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关于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价值形式问题

在我国,目前由于还存在着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所以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及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通过商品的交换来交换彼此的劳动,经过这种联系方式把工业与农业组成统一的国民经济,保证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恰当地削弱或改变这种联系方式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因而就一定会有害于生产的发展。

除此之外,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也有着商品关系的形式,无论是在国有企业之间的产品运动方面,或是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都广泛地利用着商品价值形式。这种形式,卓有成效地被用来检查和监督企业的生产状况,它能使企业管理者了解到本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劳动消耗状况,从而促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节约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我们国家也利用价值形式有计划地分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此外,在消费品的分配领域内,价值形式也被用来计量生产者个人在总劳动中参加的部分,从而也计量各个人在共同生产物中可以消费的部分。它是贯彻按劳分配的一个有效的工具。

我在这篇文章里,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价值形式的本质,主要是分析全民所有制内部消费品分配领域内这种形式的问题。

一、什么是商品关系

为了研究问题方便,先说明一下什么是商品和商品关系。

商品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能仅认为是分配关系或交换关系,它也是一种生产关系,是人们之间生产劳动的交换关系。但仅仅这样说还是极不够的,劳动交换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是必然存在的,但绝对不能认为所有的劳动交换关系都是商品关系,只有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劳动交换的这种关系才是商品关系,否则就不能称作商品关系。马克思曾指出:“在商品生产者社会内,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形成的:他们把他们的生产物,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并在这个物的形态上,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一的人类劳动,来发生相互关系。” 显然,作为一种劳动交换方式的商品关系与一切其他非商品关系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生产者是在物的形态上,把自己的劳动当作等一的人类劳动来进行劳动的交换,而人们借以实现其劳动交换的物品就是商品。这也正是“商品一般”的质的规定性,是商品关系与其他方式的劳动交换的本质区别所在。这种劳动交换方式是由于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决定的,其结果就是把劳动生产物分裂为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等量表现在物的等价上。

通过物的形态进行劳动的交换,交换双方所关心的就必然只能是生产物之间的比例关系,等量的同种物品就被看作是相同的等量的劳动。不管实际劳动耗费怎样,等量等质的物品就只能在市场上换得同量的其他物品,这是商品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实际上,具有同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同种的等量物品内耗费的实际劳动往往是不同的,影响这一点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由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者劳动效率的影响。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同等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劳动者,会因技术装备的好坏而花费不同量的劳动,因而实际上在每件产品上就凝结了不同量的劳动。可是,在真正的商品关系下,即通过物的形态来交换劳动的条件下,交换双方在交换产品时根本不考虑(因为都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单独全权主人)也不可能考虑(因为是在物的形态上交换)这一点。这正是商品关系,即通过物进行劳动交换的关系,与直接劳动交换关系的本质区别之一。

假如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在交换劳动时,抛开生产资料优劣所带给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只是根据劳动者本身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来等量交换,相同的劳动状况,工作同样的时间,就领取相同的收入,那么就可以肯定,这里的劳动交换不会是在物的形态上进行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劳动交换关系,因为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抛开生产资料质量的影响,而只核算劳动本身的质量和数量。例如,在农业社中实行工分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就只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那就正是反映了由于生产资料已属于同一个主人,他们的劳动交换已摆脱了原来作为小生产者时那种物与物交换的形态,而在生产过程中直接进行劳动交换,从而也就不再是商品关系。

所以,我认为,不能把任何劳动交换关系都看作是商品关系,同样,也不是任何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都是商品关系。只有劳动的交换是通过物与物的交换,从而劳动的等量表现在物的等价上,而交换双方的收入又是与这个交换的结果直接联系着,才是实质上的商品关系。只有体现着这种关系的物品,才是商品。

要确定一种关系是否是商品关系以及讨论商品关系的消亡问题,是应当把握住这一点的。

二、国家与职工的关系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

从现象上看,消费品是通过买卖形式才进入职工消费中去的;职工从国家领得货币工资,然后去购买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

有些同志没有对这里的内部关系作深入分析,只是从这个现象出发,就肯定说这是个人与国家的商品交换关系。现在就来分析一下,看看这里是否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

假如说,职工向国家购买消费品是国家与个人间的商品交换关系,那就是说双方是等价交换。可是,假若工人所创造的价值与国家供应给他的消费品所包含的价值真的是相等的话,那就是说,他取回了他贡献给社会的劳动的全部,但是,这样就成了拉萨尔式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工人领回的只能是扣除了为社会基金劳动的部分后的劳动部分,工人只是以这部分劳动,到社会上领取与这个劳动量相当的那么多消费品。可是这样一来,工人贡献给社会的与他所换回的就不能说是等价的了,所以,这里根本谈不到是等价关系。

又有的同志说,他们所指的就是在扣除社会基金部分后,工人实际领回的劳动部分与他们所购买的消费品是等价交换,因而与国家是商品关系。可是这也很难说得通。在这里工人所领得的货币,并不是与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直接相联系的,从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不是工人所创造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在这个领域内,货币并不是作为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工人所创造的价值的。下列事实可以说明: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同质同量的同种劳动,虽然由于设备好坏的不同,会制造不同量的产品,从而创造不等量的社会价值,可是他们却得到同量的货币工资。在这里,同量的货币丝毫也说明不了工人创造的社会价值是多少和是否相等,这明显地表明:在这个关系中,货币并不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的证明,而只是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一定劳动量的证明。由此可见,把职工用工资去购买消费品,说成是职工与国家的等价交换关系也是不恰当的。第一,假如这种等价交换,是指劳动与消费品的价值之间是等价的话,这不合理,因为劳动不具有价值,价值只是凝结的劳动;第二,假如说货币是体现着这部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话,那么,这里同量的货币并不代表等量的价值,但它却能购买等量的消费品,因此,这也不是等价关系。

实际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指同一所有制内部(包括全民所有制内部和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交换而言的。这里发给工人的货币,就是作为计量各个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劳动量的统一证明,每个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等量劳动就领得等量的这种货币,因此,这里的货币显然不是表现个人与国家间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而是指劳动者之间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就是说,向社会贡献等量劳动,就会取得等量的消费品。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时,实际是指劳动者之间的交换说的。马克思指出:“说到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着在商品等价物的交换里也通行的那个原则,即一种形态的一定数量的劳动可以与另一种形态的同量劳动交换。”

现在再来分析一下这里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不是商品关系的问题。

很明显,在这里人们并不交换生产品,马克思在说明这种关系时就曾特别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因为这里“个人劳动已不经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全部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既然不交换彼此的产品,那么产品怎么就会变成商品了呢?

为了较深入地阐明这一问题,我们再试着详细分析一下国家与职工及职工与职工之间关系的本质。

国有企业的每一件产品都是全体劳动者的财产,每个工人把自己的劳动贡献给全体,然后根据自己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从代表整个劳动人民管理经济的国家取得收入。这种收入的多少,从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即从消费基金的总额多少来说,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就消费基金本身的分配来说,表面看来是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实际上它首先直接是国有企业全体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彼此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每个劳动者以一定形态的劳动贡献给社会,同时换取另一形态的等量的他人劳动,正由于他们都是这些产品的共同主人,他们的劳动又都直接是社会劳动,因此,他们的劳动就不需要在市场上来证明是不是一般人类劳动;他们之间劳动的交换,也不会凭借商品的交换即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而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直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这里的劳动者,并不是以自己的什么“商品”与国家或其他劳动者交换,来换取自己需要的消费品,而是从国家取得一个自己在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的证明,这个证明是国家根据他的劳动,预先确定分配给他的消费品数量的证明,职工就以这个证明,向社会领取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马克思所以把这种消费品数量说成是“预先确定”的,就是因为他们的劳动质量和数量,不是将在物的等价上即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被评价的,而是直接在生产过程中就被评价了的。例如两个同等的劳动力,虽然由于使用的生产条件相差悬殊,因而产量差别很大,但却直接在生产中被发给大致同量的报酬,因而就确定可以取得同量的消费品,这种情况清楚地证明了他们的劳动交换不是通过其生产物的等价进行的;这里的消费品,无论以什么形式表明它包含的劳动量,它都不是这里人们劳动交换所借以实现的物品。假如在物的等价中去评价他们的劳动,那他们就不可能取得等量的收入。从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作为交换根据的“劳动量”,与商品交换中所根据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虽然也是指一般人类劳动讲的,但它却仅指劳动者本身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而抛开了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同所带给劳动质量的影响;而后者却包含着生产资料好坏对劳动质量的影响。在按劳分配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劳动者,都不会由于利用了较别人更为先进的设备而产生的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来获得更多的收入,因为全体劳动者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却不是这个样子,这显然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

由此可见,在按劳分配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至于劳动者在取得消费品时采取什么形式,运用怎样的经济杠杆,都不能混淆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的本质。按劳分配的形式,可能是直接标明劳动时间的证书,也可以像目前实际上所采用的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其他什么形式,但无论如何,它本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而只能是个人从国家领取自己贡献给全社会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证明,再凭这个证明由社会储备中领取符合自己劳动的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也正因为按劳分配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有这种本质的区别,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理论家们在谈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时,为了避免混淆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都谨慎地避开了商品生产以及与它相联系的一些范畴。很多同志在谈到马克思论述按劳分配时未涉及到商品货币这一点时,总说这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的具体情况,这显然是一种极大的误解。

为了深入说明这种表面上存在的“商品关系”的实质,我们还可以从其最简单的形态上去探索它,这就是暂时把货币抽去。我认为,为了能在更简明的形态上探索生产关系的本质,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货币在这里只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交换的手段,有它或没有它,对商品关系的本质丝毫没有影响,物物直接交换同样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在分析中抽去货币,绝不是忽视货币在目前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只是为了帮助我们看清人们之间关系的本质。

我们把货币抽去后,国家和职工的关系就表现得很明显了,这就是:每一个职工给社会贡献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然后向代表整个社会的国家,领取按照他的劳动预先确定分配给他的消费品。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到丝毫商品关系的影子吗?显然不能,这里根本没有商品的交换。我们再假设,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设想的,在能够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劳动耗费的条件下,发给每个劳动者一个劳动量的证书——劳动券,劳动者再拿它去领取适合自己需要的消费品,显然在这里,人们也不会认为是商品关系。那么,为什么在人们还未能够立即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耗费的条件下,利用货币形式来进行分配,就成为实质上的商品关系呢?难道利用什么形式这点,也会决定人们之间关系的实质吗?

真正商品关系存在的地方,参加商品交换的人们的收入是由交换的结果决定的,劳动的质量只能由交换来评价。但是,国有企业中工人的收入水平却与商品交换本身没有联系,这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不论同一部门各企业之间,在生产同一种产品上耗费的劳动时间,是低于还是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会由于这些产品的销售是根据社会必要劳动进行的,而使这些企业成员中同等劳动力(包括厂长等在内)的收入有多少的差别。他们的收入只是根据他们的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和支出的劳动数量等决定,而根本脱离商品交换那种“等价原则”所引起的后果。企业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与规定的统一的出售价格的差额对生产者的收入没有直接影响。有的同志提到奖金问题,好像这会表明人们的收入与商品交换的结果有联系,这是完全不对的。奖金只是对经营好的企业的物质鼓励,与其产品销售的结果没有必然联系。由于设备条件特差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的计划亏损的企业,只要它做到有更少的亏损,这就应当受到奖励,虽然它在“商品交换”中仍然是亏损者。(2)假如由于某种原因,国家规定某种商品价格上升或下降了,它也丝毫不像真正的商品关系那样,表示着生产者间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变动,不会使这个企业的生产者的收入水平与其他企业发生什么新的差别。(3)假如说职工收入与商品价格有联系的话,那只是表现在职工货币收入与商品总价格水平之间的联系,因为总价格水平会影响一定的货币收入所取得的实物量。但这个联系,只不过是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间的比例关系的反映,这只是表明国家预定分配给职工的消费品的数量上的变化;这种联系并不反映劳动者之间劳动交换关系的变化。例如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就用降低价格的办法来提高劳动者的消费量,这清楚地说明,这里的“购买”,实质上就是实现国家已确定分配给每个劳动者的消费品数量的形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者之间是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商品关系的。

为了进一步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拿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交换关系来比较一下。在这个交换关系中,即使把货币抽去,它不仅丝毫没有改变集体农民与国家之间原先存在着的商品关系,而且把关系表露得更清楚,这里仍然是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交换彼此的劳动。当然。这种商品交换与在私有制条件下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它不再是在私有者之间进行的,不再是盲目、竞争和自发发展的,但它却是实实在在的商品交换。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它与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商品交换的计划性,丝毫也没有改变通过物来交换劳动这种特点,劳动的等量交换在这里仍是通过物的等价来进行。农民的收入就直接受到这种交换结果的影响(当然国家给予农民各种巨大的帮助,但其结果除了自给性的部分外,也是通过商品的交换表现出来)。农民所关心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他们的产品与其所换得的产品之间交换的比例关系。在这个场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每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收入,从而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

哪里是真正的商品关系,哪里只是形式上的商品关系,这不是表现得很明显吗!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样一件产品,卖给国有企业的职工就只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而卖给人民公社及其成员就体现着真正的商品关系,这不是诡辩吗?不是的。当然,我们若想从百货公司的货架子上来观察这种区别,这是荒谬的,正像要从一件物品本身确定它是商品或不是商品一样荒谬。商品本来就是通过物而建立的一种生产关系,我们不应当以表面的观察为满足,而应当具体深入到这种关系本身来分析。其实,同样物品体现不同的关系,这种事情在任何社会内都是存在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同一枚货币,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一般的货币。在小农经济中也存在同样情况:生产的同样小麦,自己食用的就不是商品,而拿到市场上出售的就是商品。在我们这里也是一样,仅仅被利用来作为计算劳动时间以分配消费品的价值形式与实质的商品关系,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抹杀这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对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看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分配的消费品,并不是体现着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这里人们根本不是通过它来交换彼此的劳动,这里是直接的劳动交换。假如不是把一切等量劳动交换都看作是商品关系的话,那么就不能把按劳分配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看作是商品关系,这二者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因而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种关系之中。既然消费品这种商品形式已经不是原来的商品关系的体现者,因此,就这个意义来说,它只是具有商品的形式,或称作商品的外壳,假如认清这一点,就通俗称作商品,也是可以的。那么这种形式的内容是什么呢?就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关系来说,它的内容就是劳动时间。这里所具有的价值形式,仅是作为一种劳动时间的相对的计算方式,这种形式就是以相对的方式标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从而可以正确贯彻消费品分配方面的按劳取酬原则。正因为它只不过是计算劳动量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同样是按劳分配的关系中,可以利用它,也可以利用别的方式。例如在农业社中和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内部,按劳分配就利用工分(劳动日)的形式来计算劳动量(这是劳动时间的另一种相对计算方式)。

三、全民所有制内部保留商品价值形式的原因和这种形式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人与人之间已不再存在原来那种商品关系了,这不是人为地消灭它的结果,而是生产资料转归同一主人后的一个自然结果。恩格斯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么商品生产以及与之一起的生产品对于生产者的统治就将被消除。” 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时人们的劳动交换不会再借助其产品的交换来进行,而只能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的劳动交换。

生产资料转归同一主人和直接的劳动交换,提供了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的经济上的可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家们正是从这种可能出发,考虑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借助于劳动券来实现的。

为什么目前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按劳分配仍然利用价值形式来贯彻呢?这主要是由于在现阶段还存在着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并存,就决定了在国有工业和集体农业之间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国民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既然在国民经济的相互依赖的两大部门中存在商品关系,那么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耗费也就不可能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而必须借助于价值形式,使整个国民经济保持统一。也正因如此,在国有经济中,不论在生产领域内或消费品分配领域内,都利用价值形式。实践告诉我们,在目前阶段中,在生产日益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价值形式是计算劳动量的一种最好的形式。人民公社各生产队内部,随着生产的发展,随着集体所有制的扩大和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也必将逐步用价值形式代替其他的劳动量计算方式来进行核算和分配。在这里,正像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价值形式只是作为一种计算劳动量的工具被利用;它的存在丝毫不表明这里人们之间的关系由于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关系的影响,而变成了商品关系。

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既然必须利用价值形式来计算劳动量,那么劳动时间的重大意义,也就表现为价值形式的重大意义和价值规律的重大作用。马克思曾指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时间的作用。他指出:“劳动时间将会有二重作用。劳动时间之社会的计划的分配,使不同的劳动机能,与不同的需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另方面,劳动时间同时又当作一种尺度,来计量生产者个人在总劳动中参加的部分,从而也计量各个人在共同生产物中可以消费的部分。” 这是马克思假设已经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的情况。但现实告诉我们,目前还不能做到这一点,而是仍然用价值形式来计算劳动量。因而上面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时间的二重作用,也就必然表现为价值形式的作用。现在我们就是利用价值形式来有计划地分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使之建立必要的比例;同时也利用它作为尺度,来计量劳动者贡献给社会的劳动量和应得消费品的数量。既然利用价值形式,而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因此,个别企业劳动耗费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就能进行经常比较,使企业管理者了解到本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必须在各种产品之间建立正确的比价关系,以确切反映产品的劳动耗费,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企业的真正经营状况和彻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里表明,价值形式和价值规律显然有着极重大的意义,因此,说它只是一种计算劳动量的形式,绝不意味着轻视它在目前的作用。但是,不应该把这些对生产的良好作用,理解为是价值这种特殊计算劳动量的形式本身所特有的。实际上,就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正像马克思所说的,这是劳动时间的作用,而不是这种价值形式本身的作用。假如在建立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并且又能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上面所说的那些良好作用同样是有的。但是在还做不到这一点时,价值形式就是最好的形式,价值规律的良好作用就应当充分地被运用起来;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忽视劳动时间的作用,这会给生产带来极有害的后果。

利用价值形式将持续很长时间。劳动差别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即使建立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严格计算劳动时间,又是发展生产和产品分配所绝对必需的,因此,价值形式就是一种唯一较好的形式,也是一种已经普遍利用而为人们所熟悉的形式,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在目前考虑改变这种形式。在整个实行按劳分配的过程中,它会被利用着;到实行按需分配时,由于这时在主要消费品分配领域内,不再需要以劳动为标准了,这种当作计算劳动量的一种形式,当然也就在这个领域内不存在了,不过到那时,它还会被利用在生产上。马克思、恩格斯都曾指出这一点。例如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就说:在私有制消灭后:“价值这个概念实际上就会愈来愈只用于解决生产的问题” ,这个分析,显然是完全符合客观发展的基本情况的。原子量的相对计算形式,既然这样长久地有效地服务于化学物理事业,为什么劳动时间的这种价值形式,就不能在需要严格计算劳动时间的场合,长久地有效地服务于生产的发展呢?只要我们认清,这里的价值形式——不论在消费品分配方面,或者在国有经济之间生产资料分配方面——只是被当作一种计算劳动量的形式运用着,它既不表明这里人们还存在原来那种商品关系,也不会阻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考虑什么时候和怎样来消灭它的问题。价值形式什么时候不再被利用,也是一个自然过程。只要出现了这样的条件:两种公有制形式变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而且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比这种形式更简便,这时,价值形式自然就成为多余的了。

四、对用按劳分配说明商品关系存在的意见的商榷

目前很多同志,力图从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的某个方面寻找价值形式存在的根据,其原因就在于他们首先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着真正的商品关系。显然,这种“商品”关系,是不能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生产者这一个商品生产存在的一般条件来解释的,因而就出现了很多的说法。有些同志用按劳分配来说明,有些同志用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来说明,等等。既然大前提是不正确的,一切的论证和结论当然也就不可能是正确的。

不过,他们既然不是找到了别的,而是找到了这个理由,那就要说明,除了其基本前提错了以外,还必然有着其他的理论错误。下面仅论述一下按劳分配为什么不能决定商品关系的存在。

这种论点错误的理论根源,简单说来,就在于他们只表面地看到了按劳分配与商品交换共同的地方,即它们都是一种形态的劳动与另一种形态的劳动的等量交换,但却没有看到二者的本质差别。这种差别就在于: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等量劳动的交换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商品关系所反映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在物的形态上的劳动的相互交换,即等价交换,二者的本质的区别,正如上面所说的,就在于这个“等量劳动”中是否包含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生产效率的影响。就这一点来说,它们反映着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关系: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而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则只能是以交换双方互相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全权所有者为前提的。当然,商品交换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分配形式,但并不就是按劳分配。显然,谁也不能因为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是根据劳动进行的,而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按劳分配的关系。

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质的商品关系也是同样情况,例如,目前各个农村人民公社之间的情况就是如此。各个公社之间的土地肥沃程度不同,气候条件不同,每年所遭遇的其他自然条件也不同,这一切就使得各个公社花费等量的劳动而有不等的收获量,从而当他们拿到市场上交换的时候,相等的真实的劳动耗费,就不能换回等量的产品。由于公社还是集体所有制,这种情况就使不同公社的社员之间在花费等量劳动的条件下会有不等的收入,从商品交换的双方的关系来看,虽然是社会主义的,但却不是完全的按劳分配关系,可是它却一点也不违背商品交换的原则,而恰恰是根据商品交换的规律(等价交换)进行交换的必然结果。因为在物的形态上交换劳动,人们只能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由此可见,在存在实质商品交换关系的地方,是不能完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就统一的社会范围内,即就通过商品形式交换自己产品的双方的关系来看(不是就每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来说),是与按劳分配原则不一致的,这一情况不是足以表明用按劳分配来说明商品关系的存在是错误的吗?他们虽然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按劳分配的产物,但真正的商品的等价交换却并不总是有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的,试图把一种关系说成既是商品关系又同时是按劳分配关系,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用按劳分配说明商品生产存在的论点,主要是用要求严格计算劳动量来直接引出商品形式的必然性,这种说法的缺陷在于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按劳分配所要求的严格计算劳动在经济上为什么必然要求商品形式,而这种形式又为什么是其他形式所根本不可能代替的。我们可以问:为什么不直接用劳动时间,而必须要用商品价值形式这种迂回曲折的办法来计算呢?我们在具有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种条件时,通过商品关系来联系是一种客观必然性,不是其他形式所能代替得了的,因为这不是个形式问题,而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按劳分配这种关系在经济上却没有这种必然要求,下列两方面可以证明:(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和消费品的个人占有是通过劳动券来实现的;(2)实际生活中,例如在农业社中,它的实现也不是通过商品形式进行的。

假如要想论证它是实质的商品关系或有商品的内容,那就必须证明它是按劳分配这种经济关系的一种必要要求,但这就必须证明人们的收入水平是与商品交换的结果直接相联系的——像真正的商品关系那样,但实际上,职工的收入是在领得工资时决定的。当他们用货币工资去买消费品时,只不过是去实现预定分给他们的那一部分(指劳动量,而不是指品种),这种交换形式本身并不决定参加交换的人的收入(这一点前面已分析过了)。既然如此,处在这种关系中的人们,为什么就必须要求利用买卖的形式呢?还有什么特殊利益可以是在利用劳动券或其他形式中所得不到的呢?显然没有。由此可见,这种商品形式就只不过是一种计算劳动时间的形式,正像理论上和实际生活中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可以利用它,也可以抛掉它而利用别的形式。当然可以论证,在目前条件下,商品形式是一种较好的形式;但为什么是较好的,就不能用按劳分配来直接说明,而是要探讨其他的原因了。

另外,若说为了严格计算劳动耗费,就必须有实质的商品交换,这就不仅是按劳分配的要求,更重要的,它是生产本身的要求——生产本身永远要求严格计算劳动耗费。那么商品关系又怎样呢?

所以,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错误的原因主要是只注意了经济现象表面上的联系,描述了这些现象,并用因果关系把它们联系起来,而忽视了从现象中探索经济关系的本质,这显然无助于人们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理解。而做到这一点,却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任务,我们必须正确阐明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的本质,把这种本质揭示出来,使全体劳动者都清楚地认识到,从而更自觉地在这种关系中活动,以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OcUg5YejxZP3i9mWxMH132/JyGmck1z0PqhaKpoFNsGigZXR8JF6MCYN15KRApeF



社会主义商品货币理论与现实

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命运和地位问题,从社会主义建立的那一天起直至现在,经过了长时期争论仍然不能说已有了确定的结论。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理论,当一旦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之后,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可是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的实践却表明,虽然全民所有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支配地位,商品货币关系却仍然存在着,(在此考察的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经济关系)并且在日常经济工作中日益显示出利用它的重要性。人们之间长期的争论不过是这一理论和现实之间矛盾的反映。

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奇怪,这是科学上通常具有的现象,问题在于要有解决这类矛盾的正确方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应当这样对待公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存在之间的矛盾:既不要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制下不存在商品的理论,人为地去消灭社会主义现实中存在的商品关系和形式;也不要只抓住现实中呈现出来的表面现象,轻率地否定马克思的科学理论。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在于真正弄清并坚持科学理论,然后在这个科学理论的基础上说明表面上似乎与它相矛盾的现实状况。如果不很好研究理论,只抓住表面现象并把它当作最终的东西,那必然会把思维引导到错误的方向上去。

因此,我觉得重新研究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将消除商品生产的理论,对正确说明这种矛盾现象和提高我们对现实中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马克思谈到公有制(全社会占有制)和商品关系不会并存的问题时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很清楚,既然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单独的个人就不再是产品的私有者,他们之间劳动的互换也就不可能通过产品的交换来实现,这样,产品也就不再转变为商品,劳动也就不再表现为价值。这就是说,人们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可能是商品价值关系了。

那么,这时劳动的互换将在什么基础上进行呢?马克思指出:总产品中的生产资料,依旧是社会的,由社会按比例在各种劳动职能之间分配以进行扩大再生产。至于生活资料的分配,马克思认为在还存在旧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们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这就是说,各种不同具体形式的劳动,即分属于各种不同生产职能上的劳动,是在等量的基础上交换的。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这种关系既表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已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也反映了现阶段旧社会分工的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所以,它构成社会主义阶段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

可不可以把这种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与等价交换关系等同起来,从而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人们之间生产关系也看作是一种商品关系呢?这是不可以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与商品生产中的等价关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马克思在谈到公有制条件下的等量劳动交换的时候指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价值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凝结,等价交换就其内容来说,就是等量劳动的交换,所以马克思说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但是它们的共同点也就只此而已。马克思还强调了二者的区别,指出,这两种交换,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这一内容的表现形式上,都起了本质的变化。因为环境改变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了生产资料私有制。

首先,我们看到了由于公有制的建立,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已经具有了新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大家都知道,商品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它是劳动的社会性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公有制条件下的等量劳动交换中的劳动,从质的规定上说,它是直接社会的,而不是像商品关系那样间接地通过一种产品与另一种产品相等的途径迂回曲折地表现它的社会性。正如马克思说的,在公有制条件下,“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 另外,等量交换的劳动的质的规定上还有一个特点,它仍然是一般的,而不是个别的自然形式上的劳动。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不过这里的一般劳动已不再是私人劳动变为社会劳动的方式,而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为了表示这种劳动的特征以及它与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把它叫作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下面就用这个名词表示公有制条件下等量劳动交换和按劳分配所依据的那种劳动。)

其次,直接社会一般劳动的量的决定上也有它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决定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里包括生产条件的因素在内,马克思特别举了机器织布和手工织布的例子来强调生产客观条件对形成价值的劳动的影响。这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生产资料既然属于私人所有,由生产资料的优良而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就被这个社会承认为倍加的劳动。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则根本不同,它只受劳动者本人主观条件的影响,而不受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影响,因为生产资料已属于全社会所有。马克思在讲到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时,只说到“按照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来确定”, 把生产条件的因素排斥在外了。

再次,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生产上的全部耗费,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因而它影响着生产,交换和分配全部过程,是生产的动机和动力,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交换是再生产的条件,也是分配的最终依据。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则不是这样,它不包括物化劳动部分,在活劳动部分中,还要扣除进行扩大再生产以及其他社会需要部分,经过这些扣除之后才属于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所以马克思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们给予社会的一切。” 因此,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在这里只是作为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以上我们比较了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同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应该把二者等同起来,正如不能把方和圆等同起来一样,前者反映公有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本质;而后者则反映私有制或集团所有制之间生产关系的本质。没有在理论上把两种不同的劳动严格区别开来,可以说是把全民所有制内部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说成是商品关系这一观点的主要认识论根源。

我们再进一步考察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商品的价值是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表现的,价值的本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一个商品与另一个商品之间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价值只能通过交换价值、通过货币才能得到表现。货币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

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是否可以通过货币来表现自己呢?显然不能。因为从概念上说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价值的形式;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这一概念,正如我们所分析的,同价值概念是根本不同的,怎么能用表现价值的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来表现和价值根本不同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呢?既然公有制决定了等量交换的劳动的内容已经改变,那么它的表现形式也必然要改变,正是基于这种严格的科学性,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时,只讲到证书或劳动券,而不是货币。马克思说:“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凭证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凭证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这个证书不是货币,它要证明的既不是劳动的社会性,也不是生产者创造的价值量,而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向社会提供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和他个人在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

有人说,现实中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是都存在着货币吗?的确如此,但现实不一定都是直接显示事物的本质,如果本质和现象是一致的,就不需要科学了。马克思上述观点是根据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所必然发生的生产关系变化这一科学预见所导出的科学结论,这种根据客观规律导出的结论,往往比表面观察到的现实更为可靠,科学理论的指导意义正在于此。

在自然科学方面就有无数这样的例子。例如门捷列夫根据他发现的元素周期律曾纠正了一些原子量测算上的错误,并预示了许多尚未发现的新元素。按当时公认的铍这种元素的原子量是 13.5,在元素表上应是在碳和氮之间,但是按周期律,这是不可能的,铍应是在锂和硼之间,据此,他肯定铍的原子量有问题。门捷列夫重新对铍的原子量进行测定,多次反复验证,结果测定它是 9.4。原来人们所公认的 13.5,是因为当时在技术上对元素的分离和提纯以及测定技术还不完善造成的错误。理论指导了实践,帮助人们更正确地认识了现实。

同样,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像自然科学一样精确的科学,在公有制内部不存在商品关系和货币就是这样精确的科学预见。让我们来看看恩格斯在与杜林争论时对货币的阐述。杜林在他所设想的未来的经济公社中,认为公社和社员之间的交换的形式是货币,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在经济公社内部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社员向公社尽生产义务,然后从公社分配得一定的消费资料,在这样的经济关系中,是没有货币存在的余地的。恩格斯断言说:“但是在公社和它的社员之间的交易中,这种货币绝不是货币,绝不执行货币的职能。它成为纯粹的劳动券,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只证明‘生产者个人参与共同劳动的份额,以及他个人在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在这一职能上,它也‘同戏票一样,不是货币’。因此,它可以为任何证件所代替……标明所完成的‘生产义务’和从而获得的‘消费权利’的尺度的证件,无论是一张废币、一种筹码,或者一块硬币,这对这个目的来说是完全一样的。” 恩格斯在这里极明确地指出了在公有制内部的关系中,即使使用了像过去的硬币这种货币形式,它也绝不是货币,而是化了妆的劳动券,因为在不存在价值关系的地方,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就不可能存在。这是依据客观规律所做出的科学预见,它像门捷列夫预言铍的原子量不可能是13.5,而只能是在锂和硼之间一样的精确。

从上面的阐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的本质关系是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也就是说,它本质上不能是商品关系。但是,在现实中却的确存在着商品和货币,而且商品关系越来越被人们有成效地利用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如何认识这一理论与现实、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呢?

如果根据马克思的上述理论,主张在今天就应当人为地削弱和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那么这只能是一种愚蠢的教条主义态度,这不仅是因为当前还存在大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和集体农民的关系上不应消灭商品关系,而是应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且即使对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主张在现阶段就取消商品货币形式也是没有根据的,对实践也是有害的。但是,认为全民所有制在本质上仍是商品经济的看法也是不对的,这种观点不是把现象仅仅看作入门的向导,而是把它当作最终的本质了;用确认表面现象的方法简单地肯定现实,代替了对社会主义关系本质的理论分析,有意无意地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们根据客观规律所作出的科学预见置之不顾。

克服上述理论与现实矛盾的方法应当找到理论与现实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实际上也就是探讨等量劳动交换这一本质关系如何在现实中贯彻和实现的。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生产既不是孤立的个人生产,也没有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那种全面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程度,在这里人们的生产活动还仍然是在由旧社会分工决定的,被固定在某种生产职能上的劳动者组成的企业这种生产单位进行的。社会主义企业,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方面来说,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了,但旧分工却又决定了它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是独具特点的,因而生产上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种具有独立性的企业生产组织形式决定了等量劳动的交换首先只能是在企业职工集体之间进行。

如果就一个企业内部来说,等量劳动交换的实现还是比较简单的,在这里,职工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在直接的形式上进行的,人们由经验可以了解各种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强度,通过对劳动者技能的各种方法的考核也可以确定各劳动者的技能水平,通过各种办法如工资等级表等或其他报酬形式来实现职工之间的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交换在这里可以不需要借助产品的交换来进行,因而劳动者的关系也不表现为价值关系。

但是,在社会范围内以企业集体为单位进行的交换,就不像一个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劳动互换那么单纯。企业是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关心企业职工集体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能在等量的基础上与其他企业相交换,也就是说交换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它还要关心产品生产上全部劳动耗费的补偿,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也就是说交换的结果必须要保证再生产能够不断进行下去,这样,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在价值形式的基础上进行交换,就是唯一可能的交换方式了。这是因为:1.处在旧社会分工中的各种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很大差别,从而还不可能直接用劳动小时来计量每一产品平均需要的劳动时间;2.这是生产上具有独立性,在分配上要求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企业集体所最愿意接受的方式。全民所有制内部企业之间仍然表现为价值关系,产品仍然采取商品形式的原因就在这里。很明显,这里的价值关系只是为保证企业正常的再生产的一种劳动耗费的计算方式,这丝毫不表示企业之间人们之间的实质关系是商品关系、价值关系,因为:1.支配企业生产的根本动机并不是价值;2.最终决定着企业职工分配水平的,也不是该企业所创造的价值量,而是企业集体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

现在的问题是,等量劳动交换怎样通过等价交换这一与它在质上和量上以及作用范围上都不同的关系和形式来实现自己,使商品等价交换既保证价值决定的规律对再生产的作用,又保证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得以实现呢?

问题的提出和问题的解决是同时出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就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客观的经济机制,这主要是借助于代表全体人民管理生产资料的国家的调节来实现的。一方面坚持利用商品交换这种形式,让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使交换趋向于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以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经常的检察和监督;同时,在企业之间等价交换之后,对企业的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加以调整,使各企业集体所得到的用于分配个人消费品方面的收入符合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人们总是先做了,然后再去逐步理解这种做法的深刻意义的,不论哪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管理中心的国家实际上都在进行这种调整活动。例如在近几年,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中,就出现了以下一些调节形式:实行公司内部核算价格、有差别的利润留成比例、调整工商利润比例、收缴资源税、加征企业基金占用费、由国家征收收入调节税等,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解决由于不同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利润高低悬殊、苦乐不均这一现象。而就其本质来说,这些调节措施不过是为了把按商品价值交换的结果加以调整,使其最后符合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国家在这里是作为生产过程的一个内在因素起着调节作用的。等价交换的结果,借助于国家调节这个中间环节,在实际上实现着等量劳动的交换,本来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决定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但在现实中却取得了按价值即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分配的外表。

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独立企业的条件下,等价交换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实现自己必然要经过的步骤,必然要采取的形式。既然等量劳动交换关系表现为企业之间的价值关系,经过国家的调节借以实现,因此,从社会的外表看来,等价交换的结果决定着人们的实际收入。正是因为这种原因,价值关系虽然不是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关系,但却依旧能在现实中起着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规律是实践的学校,它能够教育经济工作人员学会精打细算,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力,推动他们不断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促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名副其实的领导者。认为价值关系不是企业之间的本质关系,因而轻视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的重大作用是不正确的。但是,如果看不到价值规律作用性质由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已发生的变化,仍把价值关系作为全民所有制中的本质关系,看不到它与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的区别和联系,也是不正确的。这将会使人们在处理和安排企业之间实质关系的时候发生盲目性,违背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影响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以上两种片面性都是由于对社会主义这个复杂的经济结构了解不清楚造成的。实践已经清楚地表明,只要存在全民所有制这种经济关系,等量劳动交换的规律就必然作为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来实现自己。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科学预见的正确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充分得到了证明。我们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真正说明了现实中呈现出来的复杂现象,我们也就能在整体上把握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这对提高我们经济工作中的自觉性是有着决定性意义的。 WeJ1ybm85RSRurH8idkttIxZKIGxbBQ0MIK/vPdB+zR4Ro6xe0sfMh7mtyY9jE6D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方法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适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因此阐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在改革中做到既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又充分发挥商品关系对增强企业活力的作用,就成为一个亟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运动规律的基本理论,联系实际,解决这些在建设和改革中产生的新问题,推动建设,促进改革,并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向前进。

一、商品关系的一般规定

马克思是从商品开始考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商品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有的,在原始社会末期,在公社的尽头就产生了商品的交换,后来它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在奴隶占有制和封建制度下它都存在,并且得到相当大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特点不在于它内部存在商品经济,而在于商品生产成了生产的普遍形式。

商品关系既然是一个存在于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中的经济现象,这一方面表明它有自己独立的规定性,必须把这种规定与它所依附的具体的特殊生产关系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表明,这个独立的规定性只是一个抽象,因为在现实中它从未离开特定的占有关系而独立存在过。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阶段,它总是与一定的特殊生产方式结合或融合在一起,从属于该生产方式,并为它服务。

马克思所以从商品开始考察资本主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把商品关系一般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并给予它严格的规定,明确它反映的关系的范围,以便于在分析资本主义关系时,不至于把商品关系一般与资本主义特殊关系混同起来。这个理论和方法对考察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显然仍有重要指导意义。

马克思关于商品关系一般的规定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 。上面的概括可以分解为下面三个方面:(1)生产者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交换双方是各自产品的所有者,只能靠让渡自己的产品,才能占有别人的产品;(2)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生产者的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上物与物的交换,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3)产品交换是在等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这里的劳动包括生产产品时所花费的活劳动和过去的物化劳动,分配关系由这种交换方式决定。

有人说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一般规定只是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其实不完全如此。马克思曾经考察过原始公社末期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也考察过公社内部在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社员之间的商品交换。上述关于商品关系一般的规定同样适用这些关系,因为不论是公社之间的交换,还是公社内部社员之间的商品交换,前提都是交换双方是彼此独立的、都是各自产品的平等所有者,总之,都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产物,虽然这里所说的私人劳动不一定都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但无疑这个规定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换关系。

二、商品关系是生产关系系统中的表层

商品关系既然存在于许多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中,它存在的根据和特征以及它在社会生产关系系统的层次联系中的地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的存在与一定特殊生产方式的深层的本质关系没有直接联系。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度下都存在商品经济,但它的存在与所有制的奴隶占有和封建制性质都不存在直接联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的存在同样与所有制的资本主义性质没有直接联系,正如价值的形成只与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有关,而与劳动的雇佣性质无关一样。

第二,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在生产关系系统的层次联系中,商品关系总是一种表面过程,是本质关系的表层。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平等的等价交换关系就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 不仅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只是一种掩盖本质关系的表面现象,全部商品交换都是如此。马克思说:“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 。商品交换关系不过是掩盖深层本质关系的假象,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利用这种假象,宣扬资本主义的平等和自由。马克思深刻地揭露他们说:“还有些人错误地把这种表面关系,把这种质的形式化,把资本关系的假象看作是资本关系的本质本身,因而试图把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说成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一般关系,以此为这种关系辩护并抹杀这种关系的特征。”

第三,商品关系不能现成地构成资本关系的表层,它还必须按照资本关系的要求加以改造。商品交换是一种生产关系,它不能像机器制造上的某个标准部件,可以现成地装配到任何一架机器上那样,以它现成的形式和任何生产方式机械地凑在一起。为能与资本主义关系结合在一起,为后者服务,商品交换的内容必须改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已不是简单地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资本要求同等资本获得同量利润,要求实现平均利润率,等价交换与这种关系显然是矛盾的,只有把按价值交换转化为按生产价格交换,商品关系才有可能与资本主义关系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第四,商品关系总是从属于某一种特殊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从属于资本主义关系,它的规模、作用范围和力度,以及发展趋势,都是由资本关系规定的。理解商品关系一般,并不能理解资本主义,把商品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制度是没有弄清楚商品关系与资本主义间的实在关系。马克思在阐明这一点时说道:“这种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假象的掩盖下来占有他人劳动这一基础上的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交换制度是以 资本 为基础的,而且,如果把它同资本分开来考察,也就是说,像它在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把它看作独立的制度,那么,这只是一种 假象 ,不过这是 必然的假象 。”

马克思揭示了商品关系在一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它是资本主义关系的表层、表面过程、形式、假象等,但这绝不意味着忽视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马克思曾指出:“这种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包含着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趋势,要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把商品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

但是,应当避免对商品经济作用的一种片面性看法。有人认为,正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资本主义战胜了封建制度,造就了资本主义几百年的统治;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社会化大生产,从而造成了社会主义的胜利。这种说法在理论上不能成立,也不是历史事实。历史事实恰恰证明,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使得商品生产成为普遍的生产形式,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

商品经济也不是资本主义代替封建制度的决定性力量。商品经济作为一种交换方式,它本身的力量是有限的,它能对没落的封建制度起瓦解作用,但却不能最后摧毁它,代替它。真正战胜并代替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制度的决定性力量,只有从生产方式方面去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建立在以大规模生产、实行协作分工、利用先进科学和工艺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战胜封建制度并用自己代替它,这才是历史事实。

三、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马克思依据对商品关系的科学分析,认为公有制确立后,商品价值关系将消亡,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因而也将不存在。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既然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那么产品也就属于全社会共同所有,这时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显然不可能再通过产品的交换来进行,产品自然也就不会再变为商品。

第二,在社会主义阶段里,人们之间还必须实行等量劳动交换,实行按劳分配,但这里的等量劳动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相比,内容已经根本改变了,即发生了质的变化。(1)生产资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再作为个人收入数量的决定因素参加进来,每个人只能凭借本人的劳动获得收入;(2)生产资料不再通过交换进入个人财产范围,它总是属于社会的。这些现象在内容上都与商品关系有重大差别。

第三,等量劳动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在内容上的区别决定了它们的实现形式上的重大差别。后者的实现形式是货币,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实现着等价交换。等量劳动交换则不同,这里实现的形式不可能是货币。货币,如果不囿于日常用语,而是作为科学概念,它只是价值的形式,是价值的尺度,是一般等价物。在公有制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个人并不向社会出卖什么,因而不存在价值关系,所以也就不可能有货币存在,每个人从社会领得的,只能是贡献给社会的劳动的证书,或称劳动券。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在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中,标以所完成的“生产义务”和从而获得的“消费权利”的尺度的证件,无论是一张废纸、一种筹码,或者是一块硬币,“这种货币绝不是货币,绝不执行货币的职能”。 个人既然不向社会出卖商品,他从社会得到的当然绝对不会是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

但是,马克思的上述理论与现实是矛盾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一再证明,不仅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存在商品关系,而且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公有制内部,也仍然存在商品关系。在现阶段,这种关系不是在趋向消亡,而是获得更大的发展,大力发展商品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

合乎逻辑的理论与确定无疑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如何看待这个矛盾?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商品关系消亡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结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已经过时了;一种意见认为马克思的上述理论完全正确,现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的商品关系只是商品的“外壳”,实质上已经不是商品;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马克思讲的是生产力已经高度发展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情况,现在还没有达到那样的阶段,所以还必须保留商品关系。

哪一种意见更正确些呢?

在对待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问题上,应避免两种偏向。一是轻率地用直接经验否定科学理论,简单地确认现实并把它当作本质的东西,然后循着这条道路去探寻事物的性质和根据,这是很不可靠的方法。马克思曾说过:“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问题,那末科学的真理就会总是显得不近情理了。” 二是僵硬地用理论否认现实的客观性。即使这个现实没有确切地把本质表现出来,哪怕是歪曲地表现了本质,如果把理论与它绝对对立起来,而不是去探寻二者之间的联系,那么,即使这个理论本身是正确的,也会由于它没有说明现实而陷于困境,甚至会在人们面前崩溃。

正确的途径应当是找到使二者产生不一致的因素,研究这些因素,然后以这些被理解了的因素作为桥梁,使互相矛盾的双方联系起来,这样就可以达到对研究对象的科学认识。

四、在理论与现实之间架起桥梁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是这样设想的: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全国组成一个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生产者用公共生产资料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里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中没有其他独立环节。

但是现实的发展却表明,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人们还不可能立即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组织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里,由于还存在旧的社会分工,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仍然是必要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存在,就使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和复杂化了。

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内部工作者的协作创造了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的效果不仅决定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状况,还决定于企业整体的工作水平。在这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组织管理水平起着巨大的作用,生产过程不依赖于个人劳动技巧的程度越高,作为企业集体的组织和管理水平的作用就越大,因而企业作为一个集体的作用也就越突出。

企业作为一个集体结合劳动,它的成果既包括生产者的劳动,也包括企业中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活动,因此,社会主义的等量劳动交换要求以企业集体为单位来进行,也就是以企业集体的结合劳动总量来互相比较,实行劳动的等量交换。这种包含着极复杂内容的结合劳动的质与量在现阶段还只能通过它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来衡量,企业之间也只能在产品上看到其他企业的结合劳动的质与量。在这种条件下,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劳动交换,只能借助于把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来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有用劳动,通过产品交换还原为抽象一般人类劳动加以比较,在这个范围内存在着典型的商品关系。这种交换方式是不同生产部门互换劳动的要求,也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补偿其资金与劳动的耗费维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但是,矛盾也是在这里发生的。商品交换意味着按创造的价值分配,可是按价值分配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关系是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因为价值的创造,就生产同种产品的各企业的关系来说,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而劳动生产率,越来越在更大程度上受生产资料特别是技术设备水平的影响;按劳分配关系却要求在作为决定分配量的要素中抽去生产资料优劣的影响,因为公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资料的所有上是平等的,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取特殊经济利益。

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与商品等价交换关系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商品关系消亡理论与商品关系现实存在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必须加以解决。

为了解决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不仅需要找到理论过渡到现实之间的中介环节,还必须探寻这一过渡(也是发展)的具体轨迹。做到了这一点,就能展示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把矛盾解决,并由此揭示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的内部结构。

企业既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社会(现在是以国家为代表)与个人的单纯关系就分裂为两个过程,这样,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中的矛盾也只能通过分离为两个过程来解决,这两个过程在时间上是分开的,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

第一,企业之间建立商品关系,实行严格的等价(或生产价格)交换,这是当前计量企业结合劳动量唯一可能的方式。这种计量是生产顺利运行所必需的,利用这种方式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在企业之间实行等价交换之后,进入第二个过程。社会通过某种方式把企业由于生产资料优良而获得的超额价值即级差收益提出来,在全国范围内加以使用和分配,用于满足全民的需要,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把商品等价交换关系转化为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了,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这后一过程显然已不属于商品交换过程,虽然在形式上它包括在统一的商品交换过程之中。

因此,矛盾解决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上述的理论与现实的不一致并不在于实践的社会主义改正、修订甚至“重写”了马克思创立的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特征,也不是“过时”了的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结论”,在这里,预见与现实的差别在于描绘这些根本特征的抽象水平不同和社会主义基本轮廓的完整程度和具体化程度不同。马克思恩格斯的严谨的科学态度只允许他们在最高抽象的层次上指出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的任务是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去充实、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如果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一定阶段的具体形态对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做出简单的否定,就是不对的了。

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经济体制改革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制度。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整个社会范围看,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除全民所有制经济外,还存在着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中外私有经济和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在多种经济形式之间只能借助商品交换关系联系起来,这是促进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些商品关系虽然并不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但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补充。

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同样存在着商品关系,在国家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是在全社会规模上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的必要前提。

价值规律是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不同,它不是离开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而独立自在的,它是人们自己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是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因此,利用价值规律,不是像利用一根木棒、一台微机那样简单。利用价值规律实际上就是把追求价值作为刺激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只有使企业实在地处在商品关系中,价值规律才能发挥作用。

过去由于教条主义地、不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商品关系消亡理论,幻想在一个早上实现用有计划发展规律代替价值规律,用有计划的产品分配代替商品交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经济体制,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应有的活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为价值规律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创造必要的经济条件。应当在全社会创立一个商品货币关系的大环境,使所有国有企业都处在这个关系的大海中接受锻炼和考验、检查和监督,推动它们为迅速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商品、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努力改善经营,提高管理水平,这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极重要的条件。

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机制

为了适应发展企业商品关系的要求,必须改变企业过于依赖各级国家行政机构的被动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就是说,使它们都成为商品生产者。

为了利用商品关系推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和按比例高效益地发展,为增强企业商品生产的活力,创立外部条件固然重要,但是根基还在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健全。如果企业这个国民经济细胞不健康,缺乏生机和活力,或虽有活力但不能主动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外部条件的改革所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弄不好还会起相反的不良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实践证明,改革的重点应始终放在改革和健全企业的经营机制上,这是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正确的企业经营机制必须是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第一位的是明确企业必须对国家完成的责任,责任内容包括对国家资产的保存和增值,对合同规定的产品任务和利润任务的完成。责任必须落实到经营者或企业领导人身上,应改变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只负行政责任不负经济责任的状况,因为这种体制不能使企业领导人进入商品生产者的角色,不能成为实际的商品生产者。只有使领导人、经营者负主要经济责任,才能使企业自负盈亏具有实在的内容,企业才可以称作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商品经济的一切规律才能发挥出影响生产的作用。

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主要是调动企业经营者(承包者)的积极性,通过他们的工作去调动企业内部职工的积极性。在企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最重要的是保证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有充分的权力:经营权和对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机构设置、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等的管理权;没有这些方面的充分权力,经营者不可能施展他们的才能,无法对经营结果负责。在完成规定任务后,经营者应得到较一般职工更高的劳动报酬,如果超额完成任务,则应得到更多的报酬。当然,他们与职工的工资差距也不宜过于悬殊,组织者的作用固然很大,但国有资产的状况和职工的素质毕竟还是基础,把增加效益的功劳都归于经营承包者,是不符合实际的,从而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为适应商品关系发展的要求,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企业经营机制,当前的主要任务不是停留在原则号召上,而是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基础上探寻恰当的企业经营机制的具体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维护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是必须保证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只要找到适应不同企业、不同情况的各种有效的经营责任制形式,就可以逐步走出一条既坚持和维护全民所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它不断巩固和发展,又使企业具有旺盛活力和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管理的路子。

有效的企业经营责任制建立起来后,企业行为就可以趋向合理,就能把蕴藏在企业内部的巨大潜力挖掘出来,大大提高经济效益,这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命运。在这个基础上,完善的市场体系和间接宏观管理方式将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既保证宏观目标和协调发展的实现,又保证企业的活力更大的增强。

七、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

依据马克思关于商品关系以及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关系的理论,同样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都存在着的商品关系,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深层的本质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系统的层次联系中,它也是处于表层的,是本质关系的表面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它还起着掩盖本质关系的作用,譬如它掩盖了人们之间按劳分配这一本质关系,容易使人们把这两种关系混同起来。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的规模、地位、作用、力度和发展趋势等,都是由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一本质关系决定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利用来推动生产发展的强有力的运行机制,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

因此,我们提出适应商品经济要求进行改革,是改革经济运行机制,改革不适应这种机制的经济管理体制,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有人提出,为了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应把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改为企业所有制改为职工集体所有制,或实行把全民财产瓜分为企业或职工个人股份,甚至有人提出改为私有制。这种看法就是把商品关系看作是决定生产过程根本方面的主要关系了,这就颠倒了商品关系这种表层与社会主义的深层的本质之间的基本关系,摆错了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际的内部结构。这种不正确的理论可能导致设计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上的失误,使改革迷失方向。在大系统中没有各局部要素的正确组合,就不可能有全系统整体功能的最优化,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说商品关系是社会主义本质关系的外表形式,绝不意味着它不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素,而只是精确地规定它是什么样的要素;也绝不意味着它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多余的、可有可无的、不重要的,而只是精确地规定它在生产关系大系统中的真正地位和实际作用。理论只有精确才会对实践有用,对某一现象如果笼统地描述它如何重要,对实践不会起到什么作用。我们针对过去经济管理体制上的弊病,强调发展商品关系的极端重要性,这当然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是因此就把商品关系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关系,那就是一种盲目性了。向前多跨一步,真理也会成为谬误,这是我们应当避免的。在理论上搞清楚商品关系的真实地位,可以使我们具有更清醒的头脑,一方面,放手大力发展商品关系,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一切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利用商品关系的时候,把握正确的方向,这样就可以更顺利地建立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生机勃勃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WeJ1ybm85RSRurH8idkttIxZKIGxbBQ0MIK/vPdB+zR4Ro6xe0sfMh7mtyY9jE6D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