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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普遍性平等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新大陆的发现,接踵而至的是欧洲三大运动,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这三大运动背后的根本动力是新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不仅要求大量自由的劳动力,同时也要求突破封建特权的障碍。在这种新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存在 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回归人的主体性,张扬人的理性,平等设定的共同点已从古代神秘的自然理性转化为具有利己性特征的人的理性。这种转变使得现代平等观不再是一种等级的相对平等,而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平等。就如勒鲁所揭示的,现代人的平等是建立在首先承认人类的普遍平等之上的。

从文艺复兴开始,人逐渐从神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回归到了人本身。在人文主义的大旗下,强调以人为中心而非以神为中心,追求现实生活的意义,发挥自身的个性,肯定人的价值。特别是在宗教改革之后,人逐渐从世俗教会中摆脱出来,意味着信仰或救赎变成了个体的事情。在此基础上,平等的意谓也相应地从神统摄下的人人平等到以人类为观照下的人人平等。这些思想在16、17世纪的英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霍布斯和洛克的平等学说为典型。前者在《利维坦》第一部分就对人类本身进行了论述,否定了宗教的客观性,声称“由于除开人类以外便没有任何宗教的迹象或其成果,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宗教的种子也只存在于人类身上” 。也就是说,神或上帝的存在是由于人类特有的本性或能力(如推测)中导引出来的。他相信人在自然状态中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体现为人在自然能力方面的平等,即能在同等的时间通过同样的活动获得相等的分量。但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而彼此之间所欲求的东西或目的又一致,这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争斗。这就使他导向了所谓的社会契约,构造了利维坦。 这也开启了古典自然法向现代自然法的过渡。这一点在洛克那里更为明确。他在《政府论》第一篇,直接批判罗伯特菲尔默所谓的君权神授和基于父权的政权世袭制。在第二篇中,他和霍布斯一样,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普遍平等的,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同的是,他强调每个人对自身能力有同等的所有权,即劳动权。 由此,也决定了其设定社会契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洛克突破了对平等的形式讨论,而具体到了平等的具体内容。但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他们首先承认的是人在自然状态中的普遍平等,更具体的是指自然权利的平等。而这种自然权利其实就是后来我们所言说的“人权”。

他们的思想开启了欧洲早期的启蒙运动,对之后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产生了重要影响。相比,后者在思想上比前者更为激进,因为前者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还和上帝保持着暧昧的关系,而后者是彻底回到了人自身,即理性。伏尔泰和孟德斯鸠在一定程度上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因此他们更加强调的是自由权利的平等,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总体上两者都是首先承认人的自然权利的平等。正如伏尔泰所言,“凡是具有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他们在完成动物功能和进行理解的时候是平等的” 。而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为了使权力相互制约,以限制自由权利的极端化,避免政治权利产生极端的不平等。和他们相比,卢梭的思想更为激进。卢梭首先承认人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平等,同时他也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本身就存在自然禀赋差异,但这种自然的差异并不是导致现今社会不平等的原因。在他看来,“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 。也就是说,社会的不平等是由于人类理性的发挥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导致的。在此基础上,卢梭希望通过契约建立体现公意的政府,以此既保证人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又能缩小人与人之间在财富上的不平等。卢梭的这种思想直接体现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之后的《人权宣言》之中,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说“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相比较而言,当时在经济和政治上落后的德国,一方面在思想上对现代这种普遍性平等给予了形而上的论证,另一方面却更加明确地说明现实种种的不平等。在文艺复兴,特别是路德宗教改革之后,德国人逐渐从教会中脱离出来,坚信个体在信仰中的重要作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18世纪末到19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康德首先通过对理论理性的批判,试图实现“人对自然立法”,凸显了人作为理性主体的重要地位。当然,他的目的是为给信仰或上帝留下地盘,自然而然就过渡到了实践理性。关于实践理性,以往学者可能更加关注的是他对于基于人的自由理性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绝对命令。笔者认为,其实这种建构过程,某种程度上也映射了他关于普遍性平等的思想。康德要找寻的是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效力的“无待令式”,而这取决于作为一个理性者立志于能成为普遍规律的标准,即“意志自律”原则。进一步而言,“每个人应该将自己和别人总不只当作工具,始终认为也是目的——这是一切有理性者都服从的规律” 。在康德看来,建立在自由概念上的“绝对命令”其普遍性也是建立在对所有具有理性的人平等有效的基础之上的。这也是现代平等观的一个重要形式,即自然权利的普遍性。然而,另一方面康德又是保守的,他指出在公民状态,平等只是作为所有臣民之间的平等,对君主是无效的。 此外,康德还承认人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在一个国家里作为国家的臣民,人民的这种普遍平等却与他们的财富的数量和等级上的极大不平等和睦相处……” 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和康德的认识是一致的,在他看来,“人们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就是这种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即不属于这个范围” 。然而,费希特的平等观却和他们大不相同,他不仅肯定自然权利平等,同时还强调政治、经济上的平等。他认为在非物质世界中,每个个体都是作为纯粹理性的“自我”存在,不存在主客从属关系,而是平等协作关系。同时,他提出人类的最终目标是“完善”,即完全自相等同。

正是通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才使平等观在理念、制度上逐渐确立起来。一方面,这种现代价值的平等体现为普遍性的平等,体现为法权人格的平等。因为从文艺复兴开始,平等的理论根据逐渐从外在设定转向人自身的内在规定。这种转变意味着平等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事,而不再是人与自然或人与神的关系。同时,意味着平等开始作为人的一种内在需求,像自由一样被确定为天赋人权,即人生而有之。这和古代那种依附于森严等级的相对性平等有本质的差异。这种平等是以上思想家都普遍承认和极力维护的。但另一方面,他们之间对平等的进一步具体规定却存在诸多的差异,这就是平等观在转变为社会价值观的制度阶段所具有的特点。这恰恰又构成现代价值平等的另外一面,即现实中的多种平等诉求的冲突。例如,对于洛克而言,法律应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却保护人的私有财产。而在卢梭看来,法律不仅仅要保证人的政治权利平等,同时也应尽量保持财产上的平等。对于康德、黑格尔而言,法律只承认人作为人,即人格的平等,但不应该在公民社会确立人与人之间财产的平等。而在费希特看来,人与人之间平等不仅在政治,而且在财产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对不同平等诉求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今天。

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所萌发的现代普遍性平等,其背后的根本推动力是社会存在的新变化,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这种普遍性平等已经从局部地区扩展到世界各地。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不仅需要自由的劳动力,同时也需要能保证平等交换的商品市场。换言之,现代的平等根本上而言是为了突破封建的特权,使商品能够通过自由流通而实现其价值。但另一方面,也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狭隘性导致了现代平等的诸多争议,构成了现代价值危机的主要方面。 q3K0BS0Op1+Th2Ki52SZ4Fg3wyO35j8ub4xpDEMthCF1BpwMvsS8VNeB8w0cIm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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