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仍然处于封建专制统治时期,整个社会是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下运行的,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都要远远落后于英、法、美等国家。现代平等观在这些国家也几乎以政治制度的形式被确立,而德国的状况,正如青年马克思所说,“这些国家在理论上反叛的、而且也只是当作锁链来忍受的陈旧的腐朽的制度,在德国却被当作美好未来的初升朝霞而受到欢迎” 。与这些事实相反的是,精神或思想领域在德国的发展却处于领先地位,“是这些国家理论上的良心”。在以理性或观念哲学为特征的德国古典哲学中,例如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哲学家早已完成对现代平等思想的阐述。
在《莱茵报》被查封之后,马克思对这些曾对自己产生影响,也使自己陷入困惑的思想展开了反思。他首先试图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系统地反思与批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基础的泛逻辑、神秘主义,并批判了其背后所要实现的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诉求。但笔者认为这次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对其之后的思想产生重要影响的是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关系问题的分析。因为,一方面使他确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和方法,认识到要实现人的解放必须着眼于市民社会及其成员;另一方面使他意识到在由政治等级向社会等级转变后,现代“民主平等”保证了政治领域的平等,但在社会(市民社会)生活领域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在对鲍威尔关于犹太人解放问题的分析中,马克思深刻地批判了基于政治解放之上的现代平等观的不彻底性。因为,政治解放所实现的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平等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它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人的利己性和私有财产之上。于是,马克思逐渐由政治批判转向了对社会的批判。在对国民经济学的初步研究中,马克思认为现实社会中人的存在是一种劳动异化的状态,人丧失了普遍平等的尊严。同时,他也得出这种异化劳动产生了私有财产。对此,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现实的共产主义扬弃私有财产,才能实现人类的解放,实现人的真正身份和尊严的普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