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修身,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必须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责任追究方面存在着“漏追”“失追”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个别高校对责任追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搞形式,走过场,有的没有制定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有的制定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但却没有认真执行。有的对应负责任认识不清,在落实上搞变通,存在责任虚化、空转等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因担心问题暴露后影响学校声誉,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应当追责的问题不予追究。有的奉行好人主义,对许多责任追究案件不愿追究,避重就轻,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或不认真进行调查,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领导干部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不敢大胆进行责任追究,有的是上级督办或领导批办的案件才追究,对其他问题能不追究就不追究。
个别高校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通报批评、廉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少。有的没有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出现大的腐败案件问题,注重处理当事人,对应负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问责少、处理少。有的甚至以集体名义逃脱责任,一些违纪责任追究问题打着“集体决定”的招牌,集体承担责任了事,结果是谁也不承担责任。
个别高校党委责任意识不强,没有承担应负的主体责任,主要依赖纪检监察部门。有的高校党委未充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影响了工作的开展。有的高校纪委没有积极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业主责不够突出,监督执纪能力与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个别高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分工不明确,职责范围不清,存在责任交叉或责任空档现象,导致出现问题后得不到及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难以开展。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格责任追究,有利于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
过去个别高校虽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追究责任少、处罚少,责任主体没有压力感。同时,由于缺乏刚性和具体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任务”,可抓可不抓,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强化责任追究,规定对责任主体不履行责任、出了问题的坚决给予追究,增强了责任主体的压力感,党风廉政建设由“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有助于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
过去往往对直接违纪者处分多,而追究领导责任、连带责任的处罚少,特别是对集体负责、集体决定的违纪或错误事项追究责任的更少。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认为只要是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决策的错误可以不受追究。实行责任追究制,明确了领导集体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出了问题不但要追究当事人,还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这就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像抓业务工作一样抓党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做到“四个亲自”;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管事又要管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使高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更加强化,目标更加明确,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责任清才能问责准。只有责任明确、具体,才能使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发生问题追究起来,“板子”才能打到具体人身上。要重点厘清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制定各个主体的“责任清单”,明晰各个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权责。要结合高校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解责任内容,量化责任目标,明确工作责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的基本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党政领导干部,明确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同责,不仅要让每一个领导干部明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该抓什么、怎样抓,而且要清楚对抓不好应负什么责任。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仅要细化责任,明确责任分解,还要认真抓好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从而增强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坚持多元考核体系。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干部考察、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依托教代会作为参与学校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将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纳入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促进党风廉政责任制考评的有效进行。三是与审计评价结合起来,充分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廉洁的重要指标,增强考评的有效性。
2.优化监督考核办法。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根据学校党委确定的全年和阶段性的监督考核重点,通过季度抽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等途径,采取个人述廉、单位自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民主测评和巡察检查等形式,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跟踪督查与重点抽查、明察与暗访等方式,探索建立常态化、立体化的监督考核模式。借助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实行监督考核公示制,利用召开会议、张贴公示、建立网上专栏等形式,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使责任考核工作始终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中。
3.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评结果不理想的或者低于一定分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诫勉谈话、公开述职述责等形式使其认清工作状况,厘清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同时要注意举一反三,解剖工作案例,使领导干部切实增强责任心,真正用心用脑,抓好责任制落实。
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错必纠、追究必严,通过责任追究,传导压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1.规范责任追究程序。要制定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办理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要明确问责的启动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要明确问责的具体调查部门,如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三要严格问责的调查程序及工作规范,对问责案件的分析定性、建议提出、研究决定等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2.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责对象。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坚决防止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情况。一要分清错误的事由,对不履行规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以及其他与职责无关但损害学校形象的不良道德行为,严格区分,区别处理。二要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避免出现个人领导责任变成集体领导责任,集体领导责任变成谁也没有责任的情况。三要严格区分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本单位出现腐败问题或不正之风不及时解决,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要严厉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实行责任再追究制,高校纪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应追究责任而未予追究的问题,应责令下级党委予以纠正,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违反责任追究规定或落实不力的应实行严肃的再追究。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要部门,是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1.提高监督执纪能力。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抓好主业主责。明确高校纪委书记工作分工,除了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要全面梳理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集中精力抓好信访举报办理、案件查办和权力运行监督等工作。要积极创新工作理念,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实效。
2.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纪律约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组织信任、师生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心中有党,对党忠诚,敢于担当、严于执纪、善于监督、勇于问责。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原纪委书记,本文摘自许歌平同志 2015 年 10 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省部共建高校纪委第六片组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