材的编印刷,经费的帮助等’。”

50年代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农民办学的优惠政策,例如,对经费不足、教师待遇过低的民办小学予以适当的补助;对无法坚持下去的民办小学,政府尽可能包下来,改为公立小学;为巩固民办小学并提高其教学质量,国家保证民办小学教师大体上与公立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这一时期,农村民办中小学发展较快。1957年,甘肃平均每个乡有近2所群众办的小学;河南新乡14个县群众自办中学达270处,420个班,学生2.6万余名。

1958~1966年,农村基础教育纳入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形成国家与集体并举的办学体制。为“多快好省”地发展教育事业,1958年,《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公办与民办并举的“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要求办学形式多样化,调动了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再一次掀起全民办学高潮。农村中小学下放到人民公社管理,公社具有办理幼儿园、小学、中学、农业中学、乡级农民业余学校及其经费、人事管理等权力,生产大队也逐步担负办理本村小学、农民业余学校甚至初级农业中学的责任,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大批公办小学改民办的做法。对此,1962年周恩来在听取教育部汇报时指出:“小学还是应当以公办为主。要民办,但作为方向就不对了。” 国家与集体并举的办学体制,促使农村中小学的办学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也对学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后来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政治运动、劳动教育冲击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群众办学积极性失去了控制和约束,严重违背了教育规律,影响了教育质量。

三、农村教育财政体制与政策

财政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之间及国家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的制度。农村教育财政政策是解决如何筹措、分配和使用教育经费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主要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及农民自筹资金两条渠道。

(一)国家投资的渠道

1.统一收支、三级管理的投资体制(1949~1953)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农村教育经费仍采取统包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明确规定乡村小学经费由县人民政府随国家公粮征收地方附加公粮解决,但地方征收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国家公粮的15%。 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财政系统的决定》,再次规定教育经费按学校直接领导关系分别列入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预算,一般小学和简易师范学校由地方附加开支,从而初步形成农村教育经费实行统一收支、三级管理的投资体制。在经济极端贫困、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实行统一收支的投入体制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因为只有这样,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以恢复和发展农村教育。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4~1957)

大行政区被撤销后,重新建立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教育投资与管理相应形成三级预算和拨款。根据当时政治和经济形势的要求,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而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育财政体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凡属省级和县级教育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后,除因上级决定变更任务或领导关系外,均不得互相留用。为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如遇经费不足,各省教育主管部门预先报省政府统一考虑解决;如省政府解决有困难时,由省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考虑。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教育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使农村教育经费有所增加。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1958~1966)

1958年,国家扩大了地方的教育管理权,基础教育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体制。省、市政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教育预算指标和各地确定的教育事业计划和经费开支标准予以安排,社办中小学和扫盲专职干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教育经费预算。社办中小学经费有四个来源:(1)从公社公益金中抽取一定比例;(2)向学生收取杂费或分摊工分;(3)拨给学校一定土地,组织学生劳动的收入;(4)国家予以适当资助。农村公办小学的重点修缮和其他民办教育事业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农业中学),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应在农业税地方附加中划出一定数额给予补助。

(二)农民自筹资金的渠道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底子薄,能用于教育的资金极为有限,农村教育投入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鉴于我国历史上就有民众集资助学和集资办学的传统,国家采取了鼓励群众办学的政策,实行“小学教育经费应采取政府统筹与发动群众办学相结合的原则”。1952年,教育部提出巩固和适当发展民办小学的三条原则是:“第一,完全自愿,不得强迫。第二,有正当可靠的筹款办法并能至少维持三年,经乡(村)人代会通过,县批准,即可允许民办。第三,穷村、小村以公办为原则,争取大村富村小学民办,或设民办班次。”对于经费不足的民办小学,政府还予以适当的补助,补助经费平均按公立小学开支标准的50%计算列入国家预算,由各大行政区、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逐级掌握调剂,合理使用。 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人民公社既是农村基层政权,又是农村经济和社会组织,农村中小学教育基本上由公社举办。1960年,财政部、教育部对社办学校经费来源、筹措办法和国家补助的等作出规定:对公社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和农业中学及其他职业中学,根据不同情况,在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扶持。人民公社举办的中小学应力求自力更生。经费筹措办法可以多种多样:从公益金中抽一定的比例;向学生收杂费或分摊工分;用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收入解决等。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或严重遭灾地区和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公社所办学校,经费经公社和群众积极筹措后还有困难的,根据情况由国家给予临时性或一定时期的经费补助。 1968年“侯王建议”抛出以后,许多农村小学由公办改为民办,教师由拿工资改为记工分,虽然国家对农村民办小学补助一部分经费,但还是加重了农民负担。

对于农民教育,国家历来主张依靠群众自己解决。1950年,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提出:“开展工农教育,必须贯彻群众路线,根据群众的自觉自愿,充分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工作。……经费主要依靠群众自己解决,政府有重点地予以补助。” 同时,还提出“以民教民”的方针,要求农民自己解决经费问题,国家有重点地予以补助,在必要时设立一定的专任教师作为骨干。1954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民业余教育会议,重申了“农民业余文化教育的经费应当由群众自筹解决”的原则。

总的来说,新中国17年的农村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普及小学教育方针的指导下,中央和地方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措施,尽可能地为农村基础教育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农村教育师资体制与政策

农村教师素质的高低是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教师政策是解决如何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上乘的农村师资队伍的问题,包括教师的地位、待遇和质量要求。

(一)团结、教育、改造教师队伍

早在1945年,毛泽东就提出“团结和教育现有一切有用的知识分子”的策略。 新中国成立初,农村教师多数由塾师转任,如皖南地区小学教师中有3/5当过塾师 。为“争取一切爱国的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 ,国家对旧教育工作者采取“包下来”的做法,安排他们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并大量招收、训练失业知识分子补充师资队伍。

毛泽东把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视为彻底实现民主改革和逐步实行工业化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而非常重视团结、教育、改造广大知识分子,提高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组织教师参加一系列政治活动和生产劳动,如土地改革运动、开展《武训传》的讨论、教师思想改造的学习运动、反右运动、大炼钢铁和“三秋”运动及“文革”等。1957年,由于反右扩大化,相当一部分农村教师被错划为右派,给教师本人及家属、子女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工作、生活的不便。教师数量的锐减,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教育质量下降。1958年,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响应“以钢为纲”、“以粮为纲”的号召,投入到大炼钢铁、秋收和深翻土地的劳动中,农村学校的师生更是首当其冲。随着人民公社化的深入,河南、河北、广东、山东等地干脆以劳动代替学习,学生和教师成了单纯的劳动力,长期紧张、繁重的体力劳动严重影响了师生的身体健康。后来,在贯彻“两种教育制度”的过程中,将“参加体力劳动,逐步实行半农半教,做到知识分子劳动化”当作教师革命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学生半农半读,教师也必须半农半教,才能教好学生;教师边教书,边劳动,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革命” ,以此来实现对教师的思想改造。

(二)农村教师的待遇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财政状况尚未根本好转,农村小学教师待遇很低。1951年,在第一次小学和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上,提高农村小学教师待遇成为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人民日报》社论也指出“农村小学教师的工资应该适当地提高” 。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提出改善乡村教师待遇的请示,刘少奇对此作了批示,允许向学生收取一点学费,用于改善教师的待遇,教育工会根据这一指示开展“公办民助”的试验,试验区农村小学教师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尽管如此,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小学教师的待遇还是较差,1952年实施新工资标准,农村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仅为20万元(1万旧币相当于1元新版人民币)。1955年,全国各级学校工作人员实施货币工资制和工资调级,着重解决工资水平较低地区(主要是农村)小学教师的工资问题,但初等学校教师晋级一般不超过10%,所以效果并不显著。1956年,毛泽东批示要求解决小学教师待遇低、地位低、质量低的问题,为此,教育部确立了新的工资标准,规定农村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同等程度的其他部门人员,应当实行教龄津贴的工资制度,公立、社办、民办、私立小学教师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定期举行优秀教师代表会议等,以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这些政策对提高农村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扭转“大跃进”的过激做法,1960年,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证学生、教师身体健康和劳逸结合问题的指示》,要求进一步适当减少工作、学习、劳动的分量,严格控制校内重体力劳动。1961年,商业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要解决小学教师的吃粮、供应、工资等问题,规定农村小学教师的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供应,应和当地脱产干部同等待遇。1963年,教育部要求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现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实行教龄津贴制度,对教师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应当适当解决等,但所制定的条款并未落实。

由于自50年起代鼓励农民办学,所以,农村教师中多数是民办教师。据对云南省安宁县的调查,1949~1965年,民办教师与农民一样实行工分制,通常能得到略低于生产大队干部的工分数,另外国家每月补贴6~8元。由于民办教师的民助工分和补贴工资能够得到保证,所以报酬较农民还是比较高的,与公办教师的报酬差距不是很大。 但有些地方的情况则不同,1979年前,浙江民办教师的收入一般只能达到农村中等劳动力收入水平,为同类公办教师的一半左右,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和退休等福利。

总之,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是与党在各个时期的知识分子政策密切相关的。农村公办教师享受公费医疗和退休等福利,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各级政府对教师劳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改善教师生活方面还不尽如人意。

(三)农村教师的专业培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150余万小学教师中,约有60万人未达到初级师范毕业水平,农村小学教师文化程度更低,因而,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主要通过正规培养与短期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951年,第一次全国小学和师范教育会议要求每一专署区及省辖市设立1所师范学校,较大的县争取设立初级师范学校1所,较小的县可由二三县联合设立初级师范学校或师范学校1所。会议还提出各省以设初级师范学校为主,逐步可以有计划地将初级师范改为师范学校。初级师范主要面向农村,招收具有高小毕业程度的学生或小学教师,以培养初步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据1953年统计,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已由1949年的610所发展到791所,学生由15.2万人增加到36.9万人,其中初级师范学校427所,学生25.1万人。1954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师范学校今后设置发展与调整工作的指示》,规定将初级师范学校逐步改为师范学校或轮训小学教师的机构。1956年前后,教育部先后颁布《师范学校规程》、《师范学校附设小学条例》、《师范学校教育实习办法》及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等,逐步建立了完整的中等师范教育体系,对促进农村教师业务能力的普遍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农村小学教师的在职学习,还建立了系统的教师进修制度,主要包括业余进修学校、函授师范学校初级部(主要设在农村和小城镇)和业余文化自学小组。

新中国成立后的17年,国家对农村教师没有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虽然也制定了一些培训计划和要求,但往往因各种政治运动而淡化,农村教师的培训工作一直很不正规,到了“文革”时期则更是以思想改造取代业务培训。 54fy1bXyCgyCJHSfKEUazdbBjirPXuLUIIUJZEpSzhqBqtB0yh0mI0drZanB7g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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