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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方法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适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因此阐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在改革中做到既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又充分发挥商品关系对增强企业活力的作用,就成为一个亟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运动规律的基本理论,联系实际,解决这些在建设和改革中产生的新问题,推动建设,促进改革,并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向前进。

一、商品关系的一般规定

马克思是从商品开始考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商品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有的,在原始社会末期,在公社的尽头就产生了商品的交换,后来它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在奴隶占有制和封建制度下它都存在,并且得到相当大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特点不在于它内部存在商品经济,而在于商品生产成了生产的普遍形式。

商品关系既然是一个存在于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中的经济现象,这一方面表明它有自己独立的规定性,必须把这种规定与它所依附的具体的特殊生产关系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表明,这个独立的规定性只是一个抽象,因为在现实中它从未离开特定的占有关系而独立存在过。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阶段,它总是与一定的特殊生产方式结合或融合在一起,从属于该生产方式,并为它服务。

马克思所以从商品开始考察资本主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把商品关系一般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并给予它严格的规定,明确它反映的关系的范围,以便于在分析资本主义关系时,不至于把商品关系一般与资本主义特殊关系混同起来。这个理论和方法对考察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显然仍有重要指导意义。

马克思关于商品关系一般的规定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 。上面的概括可以分解为下面三个方面:(1)生产者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交换双方是各自产品的所有者,只能靠让渡自己的产品,才能占有别人的产品;(2)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生产者的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上物与物的交换,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3)产品交换是在等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这里的劳动包括生产产品时所花费的活劳动和过去的物化劳动,分配关系由这种交换方式决定。

有人说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一般规定只是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其实不完全如此。马克思曾经考察过原始公社末期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也考察过公社内部在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社员之间的商品交换。上述关于商品关系一般的规定同样适用这些关系,因为不论是公社之间的交换,还是公社内部社员之间的商品交换,前提都是交换双方是彼此独立的、都是各自产品的平等所有者,总之,都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产物,虽然这里所说的私人劳动不一定都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但无疑这个规定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换关系。

二、商品关系是生产关系系统中的表层

商品关系既然存在于许多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中,它存在的根据和特征以及它在社会生产关系系统的层次联系中的地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的存在与一定特殊生产方式的深层的本质关系没有直接联系。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度下都存在商品经济,但它的存在与所有制的奴隶占有和封建制性质都不存在直接联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的存在同样与所有制的资本主义性质没有直接联系,正如价值的形成只与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有关,而与劳动的雇佣性质无关一样。

第二,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在生产关系系统的层次联系中,商品关系总是一种表面过程,是本质关系的表层。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平等的等价交换关系就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 不仅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只是一种掩盖本质关系的表面现象,全部商品交换都是如此。马克思说:“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 。商品交换关系不过是掩盖深层本质关系的假象,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利用这种假象,宣扬资本主义的平等和自由。马克思深刻地揭露他们说:“还有些人错误地把这种表面关系,把这种质的形式化,把资本关系的假象看作是资本关系的本质本身,因而试图把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说成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一般关系,以此为这种关系辩护并抹杀这种关系的特征。”

第三,商品关系不能现成地构成资本关系的表层,它还必须按照资本关系的要求加以改造。商品交换是一种生产关系,它不能像机器制造上的某个标准部件,可以现成地装配到任何一架机器上那样,以它现成的形式和任何生产方式机械地凑在一起。为能与资本主义关系结合在一起,为后者服务,商品交换的内容必须改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已不是简单地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资本要求同等资本获得同量利润,要求实现平均利润率,等价交换与这种关系显然是矛盾的,只有把按价值交换转化为按生产价格交换,商品关系才有可能与资本主义关系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第四,商品关系总是从属于某一种特殊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从属于资本主义关系,它的规模、作用范围和力度,以及发展趋势,都是由资本关系规定的。理解商品关系一般,并不能理解资本主义,把商品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制度是没有弄清楚商品关系与资本主义间的实在关系。马克思在阐明这一点时说道:“这种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假象的掩盖下来占有他人劳动这一基础上的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交换制度是以 资本 为基础的,而且,如果把它同资本分开来考察,也就是说,像它在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把它看作独立的制度,那么,这只是一种 假象 ,不过这是 必然的假象 。”

马克思揭示了商品关系在一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它是资本主义关系的表层、表面过程、形式、假象等,但这绝不意味着忽视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马克思曾指出:“这种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包含着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趋势,要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把商品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

但是,应当避免对商品经济作用的一种片面性看法。有人认为,正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资本主义战胜了封建制度,造就了资本主义几百年的统治;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社会化大生产,从而造成了社会主义的胜利。这种说法在理论上不能成立,也不是历史事实。历史事实恰恰证明,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使得商品生产成为普遍的生产形式,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

商品经济也不是资本主义代替封建制度的决定性力量。商品经济作为一种交换方式,它本身的力量是有限的,它能对没落的封建制度起瓦解作用,但却不能最后摧毁它,代替它。真正战胜并代替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制度的决定性力量,只有从生产方式方面去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建立在以大规模生产、实行协作分工、利用先进科学和工艺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战胜封建制度并用自己代替它,这才是历史事实。

三、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马克思依据对商品关系的科学分析,认为公有制确立后,商品价值关系将消亡,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因而也将不存在。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既然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那么产品也就属于全社会共同所有,这时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显然不可能再通过产品的交换来进行,产品自然也就不会再变为商品。

第二,在社会主义阶段里,人们之间还必须实行等量劳动交换,实行按劳分配,但这里的等量劳动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相比,内容已经根本改变了,即发生了质的变化。(1)生产资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再作为个人收入数量的决定因素参加进来,每个人只能凭借本人的劳动获得收入;(2)生产资料不再通过交换进入个人财产范围,它总是属于社会的。这些现象在内容上都与商品关系有重大差别。

第三,等量劳动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在内容上的区别决定了它们的实现形式上的重大差别。后者的实现形式是货币,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实现着等价交换。等量劳动交换则不同,这里实现的形式不可能是货币。货币,如果不囿于日常用语,而是作为科学概念,它只是价值的形式,是价值的尺度,是一般等价物。在公有制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个人并不向社会出卖什么,因而不存在价值关系,所以也就不可能有货币存在,每个人从社会领得的,只能是贡献给社会的劳动的证书,或称劳动券。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在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中,标以所完成的“生产义务”和从而获得的“消费权利”的尺度的证件,无论是一张废纸、一种筹码,或者是一块硬币,“这种货币绝不是货币,绝不执行货币的职能”。 个人既然不向社会出卖商品,他从社会得到的当然绝对不会是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

但是,马克思的上述理论与现实是矛盾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一再证明,不仅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存在商品关系,而且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公有制内部,也仍然存在商品关系。在现阶段,这种关系不是在趋向消亡,而是获得更大的发展,大力发展商品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

合乎逻辑的理论与确定无疑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如何看待这个矛盾?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商品关系消亡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结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已经过时了;一种意见认为马克思的上述理论完全正确,现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的商品关系只是商品的“外壳”,实质上已经不是商品;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马克思讲的是生产力已经高度发展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情况,现在还没有达到那样的阶段,所以还必须保留商品关系。

哪一种意见更正确些呢?

在对待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问题上,应避免两种偏向。一是轻率地用直接经验否定科学理论,简单地确认现实并把它当作本质的东西,然后循着这条道路去探寻事物的性质和根据,这是很不可靠的方法。马克思曾说过:“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问题,那末科学的真理就会总是显得不近情理了。” 二是僵硬地用理论否认现实的客观性。即使这个现实没有确切地把本质表现出来,哪怕是歪曲地表现了本质,如果把理论与它绝对对立起来,而不是去探寻二者之间的联系,那么,即使这个理论本身是正确的,也会由于它没有说明现实而陷于困境,甚至会在人们面前崩溃。

正确的途径应当是找到使二者产生不一致的因素,研究这些因素,然后以这些被理解了的因素作为桥梁,使互相矛盾的双方联系起来,这样就可以达到对研究对象的科学认识。

四、在理论与现实之间架起桥梁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是这样设想的: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全国组成一个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生产者用公共生产资料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里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中没有其他独立环节。

但是现实的发展却表明,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人们还不可能立即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组织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里,由于还存在旧的社会分工,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仍然是必要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存在,就使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和复杂化了。

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内部工作者的协作创造了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的效果不仅决定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状况,还决定于企业整体的工作水平。在这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组织管理水平起着巨大的作用,生产过程不依赖于个人劳动技巧的程度越高,作为企业集体的组织和管理水平的作用就越大,因而企业作为一个集体的作用也就越突出。

企业作为一个集体结合劳动,它的成果既包括生产者的劳动,也包括企业中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活动,因此,社会主义的等量劳动交换要求以企业集体为单位来进行,也就是以企业集体的结合劳动总量来互相比较,实行劳动的等量交换。这种包含着极复杂内容的结合劳动的质与量在现阶段还只能通过它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来衡量,企业之间也只能在产品上看到其他企业的结合劳动的质与量。在这种条件下,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劳动交换,只能借助于把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来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有用劳动,通过产品交换还原为抽象一般人类劳动加以比较,在这个范围内存在着典型的商品关系。这种交换方式是不同生产部门互换劳动的要求,也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补偿其资金与劳动的耗费维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但是,矛盾也是在这里发生的。商品交换意味着按创造的价值分配,可是按价值分配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关系是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因为价值的创造,就生产同种产品的各企业的关系来说,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而劳动生产率,越来越在更大程度上受生产资料特别是技术设备水平的影响;按劳分配关系却要求在作为决定分配量的要素中抽去生产资料优劣的影响,因为公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资料的所有上是平等的,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取特殊经济利益。

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与商品等价交换关系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商品关系消亡理论与商品关系现实存在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必须加以解决。

为了解决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不仅需要找到理论过渡到现实之间的中介环节,还必须探寻这一过渡(也是发展)的具体轨迹。做到了这一点,就能展示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把矛盾解决,并由此揭示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的内部结构。

企业既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社会(现在是以国家为代表)与个人的单纯关系就分裂为两个过程,这样,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中的矛盾也只能通过分离为两个过程来解决,这两个过程在时间上是分开的,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

第一,企业之间建立商品关系,实行严格的等价(或生产价格)交换,这是当前计量企业结合劳动量唯一可能的方式。这种计量是生产顺利运行所必需的,利用这种方式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在企业之间实行等价交换之后,进入第二个过程。社会通过某种方式把企业由于生产资料优良而获得的超额价值即级差收益提出来,在全国范围内加以使用和分配,用于满足全民的需要,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把商品等价交换关系转化为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了,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这后一过程显然已不属于商品交换过程,虽然在形式上它包括在统一的商品交换过程之中。

因此,矛盾解决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上述的理论与现实的不一致并不在于实践的社会主义改正、修订甚至“重写”了马克思创立的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特征,也不是“过时”了的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结论”,在这里,预见与现实的差别在于描绘这些根本特征的抽象水平不同和社会主义基本轮廓的完整程度和具体化程度不同。马克思恩格斯的严谨的科学态度只允许他们在最高抽象的层次上指出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的任务是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去充实、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如果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一定阶段的具体形态对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做出简单的否定,就是不对的了。

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经济体制改革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制度。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整个社会范围看,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除全民所有制经济外,还存在着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中外私有经济和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在多种经济形式之间只能借助商品交换关系联系起来,这是促进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些商品关系虽然并不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但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补充。

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同样存在着商品关系,在国家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是在全社会规模上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的必要前提。

价值规律是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不同,它不是离开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而独立自在的,它是人们自己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是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因此,利用价值规律,不是像利用一根木棒、一台微机那样简单。利用价值规律实际上就是把追求价值作为刺激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只有使企业实在地处在商品关系中,价值规律才能发挥作用。

过去由于教条主义地、不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商品关系消亡理论,幻想在一个早上实现用有计划发展规律代替价值规律,用有计划的产品分配代替商品交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经济体制,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应有的活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为价值规律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创造必要的经济条件。应当在全社会创立一个商品货币关系的大环境,使所有国有企业都处在这个关系的大海中接受锻炼和考验、检查和监督,推动它们为迅速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商品、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努力改善经营,提高管理水平,这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极重要的条件。

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机制

为了适应发展企业商品关系的要求,必须改变企业过于依赖各级国家行政机构的被动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就是说,使它们都成为商品生产者。

为了利用商品关系推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和按比例高效益地发展,为增强企业商品生产的活力,创立外部条件固然重要,但是根基还在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健全。如果企业这个国民经济细胞不健康,缺乏生机和活力,或虽有活力但不能主动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外部条件的改革所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弄不好还会起相反的不良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实践证明,改革的重点应始终放在改革和健全企业的经营机制上,这是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正确的企业经营机制必须是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第一位的是明确企业必须对国家完成的责任,责任内容包括对国家资产的保存和增值,对合同规定的产品任务和利润任务的完成。责任必须落实到经营者或企业领导人身上,应改变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只负行政责任不负经济责任的状况,因为这种体制不能使企业领导人进入商品生产者的角色,不能成为实际的商品生产者。只有使领导人、经营者负主要经济责任,才能使企业自负盈亏具有实在的内容,企业才可以称作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商品经济的一切规律才能发挥出影响生产的作用。

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主要是调动企业经营者(承包者)的积极性,通过他们的工作去调动企业内部职工的积极性。在企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最重要的是保证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有充分的权力:经营权和对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机构设置、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等的管理权;没有这些方面的充分权力,经营者不可能施展他们的才能,无法对经营结果负责。在完成规定任务后,经营者应得到较一般职工更高的劳动报酬,如果超额完成任务,则应得到更多的报酬。当然,他们与职工的工资差距也不宜过于悬殊,组织者的作用固然很大,但国有资产的状况和职工的素质毕竟还是基础,把增加效益的功劳都归于经营承包者,是不符合实际的,从而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为适应商品关系发展的要求,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企业经营机制,当前的主要任务不是停留在原则号召上,而是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基础上探寻恰当的企业经营机制的具体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维护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是必须保证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只要找到适应不同企业、不同情况的各种有效的经营责任制形式,就可以逐步走出一条既坚持和维护全民所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它不断巩固和发展,又使企业具有旺盛活力和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管理的路子。

有效的企业经营责任制建立起来后,企业行为就可以趋向合理,就能把蕴藏在企业内部的巨大潜力挖掘出来,大大提高经济效益,这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命运。在这个基础上,完善的市场体系和间接宏观管理方式将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既保证宏观目标和协调发展的实现,又保证企业的活力更大的增强。

七、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

依据马克思关于商品关系以及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关系的理论,同样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都存在着的商品关系,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深层的本质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系统的层次联系中,它也是处于表层的,是本质关系的表面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它还起着掩盖本质关系的作用,譬如它掩盖了人们之间按劳分配这一本质关系,容易使人们把这两种关系混同起来。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的规模、地位、作用、力度和发展趋势等,都是由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一本质关系决定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利用来推动生产发展的强有力的运行机制,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

因此,我们提出适应商品经济要求进行改革,是改革经济运行机制,改革不适应这种机制的经济管理体制,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有人提出,为了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应把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改为企业所有制改为职工集体所有制,或实行把全民财产瓜分为企业或职工个人股份,甚至有人提出改为私有制。这种看法就是把商品关系看作是决定生产过程根本方面的主要关系了,这就颠倒了商品关系这种表层与社会主义的深层的本质之间的基本关系,摆错了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际的内部结构。这种不正确的理论可能导致设计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上的失误,使改革迷失方向。在大系统中没有各局部要素的正确组合,就不可能有全系统整体功能的最优化,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说商品关系是社会主义本质关系的外表形式,绝不意味着它不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素,而只是精确地规定它是什么样的要素;也绝不意味着它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多余的、可有可无的、不重要的,而只是精确地规定它在生产关系大系统中的真正地位和实际作用。理论只有精确才会对实践有用,对某一现象如果笼统地描述它如何重要,对实践不会起到什么作用。我们针对过去经济管理体制上的弊病,强调发展商品关系的极端重要性,这当然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是因此就把商品关系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那就是一种盲目性了。向前多跨一步,真理也会成为谬误,这是我们应当避免的。在理论上搞清楚商品关系的真实地位,可以使我们具有更清醒的头脑,一方面,放手大力发展商品关系,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一切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利用商品关系的时候,把握正确的方向,这样就可以更顺利地建立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生机勃勃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zb9kXW1WOPAl7VaNf3cN95D8dZhposfEWnpNwoN9xBPGYWBD7Z8lyraYyorJX1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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