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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本书以清同治五年《重修昌黎县志》为蓝本加以校注,故书名《同治重修昌黎县志校注》。

一、为便于阅读,将原志竖排版、繁体字改为横排版、简体字;如繁体字与简体字有异议者沿用繁体字;计算机字库中无简体字者亦用繁体字;无字者则造之。

二、校注对原文进行点校、注释。对艺文志铭、著述、碑志、序记、赋、诗等内容进行补录。原文与注释、补录采用不同字体和字号,以示区分。

三、原文中有错讹的,在后面的[ ]中填写订正之字;有遗漏的,在后面的( )中填写补充之字。原文中对正文内容进行解释的文字,填写在〔 〕中,以示区别。文中涉及干支年号的,在其后的( )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为缺字或不清晰之字。原文中将“己”、“已”、“巳”、“戊”、“戌”、“戎”等刻写混淆之处,直接改正。

四、旧志中多有避皇帝讳之处,校注时予以更订。如遇康熙皇帝玄烨之“玄”字,避讳则改为“元”;遇乾隆皇帝弘历之“弘”字,则改为“宏”字。校注时在避讳字后面的[ ]中注明原字。

五、旧志原无诗文作者简历介绍,校注时予以添加。作者简历无考者不作介绍;前文已有介绍,后文则省略。

六、清代昌黎县疆域与今昌黎县行政区划略有不同,今已属卢龙、乐亭等县的,校注时添加标识,以示区分。 4jQ2tPNTB5UWprVtjWrsrg+lNEkoj23gb2VWjkpToffO3XAsCvsu/bWQk6Cx6L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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