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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作为民法体系中的支柱性组成部分,物权变动制度以其复杂的制度设计、宏大的历史叙事和激烈学术争辩而形成了民法世界的奇特景观。1978 年恢复民法以来,随着民事立法的逐步推进,物权变动问题作为立法无法绕过的话题,在中国当下的民法理论界引发了空前热烈的学术大讨论,40 年来,其热度始终不减,这一主题始终延续保持着旺盛的学术产出,占据着民法的话题热点。40 年来围绕物权变动的学术研究,重建并续接了民法基本理论恢复、立法需求背景下物权变动理论与罗马法、民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以及瑞士等欧洲其他国家物权变动理论之间的学脉关联,并与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乃至部分普通法进行了一定的比较性研究。

总而言之,这些研究不仅构建了我国当代物权变动制度深厚的理论基础,也成为中国民法史上有关物权变动理论研究难以逾越的桥梁。任何一个后来者,面对这样一个已经十分“传统”且文献浩瀚的选题,必须具备充分的勇气。甚至当物权变动抽象的理论内涵、精密的制度结构、丰富的学术史话所带来的学术兴奋持续多年并多少显示出一些学术上的“疲倦”时,有学者不禁发出“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不该说的也已经说了”的感叹。但深刻反思当代物权变动理论研究却仍然难以宽释诸多根本性的疑问:

其一,研究重心的不均衡性。受法系传统影响,当下研究仍主要局限在“形式主义”范畴,其核心表现为纠缠于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争——其核心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而在真正对立的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模式之间却尚未形成充分交流,在有关物权变动理论的研究文献中,直接涉及对抗主义模式基本原理主题的文献仅 10 篇(0. 0025%),如果考虑到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模式除了在物权行为这一“抽象解释论层面”所具有的差异之外,本质上仍以“共性”为主,都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阵营,那么,这一研究进路所显示的突出的重心失衡至少从侧面表明,我国当下的物权变动理论研究可能更多地局限于(甚至可能是重述了)大陆法系已有的形式主义立场,而主流探讨中形式主义的强势和对抗主义的未及展开意味着,我们甚至还没有机会对强大的形式主义模式进行哪怕是初步的“反思”性评价,在这一意义上,断言形式主义模式作为一种“成熟”的模式必定代表了我国未来立法发展的方向无疑言之尚早。

其二,面向普通法的研究相对薄弱。与前述研究比例失衡相关,在面向域外的比较性研究中,也仍以德日为主,真正面向以对抗主义模式为主流的法国法尤其是英美法的研究虽有面世(马新彦 2004;徐炳2006;陈永强 2008;秦伟 2008 等),但较之德日流派的宏大历史叙事,仍显得过于单薄且既难以胜任对对抗主义模式本身的理论补充,更勿言及对形式主义理论的对话或纠正。

其三,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对立性差异及其根源认识不足。基于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对立模式立场的巨大反向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二者在价值导向和效率安排上的迥异不同,可以逻辑地推断出其中必有一种模式与市场价值导向具有较高的吻合性,而另一种模式则必定与之相反,对物权的市场流通秩序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和制度成本。同时,这种既具有较高负面成本、却又能长久盛行的模式,其核心支撑依据必然不是纯粹经济维度的,而必定是经济以外的其他重要因素为支撑的。那么,这种能逆私法制度赖以支撑的经济因素而长期持续发生更大的制度牵引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么?显然,对于这一根本性问题,现有研究没有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到中国问题上,同样基于交易安全保护之核心价值,我国《物权法》却同时采纳了对抗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模式,这种交错立法格局不仅导致了价值依托层面的逻辑断裂,也折射出当下物权变动制度建构中突出的“政策性”导向——即视政策之需要而配置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不是根据经济秩序内在的价值规律导向进行物权变动模式配置。

其四,缺乏系统深刻的哲学方法运用。当下研究对物权变动制度中的“国家干预”虽有涉及(郭明瑞 2005;陈历幸 2003),但还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以形式主义为基调的研究进路还存在着显著的“政策迎合”性倾向,缺乏将物权变动置于“从管制到自治”的政治哲学维度下的考量,尚未建立起“物权变动制度演进”与“政府管理模式变迁”之间的关联性研究体系。对形式主义模式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造成的影响及其在当代的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等皆缺乏清晰的回应。在这一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理论研究的过度重述化、重复化和技术化导致其既不能向民法学研究输出哲学和方法论层面的贡献,也无法从当代相对薄弱的民法哲学研究中汲取营养,从而导致研究的僵化与匮乏,也制约了当代民法哲学研究的深化。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如何将物权变动这一传统理论话题的研究推向深入,以期不仅能妥善解决物权变动制度自身之问题,更能在这一基础性制度研究与民法哲学之间形成呼应,为我国私法理论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成为我国民法典背景下绕不过去的话题。本研究成果拟以货币规则为参照系,建立“交易安全”与“流通频率”之间的定量分析模型,替代模糊意义上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为物权变动模式的纠偏提供了具有客观参照意义的制度坐标,其次提出物权观念“从绝对到相对”及物权变动模式“从形式主义到对抗主义”的基本演进规律。以此为基础,剖析我国当代物权变动制度“形式主义化”的内在根本成因——政策视野下的“国家干预”以及物权变动政策的变迁路径和改革方向:从“政策管制”“政策干预”到“政策引导”。 mcc/896Ck/h5dKl6CbRF3GeXd8p5uOfPapcnnUNT4DRTCYeS0S32WoD/eRJ990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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