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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含义

学者对物权的理解不过是在“支配”“享受利益”以及“排他性”三个要素上做文章。毫无疑问,“支配性”揭示了物权的基本特征,或者说首要特性,但如果考虑到物权概念作为体系宏大的物权法理论大厦的支撑地位,那么,如此简洁的界定显然不足以揭示物权的全部含义,或者说不可能完整地揭示出物权的深刻特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物权之特定性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物权的特定性至少应当在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拓展:

(一)物上支配权的“抽象性”

按照大陆法系物权法理论对物权的一般理解,物权通常来说是指某人就其实际占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承认,就物权的实际表现来看,实际性占有下的支配权的确可以说是物权的最常见的、最普通的表现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占有是物权存在的必备条件,实际上,从逻辑上看,物之实际占有者未必就是物权的享有者,相反,物权的享有者也未必就一定具有实际占有的表征,尤其就现代物权而言。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借给乙,或遗失后被乙拾得,或被乙偷盗、抢劫等,在上述诸种情况下,甲都并不丧失物权,而乙也并不因其实际占有而享有物权;即便同样在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所享有的物权也未必一样,既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者没有任何权利,只是一个事实上的占有。由此可见,物上支配权与占有物权的事实之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必然性和关联性,尤其是对那些旨在恢复对标的物的实际支配的物上请求权而言,由于此时作为权利对象的物之实体并非由权利人实际控制,因此,后者的存在尽管常常促进或支持物权的存在,但并非是判断物权的唯一标准,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作为支配权的物权,其“支配性”与具体的占有事实之间,也就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物权不必然表现为占有支持下的具体支配表明,在总体的意义上,作为物权的支配性权利是抽象的,这就是物上支配权的“抽象性”。

(二)物上支配权的“特定性”

按照前述对物权的理解,物权的首要特征在于其支配性,但如果考虑到人类对任何财产——包括诸多无形财产的追求,实际上都包含着“支配”式的意图,那么,所谓“支配性”对物权本质的揭示恐怕并不完备。传统物权法理论主要局限在物权客体的角度来阐述物权的特定性含义,而没有上升到物权的整体意义上思考特定性对揭示物权本质的意义。物权的支配性由于建立在客体特定的基础上,其支配性借助特定客体的载体表达而更加具体。物权的价值也由此与特定的物相系。在这一意义上,物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可以归结为特定性基础上的支配性。物权支配性的这种特定性表明,在非特定之物上,不成立物权性的请求权,或者说,由于种类物没有特定的必要,因而没有成为物权的价值。物权的特定性更深刻地表现在:

1.从“特定性”到“不可替代性”——物权本质更为深刻的表达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这一特定性意味着借助载体的特殊性表达了主体的某种特殊偏好,或者说,物权主体的支配意志特殊化了。物权的特定化支配不只是奠定了物权与其他权利、此物权与彼物权之间的界分依据,并且,这一特定性决定了物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所谓不可替代性是指,由于主体的支配性意志指向了有体物,而有体物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往往具有某种特殊属性,这种源于客体的特殊性使得物权的价值不再停留于一个单纯数量意义上的价值追求层面,而是具有某种不可取代的意义。在经济学意义上,当物的使用价值有不可替代性、不可选择性时,该物就具有了垄断弹性价值。而在法律意义上,物的不可替代性则在更深的层面上揭示了物权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正是物权的这种不可替代性,在最终意义上决定了某些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的重要性和实际价值。

2.物权不可替代性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对不可替代的特定利益的排他性支配,尽管这揭示了物权的本质属性,但对这种不可替代性,仍然应当辩证地理解。首先,物权的不可替代性具有相对性。一方面,在商品经济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商品都是有价值可以衡量的,而价值衡量本身就是撇去那些任性因素,只以商品所隐含的具有同质性的、无差别的劳动作为评判的依据。这决定了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商品是具有相当的可替代性的。另一方面,即使对那些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一般商品的物而言,例如一件纯粹的纪念品或者一个蕴含某种特定纪念价值的商品,如果其遭到不可恢复性的侵犯,法律仍然必须衡量一个价值进行补偿,尽管在这里,补偿既非万能,也非旨在说明一种交易关系,但价值补偿的基本原理仍然多少包含了一种物之价值的可衡量性。其次,物权的不可替代性又具有绝对性。这种绝对性更多地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正是物的使用价值,将一个物与其他的物区分开了。物权的不可替代性要求我们必须从物权的这一特性出发,去理解一个物权对于权利主体的意义和价值。否则,如果仅从交换价值的意义出发,那么,任何物权都变成了一个价值载体——物不再是物,而成了“一定数量货币的化身”,这显然违背了人与物之间的基本关系。

3.物权不可替代性的程度化理论及其对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

物权以不可替代性为其根本属性,这种根本属性要求我们更多地从绝对性的意义上去理解物权的不可替代性,但客观而言,物权的客体种类繁多,而不同类型物的不可替代性是有一定差异的。这些差异使得物权的不可替代性呈现出一个阶梯式层次。详言之,有些物表现出较强的不可替代的物权属性,而有些物的不可替代的物权属性则要弱些。这种级差区别可以大致按照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来划分。 fFn12hvVvBBkMLmRPZk5L2fnwMq0qvv2fcFpQ5sh+qKsCQNLpNswqCGOhJD0vZ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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