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物权的形式性要素是其意志性要素的客观载体,从这一意义上说,物权的主观性要素越保守,客观形式要素就越单一;物权的主观性要素越开放,客观形式要素就越复杂多样。以这种物权形式的简单与复杂为标准,对应的物权观念就可以划分为简约和复杂两种模型。以下就针对这两种模型进行简要分析。
1.简约型物权的含义与特征——简约型物权观的静态化解读
简约型物权是一种高度简化版的物权形态。在简约型物权观念中,从外在的形式到内在的意志,制度的简约性都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基于这一属性,我们可以粗线条地勾勒出古典物权的基本特征:
(1)物权意志的单一性
简约型物权的支配意志仅表现为一种,即以追求所有为目的的物上意志。简约型物权的这种意志支配上的单一性作为此类物权的根本特征和首要因素决定了该物权在形式以及类型上都必然相对简单。从权利类型上看,单一意志下的简约型物权仅有所有权这一种权利形态。
(2)物权形式的单一性
简约型物权的这种支配意志类型上的简单化,客观上也决定了其对意志的客观载体的要求也相对简单。因此,简约型的物权只有一种形式载体作为物上意志的依托。从客观可能性上看,这里的形式只可能是现实意义上的占有,这同时意味着,物上意志以现实的占有为其唯一的——既是最低的,同时也是最高的客观表达方式。
(3)物权效力的单调性与绝对性
物权的效力取决于物上意志的公示程度。在简约型物权下,由于其公示方式只有一种,这就决定了简约型物权的效力必然是单调的——或者是存在排他效力,或者是根本不存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中间样态。在对物的事实管领与控制——即现实“占有”构成了物上支配意志表达的唯一方式和外在化的唯一途径的条件下,“行为支配(占有)之所在,必定为意志支配之所在” 。与此相适应,物权的效力也呈现出“棱角分明”的绝对性——即物权一旦有排他的效力,就意味着能够排斥所有的人。
(4)物上意志和占有之间的一体性与形式性
尽管从微观视角来看,在分析便利的意义上,一项完整的物权可以解构为意志性和形式性两个要素,但仅从逻辑上即可看出,古典物权的两个要素之间实际上具有不可分性。换言之,物上意志不可能脱离占有而独立存在。因此,对简约物权来说,占有之存在即为物权意志之存在,反之,物权意志之存在必然表现为占有。这一规则可以浓缩为“占有即为所有,所有即为占有”。由于外观形式成为物权判断的简洁标准,因此,从这一规则出发,简约型物权也可以称为形式物权。
(5)物权存在的两极性
简约化的物权虽然结构简单,但其存在却并非某一特定化历史时期的产物。本文随后的考察将表明,基于完全不同的社会原因,简约型物权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理念表现出来:一是静态保守性特征下的简约物权,一是动态开放型的简约物权。也就是说,简约型物权表现为在动静表现和保守开放状态上截然相反的两种形态。
2.复杂型物权的含义与特征
复杂型物权是一种在物上意志和外在形式上都相对复杂的物权形态。相对于简约型物权,复杂型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上意志的多样性、复杂性
物上意志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表现在物权存在状态的复杂化——如标的物的遗失以及通常所说的所有权的观念化等等,一方面表现在物权类型的多样化——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等等。这样,与简约物权的类型单一化不同,该类物权形成了一个相对复杂的权利体系。
(2)意志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开放性
正如前文在物权结构中指出的,主观的物上意志是不可能脱离外在表象的支持而独立存在的,复杂物权观下的多样化物上意志形态,同样需要相应的外在表象的支持才能获得独立存在。正如康德所称,复杂物权的意义是,“我不能把一个有形体的物或一个在空间的对象称为是‘我的’,除非我能够断言,我在另一种意义上真正的占有它,虽然我并没有在物质上占有它”。对于物上意志表象的多样性,黑格尔也指出:
给物以定形,随着对象的质的本性以及各种不同的主观目的而无限地不同……这种定形在经验上可以有种种不同的形态。
从感性方面说,身体把握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因为我是直接体现在这占有中,从而我的意志也同样可被认识到。但是一般来说,这种占有方式仅仅是主观的、暂时的,而且从对象的范围说来,以及由于对象的质的本性之故,都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我能把某物跟我用其他方法所取得而已属于我的东西联系起来,或者某物偶然地加入这种联系,这多少可使这种占有方式扩大范围;至于利用其他中介作用也可以达到同样结果。
物的占有有时是直接的身体把握,有时是给物以定形,有时是单纯的标志。
这种占有无论从对象的范围和它的意义来说,都是极不明确的。他种占有方式虽然多少带有标志本身的作用,但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
占有的这些方式包含着由单一性的规定到普遍性的规定的进展。身体把握只能行于单一物,反之,标志是借观念而占有。在后一种情况,我用观念来对待物,并且认为全部是我的,而不仅仅以我身体所能占有的部分为限。
显然,无论是康德的“非物质性占有”还是黑格尔的“观念性占有”,都是指现实占有之外的、物上意志藉以表达的一切外在载体和客观表象。例如,在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由于设立物权的合同中表达的合意是用益性的,因此,所有人的支配标的物的“所有性”的物上意志并未丧失,这是所有人仍然能够保有其所有权的正当性基础。以上分析表明,在复杂物权观下,占有并非物权的唯一表象,物上意志的类型有多少种表现形态,就会有多少与之对应的外观形式。由此,主客观相一致这一物权构造的最基本的原则就在物上意志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中实现了和谐与统一。
(3)物权效力的层次性
前已指出,按照物权的基本原理,物上意志通过表象的公示而获得排斥他人的效力。在简约模式下,由于公示方式仅限于占有,因此,简约物权的效力相应地就具有绝对性特征,然而在复杂物权观下,情形则有所不同,由于复杂物权观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公示方式的多样化,而不同的公示方式又天然地具有不同的公示强度,这样,从公示即“通过让他人知道而获得排斥他人的效力”这一基本的物权原则出发,多样化的公示方式下的物权效力也必然是多层次性的,由此即产生了强势公示表象——占有支持下的绝对物权和其他弱势表象支持下的相对物权的区分。这样,与简约型物权不同,复杂物权认为,物权从效力层次上可以分为对一个人的物权、对数个人的物权以及对一切人的物权。在这里,简约物权观下的“物权必定具有绝对效力”的思想得到了矫正。复杂物权观认为,物权的本质并非取决于其效力范围——即其所排斥的他人的数量,而取决于其效力的质的规定——即物上变动意志是否具有排他的效力。物上支配意志在其公示范围内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这就具备了物权的全部条件。在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的权利体系中,物权的本质统一于物上意志的排他效力,而非统一于排他范围的无限性或绝对性,换言之,相对物权观实际上秉持着这样的理念,即物权排他效力的范围仅仅是对物权效力范围的量的表征,而非质的判断。
1.简约型物权变动模式的模式特征
简约型物权变动模式的特征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简洁性
在简约型物权中,物权变动以现实意义上的交付为中心,不交付物权绝对不发生变动,一旦交付物权即可发生变动。由此,交付成为判断物权变动的一个极为便利的外观性因素,从而使得简约型物权的物权变动表现出了强烈的简洁性。
(2)保守性
由于简约性物权的物权变动意志只能表现在现实交付中,这就决定了简洁型物权的物权变动即不可能提前于交付,也不可能滞后于交付,从而在现实交付的束缚下表现出相对的意志保守性。
(3)有因性
尽管简约型物权以交付为物权变动中心,但由于这里的交付实际上属于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物权变动行为,而不是纯粹的公示形式。因此,如果我们把物权变动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那么,简约型的物权变动模式仍然属于有因的物权变动模式。
2.公示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模式特征
(1)物权变动的自由性
在复杂型物权的物权变动中,由于复杂型物权本身的意志表现就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属性,相应地,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变动中的物权的自由属性同样得到了较好的表达。
(2)物权变动的渐进性
如上所述,复杂型物权的变动模式不是像简约型物权那样表现为一个瞬时性过程,而是表现为一个由小到大,排他范围由弱渐强的级次化过程。
(3)物权变动中意志性要素的主导性
在复杂型物权变动过程中,物权变动可以分为意志性要素的变动和形式性要素的变动两条线索,物权合意决定着物权是否变动以及变动的过程、速度、方向等。而形式性要素的变动则决定公示的范围及其性质。从意志性要素和形式性要素所起的作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物权是否变动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当事人的变动意志,物权即使发生外观上的变动,也不发生根本意思上的变动。同时,物权变动合意的主导性还表现在占有改定、所有权保留、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诸多方面。
(4)物权变动的有因性
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基于意志性要素的引导性作用,如果我们将当事人的意志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那么,基于物权变动的意志性原因在物权变动过程中的作用,使得复杂型物权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就可以成为有因的物权变动模式。
(5)物权变动制度的逻辑统一性
在上述物权变动制度体系中,物权表象的多样性、物权效力的层次性、物权种类的多样性、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物上意志的主导性、有因性,以及公示公信、善意取得等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