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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时而猎给予繁殖时空

我们知道,植物通常是在春天开启生命的旅程,于此时复苏生长,春华秋实,夏种冬藏,表现一年四季的生命周期性,具有相对统一性。动物生长则似乎没有表现如此明确的一年四季的生命周期性,而且各种动物各有差异,狩猎似乎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不必受到时间的限制,其实不然,虽然“各种动物的性周期不同,鱼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和冬眠的哺乳类一般一年排卵一次,狗、猫、羊等一年两次,大、小家鼠平均每五天一次,灵长类包括人是28天一次,猴的排卵是从月经第一天算起的11~13天” ,因此不能如同植物那样有着相对统一一个时间节点,但各种动物在一年之内也还是有着自己的生命周期性,狩猎也就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必定会破坏动物应有的生态系统。于是,动物狩猎也需要休养结合,应时而猎,确保动物生态系统能够保持动态平衡。

进行狩猎生产的时期叫狩猎期,狩猎对象的繁殖期、哺乳期、育雏期属于禁猎期,狩猎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延伸至:在繁殖后保护雌鸟雌兽,在哺乳期和育雏期保护幼鸟幼兽,狩猎时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如此等等。具体狩猎之时,狩猎时机还需要根据经济价值来决定,就毛皮而言,应在其毛绒丰厚、针毛绒毛齐整、毛质柔软光润、毛皮质量好时猎取最为适当。大体的狩猎期,我国亚热带地区一般从立冬到立春进行较为恰当。在北方狩猎狍子定在10月至次年的1月为宜,黄羊定在10月至12月为宜,狩猎雁、鸭和雉,一般选择在非繁殖的秋冬季节。

其实,在应时而猎方面,我们的先人在很早以前,就已经有所认知,并且做出相关的规定。早在周朝时期,《逸周书·聚篇》就提出:“早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文传解》中还记载:“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麝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证明当时已具有一套管理野生动物的制度。先秦《礼记·月令》就按月叙述了采伐、渔猎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制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市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等。

不仅在条例方面做出一些规定,而且还安排相关的机构与官员进行管理,以便确保动物能够拥有相对安全的繁殖时空。《周礼》中规定了许多管理野生动植物的官吏。以后历朝历代都设置管理山林的官吏,据《旧唐书》记载:虞部兼管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魏书·世宗本纪》中载:“世宗永平二年冬十有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北齐后主高纬天统五年(569年)春二月下诏,严禁用网来捕捉鹰鹞及畜养笼放之物,表达了爱护鹰鹞之意。《北齐书·后主本纪》中载:“后主天统五年春二月乙丑诏:禁网捕鹰鹞及畜养笼放之物。”宋朝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重点施行于每年的春夏两季,因为这是鸟兽的繁殖季节,捕杀的破坏性最大,所以尤为重视。宋朝法律规定:畜有孕者不得杀,禽兽雏卵之类,仲春之月禁采捕。这些举措有力地说明,依照动物生长规律,维持生态平衡,不仅以道德的方式加以宣教,而且运用行政与法律的方式加以管束与惩戒,目的只有一个,既是保护物种本身,也是保护人类自己。

在禁猎方面,还有一些文学作品加以形象教育,例如白居易《鸟》:“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或者通过宗教加以宣教,清远法师就说过:“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劝君莫食三春蛙,百千生命在腹中。”总之,人们通过各种方式,首先是在思想上让民众认识不能在禁猎期狩猎,而且认同禁猎是一种必要的行为,不仅在于保护动物,也是服务于人类的行为。其次是在制度上做出一些规定,以道德、法规、条律等方式,让民众明白遵守狩猎原则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不得违犯,否则就要付出相应的后果。再次是成立相关管理机构,设置相关管理官员,强化应时而猎的监管,确保相关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2Q+5rG4caLs/DrOR6Tyr1J7LM9GbSwaxivjVm7cR3Ykulb5WFjcYHbFfXSur/8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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