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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当前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问题,人们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但是,对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解实际上仍然有着很大的差别,可划分为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商品关系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本质关系,它只是作为一种运行机制和调节机制被利用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的。他们认为,提出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其实质在于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的积极作用,使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其劳动贡献挂钩,督促企业改进技术和经营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商品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本质关系,是仅次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所以主张根据商品关系的要求来塑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例如,根据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应该把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使企业成为完全独立的而不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根据商品经济的要求,企业的直接生产目的不能是社会的需要,而只能是利润;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应当是按创造的价值分配,工资总额必须与企业的盈利程度直接挂钩,由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优良带来的级差收益应归企业。

这两种意见在对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的商品关系的性质的理解上显然是很不相同的。这种理解上的差别,就导致他们对计划与市场这二者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地位有不同的认识。前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应是计划指导的经济,经济运行应以计划调节为主;宏观管理或计划的内容主要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合理分配资源,规定投资结构;同时在计划规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和政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提供信息、刺激企业主动了解社会需求、发展和改进生产、提高微观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以补充和修正计划之不足。后一种意见则主张,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由市场指导的经济;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的指导下进行活动;宏观管理主要是以需求管理为核心,国家计划只是对市场动向的预测并适应市场自发的供求变动在宏观上发挥协调机能,以补充市场机制之不足,实现均衡的经济增长。

这两种意见之间,如果从一些具体措施和做法上会有很多共同的东西,因为都认为当前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微观,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不少文章往往把两种不同的观点混淆或融合在一起,由此常常出现一些相互矛盾的设想。实践告诉我们,在理论上明确这二者的差别是重要的,它可以使讨论集中到关键问题上,有助于在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经济体制模式时统一认识。

上述两种观点的重大差别,其核心就在于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它能发挥的实际作用究竟在哪里,其程度如何。总之,从本质上说,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结构的理解的问题。

当前,为了总结、消化、巩固、完善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改革继续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经济循着社会主义方向更加稳定、持续和协调地运行,要求政治经济学提高对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探讨的认识,不限于一般地指出它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所有制、生产目的、运行方式、包罗范围的不同,也不是限于笼统地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运行机制方面不是对立的,是可以结合的,而是要科学地说明在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中都存在着的商品经济,是怎样与社会主义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需要精确地指明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个大系统中的真实地位和实际作用。

马克思总是强调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精确的科学。提到科学的精确性,人们往往就想到量的考察或制定数学模型,实际上,从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来说,要求于政治经济学的,首要的还是质的规定的精确。精确的理论可能对实践有更大的指导作用。

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不仅因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我国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决定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面貌,而且因为弄清它可以为考察不同经济形式之间的商品关系及其特点提供一个更坚实的科学基础。

二、商品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中是表层关系

为了说明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有必要先对商品关系一般与特殊生产方式的基本关系作一下简略考察,这可以给我们提供思考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一般都包括两个方面,即横的网络联系和纵的层次联系。对揭示一种经济制度的内在基本结构来说,层次联系的考察具有首要的意义。

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系统,从大的方面看,在层次上可划分为表层关系、中间层关系和最深层的本质关系。商品生产本身也是一个生产关系体系,它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的层次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呢?

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存在于各个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中,由此表明它有两个特点:1.作为商品关系一般,它有自己独立的质的规定性,这可简单概括如下:处于统一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人们,是通过产品的交换,即通过物与物交换这种方式来彼此互换自己的劳动,满足各自的需要,在商品关系体系中起作用的基本规律就是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2.商品关系一般是一个抽象,它从来没有脱离某种特殊的生产关系而独立存在过,它总是与不同的生产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体系。

关于第 1 点是比较清楚的,对我们当前的研究来说,重要的是对第 2 点做出正确的解释。商品关系一般与一定的特殊生产方式,不是互相独立并机械地结合着,而是水乳交融般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它不能像一辆载重汽车那样,可以被现成地拿来运载这一种或另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为后者使用和服务。商品经济本身既然也是一个生产关系体系,那么它要能与某种特定的生产方式融合在一起,适应后者的要求,就必须采取能与后者的内容统一起来的具体形式。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任务在于弄清商品关系一般与特定的生产方式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精确地阐明商品关系经过怎样的具体形式变化,从适应一种特殊生产方式到适应另一种特殊生产方式的要求,精确地阐明它们是怎样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不做到这一点,我们就既不能理解特种的商品关系本身,也不能理解它活动于其中的那种特殊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不能对这种特殊生产关系的整体有真正的理解。

商品关系一般所表现的仅仅是彼此独立的平等的买者和卖者、彼此独立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至于买者和卖者、独立的生产者是些什么性质的经营主体和经济实体,它们又有怎样的特殊经济利益要求,一般商品关系本身并不回答这个问题。经营主体都是一定的特殊生产关系的承担者,是具有特殊内容的经济利益和当事人,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生产当事人也改变了,要求的经济利益的内容也随之改变,商品交换关系则必须使自己适应这种特殊经济利益的要求,为实现这种利益服务。

例如,在小商品经济中,由于经营主体本身是私有者,又是直接生产者,劳动和所有权是直接结合着的,因此,交换的依据只能是他们凝结在产品中的社会劳动时间,等价交换就是这里交换的客观规律。他们生产价值,按价值交换,从而也按创造的价值分配。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情况就不同了,在这里,经营主体改变了,资本家成为实际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而交换者要求的经济利益的内容也必然发生变化,资本家不是要求从交换中取回本企业生产的价值,他要求从社会剩余价值总量中,取得与他的资本量成比例的一份,一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的总价格必须满足这种要求。

显然,等价交换原则,与资本家这种特殊利益要求发生了矛盾,甚至可以说是格格不入的。在这里,虽然从价值形成过程本身看,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本身不会发生变化,但是,从交换过程看,商品交换的原则却必须改变。适应特殊利益的要求,交换不再能按价值进行,而必须改变为按生产价格进行。

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商品关系一般,虽然有自己独立的质的规定性,但它必须随着特殊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自己的具体形式。例如,是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还是不按价值交换而按生产价格交换的商品关系,不能把等价交换关系与商品关系简单地直接等同。这一点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这是造成某些人把商品关系与资本主义关系混淆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2.商品关系的变化和发展,不是由其本身的规律决定的,而是由它在其中活动的特殊生产关系决定的。只理解商品关系一般,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只有理解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理解存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商品关系及其变化和发展。正是资本主义关系改造了商品关系,把等价交换关系改造为等生产价格交换关系,只有经过这种改造,商品关系才能与资本主义关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统一的生产关系系统。3.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商品关系只是一种表面过程。商品交换过程,只是资本主义深刻的本质关系的表面现象。从层次联系方面来说,资本主义制度最深层的本质关系是剩余价值的生产,中间层次的关系是同等资本获取同等利润,而商品关系则属于最表层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关系只是一种形式,其实质内容则是另外的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关系。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劳动力买卖关系,显然只是一种表面过程,深层的本质关系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物价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 不仅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且这里的全部商品交换关系都是如此。“在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就其总体而言,商品生产、流通等,都是一种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 在深处进行的是生产、实现和在剥削集团之间重新分配剩余价值或利润的过程。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交换制度“是以资本为基础,而且,如果把它同资本分开来考察,也就是说,象与在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把它看作独立的制度,那么,它只是一种假象,不过这是必然的假象”。

马克思这样精确地阐明了商品关系在资本主义关系体系中的真正地位、作用,由此,资本主义的内部结构才被揭露得清清楚楚。

正因为如此,虽然资本主义经济中商品关系占统治地位,马克思却不简单地把它概括为商品经济,因为商品关系只是一种表面过程,从经济属性上把资本主义规定为商品经济,丝毫无助于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马克思强调说:“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生产商品,而是生产剩余价值或利润。” 马克思在指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个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这一特点时,总是立即指出,这一状况不是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力量造成的,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

上述观点显然丝毫不意味着马克思忽视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如果根据说商品关系只是资本关系的“形式”“表面过程”,而认为这是忽视商品关系在资本主义中的作用,那是对“形式”概念的一种肤浅理解。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一个考察商品经济与特殊生产方式之间关系的方法论启示。这就是,商品关系一般不是独立的生产方式,它不是独自发展的,它的发展和变化都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的层次中,只是一个表层,是一种表面过程,它必须适应特殊的生产关系决定的特殊生产目的改变自己的具体形式,以使能为这一生产目的的实现服务。我们应当运用这一观点和方法来探索社会主义制度中商品关系与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之间的关系。

三、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

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结构的方法告诉我们,为了确定商品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弄清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全貌”。依据这一方法,为了能够精确确定社会主义关系中商品关系的地位和作用,首要的前提也是要先弄清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全貌,也就是说,需要先揭示社会主义经济的最深刻的本质关系。把握了最深刻的本质关系,才有可能揭示商品关系是怎样与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社会关系的有机整体。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深刻的本质关系是什么呢?列宁曾把它简单地概括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概括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实际就体现了这种本质关系。它既体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又决定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关系,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的上述特征是大家都清楚的,但是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它与商品等价交换关系的区别,至今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常常把二者混淆或等同起来。从当前需要来说,彻底把这二者严格地区别开来,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如区别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是区别一般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关键所在一样,区别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是区别商品关系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关键所在,是阐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特点的关键问题之一。赵紫阳总理曾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的论述中特别指明了这一点。

公有制内部的等量劳动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的区别何在,又是怎样一种性质的区别呢?

为了说明这一点,首要的是弄清楚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与等价交换中形成价值的“劳动”之间的本质区别。这两种“劳动”的区别可以简要地概括如下:1.质的规定不同。等价交换中形成价值的劳动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它不仅是产品生产上劳动耗费的计量尺度,它首先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唯一方式。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中的劳动,虽然也是社会一般劳动,但从本质上说,它不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唯一形式了,也不是产品生产上劳动耗费的尺度,它只是作为个人给予社会的劳动的计量尺度发挥作用。2.量的规定不同。等价交换所依据的劳动量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它的规定,包含生产资料要素的作用。如果个别生产者先使用了优良的生产资料,造成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这时的劳动就被社会承认为高级的劳动或自乘的劳动。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在量的规定上则不同,它把生产资料优劣对劳动生产力的影响这一因素排除在外,只要劳动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相等,不管由生产资料优劣引起了劳动生产力怎样的变化,都被承认为同等的劳动,从而依照这种劳动领取相同的报酬。3.内涵不同。等价交换中的价值量包括产品生产上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所包括的劳动是扣除为各种社会基金所进行的劳动之后剩余的劳动部分,所以这种交换只涉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问题。4.分配关系不同。商品等价交换决定着生产者之间按他们创造的价值来分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则不是根据创造的价值量来分配,而只是按个人或集体本身所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

以上关于等量劳动交换与等价交换之间区别的论述表明,它们的区别是一种本质区别,反映着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一是同所有制关系内部劳动者之间劳动交换关系;一是不同产品所有者之间的在物的形式上进行的劳动交换关系。现在的问题是,这一对互相矛盾的有本质区别的关系怎么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结合在一起呢?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我们已经看到,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与资本主义的平均利润关系之间矛盾的解决,是通过把商品按价值交换改造为按生产价格交换。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之问的矛盾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从而结合在一起的呢?

首先我们会看到,这里的矛盾与资本主义制度下那对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质。按价值交换虽然与按生产价格交换是矛盾,但生产价格毕竟只不过是价值的转化形式,总价值与总生产价格是相等的,因此,不论按哪一种价格交换,都能保证生产要素的补偿和资本积累的进行,不会损害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它影响的只是剩余价值在资本家之间的重新分配。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与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之间的矛盾就不同了,实际上它们是属于不同领域的问题。如果只从生产和交换领域来说,为了使具有相对独立的全民企业能够通过交换,使生产资金得到补偿并不断增大,保证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当然要求它们之间的产品交换必须按价值(或生产价格)进行。从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来说,也需要利用这种交换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受到市场的经常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它们更好地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只有坚持等价交换原则,才能充分发挥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的积极作用。这正是我们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质所在。

可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中的劳动所涉及的,只是分配给个人用于消费的价值或产品部分,不包括补偿生产中的耗费和进行积累的用于生产过程的部分。在这里,总价值中的劳动量不会等于等量劳动交换中的总劳动量,因此,这一矛盾就不可能通过改变商品交换关系的具体形式来解决了。如果在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关系上取消或削弱等价(或等生产价格)原则,企图使交换过程直接实现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的要求,这是不可能的,那势必会破坏生产的发展。

这一矛盾将如何解决呢?这里解决的途径是这样的:在交换过程中,贯彻等价原则,充分发挥它促进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作用,但同时阻断它伸入分配领域,即不让它像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那样直接决定人们的收入水平。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国家通过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无论在企业之间或者个人之间,贯彻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具体办法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按价值交换后,由生产条件优良带来的级差收入归全社会统一支配。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也就比较精确地阐明了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这一特殊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据此,我们也可以比较精确地规定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了。商品关系地位的确定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譬如,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当我们只是描述了它是私有制的、无所不包的、无政府状态的、目的是为了利润的等这些重大特征时,并不表明我们已经全面深刻地理解了它的特点。只有当马克思阐明了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解决了等价交换与获取平均利润的矛盾时,我们才能说真正把握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的特殊内容,弄清楚了它是怎样与资本主义关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从而揭示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部结构。同样,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也是这样。当我们还只是从所有制不同、目的不同、运行方式和包围范围不同等方面来阐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它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别时,也同样是不够的,根据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只有当我们阐明了商品等价交换与等量劳动交换的区别和联系时,才可以说我们更深刻地把握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部结构,才能为我们利用商品关系提供理论基础。

关于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可以具体说明如下。

1.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关系中,商品关系同样不是一种“独立的制度”,它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同样是处于表层的地位,因此它不是自我独立发展,它的存在、特点和作用范围以及发展趋势,都是直接由社会主义深刻的本质关系决定的,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针对过去计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病,突出强调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过去我们已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但是,不能因此而模糊它与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基本关系和它的实际地位,不能认为现在是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方向,不应当把商品关系(由于现实中不存在抽象的商品经济,所以很容易把历史上存在的商品经济当作商品经济一般)的要求作为基本依据来规定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人们之间实际利益关系。譬如,有人提出,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当把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或其他什么形式,这是把商品关系看作比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更为本质的关系,这就把实际关系弄颠倒了。所有制关系的产生、变化和发展,从规律性上说,只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则是直接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譬如,我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把一些原属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商品关系因之也就进一步发展起来。又譬如,有人说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必须使企业生产的目的只能是本身的利益,只能是利润,而不能是满足需要。社会生产目的,包括企业生产目的,不是由商品经济存在不存在决定;正相反,商品关系必须适应它活动于其中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生产目的,这也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考察经济制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这些例子表明,不精确地规定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就不利于正确规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商品等价交换关系由于只是社会主义本质关系的表层,所以它并不是直接把本质关系显示出来。商品交换的结果要通过国家作用这一中介的调节,才能实际地确定职工个人收入水平,使分配大体上与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相适应,不看到这一点就会在制定分配改革措施方面违背社会主义的实际利益关系。下面的事例清楚地显示了这一点。

某段时间少数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从大方向上看,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一措施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产生了新的矛盾,影响了很多企业的积极性,原因在于没有对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做明确的决定。如果效益是限于企业结合劳动主观努力所取得的成果,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使它们直接联系起来,必定会产生积极的结果。但企业经济效益一般是指创造的价值量和盈利程度,这就是与商品关系相联系的范畴了。把工资总额与这样的经济效益直接地而不是经过折算地挂钩,那就等于把商品等价交换关系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这就违背了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它当然地被职工认为是不公正的,这就是矛盾产生的根源。

公正还是不公正,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权利关系。工资总额与以盈利程度为尺度的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所以在全民所有制内被认为是不公正,是因为影响效益的因素不完全是劳动水平和管理水平。影响经济效益的因素中,除去目前价格体系不合理这一偶然因素(通过改革可以消除)外,主要是由于企业的客观条件不一样,根据中国体制改革研究所对 27 个城市 429 家企业的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情况。这些企业人均拥有固定资产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竟相差 200倍,这就造成以下的结果: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劳动者本身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而且与利润的变化基本无关,利润增长率在-15%以下的 56 个企业,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到 10%以上;利润增长率超过 120%的 43 个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增长率却是负值(参考《经济研究》第11 期)。工资总额与这样的经济效益挂钩显然不是公正的分配。企业生产的客观条件是全民的财产,不是属于使用它的企业的,因此,由此获得的效益也当然地应当属于全社会。

不符合等量劳动交换规律的分配,成为导致企业之间不是在劳动上比赛,而是单纯在职工收入上进行不正常攀比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这时的宏观管理薄弱,就会导致消费基金的过度膨胀,使分配关系陷于混乱。结果是,职工收入增加了,但不公正的因素却可能造成更大的不满情绪,劳动积极性反而可能降低。

3.由以上两点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民所有制内的商品交换关系的实际作用,是被社会利用来对国民经济和企业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机制。这是我们提出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企业间大力发展商品关系的实质所在。恩格斯曾经说过,“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 这一预言在全民所有制关系中已经具有萌芽状态,价值关系在这里的确已开始不再是决定交换双方本质关系的直接因素了,不把握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这一重要特点,在经济工作中就可能带有一定盲目性。

同时也可以看出,揭示商品等价交换是属于表面过程,不等于说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外在力量,更丝毫不意味着低估它对社会主义生产、流通的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把二者区别开来却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它使我们在考虑经济体制改革和一切工作中(包括经济工作、思想工作等),时刻把社会主义本质关系作为根本前提置于面前。这样就不会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迷失前进的大方向,同时又使我们在充分利用商品关系方面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保证经济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顺利地进行。高层次的深刻理论才能导致高水平的实践。

明确地弄清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与私有制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精确地规定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既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是有关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否存在坚实的经济基础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商品关系的地位和命运总是成为讨论的中心之一,不是没有原因的。 PfANkfY2sv4EypLOUOhR58WCJxZ1i/9d6eFNSqzVQUhqVrYgOZ8Mu2wryWbEEd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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