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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择劣而猎保存物种繁殖力

在禁猎期自然不可狩猎,在合法的狩猎期也不能随意狩猎,必须有所选择,才能更好地引导物种向着优化方向发展。在猎物选择方面,一般需要坚持择劣而猎的原则,保留相对优势的种群个体,猎杀相对劣弱的个体,通过人为选择的方式,引导物种向着优化方向发展。所谓择劣而猎,此之劣者,即瘦弱者、老弱者、劣等者之谓也,这些属于应当狩猎范围,再扩而大之,包括稍许壮年雄性动物可以列入狩猎对象。反之,相对优者则不能猎杀,既包括处于壮年的雄性动物,也包括禁猎期的繁殖期、哺乳期、育雏期雌性动物,以及处于生长期的幼年动物,这些时期与年段的动物应当有效保护,因为它们关系种群的发展。

有选择地狩猎,先人很早也已经认知,并且做出相关规定。一是在季节方面有所限制,努力避开动物的繁殖期,即设立禁猎期,这里几乎所有的动物都不能猎杀。西周时期,周文王曾经告诫周武王畋猎要有季节限制,《逸周书·文传解》曾载:“畋猎以时。童不夭胎。马不驰骛。土不失宜。”二是在动物生长期年段方面有所限制,特别规定幼年禽兽和怀孕哺育雌性禽兽,不能随意猎杀。周文王自己就以身作则,《古微书》曾引《雒书》说:“姬昌……畋猎唯时。不杀童羊。不夭胎。童牛不服。童马不驰。不鹜泽。不行害……”《礼记注疏》中有“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的记载。《周礼注疏》曾记载:“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就是说禁止猎取幼兽和怀孕母兽,禁止攫取鸟卵、倾覆鸟巢和使用毒箭。《汉书·宣帝本纪》:“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诏曰: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

在东汉时期,曾经有吴郡包咸杖责探雀卵者的执法事迹。《汉旧仪》中载:“吴录包咸为吴郡主簿。太守黄君行春。咸留守其郡。郎君缘楼探雀卵。咸责之曰:‘春月不宜破卵升危。非子道’。杖之二十。”不仅官府制定禁猎规章,受其影响,民间也制定相关的村规民约。据《昭平县志》:“解放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般以自然村寨为单位,农民自愿议订护林公约,名曰‘禁山’。对违禁者处以罚金或酒席。现在庇江森冲这立着一块高83厘米、宽53厘米的清代道光五年(1925)的封山护林‘禁约碑’。民国期间,北陀乐群村制订了保护该村周背山水源林村规民约。该村士绅徐星余媳妇到山砍柴犯禁,被村民半路拦截。徐照章行事,杀大猪一头让全村人饮吃一顿。从此,这一带群众都能自觉遵守禁约。” 违规者受罚,护爱者得到赞扬,《淮南子·道应训》有孔门弟子保护小动物的记载。孔子的弟子季子在直父(也称单父)为官三年,“巫马期絻衣短褐,易容貌,往观化焉。见得鱼释之,巫马期问焉,日:‘凡子所为鱼者,欲得也。今得而释之,何也?’渔者对日:‘季子不欲人取小鱼也,所得者小鱼,是以释之。’巫马期归,以报孔子曰:‘季子之德至矣。’”季子不让人们取小鱼,即使捕捞到小鱼,也要放回水中,让其长大,从而被人称赞,并且与品德相称。

不是不分老幼大小的一网打尽,而是选择成年及瘦弱进行狩猎,可以有效地保存动物生存的比例,既满足人类的食物需要,又确保动物的繁殖发展,达成两者的有效统一。任何动物自有其生命周期,年幼者不断成长,壮年开始繁殖,老年则必然走向生命尽头,因此遵循动物的生长规律,就是遵循动物的生态系统,体现人的生态意识。这种意识可以比附人类,但是人类又可以超越动物,因此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尊老爱幼思想,不是形成弃老的动物意识。 FmA+Oz6F5io45lTLQXnaOGRIJx+3RwUrk1QKTCkQwC96QveWXKWu5/EpCZet2i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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