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制之所以是一个系统,是因为译制的生产和传播是有组织的活动,既要遵循专门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又要受特定的语言转译、声音创作、社会期待等因素的制约;译制之所以是一种文化,是因为译制片的传播不仅产生娱乐消遣的效果,而且发挥精神文化的功能。遗憾的是,人们一般只注意译制片的消遣性,却往往忽视了其文化价值及其应有的严肃性。比如,社会上流传的一些外国影视作品的中文字幕非常粗糙,其中硬译、漏译、错译的情况俯拾皆是。我们首先应该明确译制的文化主体。
前文已经讨论过,译制片的概念是发展的,最早只代表电影,后来包括了电视,再后来还涉及网络、DVD等,其中的主要共通性就是语言的转换。由于影视作品的语言经过艺术加工,是作品的审美组成部分,所以译制的过程不是简单的语言转换,而是艺术化的转换,转换的结果必须保留原有的艺术性,也就是说,不管是字幕还是配音,译制的语言必须跟人物的动作表情吻合并且跟人物性格吻合,否则会破坏原作艺术的完整性,译制活动是一种艺术创作行为。
译制行为的特征是系统性,因为完成一部译制片需要多个环节的统一,而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艺术家的活动。翻译视之为一种有特殊要求的文学翻译形态,导演视之为有特殊组织规律的艺术表演形式,演员则把配音看作是一门用声音进行表演的永恒艺术。可以说,一个译制班底就是一个创作集体,一部译制作品是整个集体的创造性的劳动结晶。译制艺术的理念也早已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译制片能够成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消遣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它所带来的“异域风情”。然而,“异域风情”是译制作品的魅力,却不是“译制”本身的价值。译制工作不是原创,而是对已有的作品进行二度加工,所以是再创。作为译制的对象,引进的原材料需要经过适当的转译才能符合“国情”(对于输出也是一样)。这里既有技术的需要(比如录音技术),也有政策需要(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还有如何转译的艺术要求(比如译制脚本翻译的原则)。可以说,译制的基本矛盾就是既要尊重异域文化的差异性,又要适应本民族的欣赏习惯,更要考虑到国家的文化安全。或者说译制的品质就在于既要还原原作所具有的“异域风情”,同时又要使之符合我国的“国情”并满足技术的、艺术的张力和政策要求。
译制的价值仅就一部作品而言主要体现在译制的各个环节之中,体现在译制工作者的辛勤劳动中。我国的译制片有着优良的传统。在过去的 70 年里,我国的译制业沿着有中国特色道路摸索前行,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打造自己的品质,不断完善自己的理念,执着地培育了一个成熟的译制市场,形成了一个由专业机构、专职人员、专业团体(包括专门的网站,比如中国配音网、中国影视译制网)、大学教育专业课程(比如中国传媒大学的译制课程)、发行销售网络,以及一大批支持热爱译制片的影迷所共同组成的有机的译制传播生态系统——这是一个有独立品味、独立思想、独立话语规则的知识结构和文化体系,一个有共同兴趣爱好、共同群体身份、共同价值取向的译制文化圈。
图 1 我国影视文化系统的三个子系统
正是这个文化群体的创造性实践和思想观念的传播,加上所有“译迷”们的支持以及批评家们的鞭笞,使译制成为一门专业技术、一种职业,成为美的追求、艺术的创作,成为影视文化的建设工程。也正是这种创造给译制片带来了独特的文化消费价值。
正如译制的概念具有宽泛性那样,译制文化也是宽泛的、多样的。因为译制片所涉及的对象不只是某一类作品,也不只是来自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内容,而是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各样的影视作品。也就是说,译制系统所包括的是相对于本土影视文化的所有外来的影视文化系统。 那么,这个外来的系统对于我国的影视文化建设来说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我们不妨先从电视的节目系统分析。
按照胡智峰教授的观点,我国的电视节目文化系统可以大致分为三大体系,即“本土化”体系、引进体系和对外输出体系。如果把电视的概念扩展到影视的范畴,那么,我国的影视文化也可分为“本土化”体系、引进体系和外对输出体系。正如胡智峰教授所说,“中国本土电视节目系统、中国对外电视节目形态、中国引进电视节目系统三个部分鼎足而立,构成了中国电视文化的完整形象。这三个部分相互依托、相互推动、相互补充,各具特色。”由此看出,译制文化首先代表的是引进系统、输出系统(对外译制)与本土系统(民族语译制),这三个系统是我国影视文化中不可缺少的。
正如译制系统是整个影视文化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那样,译制系统中的每个成员也是整个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个成员互相依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体现译制的主体性,共同创造译制文化的传播价值。
就拿翻译来说。翻译的主体性不是绝对自由的,而是多方要求的结果。首先要忠于原著,这就是翻译家严复所说的“信”;其次要满足读者的口味,做到通顺可读,也就是严复所说的“达”;最后还要重塑原作的格调、品味,也就是“雅”。译者从原著那里读解意义,然后进行二度编码,也就是用新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就是再创造。
图 2 我国的译制系统
译者不是完全独立的,就是说,译者主体性不完全是单打一的行为,而是在传播的线性流程上表现为两度协商,即译者与原文本一方的协商,以及译者通过译文与译文读者一方的协商;从作用于文本客体的不同主体间的互动上表现为三方会谈,即译者、原文本作者与译文读者之间的三方对话,体现出传播过程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的主体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