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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相对性平等

古希腊文明和基督教文明是西方现代文明的两大源泉。这两种文明其实不是截然无内在关联的。至少在平等观上,经历了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等级平等观,到斯多葛派的自然主义平等观,最后过渡到中世纪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虽然根据不同的理论依据得出了不同形式的平等观,但三者总体上都受制于社会等级之下的相对性平等原则,都是基于将人性认定为某种自然属性,并且这种自然属性是由非世俗化的灵魂或神性所承担。

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特别是在苏格拉底死后,希腊雅典城邦民主不断堕落。因此,当时哲学家的核心话题无疑是围绕着如何建设一个美好而又正义的城邦而展开。然而,柏拉图的《理想国》最终无论是从政治、经济还是社会角度上看都不是要实现人人平等,而是要求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天性做好自己本分的事。换言之,其实柏拉图的《理想国》所阐述的正义是与平等没有关系的。因此,波普尔 认为柏拉图在《理想国》试图是建立一种极权主义道德理论而逃避讨论平等问题,这种观点某种程度上是对的。但从柏拉图所谓“各司其职”正义国家设计的侧面来看似乎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分工的平等观,即根据人们相同的天性分配相同的社会任务。因此,就有金银铜铁的天性对应统治者、辅助者、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这种观点后来直接反映在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比例平等”之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是德性之首,它的含义就是守法与平等。而所谓的平等,在其看来有两种,即比例平等和数量平等。前者是在公共领域的分配平等,是“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 。意味着两个不同等级身份的人其相应得到的事物也是不同,用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话说就是“基于某种配得”。而后者是在私人交易领域的矫正平等,其中间者类似于法官。其实这种矫正通过得与失的平衡,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原先不同身份的配得。同时,亚里士多德还将这种平等推广到“友爱”这一德性之中。他将友爱分为平等和不平等两类。前者体现的是地位平等,后者是由于地位不平等但通过比例平等而获得友爱。相对而言,亚里士多德更加提倡由地位平等而产生的友爱。可见,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也只是意味着根据人的不同本性所预先设定的。

在希腊化时期,随着城邦逐渐瓦解,斯多亚学派根据自然法试图超越世俗等级平等观,而提出了自然主义平等观。其早期代表人物芝诺在其《国家篇》中提出了“世界城邦”的概念。在这个城邦中,公民根据自然法(宇宙的理性),无论是男女之间,还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都是平等的。中期代表人物西塞罗认为人与神都共享同样的理性,而法又来源于理性,那么人人在法律面前自然也是平等的。但是他还是有所保留的,“如果我们不能同意平分人们的财富,并且人们固有能力的平等又不可能的话,那么至少同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律权利应当平等” 。他所说的法律是自然法,并且这种法律面前公民权利平等其实是建立在财产、能力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后期代表人物奥勒留在《沉思录》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从他的兄弟西维勒斯那里“接受了一种以同样的法对待所有人、实施权利平等和言论自由平等的政体的思想,和一种最大范围地尊重被治者的所有自由的王者之治的观念” 。应该说,斯多亚学派的自然主义平等观是以自然法为前提的,但是这种自然法与近代的自然法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建立在“逻各斯”(理性)的基础之上,这种理性存在于所有事物之中。换句话说,这种自然法对所有事物(包括动物、植物)都是普遍有效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因此,在自然法的层面他们冲破了罗马公民的身份,每个人都应当是世界公民。但这只是停留在伦理或道德构造的层面,它们并没有切实地反映在罗马政治或社会的公共领域之中。例如在自然法之外,真正属于罗马人的是市民法,这种法律首先是拒斥异邦人的。

而在中世纪基督教统治时代,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某种程度上就是斯多亚学派自然主义平等观的复制。中世纪信仰上帝盛行,不仅仅是因为它满足了在黑暗时代民众试图摆脱自身命运的需求,同时也由于教会与世俗权力的联姻加强了这种信仰的权威。在基督教教义中,首要的平等体现为“原罪的平等”。它很好地解释了人在现世遭受苦难的根源,也由此区分了现实生活中人作为同等状态的种类是与上帝相对的;同时,这也预设了所有人如果想从这种原罪中解放出来,唯有通过上帝的救赎,意味着在上帝面前,人无论是因原罪还是因救赎都是同样平等的存在。其次,人同样都有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是从上帝那里分有的,每个人不多也不少。同时,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决定自己自由意志的行使,然而不同的选择却决定了自己来世的命运。但这并不影响上帝对每个人仍然是平等的。这是因为由上帝所设定的自然法或道德法对世俗的人普遍有效,“每当上帝想用俗世的痛苦惩罚堕落的人时,他就有理由让好人和坏人一同受罚” 。上帝通过《圣经》向世人揭示了这种自然法的存在,同时也向世人说明教会之所以建立的根据。但实际上,教会对非基督教徒和基督教徒还是有所不同的,只有成为基督徒,即入教会才意味着平等,才受神法(当时世俗法律制定的根据)的保护。可以说,在中世纪“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之下隐藏着这样的不平等:其一,人人平等只有面对上帝时才有效,对于世俗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无效的,并不能改变中世纪封建等级制度的现实;其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效力,在中世纪其实是只有通过加入教会才能起作用,承认的是基督教教徒的身份平等。

虽然三种形式的平等观在具体内容上存在某种差异,但总体都是一种相对性平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等级平等观是最为明显的,平等只是对于具有同种内在灵魂或德性的人而言的,而这些灵魂或德性已经限定了个体在社会的地位。同时,城邦本身就是建立在奴隶劳作基础之上的,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拒斥奴隶,而只有那些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才配有政治权利。按勒鲁的说法,他们两者都是没有平等思想的。虽然斯多亚学派的自然主义平等观和中世纪神学平等观具有较为普遍的平等意味,但从根本上看它们仍然是一种相对性平等,因为他们所谓的人人平等其实是相对于自然神或上帝而言的,并不是人直接对于人的平等关系。换言之,他们的平等观念其实是对私人的道德要求,是仅仅由于人之间某种相同性而产生的平等,也就是萨托利所说的“单数性平等”或“前民主平等”。

我们可以发现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等级平等观到希腊化时期斯多亚学派的自然主义平等观,再到中世纪神学平等观,平等对象的范围在理论或理念论证上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和整个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点:(1)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各种散落的城邦逐渐消失,随后出现了各种封建帝国的更替。城邦某种程度上是自治的,它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城邦公民个体的道德。因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希望每个个体都能按自身的道德本性“各司其职”,形成整体上良好的和谐秩序。但随着城邦的瓦解,其管理的对象在不断地扩大,在管理上不可能实行直接民主。这需要突破原先对个体德性不同差异的设置,而践行一种较为普遍有效的方式,这就出现了西方所谓的“自然法”雏形,将人的自然特性设定为某种具有神学色彩的理性。(2)导致这种趋势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社会存在,例如生产方式的改变。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商品交往活动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认为亚里士多德不能看到两种商品之所以能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因。从希腊化时代开始,人们不断冲破城邦的界限,异邦人之间商品贸易不断扩大。这就是为什么罗马法从最初的市民法逐渐被万民法取代的原因。由于异邦人文化的差异而造成的冲突,某种程度上蕴含了具有普遍性救赎或平等效力的基督教的产生。当然,这其中的具体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作为一种现代价值的平等观,自然就是在这种社会需求和存在的变化趋势中,合乎逻辑地产生和发展出来的。 SQKcTAsgKz3qmCXNSx+ts1qAAuj3VZePqI+PAjL6WV9piEThjIZPhbJVCEbI8n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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