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老龄化的出现比我国早了至少半个世纪,他们对“医养健康”的探索主要体现在“整合照料”(Integrated Care for Elders)、“长期照护”(Long Term Care,简称LTC)。整合照料的概念是一个多元化的概念,涉及不同学科和专业视角。20世纪9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 WHO)率先提出整合照料,即引入、提供、管理和组织各种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如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健康促进。 而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照护定义为:由专业人员(卫生服务人员与社会服务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亲属、友人或受雇人员)组成照护活动的体系,以确保一些自我照护能力不完整的人能持续得到其喜欢的生活方式以及较高的生活品质,最大限度地获得独立、自主、共同参与、个人满足及尊严。
由于历史发展进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国外发达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其也较早建立起了长期照护制度,并提出“整合照料”的政策理念,尽可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全面而持续的服务。
完善的政策、法律是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撑。多数发达国家对老年人的养老和健康等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德国是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险的国家,1938年就颁布了《护理法》。 面对老龄化不断加剧的局面,日本在1965年出台了《社会福利法》,并建立了专门长期供养老人的社会福利机构。1997年,日本将在本国超过40岁的人(包括本土生活的外国人)都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内。 2000年,日本正式实施《护理保险法》,开始了介护保护法,采取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并列政策,个人与保险机构共同承担费用。 为了解决老龄化问题给国家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1935年开始,美国首先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主要是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后来又相继制定、颁布了《美国老年人法》和《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之后,美国政府设立了管理老龄问题的机构,包括老人问题管理署、政府老龄问题顾问委员会等。 美国除了有相关的联邦政府的法律、政策外,各州还可根据自己的老年人情况制定政策。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使得老年人在医疗保健、医疗保险等方面得到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一)美国
美国采用的养老模式,典型的为老年人全包服务项目(Program of All 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 PACE)和老年人居家养老( Home and Community—Based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HCBS), 其中,以PACE模式最为著名。 PACE模式提供初级保健、诊疗、护理、日常照料等在内的连续性服务,整合了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的财务资源。其是美国政府为老年人(主要针对55岁以上的社区老人)提供全面的医疗照顾,尤其是为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顾的一个创新项目,在美国长期照料体系中最为实用,适合失能程度较为严重、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 PACE的主要特点是由跨学科团队(interdisciplinary team,IDT)通过成人日间保健中心以及入户和转诊,提供综合性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其中,作为PACE模式的心脏和灵魂, IDT提供了包括初级保健医生、护士、老年医学专家、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营养师、 PACE中心的主管、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分配资源,协调所有服务,并评估参与者的健康产出结果。此外,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撑,实时更新参与者的身体状况及护理计划进程,也是PACE模式成功的另一重要因素。
(二)日本
日本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开展医养健康,大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少部分由老年人承担。日本主张居家式的家庭养老服务,主要养老模式包括日间照顾中心、养老院、老年福利中心和老年公寓,每一种模式都针对不同人群,分别为需要进行日常生活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为福利中心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体检和家庭指导等服务以及为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其主要特点是能够根据老年人的不同身体状况、需求和经济负担状况划分护理分级。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养老模式主要是居住式和居家式照护服务。居住式照护主要是针对无法单独在家生活的老人,他们居住在养老院、老年公寓或康复中心,而这些地方的入住老人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评估;居家照护服务提供对老年人进行照护的各种项目,包括各种与居家延伸有关的护理与社区照护。澳大利亚政府还建立了老年照护评估组,通过评估组的评估可以对老人的心理与生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同时还能协助老年人完成照护类型的选择。另外,澳大利亚重视和鼓励家庭养老,国家对承担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经济补贴,建立了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休假制度;实行家庭医生制度,法律对医生的探望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有明确规定。 澳大利亚养老服务的主要特点是机构在竞争中自我完善与提高服务质量,形成良好的社会竞争机制,降低了政府支出。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养老服务所需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保险、政府财政拨款,极少部分是个人缴纳。发达国家多将医疗与养老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或护理保险体系,且建立政府和个人共付的筹资模式,强调养老的可支付性、可持续性及公平性。
美国养老资金主要源于医疗保险,其他部分源于个人储蓄、社会捐助和机构救助。并由资源中心在各州设立照护管理组织(Car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CMO),负责管理照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及长期照护服务,包括家庭照护、社区合居设施和机构照护等,提供不同的服务供参加者选择。
日本的长期介护险费用由使用者自己承担10%,其余部分由公费和保险费各负担50%。40岁及以上、65岁以下的被保险者,保险费为收入的1.13%,其中又由雇用者负担50%;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根据个人收入缴纳不同数额的保险费。
澳大利亚的养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雇主缴纳的职业养老金和自愿性的养老储蓄。其中,又以前两种为主。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覆盖澳大利亚全体公民及在澳大利亚居住十年以上的外籍人口,其资金源于政府财政预算,个人无须为此缴纳保费;雇主缴纳的职业养老金,属于强制性制度,其覆盖年龄在18岁以上收入高于特定数额的所有雇员,缴费金额不得低于雇员工资的9%(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12%);自愿性的养老储蓄,是前两种制度的有益补充,它包括了个人银行存款、家庭住宅投资、购买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等,或职业养老金中雇员自愿缴费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