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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对于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目前有很多相似术语,如虚拟货币(virtual money)、电子货币(electric money)、数字货币(digital money)等。关于这些术语的确切含义人们仍然存在争论,故而在此有必要对这些术语做初步说明。我们认为,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仅仅是从物理形态而言,与其对应的则是金属铸币、纸币。从经济理论角度,需要从市场供需角度进行分析,一个合理的起点是法定货币,与法定货币对应的则是虚拟货币,只有在理解二者的对立关系基础上,才能把握数字加密货币的本质。

一、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

法定货币(fait money)指一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用于结算的资产。从货币体制看,它属于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其信用主体是该国的政府,除少数国家外,一个国家通常只有一种法定货币,而且只在该国地理范围内流通。对于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等对世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国家,其法定货币被广泛用于国家结算或外汇储备,流通范围则不局限于本国地理范围。以下讨论在没有单独说明情况下,都是就法定货币的法律流通范围而言。

虚拟货币(virtual money)指某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为了支付方便,所发行的用于自身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结算的资产。典型代表是QQ币、比特币等。早期虚拟货币有特定发行者,属于中心化虚拟货币。

如何理解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对立关系呢?

从货币的供需角度能够更好地认识二者的对立。首先,看二者的差异,法定货币的供给方(即货币发行者)是政府机构,而且是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任何个人或机构发行法定货币都是违法行为。而虚拟货币的供给方通常是企业,不同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都有特定用途和不同形式,可以说是属于不同种类虚拟货币。通常,一家企业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发行属于自己专用的虚拟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虚拟货币的供给是竞争性的。同时就需求方而言,法定货币是任何个人或企业在结算中无条件接受的,不能拒绝的。而虚拟货币方个人或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选择不使用。其次,是二者的转换关系。通常法定货币可以很容易转化为虚拟货币,但虚拟货币除了发行者回购,都不能转换为法定货币。只有在少数国家,特别是随着数字加密货币的发展,其法律允许部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

此外,对于虚拟货币本身,按照供给特点,可进一步分为数字加密货币和非数字加密货币。

二、数字加密货币

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指以互联网为基础,采用分布式数据库和数字加密技术,依靠竞争性记账所建立的点对点支付系统。它是虚拟货币的一类,典型代表是比特币。其供给特点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相应网络系统,通过从事某些活动(通常是利用自身计算机的计算功能解答网络自动设定的数学难题),获得一定数量的“源头货币”,从而成为数字加密货币的供给方。这里所说的“源头货币”意思指这是数字加密货币的最初来源。在区块链行业中,这一过程习惯上称之为“挖矿”。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加入数字加密货币网络,所以即使是同一个数字加密货币,供给方是竞争性的。

与此相对,非数字加密货币(non-cryptocurrency)指某个企业独家发行的虚拟货币。虽然任何企业都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发行虚拟货币。但通常企业不允许其他个人或单位发行相同的虚拟货币。所以就同一种虚拟货币而言,供给方仍然是垄断的。

三、数字货币加密交易及交易平台

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指数字加密货币与某种法定货币的兑换。从持有目的看,如果数字加密货币仅仅作为支付手段,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媒介,理论上不存在所谓的“数字货币交易”。但在目前的货币制度下,人们可以选择法定货币,也可以选择数字加密货币,这取决于交易双方意愿。当有一方拒绝数字加密货币时,另一方就必须把它兑换为法定货币。当数字加密货币作为价值储存工具,即把数字加密货币看作一项资产,就出现了大规模的法定货币与数字加密货币的相互兑换。

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指为法定货币与数字加密货币相互兑换提供服务的网站,这些网站可能由营利性的企业运营,有可能是非营利性的个人或组织运营。鉴于 2013 年以前交易平台以非营利性的为主,而目前营利性企业运营网站占据了交易平台的主体,所以本书中提及的“交易平台”没有特别说明情况下,指营利性的交易平台。

从货币形态上,法定货币既有物理形式的纸币,也有电子形式的借记卡,以及数字形式。非数字加密的虚拟货币通常采用充值卡形式。而数字加密货币则采用数字形式。 k3cteR+zdVWq3/JPd0qA6O1QsHAsjyFisfziMbBXu7FgY8dmkCW0qz0kunEDRm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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