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休闲研究的鼻祖凡勃伦(Thorstein B.Veblen,1899)在《有闲阶级论》中指出:“休闲”这个词并没有慵懒或毫无作为的意涵。该词所隐含的意思为非生产性的消耗时间。时间消耗在非生产活动是因为:(一)认为生产性工作的无价值论;(二)以此证明有足够的财力来维持闲散的生活。
这种非生产性的时间消费是社会地位的象征。
2.德国哲学家约瑟夫·皮珀(Josef Pieper,1947)在《闲暇:文化的基础》一书中指出:“当一个人和自己成为一体,和自己互相协调一致之时,就是休闲。休闲不是懒惰,是一种精神的现象,一种灵魂的状态;是一种内在的无所忧虑,一种平静,一种沉默,一种顺其自然的无为状态;也是一种无法言传的愉悦状态。”
皮珀对于休闲的定义更侧重于精神状态、心理感受。与此同时,皮珀在书中通过充满洞见和智慧的论述,也向我们阐释了这样一种观点,拥有休闲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人生理想,创造出更为丰富完美的文化成果,即休闲是文化的基础。
3.美国学者查尔斯·K.布赖特比尔(C.K.Brightbill,1960)指出:“休闲是需应付生存之外的时间,做完必须做的事情,生物上维持生计……及谋生必须做的事情后……它是可自由支配的时间,是根据个别的判断或选择而利用的时间。”
在这里,布赖特比尔主要是从时间的维度对休闲进行了界定。
4.法国社会学家杜马哲迪尔(J.Dumazedier,1967)更侧重于从社会活动的角度来界定休闲。他认为,“休闲是指人们从工作、家庭、社会的义务中摆脱出来,为了休息、转换心情、增长知识而自发性地参与可以自由发挥创造力的任何社会活动的总称”
。放松(Relaxation)、娱乐(Entertainment)、个人发展(Personal Development)是休闲的三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其中个人发展是最为持久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杜马哲迪尔的定义强调了社会活动在休闲中的重要作用。
5.美国著名休闲研究学者杰弗瑞·戈比(Geoffrey Godbey,1999)认为:“休闲是从文化环境和物质环境的外在压力中解脱出来的一种相对自由的生活,它使个体能够以自己所喜爱的、本能地感到有价值的方式,在内心之爱的驱动下行动,并为信仰提供一个基础。”
戈比教授对休闲的阐释强调了休闲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状态,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相对自由”的状态可以超越时间、物质、环境等因素对休闲的限制。
6.美国伊利诺伊大学休闲研究系教授,美国国家休闲科学研究常务理事约翰·凯利(John R.Kelly,2000)认为,“休闲最好被理解为一种‘成为状态’(state of becoming)……休闲并不仅仅是当前的现实,而是动态的……应该通过其行为取向而不应以时空、形式或结果来对休闲加以界定。这样,任何一个过于静态的模式都应加入一些对人的存在及其情景的动态分析。至少在某种意义上,休闲既是‘成为的状态’,也是‘存在的状态’。”
7.我国著名休闲研究学者马惠娣对休闲的理解是:“一般意义上的休闲是指两个方面:一是解除体力上的疲劳,恢复生理平衡;二是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成为心灵的驿站。它是完成社会必要劳动之后自我支配的时间,是人的生命状态的一种形式。而对于人之生命的意义而言,它是一种精神的态度,并在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马惠娣老师曾多次在文章中表达过,自己十多年从事休闲研究的一个重要收获是学会“以欣然之态,做心爱之事”,可以说这句话也概括了她对休闲的一种理解。
有学者做过统计,现在关于休闲的定义至少也有二十几个
,可见休闲本身的特殊复杂。通过上文对现代休闲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几种休闲概念的列举可以看到,尽管概念的界定千差万别,各不相同,但基本是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定义的。
其一,时间维度。时间维度是界定休闲的最基本维度,也常常被等同于休闲的必要条件。用时间界定休闲的优势在于,我们可以利用日历和钟表很便利地测量与量度时间,利用时间这个标尺来划分和区别不同的日常生活状态与活动。但自由时间并不是休闲的充要条件,有学者对于用时间维度来定义休闲提出疑问:“确切地讲,作为我们定义中的另一个关键词,‘空闲’也是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如果休闲是除工作和责任之外的时间,那么,我们就必须搞清楚工作和责任的含义,但我们搞清楚了吗?不,我们没有真正搞清。退一步讲,倘若我们真的弄明白了这一点,这种定义还存在着其他问题,而休闲可能会再次被等同于‘除……以外的空闲时间’……‘空闲时间’的定义没有告诉我们空闲的时间是什么,但却告诉了我们空闲时间不是什么。”
其二,活动维度。社会活动是定义休闲的另一重要维度。从活动的角度定义休闲是在时间维度定义休闲基础上对休闲概念的拓展。人在社会之中总要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休闲自然也离不开某种具体的活动。因此休闲常被看作是闲暇时间内自由从事的一系列活动。这种活动包含的范围广泛,表现的形式多样,但通常都强调是主体自由参与的活动,活动时间的安排是自由的,是自愿的、愉悦的活动。但是这种活动维度的休闲定义也有其局限性,即使在同样时间内从事同样活动,不同的人在活动中获得的感受与意义也是不同的,与个人的文化背景、经历体验、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都有关系。自由时间内自由参与的活动也未必会获得愉悦的体验,而一味追求快乐的娱乐活动也未必获得身心的放松与个人的发展,甚至非但不会促进个人的发展还有可能危害身心健康。而过于强调休闲的活动维度可能会导致休闲成为一系列精心设计的程式化活动,而忽视了主体的内在心灵体验。
其三,状态维度。正如杰弗瑞·戈比、约翰·凯利等学者所指出的,休闲既是当前现实已经存在的状态,也是面向未来正在成为的状态,它可以用一个客观事实的时间范畴、形式范畴来界定,但又不能仅用单纯的时间范畴、形式范畴来界定。从状态的角度来界定休闲,正是看到了休闲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固定的外在形态的一面,无论是在什么时间,或者是从事什么具体活动,只要呈现出积极、愉悦、畅爽、自由、幸福、和谐等状态,就可以界定为休闲。正是在这种状态中,人们获得了身心的愉悦、精神的满足,也获得了指向未来的自我成长与发展的空间。
综上,通过对休闲含义不同维度的考察,让我们对休闲的丰富内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通过比对分析也抽象出休闲概念中内含的一个核心要义:自由。首先,在休闲的时间维度上,无论是应付生存之外的完全可供个人自由支配的毫无羁绊的时间,还是在工作等情景状态中相对自由的时间,都强调了休闲是在自由时间内从事的活动。其次,在休闲的活动维度上,普遍强调休闲是具有行事自由的“自发选择”“自发参与”,是“自由地做事”。再次,在休闲的状态维度上,休闲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状态,也正是在这种相对自由的状态中实现身心的和谐,获得内心毫无羁绊的放松、愉悦、畅爽、满足,进而也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积聚和提供能量与动力。
通过学者们对休闲的定义中也可以看到,休闲中蕴含的自由含义具有积极的正面价值,它的价值在于让我们在休闲的实践中按照自己内心真实的愿望自由地选择与做事,但休闲定义中的自由也并非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如果有人认为过度的娱乐和毫无节制的消费,其消耗的是自己的时间,花费的是自己的金钱,是一件与任何人无关的事情;认为自由就是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行事,甚至做出对自己或是他人具有危害的行为,那就大错特错了。正如一个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一样,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即使是看似较为个人化的休闲,在享受个人自由,追求个人自由发展的过程中也不能脱离社会责任的限制。因此,休闲概念中的自由有其特定的限制:其一,休闲概念中的自由是追求一定意义的自由。休闲中我们获得了自由,但自由并不是目的的本身,自由的价值在于可以让我们自由地做事,如果在自由时间内无所事事,那自由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言,“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
。漫无目的、无所事事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自由,人的自由与动物的自由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人所追求的自由是有一定意义的自由,正如在自由时间内无所事事虽然也是我们自由的一部分,但不能是我们自由的全部,否则就不能体现人的自由的真正价值,而走向自由的休闲也变得意义索然。其二,休闲概念中的自由是承担了相应社会责任后的自由。休闲中的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存在这样的自由,在追求和享受自由的休闲过程中,也不能把自由与责任分离开来。虽然自由更偏重以个人为中心,责任偏重以他人为中心,有其对立的一面,但责任与自由又是相互统一的。责任的承担与完成恰恰是以获得自由为目的,失去了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责任,自由也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有人常常强调休闲是一种个人的体验与活动,但决不能将休闲理解为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在休闲过程中只有处理好了个人与自我身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关系,才会享有与享受更多的自由,才能真正体现休闲的真谛。其三,休闲概念中的自由“是一种能力,一种做自己想做之事的能力。”
自由的实现固然会受到时间、金钱等资源的限制,但休闲恰恰是我们在从事一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一种选择的能力,只有通过智慧的选择来合理匹配我们的要求与现有的资源,我们才是自由的。一个人如果没有知足之心,即使拥有再多的资源也不会享受到自由。因此,只有全方面发展自己的能力才会让我们真正享有更多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