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民法诞生于改革开放的背景之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提供了特有的制度生态背景。作为民法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物权法以其固有性、地域性、本土性和强行性表现出其与众不同的特色。进入“物权法定”铁律笼罩下的物权法城堡,穿行在刻满德式符号的街巷,我们很容易迷失在“公示公信”“物债二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规则丛林中,似乎忘记了民法最初的“意思自治”原旨,而习惯于刚性十足的制度架构。
在物权法定、棱角分明的制度结构中,物权变动制度构成了物权法最核心的架构,也刻画着物权法最为突出的性格特征。作为与计划经济理念颇为投缘的制度设计,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制度依赖着经济体制的惯性支撑和德国古典物权法理的理论给养,在当代民法体系中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即便在当代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生态演变背景下,物权变动制度的演进也谈不上同步,而是缓慢地尾随着改革的步伐。至 2007 年《物权法》,物权变动制度配置首次出现了形式主义与对抗主义交错并行的分裂格局,但无论在制度比重还是基本理念导向上,形式主义都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对抗主义则以相对低沉和边缘的姿态徘徊在主流视野之外。
《物权法》颁行十年来,物权变动模式理论探讨和制度演化进入相对稳定的瓶颈期,对抗主义范围未及扩张,其宏观理念和微观规则技术亦未有显著进化。于此情势下,民法典物权编立法过程中,不动产统一采要件主义、动产统一采对抗主义成为一种较为均衡的共识,由此也导致了物权变动“二元”结构的进一步深化。实际上,即便在不动产内部,规则的统一也并非“铁板一块”——用益物权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存在大量要件主义之外的规则族体,这表明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的分化具有更微观的渗透性。然而,这种“分裂交错式”立法带有显著的硬伤——同为物权,何以分享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显然,既有理论和立法对这一根本性问题缺乏有责任的回应——尽管物权法第 106 条已经潜意识地将“善意规则”的适用统一覆盖了不动产和动产。
考虑到我国物权法长期厚植于德国形式主义的传统,以及对当下物权法理对于对抗主义原理、公示的多元性、物权效力的层次性、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内在关联等基本问题尚存有显著的分歧,以及在更深的层面当代物权变动制度对“形式主义化”内在根本成因——政策视野下的“国家干预”反思的缺位,可以预见,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完善还有一段很长的路需要走。理论变革的迟缓投放到如火如荼的民法典编纂背景中就呈现出难以避免的紧张——民法典编纂已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议程,但物权变动理论研究却并未做好准备。
而细思整个民法,没有做好准备的,或许非仅止于此。我国当代民法的繁荣的背后,无论在民法哲学层面还是微观制度建构层面,都存在诸多类似的问题——对德国法传统的反省不足以及对英美法经验汲纳的有限,诚如徐显明先生所言,(对于民法典)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未研究透,还有一些仓促,如果时间更长一些,可能会精雕细琢,在制度创新上更有中国贡献。
真诚地期待民法典编纂能沉下心来,以更宽容的姿态,更从容的脚步,迎接更美好的未来。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