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 1992 年 11 月开始,先后通过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准则》等,开始涉及并规范了概念框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但最权威并与IASB《框架 1989》的表述趋同的内容,是体现在《基本准则》中的。在本节中,主要讨论《基本准则》中的概念框架内容。
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十分重要,它决定着财务报告应向谁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应当保护谁的经济利益,决定着财务报告所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决定着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是财务会计系统的核心与灵魂。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这样的表述,与IASB《框架 1989》中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
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概括而言,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制定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兼有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要求。其中,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决策的要求是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这是与 1992 年 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作为首要目标的显著区别,也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定位。
假设是科学研究中所需的前提设定。对此可以认为,会计假设是会计处理应当明确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或者会计假设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重要的影响。但既然是假设,就意味着存在着与假设条件不同的可能性。
《基本准则》中界定的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我国自 199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开始明确会计假设的概念和内容以来,这方面的规范基本没有变化。
但这四项会计假设中,真正符合会计假设要求的只有持续经营一项。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这一假设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可以认为,持续经营假设为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等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前提。
企业有可能采取的、与持续经营假设不同的经营活动是有期限经营。如果企业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经营活动,尽管其持有的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有可能比经营期限长,也只能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
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这三项似乎不符合会计假设的基本要求,因为不存在发生其他情况的可能性。
会计主体体现的是对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空间范围的限定。按此要求,企业只能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不能对其他会计主体(例如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所以会计主体不应被界定为一项会计假设。在IFRS《概念框架2010》中,采取的是“报告主体”的表述。
会计分期要求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通过按期编报财务报告,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如果不划分会计期间,就无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确认经营损益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故会计分期也不应被界定为一项会计假设。
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只能采取货币计量方式,来反映会计主体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如果采取了其他计量方式,就有可能将会计与统计、计划以及其他管理行为混为一谈。所以故货币计量也不应被界定为一项会计假设。
在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例如戴德明先生等就认为,权责发生制也属于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
会计基础包括应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和现金基础(收付实现制)。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指以实际收取或支付现金为标志来确认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采用收付实现制,企业如果没有收到现金,不应确认收入;取得了现金,尽管尚未提供产品和服务,同样需要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收入。没有支付现金,不应确认为企业的费用;支付了现金,不管是否取得了资产或者接受了劳务,都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
如果会计核算针对的是从事某项业务或某工程项目在整个寿命周期内的收支情况,可采用收付实现制;如果会计核算只是为了体现会计主体财富的增长变动情况,则收付实现制也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现金流量表中有关现金流动的信息,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要求提供的。
现行体制下,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单位,主要是实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取得的收取现金的权利或者实际确认的支付现金的责任为标志来确认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对此,是否确认收入和费用,与企业是否收到或者支付了现金没有必然联系。“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类科目,以及“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负债类科目,就成为与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相关的会计科目。
19 世纪中叶逐步开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分期确认损益以适应分期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需要。不可否认,只有权责发生制才有利于满足这一核算要求。对此尽管伴随着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等现象的逐步披露从而导致会计学界的一些学者对权责发生制颇有微词,但在现阶段权责发生制仍具有难以撼动的主体地位。
《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除了编制现金流量表所需的信息以外,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与提供编制其他财务报表所需的资料和财务数据。
(一)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对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它既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也是确定财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基础。
《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会计要素的界定和分类使财务会计系统更加科学严密,并可为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利润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会计要素值得商榷。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体现为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利润的计量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的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除了利润分配以外,利润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意味着利润要素并不独立存在。伴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利润要素将被逐步淡化并有可能被取消。
《基本准则》还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来体现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或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利得和损失划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有必要关注利得和损失的具体构成内容。
(二)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
《基本准则》中分别规范了各会计要素确认的条件。
会计要素计量划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基本准则》中主要规范的是会计计量属性。
《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同时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2014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印发的CAS 39 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2014 年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中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这与IFRS 13 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基本上保持了一致。
财政部认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在 1992 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曾被表述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 2000 年 12 月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采取的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表述。
《基本准则》涉及的会计质量特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与IASB《框架 1989》中的表述基本一致。
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谨慎性强调的是“做最坏的会计处理准备”。按照谨慎性或稳健性的要求,从 1992 年开始明确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规定;并随后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要求扩大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资产项目。
与“谨慎性”相适应的计量要求是历史成本法和摊余成本。
但《基本准则》中明确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实际强调的是“中性”,这与“谨慎性”的要求并不不符。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小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基本准则》突出了附注的作用,将附注作为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对重要的报表列示项目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作有关说明,以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全貌,有助于使用者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此外还规定,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定。
与以前的表述相比,《基本准则》不再要求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但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