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国内所有的代币首发融资(ICO)平台以及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限期关闭,并妥善处理相关债务。公告发布后,数字加密货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为什么我国政府要求这些交易平台限期关闭,国外政府又如何对待这些交易平台呢?
就在我国要求交易平台限期关闭的同时,俄罗斯和日本也采取行动,但二者截然不同。
与我国一样,俄罗斯银行(俄罗斯联邦的中央银行)发布对虚拟货币的警告。该行表示,“鉴于加密货币流通和使用的高风险,认可加密货币的时机尚不成熟,此外还包括以加密货币计价或与之关联的任何金融工具,都不可以在俄罗斯联邦进入流通或者有组织交易和清算结算基础设施,不可以与加密货币及其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并声明于 10 月关闭境内交易平台。
而日本金融厅则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为其境内的 11 家交易平台颁布营业许可。其实,日本国会早在 2016 年 5 月 25 日就通过了《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允许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部分数字加密货币用于资金结算,法律于 2017 年 4 月 1 日生效。按照法律,所有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都需要进行注册,没有注册或注册申请没有得到批准的机构不能开展运营业务。事实上,2018 年日本金融厅先后对没有在其境内注册的两家交易平台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在日本境内开展业务。
虽然同一时期,美国政府并没有明显行动,但美国从 2013 年起就开始关注数字加密货币交易。2013 年 10 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在旧金山抓捕了涉嫌犯罪的罗斯·乌布里希(Ross Ulbricht),关闭了其运营的“丝绸之路(Silk Road)”网站。虽然该网站并不属于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但网站大量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随后,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发布指引,要求交易平台执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要求。2015年,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在该州内实施“比特币牌照”制度。从2013 年 11 月到 2019 年 2 月,美国国会先后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包括政府机构、交易平台所有者、从业者等相关各方都表示了各自观点。但由于美国司法制度特点,全美境内仍然没有统一的针对性的法律。各州依然自行其是,有的施行监管,有的则基本放任自流。
事实上,世界范围内,各国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态度差别很大。以我国为代表的“严格禁止”为一极,把其视为“非法的金融机构”,国内全面禁止公开交易。以马耳他为代表的“放任自流”为一极,把其视为普通企业,仅采取形式上的登记。更多国家,如日本将其视为金融机构,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据 2018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 全球受统计的 246个国家中,共有 99 个国家(占比约 40%)对比特币的交易和使用不施加限制。7 个国家(占比约 3%)是受限市场,10 个国家(占比约 4%)将比特币定义为非法,130 个国家(占比约 53%)还没有更多的对待数字货币信息。当然,各国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以俄罗斯为例,2014 年,俄罗斯总检察院明确禁止在俄罗斯境内使用比特币;2015 年上半年态度转变,开始谈论比特币的流通和监管;2016 年 8 月份,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公开表示,将不再坚持全面禁止比特币;2017 年 9 月又全面禁止。
综上所述,目前各国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态度差异很大。这说明不仅需要及时了解主要大国的监管政策,而且需要深刻理解采取这些措施的原因。
理论价值。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加密货币对目前的法定货币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其“去中心化”特征与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截然相反。这对目前主流货币观点提出了挑战。本项研究有利于深化这方面认识,丰富金融市场监管相关理论。
现实价值。比特币自诞生之初就具有跨越国境特性,交易平台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一国或几国,而是国际经济治理范围。事实上,就加密货币监管而言,早在 2011 年的G20 法国峰会,多国政府表示应当达成国际共识。2018 年 3 月 20 日的G20 发布的联合公报承认“加密货币在提高金融效率有积极作用,而逃税、洗钱、恐怖融资方面的不利影响不容忽视”,并计划在 2018 年 7 月完成为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各项研究。
2018 年 3 月 28 日,习近平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的意见》,提出“要把积极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作为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的重要抓手”。数字加密货币治理属于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之列,本项研究,可以为我国政府参与比特币交易治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