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由于还存在着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所以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及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通过商品的交换来交换彼此的劳动,经过这种联系方式把工业与农业组成统一的国民经济,保证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恰当地削弱或改变这种联系方式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因而就一定会有害于生产的发展。
除此之外,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也有着商品关系的形式,无论是在国有企业之间的产品运动方面,或是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都广泛地利用着商品价值形式。这种形式,卓有成效地被用来检查和监督企业的生产状况,它能使企业管理者了解到本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劳动消耗状况,从而促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节约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我们国家也利用价值形式有计划地分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此外,在消费品的分配领域内,价值形式也被用来计量生产者个人在总劳动中参加的部分,从而也计量各个人在共同生产物中可以消费的部分。它是贯彻按劳分配的一个有效的工具。
我在这篇文章里,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价值形式的本质,主要是分析全民所有制内部消费品分配领域内这种形式的问题。
为了研究问题方便,先说明一下什么是商品和商品关系。
商品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能仅认为是分配关系或交换关系,它也是一种生产关系,是人们之间生产劳动的交换关系。但仅仅这样说还是极不够的,劳动交换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是必然存在的,但绝对不能认为所有的劳动交换关系都是商品关系,只有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劳动交换的这种关系才是商品关系,否则就不能称作商品关系。马克思曾指出:“在商品生产者社会内,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形成的:他们把他们的生产物,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并在这个物的形态上,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一的人类劳动,来发生相互关系。” 显然,作为一种劳动交换方式的商品关系与一切其他非商品关系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生产者是在物的形态上,把自己的劳动当作等一的人类劳动来进行劳动的交换,而人们借以实现其劳动交换的物品就是商品。这也正是“商品一般”的质的规定性,是商品关系与其他方式的劳动交换的本质区别所在。这种劳动交换方式是由于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决定的,其结果就是把劳动生产物分裂为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等量表现在物的等价上。
通过物的形态进行劳动的交换,交换双方所关心的就必然只能是生产物之间的比例关系,等量的同种物品就被看作是相同的等量的劳动。不管实际劳动耗费怎样,等量等质的物品就只能在市场上换得同量的其他物品,这是商品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实际上,具有同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同种的等量物品内耗费的实际劳动往往是不同的,影响这一点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由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者劳动效率的影响。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同等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劳动者,会因技术装备的好坏而花费不同量的劳动,因而实际上在每件产品上就凝结了不同量的劳动。可是,在真正的商品关系下,即通过物的形态来交换劳动的条件下,交换双方在交换产品时根本不考虑(因为都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单独全权主人)也不可能考虑(因为是在物的形态上交换)这一点。这正是商品关系,即通过物进行劳动交换的关系,与直接劳动交换关系的本质区别之一。
假如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在交换劳动时,抛开生产资料优劣所带给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只是根据劳动者本身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来等量交换,相同的劳动状况,工作同样的时间,就领取相同的收入,那么就可以肯定,这里的劳动交换不会是在物的形态上进行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劳动交换关系,因为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抛开生产资料质量的影响,而只核算劳动本身的质量和数量。例如,在农业社中实行工分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就只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那就正是反映了由于生产资料已属于同一个主人,他们的劳动交换已摆脱了原来作为小生产者时那种物与物交换的形态,而在生产过程中直接进行劳动交换,从而也就不再是商品关系。
所以,我认为,不能把任何劳动交换关系都看作是商品关系,同样,也不是任何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都是商品关系。只有劳动的交换是通过物与物的交换,从而劳动的等量表现在物的等价上,而交换双方的收入又是与这个交换的结果直接联系着,才是实质上的商品关系。只有体现着这种关系的物品,才是商品。
要确定一种关系是否是商品关系以及讨论商品关系的消亡问题,是应当把握住这一点的。
从现象上看,消费品是通过买卖形式才进入职工消费中去的;职工从国家领得货币工资,然后去购买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
有些同志没有对这里的内部关系作深入分析,只是从这个现象出发,就肯定说这是个人与国家的商品交换关系。现在就来分析一下,看看这里是否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
假如说,职工向国家购买消费品是国家与个人间的商品交换关系,那就是说双方是等价交换。可是,假若工人所创造的价值与国家供应给他的消费品所包含的价值真的是相等的话,那就是说,他取回了他贡献给社会的劳动的全部,但是,这样就成了拉萨尔式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工人领回的只能是扣除了为社会基金劳动的部分后的劳动部分,工人只是以这部分劳动,到社会上领取与这个劳动量相当的那么多消费品。可是这样一来,工人贡献给社会的与他所换回的就不能说是等价的了,所以,这里根本谈不到是等价关系。
又有的同志说,他们所指的就是在扣除社会基金部分后,工人实际领回的劳动部分与他们所购买的消费品是等价交换,因而与国家是商品关系。可是这也很难说得通。在这里工人所领得的货币,并不是与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直接相联系的,从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不是工人所创造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在这个领域内,货币并不是作为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工人所创造的价值的。下列事实可以说明: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同质同量的同种劳动,虽然由于设备好坏的不同,会制造不同量的产品,从而创造不等量的社会价值,可是他们却得到同量的货币工资。在这里,同量的货币丝毫也说明不了工人创造的社会价值是多少和是否相等,这明显地表明:在这个关系中,货币并不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的证明,而只是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一定劳动量的证明。由此可见,把职工用工资去购买消费品,说成是职工与国家的等价交换关系也是不恰当的。第一,假如这种等价交换,是指劳动与消费品的价值之间是等价的话,这不合理,因为劳动不具有价值,价值只是凝结的劳动;第二,假如说货币是体现着这部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话,那么,这里同量的货币并不代表等量的价值,但它却能购买等量的消费品,因此,这也不是等价关系。
实际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指同一所有制内部(包括全民所有制内部和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交换而言的。这里发给工人的货币,就是作为计量各个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劳动量的统一证明,每个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等量劳动就领得等量的这种货币,因此,这里的货币显然不是表现个人与国家间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而是指劳动者之间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就是说,向社会贡献等量劳动,就会取得等量的消费品。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时,实际是指劳动者之间的交换说的。马克思指出:“说到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着在商品等价物的交换里也通行的那个原则,即一种形态的一定数量的劳动可以与另一种形态的同量劳动交换。”
现在再来分析一下这里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不是商品关系的问题。
很明显,在这里人们并不交换生产品,马克思在说明这种关系时就曾特别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因为这里“个人劳动已不经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全部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既然不交换彼此的产品,那么产品怎么就会变成商品了呢?
为了较深入地阐明这一问题,我们再试着详细分析一下国家与职工及职工与职工之间关系的本质。
国有企业的每一件产品都是全体劳动者的财产,每个工人把自己的劳动贡献给全体,然后根据自己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从代表整个劳动人民管理经济的国家取得收入。这种收入的多少,从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即从消费基金的总额多少来说,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就消费基金本身的分配来说,表面看来是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实际上它首先直接是国有企业全体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彼此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每个劳动者以一定形态的劳动贡献给社会,同时换取另一形态的等量的他人劳动,正由于他们都是这些产品的共同主人,他们的劳动又都直接是社会劳动,因此,他们的劳动就不需要在市场上来证明是不是一般人类劳动;他们之间劳动的交换,也不会凭借商品的交换即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而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直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这里的劳动者,并不是以自己的什么“商品”与国家或其他劳动者交换,来换取自己需要的消费品,而是从国家取得一个自己在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的证明,这个证明是国家根据他的劳动,预先确定分配给他的消费品数量的证明,职工就以这个证明,向社会领取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马克思所以把这种消费品数量说成是“预先确定”的,就是因为他们的劳动质量和数量,不是将在物的等价上即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被评价的,而是直接在生产过程中就被评价了的。例如两个同等的劳动力,虽然由于使用的生产条件相差悬殊,因而产量差别很大,但却直接在生产中被发给大致同量的报酬,因而就确定可以取得同量的消费品,这种情况清楚地证明了他们的劳动交换不是通过其生产物的等价进行的;这里的消费品,无论以什么形式表明它包含的劳动量,它都不是这里人们劳动交换所借以实现的物品。假如在物的等价中去评价他们的劳动,那他们就不可能取得等量的收入。从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作为交换根据的“劳动量”,与商品交换中所根据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虽然也是指一般人类劳动讲的,但它却仅指劳动者本身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而抛开了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同所带给劳动质量的影响;而后者却包含着生产资料好坏对劳动质量的影响。在按劳分配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劳动者,都不会由于利用了较别人更为先进的设备而产生的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来获得更多的收入,因为全体劳动者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却不是这个样子,这显然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
由此可见,在按劳分配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至于劳动者在取得消费品时采取什么形式,运用怎样的经济杠杆,都不能混淆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的本质。按劳分配的形式,可能是直接标明劳动时间的证书,也可以像目前实际上所采用的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其他什么形式,但无论如何,它本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而只能是个人从国家领取自己贡献给全社会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证明,再凭这个证明由社会储备中领取符合自己劳动的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也正因为按劳分配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有这种本质的区别,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理论家们在谈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时,为了避免混淆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都谨慎地避开了商品生产以及与它相联系的一些范畴。很多同志在谈到马克思论述按劳分配时未涉及到商品货币这一点时,总说这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的具体情况,这显然是一种极大的误解。
为了深入说明这种表面上存在的“商品关系”的实质,我们还可以从其最简单的形态上去探索它,这就是暂时把货币抽去。我认为,为了能在更简明的形态上探索生产关系的本质,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货币在这里只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交换的手段,有它或没有它,对商品关系的本质丝毫没有影响,物物直接交换同样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在分析中抽去货币,绝不是忽视货币在目前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只是为了帮助我们看清人们之间关系的本质。
我们把货币抽去后,国家和职工的关系就表现得很明显了,这就是:每一个职工给社会贡献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然后向代表整个社会的国家,领取按照他的劳动预先确定分配给他的消费品。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到丝毫商品关系的影子吗?显然不能,这里根本没有商品的交换。我们再假设,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设想的,在能够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劳动耗费的条件下,发给每个劳动者一个劳动量的证书——劳动券,劳动者再拿它去领取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显然在这里,人们也不会认为是商品关系。那么,为什么在人们还未能够立即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耗费的条件下,利用货币形式来进行分配,就成为实质上的商品关系呢?难道利用什么形式这点,也会决定人们之间关系的实质吗?
真正商品关系存在的地方,参加商品交换的人们的收入是由交换的结果决定的,劳动的质量只能由交换来评价。但是,国有企业中工人的收入水平却与商品交换本身没有联系,这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不论同一部门各企业之间,在生产同一种产品上耗费的劳动时间,是低于还是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会由于这些产品的销售是根据社会必要劳动进行的,而使这些企业成员中同等劳动力(包括厂长等在内)的收入有多少的差别。他们的收入只是根据他们的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和支出的劳动数量等决定,而根本脱离商品交换那种“等价原则”所引起的后果。企业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与规定的统一的出售价格的差额对生产者的收入没有直接影响。有的同志提到奖金问题,好像这会表明人们的收入与商品交换的结果有联系,这是完全不对的。奖金只是对经营好的企业的物质鼓励,与其产品销售的结果没有必然联系。由于设备条件特差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的计划亏损的企业,只要它做到有更少的亏损,这就应当受到奖励,虽然它在“商品交换”中仍然是亏损者。(2)假如由于某种原因,国家规定某种商品价格上升或下降了,它也丝毫不像真正的商品关系那样,表示着生产者间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变动,不会使这个企业的生产者的收入水平与其他企业发生什么新的差别。(3)假如说职工收入与商品价格有联系的话,那只是表现在职工货币收入与商品总价格水平之间的联系,因为总价格水平会影响一定的货币收入所取得的实物量。但这个联系,只不过是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间的比例关系的反映,这只是表明国家预定分配给职工的消费品的数量上的变化;这种联系并不反映劳动者之间劳动交换关系的变化。例如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就用降低价格的办法来提高劳动者的消费量,这清楚地说明,这里的“购买”,实质上就是实现国家已确定分配给每个劳动者的消费品数量的形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之间是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商品关系的。
为了进一步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拿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交换关系来比较一下。在这个交换关系中,即使把货币抽去,它不仅丝毫没有改变集体农民与国家之间原先存在着的商品关系,而且把关系表露得更清楚,这里仍然是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交换彼此的劳动。当然。这种商品交换与在私有制条件下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它不再是在私有者之间进行的,不再是盲目、竞争和自发发展的,但它却是实实在在的商品交换。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它与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商品交换的计划性,丝毫也没有改变通过物来交换劳动这种特点,劳动的等量交换在这里仍是通过物的等价来进行。农民的收入就直接受到这种交换结果的影响(当然国家给予农民各种巨大的帮助,但其结果除了自给性的部分外,也是通过商品的交换表现出来)。农民所关心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他们的产品与其所换得的产品之间交换的比例关系。在这个场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每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收入,从而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
哪里是真正的商品关系,哪里只是形式上的商品关系,这不是表现得很明显吗!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样一件产品,卖给国有企业的职工就只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而卖给人民公社及其成员就体现着真正的商品关系,这不是诡辩吗?不是的。当然,我们若想从百货公司的货架子上来观察这种区别,这是荒谬的,正像要从一件物品本身确定它是商品或不是商品一样荒谬。商品本来就是通过物而建立的一种生产关系,我们不应当以表面的观察为满足,而应当具体深入到这种关系本身来分析。其实,同样物品体现不同的关系,这种事情在任何社会内都是存在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同一枚货币,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一般的货币。在小农经济中也存在同样情况:生产的同样小麦,自己食用的就不是商品,而拿到市场上出售的就是商品。在我们这里也是一样,仅仅被利用来作为计算劳动时间以分配消费品的价值形式与实质的商品关系,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抹杀这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对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看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分配的消费品,并不是体现着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这里人们根本不是通过它来交换彼此的劳动,这里是直接的劳动交换。假如不是把一切等量劳动交换都看作是商品关系的话,那么就不能把按劳分配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看作是商品关系,这二者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因而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种关系之中。既然消费品这种商品形式已经不是原来的商品关系的体现者,因此,就这个意义来说,它只是具有商品的形式,或称作商品的外壳,假如认清这一点,就通俗称作商品,也是可以的。那么这种形式的内容是什么呢?就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关系来说,它的内容就是劳动时间。这里所具有的价值形式,仅是作为一种劳动时间的相对的计算方式,这种形式就是以相对的方式标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从而可以正确贯彻消费品分配方面的按劳取酬原则。正因为它只不过是计算劳动量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同样是按劳分配的关系中,可以利用它,也可以利用别的方式。例如在农业社中和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内部,按劳分配就利用工分(劳动日)的形式来计算劳动量(这是劳动时间的另一种相对计算方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人与人之间已不再存在原来那种商品关系了,这不是人为地消灭它的结果,而是生产资料转归同一主人后的一个自然结果。恩格斯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么商品生产以及与之一起的生产品对于生产者的统治就将被消除。” 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时人们的劳动交换不会再借助其产品的交换来进行,而只能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的劳动交换。
生产资料转归同一主人和直接的劳动交换,提供了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的经济上的可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家们正是从这种可能出发,考虑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借助于劳动券来实现的。
为什么目前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按劳分配仍然利用价值形式来贯彻呢?这主要是由于在现阶段还存在着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并存,就决定了在国有工业和集体农业之间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国民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既然在国民经济的相互依赖的两大部门中存在商品关系,那么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耗费也就不可能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而必须借助于价值形式,使整个国民经济保持统一。也正因如此,在国有经济中,不论在生产领域内或消费品分配领域内,都利用价值形式。实践告诉我们,在目前阶段中,在生产日益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价值形式是计算劳动量的一种最好的形式。人民公社各生产队内部,随着生产的发展,随着集体所有制的扩大和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也必将逐步用价值形式代替其他的劳动量计算方式来进行核算和分配。在这里,正像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价值形式只是作为一种计算劳动量的工具被利用;它的存在丝毫不表明这里人们之间的关系由于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关系的影响,而变成了商品关系。
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既然必须利用价值形式来计算劳动量,那么劳动时间的重大意义,也就表现为价值形式的重大意义和价值规律的重大作用。马克思曾指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时间的作用。他指出:“劳动时间将会有二重作用。劳动时间之社会的计划的分配,使不同的劳动机能,与不同的需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另方面,劳动时间同时又当作一种尺度,来计量生产者个人在总劳动中参加的部分,从而也计量各个人在共同生产物中可以消费的部分。” 这是马克思假设已经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的情况。但现实告诉我们,目前还不能做到这一点,而是仍然用价值形式来计算劳动量。因而上面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时间的二重作用,也就必然表现为价值形式的作用。现在我们就是利用价值形式来有计划地分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使之建立必要的比例;同时也利用它作为尺度,来计量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劳动量和应得消费品的数量。既然利用价值形式,而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因此,个别企业劳动耗费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就能进行经常比较,使企业管理者了解到本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必须在各种产品之间建立正确的比价关系,以确切反映产品的劳动耗费,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企业的真正经营状况和彻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里表明,价值形式和价值规律显然有着极重大的意义,因此,说它只是一种计算劳动量的形式,绝不意味着轻视它在目前的作用。但是,不应该把这些对生产的良好作用,理解为是价值这种特殊计算劳动量的形式本身所特有的。实际上,就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正像马克思所说的,这是劳动时间的作用,而不是这种价值形式本身的作用。假如在建立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并且又能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上面所说的那些良好作用同样是有的。但是在还做不到这一点时,价值形式就是最好的形式,价值规律的良好作用就应当充分地被运用起来;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忽视劳动时间的作用,这会给生产带来极有害的后果。
利用价值形式将持续很长时间。劳动差别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即使建立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严格计算劳动时间,又是发展生产和产品分配所绝对必需的,因此,价值形式就是一种唯一较好的形式,也是一种已经普遍利用而为人们所熟悉的形式,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在目前考虑改变这种形式。在整个实行按劳分配的过程中,它会被利用着;到实行按需分配时,由于这时在主要消费品分配领域内,不再需要以劳动为标准了,这种当作计算劳动量的一种形式,当然也就在这个领域内不存在了,不过到那时,它还会被利用在生产上。马克思、恩格斯都曾指出这一点。例如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就说:在私有制消灭后:“价值这个概念实际上就会愈来愈只用于解决生产的问题” ,这个分析,显然是完全符合客观发展的基本情况的。原子量的相对计算形式,既然这样长久地有效地服务于化学物理事业,为什么劳动时间的这种价值形式,就不能在需要严格计算劳动时间的场合,长久地有效地服务于生产的发展呢?只要我们认清,这里的价值形式——不论在消费品分配方面,或者在国有经济之间生产资料分配方面——只是被当作一种计算劳动量的形式运用着,它既不表明这里人们还存在原来那种商品关系,也不会阻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考虑什么时候和怎样来消灭它的问题。价值形式什么时候不再被利用,也是一个自然过程。只要出现了这样的条件:两种公有制形式变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而且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比这种形式更简便,这时,价值形式自然就成为多余的了。
目前很多同志,力图从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的某个方面寻找价值形式存在的根据,其原因就在于他们首先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着真正的商品关系。显然,这种“商品”关系,是不能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生产者这一个商品生产存在的一般条件来解释的,因而就出现了很多的说法。有些同志用按劳分配来说明,有些同志用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来说明,等等。既然大前提是不正确的,一切的论证和结论当然也就不可能是正确的。
不过,他们既然不是找到了别的,而是找到了这个理由,那就要说明,除了其基本前提错了以外,还必然有着其他的理论错误。下面仅论述一下按劳分配为什么不能决定商品关系的存在。
这种论点错误的理论根源,简单说来,就在于他们只表面地看到了按劳分配与商品交换共同的地方,即它们都是一种形态的劳动与另一种形态的劳动的等量交换,但却没有看到二者的本质差别。这种差别就在于: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等量劳动的交换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商品关系所反映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在物的形态上的劳动的相互交换,即等价交换,二者的本质的区别,正如上面所说的,就在于这个“等量劳动”中是否包含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生产效率的影响。就这一点来说,它们反映着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关系: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而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则只能是以交换双方互相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全权所有者为前提的。当然,商品交换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分配形式,但并不就是按劳分配。显然,谁也不能因为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是根据劳动进行的,而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按劳分配的关系。
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质的商品关系也是同样情况,例如,目前各个农村人民公社之间的情况就是如此。各个公社之间的土地肥沃程度不同,气候条件不同,每年所遭遇的其他自然条件也不同,这一切就使得各个公社花费等量的劳动而有不等的收获量,从而当他们拿到市场上交换的时候,相等的真实的劳动耗费,就不能换回等量的产品。由于公社还是集体所有制,这种情况就使不同公社的社员之间在花费等量劳动的条件下会有不等的收入,从商品交换的双方的关系来看,虽然是社会主义的,但却不是完全的按劳分配关系,可是它却一点也不违背商品交换的原则,而恰恰是根据商品交换的规律(等价交换)进行交换的必然结果。因为在物的形态上交换劳动,人们只能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由此可见,在存在实质商品交换关系的地方,是不能完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就统一的社会范围内,即就通过商品形式交换自己产品的双方的关系来看(不是就每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来说),是与按劳分配原则不一致的,这一情况不是足以表明用按劳分配来说明商品关系的存在是错误的吗?他们虽然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按劳分配的产物,但真正的商品的等价交换却并不总是有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的,试图把一种关系说成既是商品关系又同时是按劳分配关系,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用按劳分配说明商品生产存在的论点,主要是用要求严格计算劳动量来直接引出商品形式的必然性,这种说法的缺陷在于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按劳分配所要求的严格计算劳动在经济上为什么必然要求商品形式,而这种形式又为什么是其他形式所根本不可能代替的。我们可以问:为什么不直接用劳动时间,而必须要用商品价值形式这种迂回曲折的办法来计算呢?我们在具有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种条件时,通过商品关系来联系是一种客观必然性,不是其他形式所能代替得了的,因为这不是个形式问题,而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按劳分配这种关系在经济上却没有这种必然要求,下列两方面可以证明:(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和消费品的个人占有是通过劳动券来实现的;(2)实际生活中,例如在农业社中,它的实现也不是通过商品形式进行的。
假如要想论证它是实质的商品关系或有商品的内容,那就必须证明它是按劳分配这种经济关系的一种必要要求,但这就必须证明人们的收入水平是与商品交换的结果直接相联系的——像真正的商品关系那样,但实际上,职工的收入是在领得工资时决定的。当他们用货币工资去买消费品时,只不过是去实现预定分给他们的那一部分(指劳动量,而不是指品种),这种交换形式本身并不决定参加交换的人的收入(这一点前面已分析过了)。既然如此,处在这种关系中的人们,为什么就必须要求利用买卖的形式呢?还有什么特殊利益可以是在利用劳动券或其他形式中所得不到的呢?显然没有。由此可见,这种商品形式就只不过是一种计算劳动时间的形式,正像理论上和实际生活中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可以利用它,也可以抛掉它而利用别的形式。当然可以论证,在目前条件下,商品形式是一种较好的形式;但为什么是较好的,就不能用按劳分配来直接说明,而是要探讨其他的原因了。
另外,若说为了严格计算劳动耗费,就必须有实质的商品交换,这就不仅是按劳分配的要求,更重要的,它是生产本身的要求——生产本身永远要求严格计算劳动耗费。那么商品关系又怎样呢?
所以,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错误的原因主要是只注意了经济现象表面上的联系,描述了这些现象,并用因果关系把它们联系起来,而忽视了从现象中探索经济关系的本质,这显然无助于人们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理解。而做到这一点,却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任务,我们必须正确阐明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的本质,把这种本质揭示出来,使全体劳动者都清楚地认识到,从而更自觉地在这种关系中活动,以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