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早讨论比特币的是上海交通大学魏武挥于 2011 年 8 月在《科技创业》发表的《比特币的乌托邦》。同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洪蜀宁在《中国信用卡》发表了《比特币:一种新型货币对金融体系的挑战》。这些对比特币进行了介绍,引起了学者的进一步探索。
娄耀雄、武君(2013)认为比特币理论上具备了货币的一切特点,只要法律认可,就能成为真正合法流通的货币。现实中使用比特币,面临着法律地位和信用缺失、取证和补救困难、管辖冲突等法律问题。只有加快立法、建立统一纠纷解决机制、加速建立信用体系、加强监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盛松成、张璇(2014)从货币本质特征及其发展历史来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也难以成为货币。祝福云、周颖、陈媛(2018)从马克思货币理论的视角对比特币的货币性质、货币职能进行分析,认为比特币可能具备世界货币的职能。
2013 年年初,比特币出现价格暴涨暴跌,从 3 月中旬的 47 美元疯涨至 4 月 10 日 266 美元。对此,程雅璐(2013)进行的调查发现,比特币除了在部分领域发挥支付功能,更多地被用于交易平台,成为投资工具。周飙(2013)则认为其属于收藏品,当前的热潮无非是从一种小众收藏变成更大众化的收藏。张光炜、薛京晶(2013)比较了比特币与金本位的相似性,按照金本位崩塌的逻辑,以及比特币固有的缺陷,认为比特币难以持久生存。吴洪、方引青、张莹(2013)认为这种关注和热捧带来了投机严重、网络犯罪、价格巨幅波动、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和风险。比特币的出现有其技术、经济、社会的原因,因而应当从研究、教育、治理各个角度关注比特币现象。
郑书雯、范磊(2011)从信用角度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比特币引入信用机制,能够使得节点建立自己的信用,帮助优化整个货币金融环境。为此提出一种协议,允许有富余资金的节点给需要资金的节点提供信用额度,从而为其提供资金,也提高了本身的信用评级。
邓伟(2017)结合正态分布检验和sup-ADF检验等多种方法,从价格背离性和爆炸性的角度对比特币价格泡沫进行检验,投机因素是比特币价格泡沫产生的直接因素,监管缺失则促使价格泡沫不断膨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关注,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合理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促进交易机制的完善并防止市场操控。
王任、贺雅琴(2018)运用GSADF方法对以太坊价格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 2015—2017 年期间,以太坊价格多次出现了周期性泡沫,其中持续时间最长且最为严重的价格泡沫发生在 2017 年 4—7 月,历时 72 天。投资者应认识到数字货币高波动的特性并理性投资,政策当局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郭文伟、刘英迪、袁媛、张思敏(2018)构建CAViaR-EVT模型,测度了比特币价格波动的极端风险及其风险演化模式。认为:比特币市场存在结构性突变点,不同子区间的市场风险演化存在显著差异;AS-EVT模型是价格波动极端风险的最优测度模型;比特币市场风险呈现出明显的自我增强特征,对外部消息的响应呈现非对称性。
对于早期的比特币交易所“门头沟(MT.GOX)”破产事件,任文启(2014)认为这揭示了比特币金融体系的弊端和风险。彻底的金融自由化将破坏“信用”“安全”等金融基本原则,产生大量洗钱、资助犯罪和非法活动的金融工具,最终将陷入困境。
王信、任哲(2016)在参考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中央银行相关报告基础上,对虚拟货币的概念、潜在风险及各国监管对策进行了分析。傅晓骏、王瑞(2018)梳理了相关国际组织对加密资产概念、潜在益处和风险的分析,汇总了各国监管实践。展凯莉(2018)建议借鉴国外的“监管沙盒”机制,对比特币施行以观察为主,以有效平衡金融风险与创新,兼顾金融科技与监管,为比特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规范化的发展环境。
2018 年 4 月 16 日,时戳资本分析师陈涛《数字货币交易所研究报告》 。从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定义和分类、监管政策、发展现状、盈利模式和要素资源进行了分析。
郭建峰、傅一玮、靳洋(2019)通过去趋势比率检验了比特币价格指数、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的相对波动性,发现相对中美两国的股票市场,比特币表现出高风险和高投机性。进一步构建向量自回归模型对比 2017 年 9 月 4 日比特币价格和交易量之间的动态互动关系,发现这些关系会因政策的干预而变化。
罗惠娜(2017)认为虚拟货币因其特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活动,故而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代币发行融资实质上是非法集资行为并涉嫌合同诈骗,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投资风险,应该被禁止。
孙国锋、陈实(2018)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诸多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国内不仅全面禁止了代币发行融资,同时还禁止了虚拟代币的交易,以及虚拟代币交易所的运营。这些措施是正确的。
王冠(2019)认为,数字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货币或证券,代币首发行为可界定为以数字货币为对象的“准众筹”,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亦不能上升为证券类犯罪行为。实然层面上,“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式的代币首发骗取财物行为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区分投资者错误认识类型和程度基础上,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应然层面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其纳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予以规制。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自 2013 年以来,国内对数字加密货币的研究日益高涨,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而自我国 2017 年全面禁止交易平台后,研究热度有所下降。2019 年 5 月 3 日利用“比特币”一词按照主题检索,知网期刊数据库中,2015—2018 年发表的论文依次为 142、342、569、903篇,2019 年前 4 月仅仅有 150 篇。知网报纸数据库中,2015—2018 年的文献分别为 18、59、184、119 篇,而 2019 前 4 个月仅为 9 篇。不过,鉴于国际上数字加密货币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及时掌握主要国家的监管态度及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