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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域”及其分类

一、一般意义上的“区域”

(一)“区域”及其特性

“区域”是区域科学研究中的核心概念。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诞生于公元前 3 世纪的地理学,“区域”也一直是地理学的核心概念。地理学家一般把区域看作是地球表壳的地域单元,认为整个地球是由无数区域组成的,地球表面的各种现象与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而这种相互依赖的有机统一性体现在不同的区域内 。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区域经济学的先驱胡佛认为,要从整体性上把握区域的本质以及区域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区域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它可以按照内部的同性质或功能一体化原则划分” 。政治学认为区域是进行国家管理的特定行政单元,主要从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来看待区域的刚性约束问题,由此形成行政区域的概念。而当这种行政区划超脱了民族国家的法定疆界的时候,则引出地缘政治学的区域话题。社会学和人类学则将区域看作是具有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承载着相应的功能。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社会学的区域概念更多应是功能论的取向,而不是单纯的空间地理意义上的;一个区域内各个组成部分之间,重要的不在于地理环境或行政隶属关系是否相同,而在于整合程度的高低。国际关系学则侧重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

虽然明确定义这一概念非常困难,但是综合各学科关于“区域”概念的多维阐释,可以归纳出这一概念如下的基本特性。

1.客观性

区域是地球表面因自然禀赋、物质状况的多样差异性而形成的具体单元,并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间。然而,这些客观存在的空间又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认识和要求而划分的,是一个主观反映性的客观范畴。

2.整体性和系统自适应性

无论是自然区域、经济区域、社会区域还是行政区域,都具有整体性和系统自适应性的共同特质。区域内部各要素组合成有机的同质整体,而与区域外部或区域之间有或强或弱的质的差异性;区域内部也并非均质恒常的,而是各要素作为该区域系统的“主体”,“主动”进行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不断地“学习”和“积累经验”,适应性地改变自身的结构和作用方式,并以此形成本区域的新的整体性特质 。因而必须以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来审视和考量区域问题。

3.层次性

依不同的参照标准,区域表现出不同的层次。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专家詹姆士·米特尔曼(Mittelman)提出区域主义“三分法”,即“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 。相应地,宏观区域是指由民族国家结成的组织联合体,如“欧盟”“亚太经合组织”“东盟”“中东”等;次区域是指小范围的、被认可为一个单独经济区域的跨国界或跨境的多边经济合作,如“图们江地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澜沧江—大湄公河地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等;而微观区域层次,则多指一国内部的出口加工区或省际经济合作区,如我国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环渤海湾经济带”“经济特区”“工业开发区”等等。

4.动态演化性

基于区域的系统自适应性,区域内部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也会辐射到区域之外,同时,区域与外部世界也总是处于不断的适应性相互作用中。因此,区域总是动态演化的。“欧盟”“东盟”和“亚太经合组织”都不断发展壮大的;国内的“珠三角”区域合作也已发展到“泛珠三角”区域。而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区域,同样存在由“小长三角”到“大长三角”再到“长江流域经济带”的动态演化过程。时过境迁,自然地理区域、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的界限会日益模糊,最后演化形成新的区域,即使是刚性的行政区也会因时而演化,政府审时度势而最后将数个行政区进行撤并(如近年来城市化发展中普遍的“撤县设区”)或者划分出新的行政区域(如从将重庆市从原四川省分出独立设直辖市)。

这些基本特性在不同的“区域”中程度有差异,但从历时性看,所有“区域”概念都综合有这些特性,尤其是“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正是区域内在的整体性要求我们更多地考虑区域内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关系问题” 。“区域环境法治”中的“区域”可以理解为基于一定的具有同质性或互补性的自然资源、政治经济、风土人情、文化习俗等因素而联系在一起的地域。也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地理范畴,但是更偏重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而“跨行政区域性”是其突出的特性,随着资源环境问题压力以及资源环境在该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的演化,该“区域”大小会有差异,并可能体现出不同的层次性。

(二)“区域”的不同类型

因为区域构成的复杂性和功能性,对区域一劳永逸、统一标准的分类是非常困难的,不同学科对区域有不同的分类,区域经济学主要依据“同质性标准”和“功能性标准”两个标准对区域进行分类 。前者主要是考虑构成因素的同质性,后者主要考虑区域构成要素以及区域整体的功能及其实现,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研究的具体问题,将两个标准有机结合起来。区域科学中按区域主导因素的性质,可将区域划分为自然地理区域、经济区域、行政区域等

自然地理区域是基于地理条件、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的天然同质性的地域连续体。如长江、黄河、淮河以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或著名湖泊流域;长白山、武夷山、天山等名山;张家界、神农架、西双版纳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各地的森林、矿产资源区域,等等。自然地理区域上的各种资源如水、矿产、森林等都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或俱乐部物品,很多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特点,容易引发“搭便车”和“拥挤”消费现象。如何避免和减少这些“公用地悲剧”的发生,更好实现自然地理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是区域环境法治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经济区域主要是依据经济发展特点和经济关联度进行的区域划分,它是具有相对同质性的生产力运行的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伴随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基于经济互助和经济合作需要的各种区域形态和区域组织大量涌现。1986 年通过“七五”计划把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2005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十一·五”期间内地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 4 大板块,并可将 4个板块划分为 8 大综合经济区的具体构想,即东北、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南部沿海、黄河中游、长江中游、西南和大西北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相邻行政区间在实践中又逐渐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等省际经济区域和“小珠三角”、武汉城市群、长株潭等省内经济区域。

行政区域主要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区域,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将疆土分级分区划分而形成的地域单元,是国家行政力量的分配和组合。行政区域又称“行政区划”,通常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划分,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受国家的政治、经济、民族、历史、地理、国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可以而且应该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或变更。但是,不当或频繁地变更行政区划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阻碍经济的发展。我国主要有两种划分行政区域类型的方式:一是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把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地市级建制还没有宪法和法律支持;二是按照管理特点的差异,将我国的行政区域区分为中央直辖市区域、普通省制区域、民族自治区域和特殊行政区域四种类型。其中特殊行政区域一般又包括政治特区(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经济特区(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行政特区(如神农架林区) 。此外,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也应该属于“特殊行政区域”,但是尚未有国家法律支持。1984 年 8 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启动了我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步伐。199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发布了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出一定规制。

此外,还有“问题区域”或“边缘区域” ,这是基于问题导向而形成的区域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产业结构升级转换,产生某些地域性“结构危机”,表现出区域萧条、滞长甚或衰退的局面;二是一些经济基础很差的待开发和欠发达区域,因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制度资源等各方面的恶性循环,导致区域性长期贫穷落后。这种“问题区域”在我国还大量存在并不断显现,如东北三省区域就是因“结构危机”而产生的典型“问题区域”;因恶性循环的历史原因导致的贫困区域更为普遍,如西部地区、省际的“老少边穷”地区如湘鄂渝黔边区,都是老大难的“边缘区域”。几乎所有的“问题区域”或“边缘区域”都存在为了“后来居上”或者更进一步发展经济而忽视环境保护的情况,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和无原则地降低环境保护要求而招商引资、接受污染转嫁使得环境资源“问题区域”非常普遍。尤其在行政边界的“边缘区域”,环境问题反复发生并时常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如长三角的江浙边界水污染导致的“沉船断江拦污事件”、湘渝黔边区“锰三角”千人砸厂事件等。这些“问题区域”或“边缘区域”的产生有着各种错综复杂的背景和原因,各级政府必须突破行政划界,创新区域公共政策,建构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调动区域各利益相关者的能动性,对症下药地解决这些问题。 sf8jiAsWiCI9KeL+27Y4OOelJ9sUFQ1kSw4SPHIi9XyKIoZhZ5QnSfdSkJlzGb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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