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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商品货币理论与现实

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命运和地位问题,从社会主义建立的那一天起直至现在,经过了长时期争论仍然不能说已有了确定的结论。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理论,当一旦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之后,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可是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的实践却表明,虽然全民所有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支配地位,商品货币关系却仍然存在着,(在此考察的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经济关系)并且在日常经济工作中日益显示出利用它的重要性。人们之间长期的争论不过是这一理论和现实之间矛盾的反映。

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奇怪,这是科学上通常具有的现象,问题在于要有解决这类矛盾的正确方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应当这样对待公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存在之间的矛盾:既不要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制下不存在商品的理论,人为地去消灭社会主义现实中存在的商品关系和形式;也不要只抓住现实中呈现出来的表面现象,轻率地否定马克思的科学理论。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在于真正弄清并坚持科学理论,然后在这个科学理论的基础上说明表面上似乎与它相矛盾的现实状况。如果不很好研究理论,只抓住表面现象并把它当作最终的东西,那必然会把思维引导到错误的方向上去。

因此,我觉得重新研究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将消除商品生产的理论,对正确说明这种矛盾现象和提高我们对现实中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马克思谈到公有制(全社会占有制)和商品关系不会并存的问题时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很清楚,既然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单独的个人就不再是产品的私有者,他们之间劳动的互换也就不可能通过产品的交换来实现,这样,产品也就不再转变为商品,劳动也就不再表现为价值。这就是说,人们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可能是商品价值关系了。

那么,这时劳动的互换将在什么基础上进行呢?马克思指出:总产品中的生产资料,依旧是社会的,由社会按比例在各种劳动职能之间分配以进行扩大再生产。至于生活资料的分配,马克思认为在还存在旧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们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这就是说,各种不同具体形式的劳动,即分属于各种不同生产职能上的劳动,是在等量的基础上交换的。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这种关系既表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已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也反映了现阶段旧社会分工的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所以,它构成社会主义阶段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

可不可以把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与等价交换关系等同起来,从而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人们之间生产关系也看作是一种商品关系呢?这是不可以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与商品生产中的等价关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马克思在谈到公有制条件下的等量劳动交换的时候指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价值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凝结,等价交换就其内容来说,就是等量劳动的交换,所以马克思说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但是它们的共同点也就只此而已。马克思还强调了二者的区别,指出,这两种交换,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这一内容的表现形式上,都起了本质的变化。因为环境改变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了生产资料私有制。

首先,我们看到了由于公有制的建立,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已经具有了新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大家都知道,商品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它是劳动的社会性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公有制条件下的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从质的规定上说,它是直接社会的,而不是像商品关系那样间接地通过一种产品与另一种产品相等的途径迂回曲折地表现它的社会性。正如马克思说的,在公有制条件下,“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 另外,等量交换的劳动的质的规定上还有一个特点,它仍然是一般的,而不是个别的自然形式上的劳动。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不过这里的一般劳动已不再是私人劳动变为社会劳动的方式,而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为了表示这种劳动的特征以及它与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把它叫作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下面就用这个名词表示公有制条件下等量劳动交换和按劳分配所依据的那种劳动。)

其次,直接社会一般劳动的量的决定上也有它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决定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里包括生产条件的因素在内,马克思特别举了机器织布和手工织布的例子来强调生产客观条件对形成价值的劳动的影响。这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生产资料既然属于私人所有,由生产资料的优良而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就被这个社会承认为倍加的劳动。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则根本不同,它只受劳动者本人主观条件的影响,而不受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影响,因为生产资料已属于全社会所有。马克思在讲到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时,只说到“按照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来确定”, 把生产条件的因素排斥在外了。

再次,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生产上的全部耗费,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因而它影响着生产,交换和分配全部过程,是生产的动机和动力,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交换是再生产的条件,也是分配的最终依据。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则不是这样,它不包括物化劳动部分,在活劳动部分中,还要扣除进行扩大再生产以及其他社会需要部分,经过这些扣除之后才属于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所以马克思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们给予社会的一切。” 因此,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在这里只是作为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以上我们比较了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同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应该把二者等同起来,正如不能把方和圆等同起来一样,前者反映公有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本质;而后者则反映私有制或集团所有制之间生产关系的本质。没有在理论上把两种不同的劳动严格区别开来,可以说是把全民所有制内部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说成是商品关系这一观点的主要认识论根源。

我们再进一步考察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商品的价值是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表现的,价值的本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一个商品与另一个商品之间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价值只能通过交换价值、通过货币才能得到表现。货币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

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是否可以通过货币来表现自己呢?显然不能。因为从概念上说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价值的形式;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这一概念,正如我们所分析的,同价值概念是根本不同的,怎么能用表现价值的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来表现和价值根本不同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呢?既然公有制决定了等量交换的劳动的内容已经改变,那么它的表现形式也必然要改变,正是基于这种严格的科学性,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时,只讲到证书或劳动券,而不是货币。马克思说:“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凭证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凭证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这个证书不是货币,它要证明的既不是劳动的社会性,也不是生产者创造的价值量,而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向社会提供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和他个人在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

有人说,现实中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是都存在着货币吗?的确如此,但现实不一定都是直接显示事物的本质,如果本质和现象是一致的,就不需要科学了。马克思上述观点是根据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所必然发生的生产关系变化这一科学预见所导出的科学结论,这种根据客观规律导出的结论,往往比表面观察到的现实更为可靠,科学理论的指导意义正在于此。

在自然科学方面就有无数这样的例子。例如门捷列夫根据他发现的元素周期律曾纠正了一些原子量测算上的错误,并预示了许多尚未发现的新元素。按当时公认的铍这种元素的原子量是 13.5,在元素表上应是在碳和氮之间,但是按周期律,这是不可能的,铍应是在锂和硼之间,据此,他肯定铍的原子量有问题。门捷列夫重新对铍的原子量进行测定,多次反复验证,结果测定它是 9.4。原来人们所公认的 13.5,是因为当时在技术上对元素的分离和提纯以及测定技术还不完善造成的错误。理论指导了实践,帮助人们更正确地认识了现实。

同样,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像自然科学一样精确的科学,在公有制内部不存在商品关系和货币就是这样精确的科学预见。让我们来看看恩格斯在与杜林争论时对货币的阐述。杜林在他所设想的未来的经济公社中,认为公社和社员之间的交换的形式是货币,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在经济公社内部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社员向公社尽生产义务,然后从公社分配得一定的消费资料,在这样的经济关系中,是没有货币存在的余地的。恩格斯断言说:“但是在公社和它的社员之间的交易中,这种货币绝不是货币,绝不执行货币的职能。它成为纯粹的劳动券,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只证明‘生产者个人参与共同劳动的份额,以及他个人在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在这一职能上,它也‘同戏票一样,不是货币’。因此,它可以为任何证件所代替……标明所完成的‘生产义务’和从而获得的‘消费权利’的尺度的证件,无论是一张废币、一种筹码,或者一块硬币,这对这个目的来说是完全一样的。” 恩格斯在这里极明确地指出了在公有制内部的关系中,即使使用了像过去的硬币这种货币形式,它也绝不是货币,而是化了妆的劳动券,因为在不存在价值关系的地方,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就不可能存在。这是依据客观规律所做出的科学预见,它像门捷列夫预言铍的原子量不可能是13.5,而只能是在锂和硼之间一样的精确。

从上面的阐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的本质关系是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也就是说,它本质上不能是商品关系。但是,在现实中却的确存在着商品和货币,而且商品关系越来越被人们有成效地利用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如何认识这一理论与现实、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呢?

如果根据马克思的上述理论,主张在今天就应当人为地削弱和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那么这只能是一种愚蠢的教条主义态度,这不仅是因为当前还存在大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和集体农民的关系上不应消灭商品关系,而是应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且即使对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主张在现阶段就取消商品货币形式也是没有根据的,对实践也是有害的。但是,认为全民所有制在本质上仍是商品经济的看法也是不对的,这种观点不是把现象仅仅看作入门的向导,而是把它当作最终的本质了;用确认表面现象的方法简单地肯定现实,代替了对社会主义关系本质的理论分析,有意无意地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们根据客观规律所作出的科学预见置之不顾。

克服上述理论与现实矛盾的方法应当找到理论与现实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实际上也就是探讨等量劳动交换这一本质关系如何在现实中贯彻和实现的。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生产既不是孤立的个人生产,也没有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那种全面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程度,在这里人们的生产活动还仍然是在由旧社会分工决定的,被固定在某种生产职能上的劳动者组成的企业这种生产单位进行的。社会主义企业,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方面来说,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了,但旧分工却又决定了它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是独具特点的,因而生产上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种具有独立性的企业生产组织形式决定了等量劳动的交换首先只能是在企业职工集体之间进行。

如果就一个企业内部来说,等量劳动交换的实现还是比较简单的,在这里,职工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在直接的形式上进行的,人们由经验可以了解各种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强度,通过对劳动者技能的各种方法的考核也可以确定各劳动者的技能水平,通过各种办法如工资等级表等或其他报酬形式来实现职工之间的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交换在这里可以不需要借助产品的交换来进行,因而劳动者的关系也不表现为价值关系。

但是,在社会范围内以企业集体为单位进行的交换,就不像一个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劳动互换那么单纯。企业是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关心企业职工集体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能在等量的基础上与其他企业相交换,也就是说交换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它还要关心产品生产上全部劳动耗费的补偿,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也就是说交换的结果必须要保证再生产能够不断进行下去,这样,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在价值形式的基础上进行交换,就是唯一可能的交换方式了。这是因为:1.处在旧社会分工中的各种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很大差别,从而还不可能直接用劳动小时来计量每一产品平均需要的劳动时间;2.这是生产上具有独立性,在分配上要求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企业集体所最愿意接受的方式。全民所有制内部企业之间仍然表现为价值关系,产品仍然采取商品形式的原因就在这里。很明显,这里的价值关系只是为保证企业正常的再生产的一种劳动耗费的计算方式,这丝毫不表示企业之间人们之间的实质关系是商品关系、价值关系,因为:1.支配企业生产的根本动机并不是价值;2.最终决定着企业职工分配水平的,也不是该企业所创造的价值量,而是企业集体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

现在的问题是,等量劳动交换怎样通过等价交换这一与它在质上和量上以及作用范围上都不同的关系和形式来实现自己,使商品等价交换既保证价值决定的规律对再生产的作用,又保证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得以实现呢?

问题的提出和问题的解决是同时出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就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客观的经济机制,这主要是借助于代表全体人民管理生产资料的国家的调节来实现的。一方面坚持利用商品交换这种形式,让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使交换趋向于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以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经常的检察和监督;同时,在企业之间等价交换之后,对企业的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加以调整,使各企业集体所得到的用于分配个人消费品方面的收入符合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人们总是先做了,然后再去逐步理解这种做法的深刻意义的,不论哪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管理中心的国家实际上都在进行这种调整活动。例如在近几年,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中,就出现了以下一些调节形式:实行公司内部核算价格、有差别的利润留成比例、调整工商利润比例、收缴资源税、加征企业基金占用费、由国家征收收入调节税等,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解决由于不同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利润高低悬殊、苦乐不均这一现象。而就其本质来说,这些调节措施不过是为了把按商品价值交换的结果加以调整,使其最后符合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国家在这里是作为生产过程的一个内在因素起着调节作用的。等价交换的结果,借助于国家调节这个中间环节,在实际上实现着等量劳动的交换,本来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决定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但在现实中却取得了按价值即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分配的外表。

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独立企业的条件下,等价交换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实现自己必然要经过的步骤,必然要采取的形式。既然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表现为企业之间的价值关系,经过国家的调节借以实现,因此,从社会的外表看来,等价交换的结果决定着人们的实际收入。正是因为这种原因,价值关系虽然不是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关系,但却依旧能在现实中起着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规律是实践的学校,它能够教育经济工作人员学会精打细算,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力,推动他们不断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促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名副其实的领导者。认为价值关系不是企业之间的本质关系,因而轻视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的重大作用是不正确的。但是,如果看不到价值规律作用性质由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已发生的变化,仍把价值关系作为全民所有制中的本质关系,看不到它与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的区别和联系,也是不正确的。这将会使人们在处理和安排企业之间实质关系的时候发生盲目性,违背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影响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以上两种片面性都是由于对社会主义这个复杂的经济结构了解不清楚造成的。实践已经清楚地表明,只要存在全民所有制这种经济关系,等量劳动交换的规律就必然作为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来实现自己。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科学预见的正确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充分得到了证明。我们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真正说明了现实中呈现出来的复杂现象,我们也就能在整体上把握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这对提高我们经济工作中的自觉性是有着决定性意义的。 +A3l5BIQ04ZQeNcAIzp8k/XwNuhwkm1QCqIiTgR47LFigRDxNWGfukTvIi/GKF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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