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现,省、县级行政界线两侧 1—5 公里范围内最易发生纠纷,而中国共有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近 48 万公里,按此计算,界线管理范围涉及超过 288 万平方公里的地区”,而行政边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是这一广泛区域的四大核心问题之一,关系 30%国土范围的社会稳定 。国内已有一些跨行政区环境纠纷通过法院得到基本解决,同时,跨省和跨县市的环境合作实践也普遍开展,并签发了数量众多的协作“决定”“协议”或“备忘录”等,深入研究和总结这些成案与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从中发掘本土区域环境法治的智慧与规律,有利于建立区域环境协作的长效机制,进而推动区域环境、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突破行政区划壁垒,从生态功能上实现区域一体化;二是环境、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决策和实施,实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和谐。
本文通过对区域环境主体间性的法律分析,探究使其规范、有序的法治途径,对推动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减少府际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区域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国中央环境法治精神和力度既被行政层级所淡化,又被行政区划所肢解;而行政边界区域居民环境意愿常受多主体任意决定。本文意在探索如何通过法治途径强化当地居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保障和能力建设,并进而提高各级政府的科学环境决策能力和府际协作能力。
目前,虽然在流域法治上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是立足区域环境本身的整体性而从更普遍意义上对跨行政区的区域环境法治的研究尚且阙如。基于区域环境问题涉及多元的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的多元利益,运用区域治理理论具体而深入探究区域生态环境法治问题的现实根源及解决途径,将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把握和法治发展路径的选择结合起来,立足对区域环境问题中的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分析,探寻多元主体沟通协作形成共识达致区域环境善治共同目标的法律机制;将自下而上以及横向沟通、协商与合作融入科层制的传统环境法治逻辑框架,并对其进行修正,这不仅是一个解决行政边界区域环境问题的实践问题,也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学术问题,它有望拓宽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视野,丰富环境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