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探索环境法的“跨界”之理
(代序)

2005 年,在重庆、贵州、湖南交界区域发生的“锰三角”污染事件备受国内外关注。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先后四次做出重要批示,原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以环监局局长为组长的调查组奔赴当地,协调三省市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了《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方案》。2014 年,“锰三角”被纳入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由国家牵头进行专项整治,基本改变了过去涉锰企业无序发展的局面,治理也取得了相当突出的成效。但是,直到 2017 年,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锰三角”区域还存在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地方政府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力度不足、锰渣场等历史遗留污染的治理缺乏有效措施、电解锰行业污染源还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等问题。事实表明,“锰三角”的环境治理任务依然繁重,环境法如何应对“跨界”污染问题,也是需要理论走深、走实的“真问题”。

肖爱随我攻读博士学位。2010 年他准备博士论文选题时,正值“锰三角”污染事件爆发后的处理阶段,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正积极推动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的三县建立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机制。他在吉首大学工作,一直关注“锰三角”问题,希望能够以“锰三角”污染事件为研究对象,寻找行政边界区域生态环境事件的法律解决方案。由于这个主题过去很少有人研究,肖爱自己虽然有兴趣,但也仅仅停留于实践观察层面,离从实践中抽象出博士论文命题并加以理性论证还有很大的距离。还记得从他选择以“锰三角”事件为切入点研究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规制问题,到形成开题报告时,我曾几次否定他的写作思路。在他完成 30000 余字的文献综述,形成了基本逻辑自洽的写作思路后,才同意他正式开题。这个过程,虽然他做得很痛苦,但我能够从他一次又一次的不懈努力中,感受到他对问题认识的深化、对博士论文写作方式的逐渐把握。我一直认为,博士论文写作应该是对学生最严格的一次学术训练,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否则,只能培养出戴着博士帽的学术无能者。

2012 年,肖爱以优秀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这是对他艰苦努力的最好回报,也是对我最大的肯定。答辩结束后,我希望他能够就答辩过程中老师们提出的问题继续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论文并争取出版。与许多学生答辩结束后立即出版论文不同,直到 2018 年年底,肖爱告诉我他的博士论文入选了“光明社科文库”,即将正式出版。这些年里,他并没有放弃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规制问题的研究,围绕这个选题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我相信他的持续研究一定会有助于博士论文的修改完善。能够入选文库本身,是对论文质量的最好说明。

研究行政边界区域的环境法规制问题,源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或者系统性与国家治理的行政区域性之间的天然张力。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明显的主体多元性、利益多层性、诉求多样性特征,剪不断、理还乱。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各行政区的“属地责任”,但在本行政区的边界地带十分容易被有意无意地忽视。由于行政区边界地带的自然环境条件复杂,客观上存在一些“三不管”“四不管”的区域,在这些地方因监管不够而更容易聚集各种污染性产业,导致行政边界区域的环境问题更为严重。类似“锰三角”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很容易转化成群体性、社会性事件。长期以来,环境法对解决这类行政边界区域环境问题规定了“协商”和“协调”方式,但对为什么要进行“协商”和“协调”以及如何进行“协商”或者“协调”,在制度上缺少明确的可操作的安排,在理论上缺乏深入的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肖爱运用新区域主义展开理论思考,结合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了权益的区域动态均衡理论,以期通过培养多元主体之间信任、开放的平等沟通与协作共识,凝练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价值目标;以实现权益的区域动态均衡为目的,厘清行政边界区域利益关系,重构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的公共权力体系,引导区域环境法治主体间平等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立法协作、执法联动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等协作机制,从而实现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的“协同法治”,最终达至“和谐法治”“良法善治”状态。他认为,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问题源于过度依赖行政权力的传统环境法治逻辑。要构建新型的“协同法治”,必须相对弱化环境行政权力,强化各级人大对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事务的决定权以及相关立法权,加强不同行政区人大沟通协调决策;同时,应优化跨行政区环境司法,将司法作为解决行政边界区域各类纠纷的最终手段,并确保其化解矛盾的最高权威性。由此,“协同法治”的初步框架为“目标判断—主体识别—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分析—立法协作—执法协作—非诉讼解纷—司法最终裁判”。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属于国家法治下的特殊的地方法治类型,多元协作是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的根本。行政边界区域环境“协同法治”只是法治的辅助性样态,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结构中,建立在行政区划和“属地责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主流和中坚。

肖爱的研究成果瑕瑜互见。近年来,环境法不断加强区域协调机制、区域联动机制的建设,然而,类似“锰三角”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表明寻找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方案依然具有现实与理论意义。但是,这部著作仅仅提出了理论分析框架,对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主体间利益关系、权力关系等一些重要问题的分析尚未达到系统和精细化的程度,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法律协作机制的建构等也还需要全面展开。希望这些有待深入的问题,能够成为肖爱继续努力的方向。期待他秉持初心,以“霸得蛮”的执着,为提出完善的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方案不懈努力!

吕忠梅
2019 年 2 月 16 日于北京 GYNwi8oZDzgPFFBmf9mjexwf7WCgKFr1wE3tPiSQlyWuqF2B6vUj9HnZMk4XTou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