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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所有制与人的自由本质的实现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资本的自由,而没有劳动的自由,也就是说没有工人劳动的自由,劳动的自由只有消极意义的被出卖或者被交换的自由,从而使工人的劳动成为生产条件存在于资本之中,也就是说劳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成了“生产条件”(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财产讲的就是人与生产条件的关系。工人的劳动成了资本的生产条件,所以资本成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主体,而劳动则成了一种客体,不是劳动在使用生产工具,而是生产工具使用了劳动。

在工场手工业中,劳动从属于作为生产主体的资本还只是形式上的从属,也就是说只是从生产关系上来看是这样。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从劳动的物质过程来看,作为资本的生产工具还是被具有一定的技术特性的劳动所使用。但是在机器大工业中,从作为生产力的物质劳动过程来看,则是作为资本的机器在使用劳动了,劳动表现为一种简单的、抽象的、无个性的简单劳动。因此,作为人的主体性本质的劳动就表现为一种简单的、抽象的劳动。

那么人如何使自己的作为劳动的主体性本质丰富起来呢?那就是要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说,在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那么“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

就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人的本质来讲,这种私有财产的狭隘性就是人的本质的狭隘性,因为他们是在有局限性的生产工具中实现的人的本质,那么个人所有制只能是建立在对普遍生产力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可做说明。他说:

“这种占有首先受所要占有的对象的制约,即受发展成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存在的生产力的制约。”其次,“这种占有受进行占有的人的制约。”最后,“占有还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用的方式的制约。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实现……这种联合又只能是普遍性的。”

我们看到,马克思的说明还是比较抽象的。共产主义生产力的表现形态是什么,普遍交往的表现形态是什么?我们以马克思所在的工业化时代为例,以分工作为生产力的表现形式,以交换或者作为外化的私有财产的交换价值作为交往的普遍形式来进行理解(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就是所有制发展的不同阶段,一个从生产的过程来讲,一个从生产的结果来讲)。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于生产力的占有只能采用工厂分工的生产方式,而要消除分工生产的商品的片面性只有通过货币这种普遍的作为人的异化本质的私有财产来实现。我们要消灭资本主义的异化的普遍交往方式,就必须建立自由人之间的普遍的交往方式,也就是说,必须要消灭作为人的普遍性外化本质的交换价值。而如何消灭分工,在当时的生产方式下也没有现实的经验形式可利用,以至于马克思只能说共产主义只有全世界一起发生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

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从价值内容的角度论述了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方式。在此我们就不再赘述。 OvGDm3Y7VKJJfxzpQ/vGoofx65YAZ56HWQjo8EUKkaODJYLiBBRG+Si0puXq6q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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