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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关于所有制的理论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最近理论界再次提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问:“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答:“传统经济学的方法论,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即归谁所有,私有还是公有看作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视之为决定社会制度一切方面的东西。……但历史的事实却确切地证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是社会经济的基础。” 什么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呢?有人认为是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并说“它比之所有制或所有权归属,是更深或更高层次的概念。……它在社会经济中最具基础性。” 这里涉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区别,正确回答这一问题有着极重要的理论意义,在这里我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所有制、所有权、产权

有人认为“传统经济学”的方法论,是把财产所有权看作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这里所说的“传统经济学”,显然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不过,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表述得并不准确。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阐述得精确一些,应当弄清所有制的确切含义,这是进行深入讨论的必要条件。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所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宣布“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显示了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决定性地位。

应当看出,经济理论界关于对所有制这一概念含义的认识尚不一致,影响着对问题的正确理解。为了利于进一步讨论,我认为要弄清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一是所有制只能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一般财产的归属。

所有制(property)在思想史上最初是以法权的形式提出的,它在中文里译作“所有权”。所有权就其一般规定来说,是指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垄断占有某物,从而对它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处理。这种权利一般是由社会制定并由法律公布和加以保证。

但是这种一般规定的所有权在现实中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例如土地所有权,如果只从法律形式上当作独立关系把握,那只不过包括下述意义: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地段,把它作为一种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很明显,这个规定不能使我们把握土地所有权究竟是怎样的性质。作为一般的土地所有权,它存在于以往的一切社会形态中,但它本身却不能使我们理解任何一个社会。商品所有权也同样如此。关于商品所有权,马克思曾作过以下描述:“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这些都是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商品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等等在极不相同的历史时代中存在着,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不可能成为决定社会经济性质的基础。用这个所有权规定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可见,作为法律概念的所有权对研究社会经济运动规律来说是不适用的。马克思深刻揭示了所有权这一概念的经济关系内容,不是从它的法律表现上,不是从抽象形态上,而是从它的现实形态上,这就是作为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来把握。从现实社会关系来讲,根本不存在抽象的独立存在的所有权关系。作为一种意志关系,它只能是经济关系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例如土地所有权,有封建的土地所有权、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不存在没有一定经济关系内容的一般土地所有权。商品所有权也不能独立存在,只能有小商品生产的商品所有权、资本主义的商品所有权、社会主义的商品所有权。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离开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权将是没有内容的抽象,是不可理解的。

马克思超越了以往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对所有权这一概念做出了科学的规定,即把它看作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可以看出,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经济关系上来把握的所有权和从法律形式作为一种意志关系把握的所有权。我国理论界从语词上对二者做了区别,把前一种所有权叫作所有制,后一种则称作所有权。对社会经济运动来说,前者是基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关系;后者则不过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前者决定后者。例如,同是土地所有权,封建土地所有权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就有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不再是反映封建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而只是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表现。只有认识了它的经济关系内容,才能理解这两种有本质区别的土地所有权。再譬如商品所有权,如果只从法律形式上看商品生产所有权,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共同的、没有区别的;但如果从经济关系上看,一个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一个是以侵占他人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

所以,在概念上把所有制与所有权严格区分开是非常必要的,混淆二者往往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蒲鲁东由于把表现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所有权混淆在一起,就不能认识资产阶级所有权的产生、来源和它的本质,幻想用商品生产的所有权摧毁资本主义制度。他不清楚小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与资本主义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只能愤慨地叫喊“所有权就是盗窃”,但却不知道他所要维护的商品生产所有权正是必然性转化为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的——关键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只要劳动力所有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在一切遵照商品所有权规律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就必然产生。

另外,为正确把握所有制关系的内涵,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关系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客观生产条件的归属问题,而不是指对一般物品的所有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条件的归属是决定一切其他财产关系的决定因素,人要生存,就必须有生活资料,而各种消费品都只能是生产出来的,要生产就首先要有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就是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所以生产条件归谁所有就成为决定生产的社会性质的根本因素。因此,在研究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它的运动规律的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中,讲到的所有制都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才能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同义语。除了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关系,不存在其他所有制。如果是讲所有权关系,可以讲消费品的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但不能讲消费品所有制、劳动力所有制。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提出了“劳动力所有制”概念,并从这个范畴引出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具有私人性质等看法,还有的人以此作为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劳动力是劳动者身上具有的一种能力,在任何条件下、任何社会制度下,劳动力都只能属于劳动者本人,因此可以讲劳动力所有权,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处理自己劳动力的权利,但不能讲劳动力所有制(虽然在外文中“所有制”与“所有权”是同一个词,但正如上面分析的,应当在概念上把二者区别开。既然中文已经把二者在用字上也做了区别,我们就应当在使用上严谨些,以免造成误解)。

以上我们讲清了所有制概念的确切内涵,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些人在用语上是不严谨、不明确的,他们没有在概念上把所有制和所有权区分开,而是用“财产权利的归属”“所有权归属”替代了马克思理论中生产条件所有制的概念。很显然,马克思从来没有把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看作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更没有把“财产权利”看作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财产权利(the right of property或property rights)只是一种权利关系,它是比所有权更浅层次的概念。

财产权利现在一般简称“产权”。自科斯的理论传入我国后,产权这个词开始流行,并在不同的意义上被广泛使用。马克思所说的财产权利是指与所有权(property)或与财产相联系的权利关系。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产权比所有权更接近于法的或意志关系,它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决定,并随着经济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的。因此,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没有对它作专门的研究,只是在个别地方为揭示经济关系或所有权关系借以实现的具体形式时涉及到它。

例如,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从表层看,这是一种价值关系,象其他商品买卖一样,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商品。围绕着这种价值关系,发生着种种权利斗争:资本家依据商品交换规则,有着从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利益的权利;可是工人同样依照商品交换规则,要求资本家爱惜他唯一的财产——劳动力。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

同一产权关系又可以在不同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关系中存在。例如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关系和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关系,可以表现为同一种财产权利。马克思在谈到这一点时说:“同一种所有权(马克思在这里使用的就是财产权利the right of property这个词,而不是property,把这两个不同的表述都译为所有权,容易引起误解)在产品归生产者所有,生产者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只能靠自己劳动致富的初期,是有效的;在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成为那些能不断地重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人的财产的资本主义时期,也是有效的。” 这就是说,凡是有商品交换的地方,这种产权关系都是有效的。因此,用它不能认识和说明任何一个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和社会经济制度。

正因如此,重点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马克思理论,并没有在《资本论》中对财产权利做专门的分析。在《资本论》的第 1 卷第 22 章所以提到“财产权利”这个概念,只是为了要顺便批评一下蒲鲁东企图用反映商品经济的这种财产权利关系去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观点。马克思强调说,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下,这种财产权利是同样起作用,而且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产生,正是以这种财产权利关系为出发点的。

通过以上分析清楚地说明,把财产权利、所有权归属看作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观点,根本不是马克思的观点,把它作为“传统经济学”来加以批判,这是在曲解马克思理论;把曲解了的非马克思理论的观点硬加到马克思理论上来进行批判,这是不严肃的。实际上正是马克思理论把所有制、所有权、财产权利这些概念做出了科学地区分。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现在我们假设这些同志不是故意改变马克思的本意,只是由于没有弄情在所有制和所有权、产权之间的区别,误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与财产权利归属或所有权归属看成一个概念,那么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否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有的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理提出质疑说:“财产权利的归属,其之所以不能成为某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前提、条件或原因,是由于它并不是先于生产、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这个说法不对。

马克思理论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直接回答的问题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生产资料在不同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身上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现实历史的发展一再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是生产资料归少数人垄断占有,而劳动者失去一切生产资料,变得一无所有。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就决定该社会经济制度必然具有以下特征:1.商品生产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因为劳动者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生产条件的垄断者,他们的消费品也只能从市场上购买。2.剩余价值的生产成为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这就是说,在当时已具备了较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发达的商品流通的条件下,在劳动者已从人身依附和半依附状态解放出来的条件下,这种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多数人一无所有的状态下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制度。从这一现实历史发展来看,完全说明了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决定着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运动规律。

所以,事情并不像一些人所说,生产资料的分配“并不是先于生产、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 恰恰相反,生产要素的分配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并属于生产本身的事情。没有生产要素的一定的分配,生产是不可想象的。从生产的一般规律来说也是如此。马克思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再考察生产过程本身和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 从生产关系方面说也同样是如此。任何一种生产过程,前提必须是生产资料在人们之间一定的分配,生产要素是被少数人垄断占有,还是生产要素为社会成员平等地共同占有,分配究竟采取哪种方式,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总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和条件。

为了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社会经济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有人提出了这样的历史现象加以反驳:“以私有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就存在了几千年,它并未导致资本主义,并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或条件,只有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不仅是产品成为商品,而且劳动力也成为商品,即劳动者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之后,以劳动社会化为标志的社会化生产方式才作为资本主义的真正基础而出现,也才有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种看法从理论上说是不合逻辑的,也是违背历史实际发展的。说私有制存在了几千年,并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这种提问题的方法就很不合理。具有普通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不存在“私有”一般,只存在具体的私有。小生产的私有形式或封建制的私有形式,当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但正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成为自由人的劳动者却一无所有这种私有制关系,才构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离开生产资料这种特殊的所有制关系,能产生资本主义制度吗?能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吗?

另外,上述提法本身也自相矛盾。一方面说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一方面又承认劳动力成为商品构成资本主义的基础,可是为什么劳动力成为商品了呢?劳动力成为商品恰恰是生产者的生产资料被剥夺,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的结果,是生产资料这种分配方式的结果,怎么能用这个理由来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作用呢?

马克思很清楚地指明了这个关系。他说:“问题的实质,在这里作为 行为的基础的,是分配。所谓分配,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因此,在G - A行为能成为一般社会行为以前,生产资料即生产资本的物的部分,就必须已作为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和工人相对立。” 马克思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的,他阐明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和性质。

有的同志觉得“雇佣劳动以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提法是悖论,说“当着没有雇佣劳动的时候,也根本没有资本家”(见《经济日报》1997-02-03),这个问题提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互依赖的双方,不可能先有哪一方,后有哪一方,说没有雇佣劳动的时候根本没有资本家,当然是对的;但说没有资本家的时候也根本没有雇佣劳动者,同样也是对的。他们实际上要表达的意思是,在没有资本家和雇佣劳动之前,就不会有资本主义所有制,因此,说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悖论。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地主和资本家对农奴和雇佣工人的特殊形式的生产关系,才能确定是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形式的区别,决定着封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区别。这就是说应当先有生产关系的规定,才能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规定。

这里似乎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困惑。但这个矛盾是在抽象思维中产生的,如果思考转到现实历史发展实际上,问题是容易搞清楚的。马克思对这个问题已作了清晰的论述,现实情况就是这样的:在 15 -16 世纪,少数人通过原始积累,集中了大量的货币和财富。同时,农民的生产资料被剥夺,成为大量的自由的但一无所有的流浪者。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少数手中集中了大量财富的人,购买了生产资料,然后购买了被逐出土地的农民的劳动力,把他们集中在一个大房间里集体劳动,从事商品生产。客观形成的这种生产关系,在理论上就被称作资本主义关系,垄断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就成为资本家,劳动者就成为雇佣工人。少数人的货币就变成了资本。实际历史过程就是这样。资本、雇佣劳动这些范畴正是现实关系的抽象,而并不像那些人所指责的是“先验的概念”。从这个现实历史的发展可以清楚看出,全部过程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特殊分配方式,也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和二者的特殊结合方式。马克思指出:“形成流通行为,先导行为,即劳动力的买与卖,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 要素 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上的。” 什么是基础,这里说得很清楚。

(二)《资本论》是从哪里开始分析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

《资本论》一开始就指出:“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但是应当看到,在第 1 卷第 1 篇并不是对资本主义关系本身的分析,这里恰恰是对抽去了资本主义关系的商品关系一般的分析。其原因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财富都表现为商品,人们之间的关系都表现为商品交换关系。不预先理解一般的商品关系,就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马克思先对商品一般性作独立分析还包含着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理论上没有能够把资本主义关系与一般商品关系严格区别开,却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把资本主义经济等同于一般商品经济,抹杀资本主义关系的本质特征,以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实质。

马克思先对商品关系一般性做独立的分析,然后分析一般商品关系如何转化为资本主义关系,这种叙述方法就使人们清楚地把二者区别开来,并理解了二者之间的联系。

《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关系的研究应当说是从货币转化为资本开始的。一般货币怎样转化为资本了呢?一般商品生产如何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呢?关键在于劳动力商品的出现和资本家对劳动力商品的购买。可是劳动力为什么会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呢?根本问题在于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也就剥夺了他们为自己劳动的可能,因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那些垄断占有了生产资料的人。这里清楚地表明,《资本论》对资本主义关系的研究实际上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开始的,正是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

《资本论》没有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设立专门的章节,但事实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关系的分析都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础上展开的,所有制形式是研究的出发点和归结点:从剥夺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建立资本家所有制形式开始,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这种所有制关系的具体体现,要求按投入的资本量获取相应的利润是资本所有者的应有权利,直到剥夺者被剥夺,用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可以说,“资本”论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论。离开资本主义私有制说明不了任何一个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

有的人说,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把所有制形式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分割或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什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呢?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如果不是理解为人对物的法律关系,那么它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也就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从而也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怎么能把这二者分割开来呢?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的现实过程,即生产过程,本身就成为资本的一种职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 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是怎样看待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它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的。这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研究上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问题。

(三)斯大林对生产关系下的定义错了吗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著作中对生产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的表述:“1.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 在苏联 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发起了对斯大林的批判。在批判中就涉及到他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认为他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的观点,是重复了蒲鲁东的错误,把所有权当成了生产关系的基础,应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我国理论界从 1978 年以来,在清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过程中,也把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的观点加以批判,所说的理由与当时苏联理论界的意见大致相同。我在这里不是要对斯大林的功过进行评价,只是对他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上的论述进行评论。在我看来,这些批判的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

一些人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能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认为这一说法就是把所有制理解为人对物的关系,是法律意义上所有权关系。这种片面看法的根源在于他们误解了马克思对蒲鲁东在所有权问题上的错误的批评。蒲鲁东是混淆了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法律意义上一般的所有权,把二者混淆在一起,陷入了形而上学和法学的幻想。说它是形而上学的,是指他把所有权看作是凝固不变的,用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作为自己思考问题的准则;说是法学的幻想,是指他只从法学的角度来把握所有权,而不理解所有权的经济关系内容。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此就不谈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了,不能一听到讲生产资料归属,就认为是陷入蒲鲁东的法学幻想。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绝不是在说人对物的关系,而是指在生产资料占有上人与人的关系。我们说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资产阶级垄断占有,并不是说资本家对生产资料这种物的关系,而是揭示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的人与人间的不平等关系。正是这种占有关系上的不平等产生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关系。

如果认真地把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同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分配形式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决定作用的论述,以及恩格斯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所下的定义加以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之间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就是斯大林以他在理论上的特有风格,把马克思的理论表述得更简洁明确;如果说有新意的话,那就是他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决定性地位作了更明确地规定。这也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胜利经验的概括。因为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所以取得空前伟大的成就,依赖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确有着决定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新的发展。

对斯大林突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重要地位这一论点的批判,除了曲解他的本意,把蒲鲁东的错误硬加到斯大林头上之外,还没看到提出者有什么有说服力的理论根据。否定斯大林的这一理论必然会导致否定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也会导致否定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重大作用,为否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坚持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的决定性作用开了方便之门。有的同志因为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基础,导致他们走上了更为偏颇的思路。例如有人说:“目前我国个人财产的数量已达相当规模,同样也没有导致我国社会制度的更改。” 这种说法显然不合适。政治经济学认为,不应讲一般“个人财产”,而应谈生产资料财产;另外,说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并未导致我国社会制度的更改,以此来说明所有制形式与社会经济制度无关,这更是不符合事实。我们现在所以还是社会主义制度,正是因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国有制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按照这些人的思想逻辑,是不同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可是如果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私有制和剥削制成了占统治地位的关系,怎么还能说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呢?现阶段强调分清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又有什么意义呢!

(四)“资源配置方式对社会经济制度最具基础性”的认识对吗

既然所有制关系不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呢?一些人认为这个基础应该是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并说“它比之所有制或所有权归属,是更深或更高层次的概念。它之所以是更深或更高层次的概念,因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恰恰是生产的基础、条件、前提和起点,是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 什么是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呢?一些人认为应包括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方式,唯独没有生产条件所有制关系。这里给我们提出了两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一个是社会生产是否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所有制形式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关系问题。

资源配置本身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在不同领域之间的分配,一是生产资料在不同的人们之间的分配。前者属于生产一般和社会生产力范围,后者则是与所有制关系相联系的社会生产关系范围。

从一般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看,资源的分配当然是很重要的。正像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条件和社会劳动的分配是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的并且决定着生产的结构,撇开这种分配,生产就是一个空洞的抽象。但是任何社会生产不只是有这一方面,它必须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不可能只存在一个方面而没有另一个方面,或一个方面先于另一个方面。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 一切现实的生产都表明,社会生产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互相联系的,它们反映两种不同的相互关系,即人们对自然的关系(社会生产力)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社会生产关系)。只有具备生产的这两个方面,才能有社会生产,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都一样。怎么会出现只有资源在不同生产领域中的分配这种人对自然的关系,而没有资源在不同人之间的分配这种人与人的关系的生产呢?现实的社会生产绝不会是这样的情况:一般生产、生产力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而存在,同样也不可能只是反映生产一般自然规律的东西才是生产的基础、条件、前提和起点,而与一定所有制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关系则不是,因此说资源配置方式是“比所有制或所有权归属更深或更高层次的概念”的概括是不符合实际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不符合现实的看法,关键在于他们在研究问题时离开了社会生产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所有制关系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关系。一些人否认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决定性作用,把经济运行方式看作是独立的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关的问题,这是不对的。经济运行方式绝不是什么独立存在的事物,它必须要服从该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它只能是为实现这一目的服务的。因此,经济运行方式是直接或间接地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不理解所有制关系,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存在这种经济运行方式而不是另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我们只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小私有制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经济运行方式上表面看来是共同的,都是市场机制和价格发挥着配置资源的作用,但是马克思深刻地揭示出二者在内容上的本质区别。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一个是建立在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有制,一个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私有制,这决定了它们生产的根本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小商品生产者要求在交换过程中实现价值的等量交换,而资本家则不同,他要求按照投入的资本获取相应的利润。经济运行方式必须为实现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生产的根本目的服务,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交换就不再是按价值交换,而是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要求决定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交换原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很清楚,如果不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不理解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生产根本目的的变化,那就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的特点,不能看到小私有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由此可见,那些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决定作用,把经济运行方式看作是“在社会经济中最具基础性”的要素的观点,是完全违背现实经济过程的。如果不摆脱这种只是停留在经济活动最表面层次上观察问题的方法,什么现实问题也说明不了。所希望达到的建立“一个关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变革的动态过程的理论”和科学的“经济哲学”,是不可能实现的。

资产阶级经济学曾经走过从理论经济学向资源配置经济学和经济运行经济学嬗变的过程,我们不否认在这些领域里的研究获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些经济学都是把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作为既定前提的,都是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根本目的来探讨如何在这种制度下提高效率,保持稳定,根本任务则是如何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其中关于宏观、微观经济管理上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内容,但从理论整体上说仍属为资本主义辩护的经济学,把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研究提到政治经济学研究首位,有意无意的目的就是掩盖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实质,为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正是这个原因,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愈加被片面规定为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用对生产一般的研究代替特殊生产关系的研究。从理论历史发展即从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发展的革命转变的角度说,仍属于庸俗经济学的范围。我们不应当被这些现象所迷惑,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以它为指导来观察问题,要坚持物质生产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原理。邓小平指出:“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好的东西,包括经济管理方法,也不等于实行资本主义。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这种方法来发展社会生产力。”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许多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应学习和借鉴。但是,发展到用这些具体的经济管理问题包括宏观和微观的来替换和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是极端错误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其他经济学,就是研究社会生产关系,研究的目的是揭示社会经济的运动规律,研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规律,如何推动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发展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强大发展。这一研究是领导机构制定大政方针所须臾不能离开的。

政治经济学不应抛开所有制和社会生产关系这一研究对象,陷入西方经济学的嬗变道路,否则就等于在这样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领域里放弃了自己应尽的职责,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五)社会主义经济不等于公有制经济吗

最近在报刊上刊载了一个经济理论工作者的文章,断然说“社会主义不等于公有制经济”。 这就把社会主义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联系彻底割断了。这位理论工作者是怎样得出这个结论的呢?他推论的大前提是“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从这一大前提做出了两个三段论式的推论,具体如下:

1.“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社会主义经济不等于公有制经济”;

2.“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们来看看这个三段论式是否能够成立,结论是否可靠。首先,“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这个推论的大前提就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这个论断是为社会主义定性的话,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对的。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由它的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决定的,而市场经济则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持这一观点的人承认这一点,他在同一文章里就明确说“市场经济只是资源配置方式”。一个社会制度的性质是不能用它采取的经济运行中资源配置方式来规定的。

另外,这一论断也不符合现实历史的发展过程。市场经济早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前就存在了。邓小平曾指出“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因此他反对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或把资本主义等同于市场经济。实际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由于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才使得商品生产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显然,把资本主义等同于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很明显,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市场经济就是更加不能成立的。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这里把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与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市场只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为实现自己特有的生产目的而利用来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资本主义社会是如此,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如此。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它们的外延根本不相同,怎样能用一个来规定另一个的性质呢?立论起码应符合形式逻辑。

提出“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这个论断的人是不是指的是社会主义当前在资源配置方式上的特征呢?即使从这方面看,这个论断也是片面的。历史是不能抹杀的,苏联在革命后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的 40 年里,尽管计划体制有严重的弊端,但仍然取得了令全世界震惊的经济发展成就,这表明计划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必然有其优越的一面。我国在建国初期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也同样取得了令全世界瞩目的成就,这也再次证明计划经济确有其长处。再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事实。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代替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这证明了市场经济的巨大活力。但是,应当看到,在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我国所以从总体上保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未陷入混乱,恰恰因为我们没有听信那些经济自由主义者的鼓噪,完全放弃计划手段。我们是一方面把一切能交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逐渐地都转为由市场调节,大大增强了经济的活力;同时我们又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加强和完善宏观计划的调控。例如,国家有计划地把资金投入到那些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上去,按照计划大力加强农业投入,发展能源、交通、通讯,消除瓶颈制约,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在改革过程中不坚持发挥计划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不较早地强化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挤出经济泡沫,严格控制企业对外举债和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我们绝不会有今天的大好局面。这是人人皆知的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怎么能武断地说:“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呢?香港《亚洲周刊》2 月 9 日刊载的一篇文章在总结亚洲金融风暴的教训时就恳切地建议说:“中国不应天真地相信世界上真有百分之百的自由市场竞争,更不应把西方经济学教条当万应药方。”东亚各国纷纷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落马和我国安如磐石地未受冲击的,现实,有很多经验和教训需要深刻加以总结的。

不过上面的意见还不是这位理论工作者真正要说的。他更深刻的用意是在于从“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这个大前提通过“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这个小前提,得出“社会主义不等于公有制”的结论。

这个推论的弱点在于它颠倒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真实关系。我们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前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中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是否应当和必须利用市场经济,但是上述推论却把问题翻转过来,改成市场经济能不能容许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主题发生了根本的倒转,转换成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还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结论是不需要公有制。这种转换恐怕不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本意,也不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思路的本意。所以,“社会主义不等于公有制”的论断是不妥当的,公有制毕竟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下面再看看第二个推论:从“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出发通过“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这个过渡,得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结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在这里把社会主义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完全脱钩了,规定社会主义本质的最重要的因素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市场经济,因此,原来认为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外资经济,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了。

如果说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在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得到极大发展的条件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必然存在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或者说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社会里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当然是对的,也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精神;但是却不能从这一点导出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也因此发生变化,由非社会主义的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了,那么,在我国就不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了。在现阶段应当充分肯定它们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不应歧视它们,但不能因此就分不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什么是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私有制。政策上可以实行一视同仁,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它们在生产关系方面也是同一的了。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者更应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分清楚,否则我们就是失职了。

(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社会公平”吗

既然离开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离开由社会生产力状况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客观标准,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也就无法确定。上述文章那位作者既然割断了社会主义与公有制之间的联系,那社会主义的本质如何来规定呢?这只能求助于“社会公平”了。他为我们制定了一个标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一个美丽的字眼,这是历来的思想家、法学家、经济学家追求的目标。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不同时代、不同阶级所说的“社会公平”,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的内容都是不同的。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客观过程证明,从来不存在抽象的一般的社会公平,它是一个不断变更其内容的历史现象。当奴隶主不杀掉从其他部族俘虏来的人,而是把他们当作“会说话的工具”进行奴役,这就是奴隶社会的公平概念。封建社会中允许农奴成为处于半自由的人身依附状态的人,有自己的耕种的生产工具,这就是封建制度下的社会公平,小私有制商品生产者认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市场上按花费在商品上的劳动量等量交换是最理想的社会公平,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蒲鲁东甚至把它规定为是“永恒的公平”。但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者认为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是不公平的,在他们看来,只有按照保证同等资本获得相同利润的原则进行交换,即按照生产价格进行交换才是真正的社会公平。人类历史的发展成为一个用一种社会公平代替另一种社会公平的过程,如果会有一种超历史的永恒的社会公平,这也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和法学的幻想。

上述文章作者所追求的“社会公平”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他没有明说。但从他立论的大前提可以看出,既然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那么他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就是商品经济中的公平。那就是说商品关系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的样板。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它一点也不是什么“新视点”,这是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共同特征,蒲鲁东是一个典型代表。他把商品关系的公平理想化、永恒化,企图用这个永恒的社会公平消灭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对这种思潮进行了严厉地批判,把它称作反动的空想社会主义,因为它站在过去的社会的立场批判现实社会,违背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企图把社会拉向倒退,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由于篇幅有限,对这个问题不再多做评论,这里只引用马克思对蒲鲁东批评的一段话作为结束。马克思说:“蒲鲁东先生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和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么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 今天,我们还复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社会公平”这能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有多少理解呢?你认为是公平的,另外一些人则会认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条件下,不同的所有制经济有不同的社会公平标准,国有经济内部有自己特有的社会公平观,集体经济又是另一种。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则把能获取剩余索取权作为是否公平的标准。所谓的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公平”又是如何来加以确定呢?一方面承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并存,一方面又要在这个社会里寻找统一的社会公平,把它规定为这个社会的“本质”,是自相矛盾。

三、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配置即社会生产,必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领域之间的分配,以生产出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的产品,这属于社会物质生产一般的范围,即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领域间如何分配,直接表现着生产力的状况;一是生产要素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状态,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没有生产要素在人们之问的一定分配,同样不会存在社会生产,这是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范畴。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者都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物质生产,这使它与其他社会科学相区别。但它又不是研究物质生产的技术方面,而是研究物质生产的社会方面,即社会生产关系,这一特定研究对象使它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当前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资源合理配置这样一个生产一般的学问,这就等于取消了这门科学。但实际上,西方经济学并不是真的把社会生产关系完全抽去,它只是把资本主义关系当作既定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研究资源合理配置的社会形式或方式。说它没有真正脱离社会生产关系,因为一定的运行方式与特定的生产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像价值、价格、均衡价格、生产价格等等,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只是把资本主义关系当作不言自明的真理传输给读者,其目的不外是掩盖资本主义关系的阶级实质。马克思时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是如此,当代的西方经济学同样是如此。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针对资产阶级经济学这种混淆本质关系与其表象或假象的做法,突出强调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产关系,包括揭示其本质和运动规律以及由它们决定的资源配置的特殊社会形式或运行方式。坚持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在理论方面有重大意义,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同样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我们说改革是发展的动力,这就是确认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反作用。经济体制改革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一些人研究和主张经济体制改革,却否定政治经济学把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重大意义,是自相矛盾。不认识这个矛盾,改变错误的认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研究就会迷失方向,除了照搬西方各种模式之外,就失去了创造性思考问题的基本依据。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突出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的问题,这再次证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重要性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地位和对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

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直接占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新的社会制度必须废除私有制。但他们却明确地认定私有制是不可能在革命胜利后立即废除的。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私有制是否可以一下子废除时,断然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在 20 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从所有制方面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调整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克服了离开国情和客观经济条件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左”的倾向,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但是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理论认识和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不解决这些问题,这一正确方针的贯彻会受到影响。因此“十五大”报告提出“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为了完善所有制结构,首要的是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这一点是丝毫不能动摇的。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其他公有制经济在发展速度上超过公有制经济,公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有所下降,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有所上升。这引起人们的担心,这样发展下去,社会主义制度是否还能坚持住?为了阐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公有制经济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是不应认为只有纯粹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属于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相互联合和交融的现象,产生了多种样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等,这些形式的企业里都有公有部分存在。现在工业领域中外合资企业的比重虽然已占 1 /3,但是这些企业中相当部分是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过去把这些企业都排除在公有制经济之外,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应当说其中公有部分仍然应被看作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时,应当把混合经济中的公有部分包括进去。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目前混合经济中公有部分的比重约占 1 /3,这部分公有成分占全国总量 7 个百分点,若把它们包括进来,那么情况是这样的:1996 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 6.9 万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为 5.2 万亿元,占 76%,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上述统计表明,尽管非公有制经济有了相对高速的发展,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动摇。

其次,我们应弄清楚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增大是怎样造成的。必须看到我国公有制经济比重有所下降,不是像某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化,大量出卖公有财产造成的,正相反,我们的公有制经济在这一时期不仅没有减少,而是以很快的速度在发展。仅以国有经济来看,国有资产在稳步增长,截止 1996 年底国有资产总量达 65894. 6 亿元,比上年增 15. 4%。1978 年至 1995 年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平均每年递增 15.5%,其中国有资本1980 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 14. 5%,1990 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 17. 9%,国有企业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见,非公有制经济虽然由于原来基数低,增长速度相对快一些,但丝毫没有威胁到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再次,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对快速增长也不是由于公有制经济不如私有制优越造成的,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如下原因:一是它们的基数低,几乎是从无到有;另外,也是由于过去我国片面重视发展重工业,忽视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多样化消费品的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政策一旦放开,非公有制经济在这些领域里就获得了迅速发展的机遇,它们在这些生产领域里由于更靠近市场,表现出了相当大的优势;而且这些生产领域都是那些需要投资少、规模小、资金周转快、利润率高的行业,所以,在一定阶段内它们以更快的速度发展是难以避免的。

但不能从这一现象得出结论说国有经济不如私有制经济优越。国有经济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建立的,从根本上说它比私有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改革开放以来,即使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仍然获得快速发展证明了这一点。如果通过深化改革,国有经济的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国有企业学会了在市场中搏击,并逐步摆脱过重的债务包袱和历史上形成的社会负担,处于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将会更鲜明地表现出来,许多搞得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昭示了这一点。还应说明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是国有经济发挥着巨大的支撑作用的结果,这里包括多种优惠政策、廉价的能源、交通运输费用,重要原材料的提供等等,这都体现了国有经济的雄厚实力地位。

最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对快速发展在当前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还是不利呢?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归根结底它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是适应生产力状况符合客观规律的必然现象。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虽然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总体上讲还是相对低下的,发展还很不平衡,有的行业,有的地区,社会化大规模生产多一些,技术设备较先进;有的行业和地区社会化大规模生产还很少,在这些行业和地区,目前还不适合发展国有制经济。特别是从生产力的数量上看,生产设备数量少是制约着公有经济、国有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在很多地区和某些行业,国家无力投资兴建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企业,如果只是等待公有制、国有制投入先进生产力来发展,那就会在相当长时期里造成大量的劳动力闲置,不能参加劳动,资源得不到开发和利用,这些劳动力将只能在闲散的晒太阳的贫穷状态下度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去发展,那就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资源的极大浪费。这种现象对社会主义制度肯定是极不利的,会削弱人们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信念,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生产力的这种状况迫使我们必须更多地依靠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去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必须重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因。

“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恰当的评价,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经济发展现实的反映和确认,对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充分肯定,把它说成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表明这不是我们暂时的政策选择,而是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在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已是不能忽视的现实。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前进的一条腿,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加强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引导的前提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条腿走路会比一条腿走路更能解放生产力,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总量。这不仅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制度,还能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总之,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论述,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目的的。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为了促进国有经济的加速改革和发展,增加就业、增加社会财富,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提出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利用股份制形式,是为了解放国有企业的手脚,以更快地摆脱困境,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一些人却没有能全面、正确地理解十五大报告的精神,他们按照自己的立场和认识曲解了它;还有的人把十五大看作是发展私有经济的动员会,要求全体党员用党性保证私有经济的发展,把十五大报告看作是实行股份化的动员令;有些人曾经曲解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是要人们不问姓“资”姓“社”了;这次这些人又曲解江泽民总书记的报告是要人们不要问姓“公”姓“私”,并称这为“第三次思想大解放”。这些都是天大的误解。这些人由于已形成的固定思维模式,失去了全面正确理解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的能力。如果我们都不再问姓“资”姓“社”,姓“公”姓“私”,那就等于是一个没有方向感的运行主体,不知要去向哪里。如果这样的话,我们还讲什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呢?还讲什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呢?这些糊涂思想应当在认真学习十五大报告中解决。这些现象也表明在干部中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的极端重要性。 lfevVmC/HEd3+xLedpVMirZsdVA6eShWbQETQFyiBmvtFypisqMpLDQLdDlqCL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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