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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文化产业分类新标准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集合。在统计分类中,行业与产业在英语中都称为“industry”。对国际上的有关分类我国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目前,在我国使用“产业”一词往往更强调其经营性或经营规模。

我国现今使用“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名称,分类涉及范围既包括了公益性单位,也包括了经营性单位,其范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

截至目前,我国现代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多数行业的公益性或经营性属性可以确定,特别是经过两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来区分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则已经确定。因此,在统计上所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泛指以上所属分类所覆盖的全部单位,“文化产业”仅指经营性文化单位集合,“文化事业”仅指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集合。

我国现今对于新生的文化业态和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较为符合的生产活动已纳入分类,对于争议较大或目前尚把握不准的生产活动暂不纳入(如手机和微型家用计算机的制造),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以免削弱本分类的文化特征。

所以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自然科学研究、国民教育、餐饮、金融、修理等生产活动和宗教活动均不纳入分类。

与2004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相比,修改后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做出了详尽的解释;

二是为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对原有的类别结构和具体内容做了调整,增加了文化创意、文化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删除旅行社、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和彩票活动等;

三是由于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已经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因此本次修定不再保留三个层次的划分。

新分类用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等四个方面来替代三个层次。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ncgIcVs+D0MDeevGCLT+XWBXJN/mSNJzD8jOXHTHWIqS6sdnLFahNtkcr5d22Q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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