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从以下三方面做出探索。
首先,从货币视角讨论了数字加密货币的内在逻辑及其对现有法定货币制度的挑战,梳理了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发展,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界定了其行业属性。
其次,从微观经济理论角度归纳出数字加密货币监管的两大原则。首先是反垄断原则,数字加密货币交易中,交易平台具有信息优势,没有恰当的监管,很难保证交易平台不会利用这种信息优势欺骗对方。监管首要目的是协调平台所有者与平台使用者利益,重点是保护平台使用者利益。同时保护平台免受黑客攻击。其次是外部治理原则。保护交易者的活动不会影响第三方,重点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最后,提出评价监管行动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影响的框架,即从收益率、交易增长率和价格比三个维度认识监管行动的影响。
通过对数字加密货币相关信息进行探讨分析,本书得出一些结论。
1.数字加密货币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少数互联网技术人员对西方主流社会现行金融体制,包括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和大型金融机构垄断信贷活动的不满,其初衷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加密技术建立点对点支付系统。从货币演化角度,本质是属于重新构建一种社会信任机制,在保护交易双方隐私条件下,节约双方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代币发行融资初始目的是互联网社区的合作经济工具,但在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推动下逐步演变成融资工具,部分数字加密货币本身具有股票属性,少数甚至演变为欺骗投资者的道具,并使绝大多数数字加密货币变异为网络群体的权利符号,即网络代币。
3.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出现促进了数字加密货币的使用,但交易所的逐利行为改变了数字加密货币的属性,把原本作为支付手段的工具逐步变为价值储存,乃至金融投机的工具,并催生了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即数字加密货币期货交易。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发展历史表明,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4.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和欧美国家存在很大差异,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投机氛围过浓,交易平台难以承担促进结算效率功能,更多是平台经营者不当获利的工具,而对社会造成巨大风险。因此,政府目前的全面禁止是合理的。对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有很多借鉴价值。
5.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对交易平台采取“重内容、轻形式”监管方式,不同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对交易平台的特定功能进行监管,并把涉嫌违法的国外个人或机构纳入监管对象。这种做法能够有力保护美国居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借鉴价值。但其国内不同地方政府监管态度不一,会产生负面作用,需要引起注意。
6.日本交易平台合法化目的是促进比特币、莱特币等少数几种类数字加密货币作为支付工具使用,但现实是人们更多当作投机工具,数字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虽然金融厅注意到这一点,并从术语上采用“虚拟资产”代替“虚拟货币”一词,但监管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法律本身还需要从《金融商品交易法》重新考虑,而不是《资金结算法》。
由于作者能力和时间限制,本书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方法,都存在不足,仍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研究对象方面,国际上就比特币交易市场效率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很多新型检验方法。本书讨论了政府监管效果,但监管是否提升了市场效率没有涉及。值得进一步分析。
研究内容方面,本书只是收集了中美日三国相关资料,讨论了这三个国家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行动。事实上,其他国家,诸如欧盟成员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或也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事实上,即使是美国,我们也只讨论了少数州政府的监管。对以上国家以及美国其他州监管行动的分析将是下一步研究的另一个方向。
研究方法方面,本书仅仅利用事件分析法初步讨论了监管行动的影响,而一些研究表明,GARCH模型能够更好地说明比特币收益率特征,如何利用这类模型了评价政策影响,应是下一步研究的又一个方向。
[1]程雅璐.疯狂的比特币[J].中国经济周刊,2013 (15):50-52.
[2]崔屹东,郑晓彤.对新型货币比特币的经济学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 (16):8.
[3]傅晓骏,王瑞.加密资产概念、现状及各国(地区)监管实践[J].金融会计,2018 (5):45-53.
[4]郭建峰,傅一玮,靳洋.监管视角下比特币市场动态变化的实证研究——基于政策事件的对比分析[J ].金融与经济,2019(2):16-22.
[5]郭文伟,刘英迪,袁媛,张思敏.比特币价格波动极端风险、演化模式与监管政策响应——基于结构突变点CAViaR-EVT模型的实证研究[J].南方金融,2018 (10):41-48.
[6]洪蜀宁.比特币:一种新型货币对金融体系的挑战[J].中国信用卡,2011 (10):61-63.[7]罗惠娜.由“叫停代币发行融资”引发的关于虚拟货币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 (36):91-92.
[8]娄耀雄,武君.比特币法律问题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25-31.
[9]任文启.从世界最大比特币交易所的破产看金融自由化的困境[J].求实,2014 (11):46-49.
[10]苏立志.由新型数字化货币比特币引发的思考[J].才智,2013 (8):3.
[11]盛松成,张璇.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J].中国金融,2014 (1):35-37.
[12]孙国锋,陈实.新型ICO的法律规制——对SAFT模式下虚拟代币ICO监管的思考[J].中国金融,2018 (19):47-48.
[13]张光炜,薛京晶.比特币:金本位复辟式的一厢情愿[J].现代经济信息,2013 (10):285.
[14]郑书雯,范磊.基于P2P网络Bitcoin虚拟货币的信用模型[J].信息安全与通讯保密,2012 (3):72-75.
[15]展凯莉.基于“监管沙盒”机制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8 (7):49-53.
[16]祝福云,周颖,陈媛.马克思货币理论视角下的比特币浅析[J].时代金融,2018 (32):19-20.
[17]周飙.比特币更像收藏品[J].21 世纪商业评论,2013 (8):33-34.
[18]王任,贺雅琴.数字货币以太坊价格存在泡沫吗?——基于GSADF方法的实证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8 (10):9-16.
[19]王信,任哲.虚拟货币及其监管应对[J].中国金融,2016(17):22-23.
[20]魏武挥.比特币乌托邦[J].科技创业,2011 (8):94-95.
[21]吴洪,方引青,张莹.疯狂的数字化货币——比特币的性质与启示[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46-50.
[22]王冠.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之刑法规制[J].东方法学,2019 (3):137-148.
[23] Hayes,A S.,Cryptocurrency value formation:an empirical study leading to a cost of production model for valuing bitcoin [J].Telematics and Inforamtion,2017 (34):1308-1321.
[24] Demir Ender,Giray Gozgor,et.Does economic ploicy uncertainty predit the Bitcoin returns?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J].Finance Research letters,2018,9 (26).
[25] David Garcia & Claudio Juan Tessone & Pavlin Mavrodiev & Nicolas Perony.The digital traces of bubbles:feedback cycles between socio-economic signals in the Bitcoin economy [J ].J.R.Soc.Interface,2014 (11):1408-1494.
[26] Podhorsky,Andrea.Bursting the Bitcoin Bubble:Assessing the Fundamental Value and Social Costs of Bitcoin [R ].ADBI Working Papers Series-Asian Development Bank,2019.
[27] Hio Loi.The Liquidity of Bitcoin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Canadian Center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208,2 (10):13-22.
[28] Feng Wenjun,Wang Yiming,Zhang Zhengjun.Informed trading in the Bitcoin market [J].Finance Research Letters 2018 (26):63-70.
[29] Cofnas,A.B.E.Bitcoin:currency or commodity?Futures:news.Anal.Strat [J].Futures Options Deriv,2014 (4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