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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模式理论的抽象透视
——逻辑和历史视野下的双重解读

毋庸置疑,大陆法系尤其德国法系的物权变动理论历经数百年的研究积累,其成果史料已可谓汗牛充栋,浩如烟海。考察此一问题以往的研究进路可以发现,学者们多先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基本的“类型化”考察,进而表明立场,最后针对对立方观点进行批判。笔者认为,尽管法律科学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难以绝对地越过相关历史的考察,但对于历史史料的过分纠缠或倚重——尤其在德国法系的高度抽象理论体系下——也常常使得相关的研究迷失在既有理论盘根错节的原始丛林中。

毫无疑问,物权变动作为民法上的一个既富于理论又具有高度实践价值的话题,必定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空场景之下,从而表现出相当程度上的地域性和固有性特征,尤其是登记(在某些国家还有公证)制度作为物权的公示方式被各国普遍接受以来,基于各国在文化传统、政治模式、行政体制、民族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登记和公证制度在各国的不同表现形态,而登记和公证制度的差别反过来又导致了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从而使得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差异。

但同时不能否认的是,物权变动模式作为对物权交易规则的基本表达,既根植于具有共通属性的市场交易需求,又决定着市场交易的绩效。在这一意义上,不能不看到,传统的过分关注某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特殊历史路径的研究进路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现实中这种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正当性评价,同时淡化了对模式共通属性的应有重视。

笔者认为,不同国家在物权变动模式上的特定选择或许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而无法断然改变已经选择的模式道路,但这并不能否认如下努力的意义:即在共通性的意义上,寻找物权变动模式及其逻辑意义上的历史演进应有进路,从而得出一个客观的参照系,用以检视某种现实物权变动模式的制度偏离系数,继而寻求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法。恰恰相反,这种前所未有的研究路径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当下过分充斥了“主观化”色彩的物权变动研究回归到更为客观的道路上,从而使不同的模式评价获得更为客观和准确的认识。

如上所述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历史意义上的应然一致性,笔者称之为物权变动的共通性理论,这一原理使我们摆脱已有理论的“考古式”研究,从而使在纯粹意义上探索物权变动的理性规则和科学发展规律成为可能。因而,本文试图采用这样的研究进路,在特定历史时空环境下对理性意义上的物权变动模式规则体系进行抽象意义上的应然化逻辑历史分析,从而为实然模式的评价提供一个更为客观的坐标系和参照平台。 vdoI0pyOLByE8BkLtUj0lpVk+pBvMeZvciXD1o7ec0VfOtbNsmGfERS+dbvF5X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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