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美国宗教(史)的相关研究中,国内关于美国政教关系的研究最为突出,不论是文章数量和质量都很可观。其中包括的董小川:《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历史思考》(《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刘澎:《美国的政教关系》(《美国研究》,2001年第3期)等20余篇(详见本开题报告参考论文部分)。
笔者在《历史研究》上发表的《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历史思考》一文是国内学术界对美国政教关系问题研究比较早的一篇论文,该文认为,18世纪末期,刚刚独立的美国通过立法确定了政教分离制度。作为欧洲文明的继续和发展、欧洲文化的亚文化,美国没有实行欧洲传统的政教合一制度而实行政教分离,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事实证明,美国人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是,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并非一帆风顺,政教分离也非人们想象的政治与宗教相脱离。今天,这一制度在面临新挑战的同时,也在悄悄发生变化。文章认为,美国殖民地时代的政治体制是政教合一制度,独立后为了维护这个信仰多元化国家的完整存在,弗吉尼亚的杰斐逊和麦迪逊提出了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理论,并进行了实践。美国宪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制度。但是,欧洲的传统和殖民地长期政教合一的历史实践使某些美国人很难马上接受和适应这种制度,而宗教界某些人则更是一直持反对态度。这使得美国政教分离制度自始至终受到非难。美国似乎在从政治宗教走向宗教政治;不是要使宗教政治化,而是要使政治宗教化。
刘澎的《美国的政教关系》认为,政教关系是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宗教、政治、法律等领域内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原则是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近年来,美国政教关系的热点主要体现在公共场所的宗教表达、公立学校中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相冲突等问题上。政教关系所面临的新难题之一是如何对待新兴宗教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政教关系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是法律手段,如何运用已有的法律或设立新的相关法律,成为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各方争夺的焦点。对政教关系问题的处理,体现了美国社会的价值标准,反映了美国法制与道德,世俗与宗教既统一又矛盾,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特性。
其他论文对美国政教关系的研究和分析也基本大同小异。总体来说,这些认识基本上都是从中国人的视角来探究美国问题,一些分析是在并没有深入研究美国历史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难免有些地方显得牵强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