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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平等的追寻与困惑:《莱茵报》期间的马克思

马克思在大学毕业后,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在《莱茵报》工作的经历,使他清楚地认识到整个普鲁士封建专制对人们思想或精神的桎梏。在对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的审视与批判中,马克思揭示了普鲁士政府在相关法律制定和执行上的非人道、虚假性。在马克思看来,这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鲁士的封建等级制度。由于当时马克思深受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自由主义影响,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应以理性或实现理性为本质和目标,因此在对普鲁士封建等级制度的批判中,马克思以实现现代“民主平等”为目标。通过文本阅读 ,我们认为马克思在这些批判性的文章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其对现代平等在主体、法律形式以及自由权利等方面的认识和诉求。

其一,在批判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对报刊编辑任命的规定中,马克思表现出对现代以人为主体的人格或身份平等的认同。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当马克思批判检查令试图“追求倾向”的规定时指出:“你们却肆意践踏人格原则,你们竟不根据行为来判断人,而是根据对人的行为动机的看法来判断人。” 意味着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是建立在对人格承认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人格平等原则之上。接着,在批判书报检查令规定检查官需由有“学术才能”“地位”和“品格”的人担任时,马克思对“地位”这一规定进行了指责。他认为“学术才能”和“品格”都是不确定的一般要求,所以需要“地位”这种确定的特殊要求来支撑。“地位”使得“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人身关系成了关键,能称之为保证的只有书报检查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 。也就是说,普鲁士政府对报刊编辑的任命是根据编辑的社会地位、身份,而不是根据人的能力。马克思这一批判体现了他对封建等级制的不满,侧面反映了他对人的能力的肯定,对身份平等的诉求。简言之,在对书报检查令的批判中,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成了检查官私人的事,将检查官神圣化。因为,如果书报检查仅仅是私人的事,那么只要有相应能力的人都可以胜任这种职务,而非得寻求特定地位的人。

与此同时,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的相关批判,也反映了马克思对现代人格或身份平等的赞同。首先,马克思在对骑士等级辩论人(马·洛埃)的批判中指出,“骑士等级的辩论人把个人特权、与人民和政府对立的个人自由妄称为普遍权利,这无疑十分中肯地表现了本等级的特殊精神,相反,对省的精神他却横加曲解,把省的普遍要求变成个人的欲望” 。也就是说,他拒斥人的类本性 ,因为在他看来整个人类是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这样的新闻出版自由就成了个别人物的特权,而不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马克思批判这种个别特权,反映了其对建立在人类特性基础上普遍人格平等的认同。此外,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辩护人提出的“够资格和不够资格的作者”问题的批判中,指出“既然你们认为自己除了你们特殊的等级以外,作为公民也有权写文章谈论最普遍的事物即国家,那么你们想排除在外的其他普通人作为人难道就无权对极其特殊的问题,即对你们的资格和你们的著作作出判断吗?” 在此,马克思以“人作为人”的根据导出其对现代人格或身份平等的认同。最后,马克思在反对这种书报检查制度时指出,“我们大家都服从书报检查制度,就像专制政体下面人人一律平等一样,虽然不是在价值上平等,但是在无价值上是平等的” 。某种程度上,马克思在此直接点明了现代平等的特征之一,即价值上的平等,亦人格平等。

其二,在批判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对人的倾向的规定上,马克思表现出了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认识和认同。在批判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试图追究书报作者的“倾向”时,马克思认为法律认定惩罚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行为,而“追求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现代法权形式平等的主要表现之一,它表示没有任何人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其相应地惩罚对象只能根据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人其他东西,包括身份、社会地位等。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行为就是人为之要求生存权利、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 也是这种行为,人才受到法的支配。换言之,追求思想或倾向的法律既惩罚人做的,也惩罚人想做但没做的。这意味着法律的惩罚是任意的,它随时威胁人的生存,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

马克思不仅阐释了对法律面前平等的认识,同时在此期间也反驳了当时历史法学派对现代理性自然法的批判。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发表了《历史法哲学派的哲学宣言》,对以胡果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进行了批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马克思当时的确是认同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法律及其权利平等的。在此文本中,马克思认为以胡果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曲解了对康德的理解,反对必然性,“否认理性存在的怀疑主义”。因此,胡果的法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人的动物本性之上。这种法律在马克思看来就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专制暴力的法” 。也就是说,以胡果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是为普鲁士封建专制服务的,维护的是等级秩序的法律。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通过批判会议等级代表的习惯法,试图为贫苦阶级在法律上权利平等辩护。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产生于古代的自然史,当时“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 。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亦是如此,它体现的不是类的平等,而是类似于动物唯一的特定种的平等。和这些贵族的习惯法相比,贫民习惯法虽然与实在法的习惯相抵触,但“贫民的习惯法的内容并不反对法律形式,它反对的倒是自己本身的不定形态” 。那些会议等级代表或贵族的所维护的习惯法其实是以“任意非分要求的形式”出现的,只要他们认为合理就被立法采纳,而这些等级之外的贫苦阶级的法只能以“偶然让步的形式”出现。如果从立法的基础来看,其实贫苦阶级那些习惯法的内容“存在着合乎本能的法的意识”,其“形式在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 。换言之,在将习惯纳入法律时,贫苦阶级更应该得到法律上权利的平等。

其三,在理性自由主义的影响下,马克思这期间所写的批判性文章,透露着其对现代自由平等的诉求。在对骑士等级代表反对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的论述中,马克思认为这些代表之所反对用省等级议会的权利取代省的权利,即用个体性取代人类本性的原则,是“因为这些先生们不愿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予的自然礼物,而想把自由看作是明星的特别吉祥的组合所带来的超自然的礼物,因为他们认为自由仅仅是某些人物和某些等级的个人特性”,“为了拯救特权的特殊自由,他们就斥责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 。这直接地反映了马克思对现代自由平等的诉求。因为,在他看来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 新闻出版自由体现了人的普遍自由的实现,它不是一种“行业自由”。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书报检查令的存在就是等级代表辩护人所说的“恶”和“坏”。

除此之外,当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强调新闻出版自由仅仅是“行业自由”时,马克思认为虽然这种观点要比德国自由派那种充满感情和幻想的自由要高明得多,但这对于新闻出版自由而言,无异于是“正像我想强迫一个巨人住在侏儒的屋子里” 。因为,如果仅仅当新闻出版视为一种行业,那么这只是出版商和书商的自由问题,而马克思强调这里讨论的是“新闻出版自由” 。“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它不知道尊重个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 辩护者强调“行业自由”,意味着新闻出版行业需要被那种“够资格”的作者参加。言下之意,新闻出版自由就成了某个特殊等级的自由。对此,马克思认为仅以那种复数形式的“自由”是危险的,这种狭隘的自由将威胁到“自由”的存在。马克思甚至援引伏尔泰的观点,即“关于复数的自由即特权的说法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复数的自由是普遍奴隶制的例外”作为论证。可见,马克思当时所追求的恰恰是现代自由权利的平等。

在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现代理性主义国家和法思想的影响下,马克思虽然借用现代自由、平等观对普鲁士的封建等级制进行了游刃有余的批判,但他始终带着后来自己所回忆的“苦恼的疑问”。这种疑问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他当时缺乏对经济学的研究,还在于他当时所接受的现代自由、平等观与现实的反差之中。因为,这种现代自由或平等观强调国家或法律所体现的应当是普遍平等的自由、人尊严的肯定,但在现实普鲁士政府中所践行的却是相反的东西。也就是说,让马克思感到困惑的是对现实的“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不知如何处理好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这些“物质利益”的问题包括我们前面已提到的,诸如穷人对枯枝的拾捡被判定为盗窃,普鲁士政府对摩尔泽地区沿岸发生贫困的责任推诿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马克思此时对现代平等观的困惑是普遍平等的观念与现实不平等之间的反差。这迫使马克思“退回书房”,通过阅读包括马基雅维利、卢梭等人的政治学著作以及有关欧美国家的历史著作,开始反思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现代理性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开始对其中所包含的现代平等价值观进行了初步的反思与批判。 wQVjQJTiwzxjoki0Zoq/WoufEBSgFIAvOOhzAVIJcH6SMtVeUf4yCGriBn5Uk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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