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上,从名称来看,数字加密货币是属于货币的。这也正是比特币网络设计者的最初目标。在比特币网络没有出现时,其化名为“中本聪”的创始人就在一篇论文中指出,比特币是完全通过点对点技术实现的电子现金系统,它使得在线支付能够直接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外一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金融机构。思路是采用工作量证明机制实现点对点网络来记录交易,基本原理是网络通过随机散列对全部交易加上时间戳,将交易合并入一个不断延伸链条作为交易记录(Satoshi Nakamoto,2009)。比特币网络出现后,一些人从理论角度进行了分析,说明了数字加密货币作为逻辑可能性,另一些人则反对这种观点。后者通常把数字加密货币视为“一种资产”,或者进一步说是“数字资产”或“虚拟资产”其中的一种。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双方对货币本身的定义都存在差异。
关于货币的定义,即什么是货币,从经济学到哲学,再到社会学都有不同的认识(西美尔,1900)。 即使是经济学本身,也有不同观点(盛松成、张璇,2014,祝福云、周颖、陈媛,2018)。从经济学相关教材看,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是马克思的经典定义,即“货币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是国内使用最广泛的定义。这种定义首先把货币视为商品,这里称之为“商品观”定义。另一种是“货币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按照“商品观”,数字加密货币虽然有价格,但若没有使用价值,便也没有价值,自然不是商品,也就不可能成为货币。问题是,按照后者观点,现实生活中的法定货币,特别是纸币,也很难把其归为商品。退一步而言,即使纸币作为价值符号而成为货币,而其成为价值符号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法律。那么某一种数字加密货币逻辑上也可以按照法律成为价值符号。同时,从形态上的商品货币,到可兑换的信用货币,再到法定货币。其中,法定货币属于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法定货币可以表现为纸币或铸币形式的现金,也可以表现为以银行卡为代表性的电子货币。如果承认法定货币是“信用货币”,就必然涉及信用关系。从信用关系的载体看,通常是“资产”而不是“商品”更多承担信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按照“商品观”的货币定义讨论数字加密货币,不如按照“资产观”的定义。
按照“资产观”的货币定义,数字加密货币流动性取决于多种因素,法律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比特币理论上具备了货币的一切特点,只要法律认可,就能成为真正合法流通的货币。现实中,由于涉及货币供给方的利益,即货币发行者(目前通常是各国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而得到的铸币税。采用竞争性发行的数字加密货币政府就得不到原有的铸币税。这种情况下,公众使用比特币,就面临着法律地位和信用缺失、取证和补救困难、管辖冲突等法律问题。所以数字加密货币不会成为货币。当然,政府也可以借鉴比特币的相关技术,采用垄断性发行的数字加密货币。不过,这种数字加密货币不属于本书讨论范围。
由于逻辑上具有成为货币的可能,那么就要从实际运用看,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有多强。
数字加密货币属性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从货币职能角度,一个是从数字加密货币网络账户角度。由于本书分析对象是比特币,故而其他类型的数字加密货币很少涉及。这不仅是因为比特币是最早的数字加密货币,其他类型数字加密货币都是步其后尘;而且也因为比特币是按照价格计算的市值(即发行量与用法定货币标价的交易价格的乘积)最高,在所有数字加密货币中最有可能成为货币。
从交易媒介职能看,Yermack (2013)的研究表明,一方面,用于商品或劳务购买的比特币数量占比特币总交易的数量很小,大约不到 20%;另一方面,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的企业较少,用比特币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占商品或劳务的总销售量比例更小。
从价值储存看,比特币价格变化很大,借贷、套期保值等相关金融服务不完善,流动性受到限制。所以比特币不能视为货币,而是被视为非货币性资产。
从比特币网络的账户看,如果用户把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其账户上必然有比特币的发送(send)和接受(receive),发送比特币意味着用比特币购买商品或劳务,而接受比特币意味着销售商品或劳务。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从法律上禁止用比特币替代法定货币,即使如日本允许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国家,在其境内人们也没有普遍使用比特币,尤其是大额交易,那么作为交易媒介的比特币账户发生或接受的数量或折合的法定货币金额较小。即账户内发送或接受的比特币特点是“次数多而小额”。下面把这类用户称之为“货币用户”。与此对应,如果用户把比特币作为投资,那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认为比特币升值潜力很大,计划长期持有;另一种是认为发展潜力不明,但变化起伏为短期获利提供可能,因此短期持有。前者会用货币小量大额购买比特币,并存起来,出售很少甚至不出售。其账户内发送或接受比特币的特点是“量小额大接受而不(或少)发送”。后者则会在价格上升前大额购买比特币,当价格上升更高时再大额出售;而价格下降前大额出售,价格下降后大额购进。其账户内发送或接受比特币特点是“量小额大发送且量小额大接受”。这里把这两类用户分别称之为“长期投资者”“短期投资者”。
利用 2009 年 1 月 9 日到 2013 年 12 月 28 日比特币网络相关数据,Baur等(2018)细化账户分类标准为:(1)账户内有一次以上交易,同时有发送和接受比特币,且金额小于 2000 美元的账户用户为货币用户;(2)账户内有两次或以上交易,同时只接受金额大于 100 美元,且没有发送比特币的账户用户为长期投资者;(3)账户内有两次以上交易,且发送过价值2000 美元以上的账户为短期投资者。另外他们把难以归类为以上三种类型的进一步分为测试者(tester)、挖矿者(miner)、混合型用户(hybrid user)。这里不讨论这些用户。
按照这一分类标准,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数为 72.07 万个的网络账户中货币用户、长期投资者、短期投资者数量分别为 3.18 万个、1.89 万个、3.30 万个。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网络账户总数增加到 219.08 万个,货币用户、长期投资者、短期投资者数量分别达到 11.70 万个、8.63 万个、8.26 万个。到 2013 年 12 月 28 日,账户总数增加到 672.23 万个,而货币用户、长期投资者、短期投资者分别增加到 46.44 万个、32 万个、103.56万个。从交易次数看,货币用户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各个时期的交易次数分别为 32.01、61.51、41.08,长期投资者分别为 10.21、13.06、11.05,短期投资者分别为 2.76、2.72、3.24,从美元计价的折合交易金额看,货币用户三年内分别为 61.86 美元、79.86 美元、131.61 美元,长期投资者分别为 116 美元、57 美元、781 美元,而短期投资者分别为17222、8906、17177 美元。这些数据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比特币交易中作为资产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增加,而且交易数量较大。这意味着现实中比特币更多被作为投资资产,而非货币使用。而投资者中短期投资者数量和交易金额剧增,意味着投资的投机性很强。
作为一项资产,比特币与传统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具有很大差异。股票持有人享有公司财产所有权,通过分红或股权转让获得收益。债券持有人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权益。比特币除了能够用于结算外没有任何其他直接用途,作为金融资产其收益唯一取决于价格增长。尽管有人把其价格增长解释为人们对比特币网络的信任度提高,但考虑到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众多,而且价格变化反复无常,这种解释说服力不高。鉴于理论层面目前没有令人信服的逻辑解释,就有必要从现实层面对它与其他金融资产进行比较。
Yermack (2013)对 2010 年 7 月 19 日到 2014 年 3 月 21 日期间欧元、日元、瑞士法郎、英镑各自的美元汇率、黄金价格与比特币收益率进行了比较,发现四种外汇的汇率波动在 0.1 左右,黄金价格波动率在 0.2 左右,而比特币收益率波动为 1.4,大大高于这些资产。比特币收益率与这五种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5、0.01、-0.04、-0.02、-0.06,而四种外汇资产的相关系数最大的为 0.64,最小的为 0.18,黄金与四种外汇资产相关系数分别为 0.2、0.07、0.19、0.21。这说明比特币是非常独特的,与其他金融资产几乎没有关系。
Baur等人(2018)则利用 2010 年 7 月 19 日到 2017 年 6 月 26 日相关数据,对美股、美企业债、美国债等 11 种金融资产与比特币进行了比较,具体结果如下。
表3.1 美股、美债等金融资产收益率统计
注:数据来源根据Baur etal (2018)表 2、表 3 整理。美债AI指美国公司债券,美债B指美国国债。
从上可以看出,比特币收益率均值几乎是美国标准普尔 500 股指数收益率的 13 倍,美国国债、美国企业债收益率的 65 倍。而标准差分别是后者的 7 倍、135 倍、27 倍。与这些资产相关系数在-0.03 ~ 0.05,再次证明比特币收益率高、波动大、相对独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