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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04年以前,我国对文化产业缺乏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上区别很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认识和地区间比较。由于文化产业家底不清,伴随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集成产业链、学科体系及学术框架自然会受到相当大的阻碍和明确地学术体系建立,也必然导致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不能够起到相应作用的必然结果。

参照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处长、高级统计师殷国俊统计数据表明:首先是为文化产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相应参考和可靠研究保障,进而也为在文化产业发展背景之下文化艺术管理体系的建构和现有学术框架结构的合理调整及梳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统计局利用200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单位数、从业人员数、经营和资产情况等主要指标进行了全面测算,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模和基本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是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这一次分类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同时也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进行了首次测算。

从实施情况上看,以此分类为基础的统计数据不仅可以使得我们准确了解我国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更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基础信息。

绪表1-1-1 新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类别名称和代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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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实际,我国现行的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并实施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立足于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统计的可操作性,同时分类统计也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可与其衔接。

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

第一层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用“一”“二”……“十”表示;

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在每个大类下分别用“(一)”“(二)”“(三)”……表示;

第四层共有120个小类,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直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相对应行业小类的名称和代码表示。对于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的小类,在其名称后用“*”标出。

第五层为带“*”小类下设置的延伸层。通过在类别名称前加“—”表示,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其包含的活动内容在后续表2中加以说明。 UQEFu5I7LVovFSVdmrf+GCM3AcRIqqa7f4a7yVoGTUxEFmzLzEDg/iG4srF0AX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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