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标准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规范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处理行为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以及由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本书侧重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的讨论。
1973 年 6 月,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美国等九个国家的 16 个主要会计职业团体发起,在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开始从事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工作。
中国于 1998 年成为IASC的成员。
自 1973 年 6 月IASC成立至 2001 年 3 月底为止,IASC共发布了 41 项国际会计准则(IAS)。到 2017 年底,有 13 项被取代或取消,在用的有 28 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将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报告年度实施IFRS 15 的同时被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号:租赁》将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报告年度实施IFRS 16 的同时被取代。
2001 年 4 月 1 日,IASC被正式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 IASC Foundation),其下设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替代了IASC,开始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截至 2017 年底,共发布了 17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于 2010 年 7 月 1 日正式更名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该基金会属于为公共利益工作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私营组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各组成机构如下。
(一)受托人
受托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推动IASB的工作和IFRS的应用。受托人每三年重新任命一次。其中 6 名委托人来自亚洲地区;6 名来自欧洲;6 名来自北美洲;1名来自非洲;1 名来自南美洲;2 名来自其他地区。2017 年底有 22 位受托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原会长、前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原财政部部长助理李勇等曾先后被任命为受托人。中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前董事长、亚洲开发银行前副总裁金立群作为受托人的任期,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止。经 2017 年 2 月 13 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成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任期为 2017 年 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IASB成员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任命。2009 年 1 月受托人投票决定将理事会成员由原来的15 人增加到16 人。名额分配情况为:美国4 人;英国2 人;法国、德国、瑞典、澳大利亚、南非、日本、中国、印度、巴西、和韩国各委派 1人。其中 4 人承担在准则制定的职责;3 人承担报表编制的职责;三人承担报表使用的职责;3 人承担报表审计的职责;2 人承担监管职责。
2017 年底IASB成员由 14 名成员构成。前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从2007 年 7 月 1 日开始连续两期担任理事。来自中国的陆建桥(曾任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处长)从 2017 年 8 月开始成为新的理事。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IFRS Advisory Council)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和IASB的正式咨询机构,其成员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任命。中国财政部原副部长王军、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等曾担任该机构的委员。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财政部会计司司长高一斌和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陈信元为该机构的委员。高一斌任期到 2018 年 12 月;陈信元从 2017 年开始担任委员,任期到 2019 年 12 月。
(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S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曾叫作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 IFRIC),2017 年底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任命的 14 人构成。其中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李飞龙从 2010 年 5 月 4 日开始被任命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委员,任期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止。现任委员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陈阳,任期到 2019 年 6 月 30 日。
(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理事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理事会(Monitoring Board,MB)成立于 2009 年1 月。成立监督理事会的主要目的旨在通过与全球公共权力部门建立联系,以增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公共受托责任。监督理事会是IFRS制定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受托人,确保受托人按照基金会章程履职,同时还参与受托人的任命过程,并负责任命受托人。
2017 年底监督理事会的成员包括: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的理事会及其增长和新兴市场委员会、日本金融厅(JFSA)、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欧盟委员会(EC)、巴西证券委员会(CVM)、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和中国财政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观察员参加相关活动。
2016 年 8 月 19 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理事会公开宣布,中国财政部成为监督理事会成员。
《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中对IFRS有以下定义:
IFRS是指由IASB采纳的准则和解释,包括IFRS、IAS以及由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或其前身常务解释委员会(SIC)制定并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批准的解释。
目前IFRS体系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到 2017 年底,共发布了 17 项IFRS,包括首次采纳IRFS(IFRS 1);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IFRS 2);企业合并(IFRS 3);保险合同(IFRS 4);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 IFRS 6);金融工具:披露( IFRS 7);经营分部(IFRS 8);金融工具( IFRS 9);合并财务报表( IFRS 10);合营安排(IFRS 11);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IFRS 12);公允价值计量( IFRS 13);规制递延账户(IFRS 14);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租赁(IFRS 16)和保险合同(IFRS 17)。
其中,IFRS 16 和IFRS 17 将分别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和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年度生效;IFRS 4 将在IFRS 17 生效之日起被废止。
(二)国际会计准则
2017 年底仍有效的IAS有 28 项,包括财务报表列报( IAS 1);存货( IAS 2);现金流量表(IAS 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报告期后事项(IAS 10);建造合同( IAS 11);所得税( IAS 12);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IAS 16);租赁(IAS 17);收入(IAS 18);员工福利(IAS 19);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政府援助的披露(IAS 20);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借款费用(IAS 23);关联方披露(IAS 24);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IAS 26);单独财务报表( IAS 27);对联营企业的投资(IAS 28);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IAS 29);金融工具:列报(IAS 32);每股收益(IAS 33);中期财务报告(IAS 34);资产减值(IAS 36);准备金、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IAS 37);无形资产( IAS 38);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和农业(IAS 41)。
其中,IAS 39 在IFRS 9(2014)生效之日起被废止;IAS 11 和IAS 18 在IFRS 15生效之日起被废止; IAS 17 在IFRS 16 生效之日起被废止。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
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由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制定。 IFRIC于 2002 年 3 月取代了其前身常设解释委员会(SIC)。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章程的规定,IFRIC的任务是为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运用提供解释并定期为在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框架中没有专门解释的财务报告事项提供指南,并承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2011 年,IFRIC更名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 IFRS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2017 年底有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有两套体系。
1.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到 2002 年 2 月底,常设解释委员会共发布了 33 项解释公告。
到 2017 年底,SIC 1、 SIC 2、 SIC 3、 SIC 5、SIC 6、SIC 8、 SIC 9、 SIC 11、SIC 12、SIC 13、 SIC 14、 SIC 16、 SIC 17、 SIC 18、 SIC 19、 SIC 20、 SIC 22、SIC 23、SIC 24、SIC 28、SIC 30、SIC 33 已分别被取代。 SIC 31 将在IFRS 15 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时被废止;SIC 15 和SIC 27 将在IFRS 16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时被废止。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从 2002 年 3 月至 2017 年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共发布了 23 项解释公告。其中,IFRIC 3 在 2005 年 6 月举行的IASB会议上被取消;IFRIC 8 和IFRIC 11 在2009 年6 月18 日修订IFRS 2 时被取消,从2010 年1 月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IFRIC 13、IFRIC 15 和IFRIC 18 被 2014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IFRS 15 取代,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IFRIC 4 被 2016 年 1 月 13 日发布的IFRS 16 取代,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
(四)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由IASB于 2009 年 7 月 9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 2003 年 9 月举行的会议上,IASB决定有必要为中小企业制定适用的会计准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应当包括IASB概念框架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南及其解释。
2004 年 6 月 24 日,IASB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初步意向公开征求意见;2005 年 4 月 5 日,IASB进一步印发了对中小企业确认与计量的修改意见;2007 年 2 月 15 日,ISAB发布了IFRS for SMEs的征求意见稿。
IFRS for SMEs正式发布后,IASB于 2013 年 10 月 3 日发布了对其进一步修改的征求意见稿。(ED/ 2013 /9)。
(一)英国会计准则的产生与发展
长期以来,英国是通过其《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的。随着公司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受到美国发展会计准则的影响,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英国通过成立“会计研究会”,开始从事会计准则的研究。从 1942 年开始,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陆续发表一些不具备约束力的《会计原则建议书》,作为企业会计实务的指导性规范。到 1969 年,共发布了 29 项建议书。
1969 年 12 月 12 日,ICAEW发布了一项打算在 20 世纪 70 年代制定会计准则的公告,随即英国从 1970 年开始成立的会计标准筹划指导委员会(ASSC)从 1971年开始陆续发布《标准会计实务公告》( SSAP)。1976 年 2 月,会计标准筹划指导委员会改组为会计标准委员会(ASC)。到 1990 年底,共发布了 25 项标准会计实务公告。
英国《公司法 1989》通过对《公司法 1985》进行修订,首次明确了会计准则的地位,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公告中说明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采纳了适用的会计准则。这意味着英国的会计准则取得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1990 年 8 月,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下属的会计准则理事会(ASB)取代了会计标准委员会,开始陆续发布《财务报告准则》( FRS),逐步替代原来的SSAP。到 2011 年底为止,共发布了 30 项财务报告准则。其中 8 项财务报告准则直接采用了IASB采纳或发布的IAS和IFRS,逐步迈出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
2014 年底以前英国会计准则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财务报告原则公告
财务报告原则公告相当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和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等文件,属于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 ASB从 20 世纪 90 年代起开始研究《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并于 1995 年发布了《财务报告原则公告》第一份完整的征求意见稿。1999 年 3 月,ASB又发布了《财务报告原则公告》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以上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最终于 1999年 12 月获得正式发布。
2.具体会计准则
英国的具体会计准则由 30 项FRS和尚未被废止的SSAP构成。仍然有效并实施到 2014 年底的SSAP有 8 项。
3.小型主体财务报告准则
考虑到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以及一般的企业与特殊行业的企业的会计要求应有所不同等情况,为了减轻小型报告主体的负担,简化小型报告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ASB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起就开始研究关于《小型主体会计准则》( FRSSE)的问题。 ASB于 1997 年 11 月正式发布了FRSSE,并在以后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 FRSSE实际上是英国会计准则的简化版本,它的要求虽然比会计准则的要求低,但FRSSE对小型报告主体设立了严格的确定标准,并且明确指出FRSSE不适用于以下报告主体:(1)大中型公司、集团和其他报告主体;(2)上市公司;(3)银行、建筑互助协会或保险公司等。
4.紧急问题工作小组摘要
紧急问题工作小组摘要(UITF Abstracts)是由ASB发布的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对某些特殊问题形成的一致意见的摘要。制定和发布UITF摘要的主要目的是:当现有的会计准则或有关会计立法对某些重要会计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尽人意或矛盾之处时,对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一致意见。 ASB前后陆续发布了46 项UITF摘要,其中有 15 项已先后被废止。已发布的UITF摘要只要没有被新的会计准则所取代或被取消,就必须如同遵守SSAP与FRS那样被遵守。
(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改革
英国改革财务报告准则体系的设想源于欧盟在2002 年第1606 号法令做出的决定。按其决定,欧盟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应当从 2005 年开始的会计年度采纳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此有必要对现行两套准则构成的英国财务报告准则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变,以适应其他报告主体编制高质量、可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
从 2002 年开始,ASB开始着手对会计准则进行更新。 FRC从 2012 年 7 月 2日起通过改组ASB直接承担了发布FRS的职责后,开始着手对现行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根本性改革。从 2012 年开始先后发布了以下 6 项新的财务报告准则,取代了所有的现行准则 :
1.财务报告准则第 100 号(FRS 100):财务报告规范的应用,2012 年 11 月发布。
FRS 100 规范了FRS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规定,新的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从 2015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 FRS1~ 30 ,尚未被废止的 8 项SSAP(包括SSAP 4、SSAP 5、SSAP 9、SSAP 13、SSAP 19、SSAP 20、SSAP 21 和SSAP 25)以及 31项紧急问题工作小组摘要(UITF Abstracts)都在主体执行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时废止。
《财务报告原则公告》《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公共利益主体 解释》和《报告公告:退休福利-披露》三个公告也在主体执行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时被废止。
FRS 100 将主体划分为四类:执行欧盟采纳的IFRS编制财务报表的主体、分别执行FRS 101 和FRS 102 编制财务报表的主体以及执行FRSSE编制财务报表的主体。
执行FRSSE或者FRS 102 编制财务报表的主体,还需要执行相关的推荐实务公告(SORPs),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推荐实务公告的相关条款对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做出了相关建议。
FRS 100 还对FRSSE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提供了相当于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的引用指南。
在 2012 年版的基础上,根据随后相关的修订内容,2015 年 9 月和 2017 年 12月先后发布了对FRS 100 的修订。
2.财务报告准则第101 号(FRS 101):简化披露框架,2012 年11 月发布;2014年 8 月发布了修订版;2015 年9 月和2017 年12 月分别发布了对FRS 101 的修订。
该准则为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提供了披露豁免条款。按照FRS 101 的表述,执行FRS 101 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除了执行FRS 101的豁免条款以外,应按照欧盟采纳的IFRS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3.财务报告准则第 102 号(FRS 102):应用于英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的财务报告准则,2013 年 3 月 19 日首次发布;2014 年 8 月 7 日发布的修订版,体现了以下修订内容:(1)2014 年 3 月 19 日根据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对基本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内容进行了修订;(2)2014 年 3 月 19 日针对服务特许权安排事项的修订;(3)2014 年 7 月根据IFRS 9 的修订对基本金融工具和套期会计内容进行的修订;(4)修改了一些低级印刷错误。
该准则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对相关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准则体系,包括财务报表列报;财务状况表;综合收益表和利润表;权益变动表;利润与保留盈余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合并与单独财务报表;会计政策、估计和差错;基本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发行;存货;在联营企业的投资;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除了商誉的无形资产;企业合并与商誉;租赁;准备金与或有事项;负债与权益;收入;政府补助;借款费用;股份支付;资产减值;员工福利;所得税;外币折算;恶性通货膨胀;报告期后事项;关联方披露;特殊活动等主题内容。特殊活动具体涉及农业、采掘活动、服务特许权安排、金融机构、退休福利计划、财务报表、遗产等内容。
FRS 102 的第二部分规范了相关概念和一般原则,包括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特征、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等,相当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构成内容。
FRS 102 采取了类似于IFRS for SMEs的范式和构成内容,用单一的文本替代了大多数英国会计准则。
按照FRC的要求,不执行欧盟采纳的IFRS以及FRS 101 和FRSSE的企业,应当按照FRS 102 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在 2014 年版的基础上,根据随后相关的修订内容,2015 年 9 月、2016 年 3 月、2016 年 9 月、2017 年 5 月和 2017 年 12 月还先后发布了对FRS 102 的修订。
4.财务报告准则第103 号(FRS 103):保险合同,2014 年3 月发布。施行FRS 102 并具有保险合同业务的企业,应当施行FRS 103。随后,还于 2017 年 2 月和2017 年 12 月对FRS 103 进行了修订。
FRS 103 基于IFRS 4 和FRS 27(人寿保险)中的条款进行编制,并在实施之日废止FRS 27。
5.财务报告准则第 104 号(FRS 104):中期财务报告,2015 年 5 月发布;201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2 月发布了对FRS 104 的修订。
6.财务报告准则第 105 号( FRS 105):用于微型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2015年 7 月发布;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5 月和 2017 年 12 月发布了对FRS 105 的修订。
FRC修订发布的 6 项FRS依据了英国《公司法 2006》相关条款的规定。例如,按照FRS101 和FRS102 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依据的是《公司法 2006》第 395 款(1)(a)的规定;按照欧盟采纳的IFRS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依据的是《公司法 2006》第 395 款(1)(b)的规定。此外《公司法 2006》还明确禁止了一些企业执行欧盟采纳的IFRS,例如第 395 款(2)要求从事慈善事业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FRC属于英国承担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独立机构,其组织形式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其主席和副主席由负责商务、技术革新与技能的国务大臣任命。
FRC下设三个委员会:规范与准则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规范与准则委员会下设的会计理事会承担着制定FRS 100 等财务报告准则的职责,并经FRC批准后正式发布。
美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由FASB发布的规范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以及由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发布的联邦财务会计准则体系,和美国政府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本书侧重于讨论财务会计准则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着手制定会计准则最早的国家。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联邦议会根据《证券交易法》成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开始发布《会计系列文告》(ASR)、《财务报告文告》(FRR)和《工作人员会计文告》(SAR)。
1939 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开始发布公认会计原则公告——《会计研究公报》(ARB),开创了由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范例。
会计程序委员会的后继者——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从 1958 年开始发布《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
1973 年成立的FASB开始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SFAS)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到 2009 年 6 月底为止,FASB共发布了 168 项SFAS,7 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和 48 项FASB解释。其中概念公告第三号已经被概念公告第六号取代。
考虑到所发布太多的、格式不一的准则对遵循GAAP的不利影响,FASB在2004 年就考虑建立会计准则汇编来简化权威GAAP文献的问题。2009 年 6 月 30日发布的《SFAS 168: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计准则汇编和公用会计原则等级》中明确表示,FASB不再发布SFAS,而是通过发布会计准则更新公告(ASU),来更新会计准则汇编(The Codification)。
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FASB Codification成为发布非政府美国公用会计原则的唯一官方来源。除了SEC发布的指南外,只存在一个级别的权威性公认会计原则。所有其他的会计文献不再具有权威性 。
FASB提出,会计准则汇编建设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目标 。
1.通过将权威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汇编成册以方便用户的使用。
2.保证汇编的内容能够正确地反映 2009 年 7 月 1 日权威性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3.通过创立汇编研究制度来保证对汇编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美国会计准则汇编成册后,原来数千项单独的准则被按照主题进行了分类。2009 年 7 月 1 日FASB首次发布的准则汇编中包括了原来发布的所有准则,被划分为 9 个大类大约 90 个主题,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一般原则类的公认会计原则,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105~ 199 号,包括公认会计原则(105)等。
第二类:列报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205~ 299 号,包括财务报表列报(205);资产负债表(210);股东权益表(215);综合收益(220);利润表(225);现金流量表(230);财务报表附注(235);会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50);变动物价(255);每股收益(260);分部报告(270);有限责任主体(272);个人财务报表(274);风险与不确定性(275);分部报告(280)等。
第三类:资产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305~ 399 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305);应收款项(310);投资:债务与权益证券(320);投资:权益法与合营企业(323);投资:其他(325);存货(330);其他资产和递延费用(340);无形资产:商誉与其他(350);不动产、厂房与设备(360)等。
第四类:负债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405~ 499 号,包括负债(405);资产报废与环境义务(410);退出或处置费用义务(420);递延收入(430);承诺事项(440);或有事项(450);担保(460);债务(470);区分负债与权益(480)等。
第五类:权益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505~ 599 号,包括权益(505)等。
第六类:收入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605~ 699 号,包括收入确认(60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606)等。
第七类:费用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705~ 799 号,包括销售与劳务成本(705);补偿:通则(710);补偿:非退休离职后福利(712);补偿:退休福利(715);补偿:股票补偿(718);其他费用(720);研究与开发(730);所得税(740)等。
第八类:广泛交易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805~ 899 号,包括企业合并(805);合作性协议(808);新设合并(810);衍生工具与套期(815);公允价值计量(820);金融工具(825);外汇(830);利息(835);租赁(840);关联方披露(850);重组(852);服务特许权安排(853);后续事项(855);转移与服务(860)等。
第九类:产业类,涉及的主题代码为 905~ 999 号,包括农业(905);航空(908);环境:博彩业(924);企业(926);采掘活动:石油和天然气(932);金融服务:保险(944);金融服务:投资公司(946);不动产(970);医疗卫生主体(954);非盈利主体(958 );计划会计:退休金计划(966 );管制性业务(980 );软件(985)等 。
汇编中不含非权威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例如在会计实务、教科书、相关文献中表述的公认会计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在已经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除了《第 164 号——非营利组织:兼并与收购》,《第 166 号——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和《第 167 号——对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解释第 46 号(R)的修订》以外,其他一律被取代。其他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解释等文件也一律被取代。到 2010 年底为止,所有发布财务会计公告已全部被取代,但保留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FASB从2009 年7 月1 日起,通过发布会计准则更新公告(ASU),对会计准则汇编的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新。例如,FASB在 2014 年 5 月通过发布会计准则更新公告 2014 年第 9 号,增加了涉及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主题内容(主题代码为 606);在 2016 年 2 月通过发布会计准则更新公告 2016 年第 2 号,对租赁会计处理行为(主题代码为 842)进行了修订;在 2017 年 9 月通过发布会计准则更新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对收入确认(主题代码为 605)、与顾客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主题代码为 606)、租赁(主题代码为 840)等进行了修订。
FASB于 1973 年由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建立。 FAF是一家独立的民间组织,负责为FASB提供资金。 FASB由七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FAF任命,任期为 5年。可连续任职两期。
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澳大利亚迈出了制定会计准则的步伐。1966 年,澳大利亚成立了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并通过下设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始制定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1991 年 1 月,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法案 1991》成立的澳大利亚政府机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开始替代AARF承担制定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职责。到 1999 年底,共发布了 38项AAS。
1999 年AASB进行改组,并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制定和发布AASB准则,并逐步替代AAS。AASB作为政府机构履行制定与发布会计准则的职责在《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法案 2001》中再次得到了确认。
按照《澳大利亚公司法 2001》的规定,澳大利亚财务报告理事会( FRC)为AASB制定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战略发展导向。按其要求,澳大利亚从 2005 年开始全面采用IFRS作为其国内财务报告准则,逐步取代了澳大利亚原来的会计准则。澳大利亚采取与IRFS全面趋同的主要意图是降低澳大利亚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成本。
2004 年 7 月,AASB发布了将在 2005 年开始施行的与IFRS等效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 IFRS),包括与IFRS等效的系列和与IAS等效的系列以及与IASB采纳的会计准则解释相对应的AASB会计准则解释。
澳大利亚政府要求按照《澳大利亚公司法 2001》编报财务报告的企业,都必须采纳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此外,政府、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经济组织,也需要执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考虑到IFRS并不能完全适应非营利组织的需要,对此澳大利亚允许这些机构同时采用AASB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附加指南。
与IFRS体系以及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不同,澳大利亚是通过出台一套会计准则体系,双重地规范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共部门的会计处理行为。
2017 年底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体系如下。
1.会计准则
2017 年底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包括与IFRS等效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准则(编号为AASB 1 ~17 号)、与IAS等效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准则(编号为AASB 101 ~ 141 号)以及其他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准则(AASB 1004 ~1059 号)。
2.会计准则解释
2006 年以前,澳大利亚会计解释由紧急问题小组发布。从 2006 年中期开始,AASB开始替代紧急问题小组,直接履行发布澳大利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等效的解释和国内会计准则解释。2017 年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等效的解释 23 项;其他解释 17 项。
3.概念框架
AASB于 2004 年 7 月 15 日发布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框架》趋同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列报框架》。2007 年 9 月 24 日和 2007 年 12 月 13 日两次修订后,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按照IASB于 2010 年 9 月发布的概念框架,AASB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和 2014 年 6 月 4 日再次进行了修订编纂。最新修订版本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执行。
除此以外,1990 年 8 月发布的《会计概念公告第 1 号——报告主体的定义》(SAC 1)在 2017 年底仍然有效。
1990 年 8 月发布的《会计概念公告第 2 号——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 SAC 2)和《会计概念公告第 3 号——财务信息质量特征》(SAC 3)以及 1995 年 3 月发布的《会计概念公告第 4 号——财务报表要素定义与确认》( SAC 4)已分别被废止。
AASB是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2000 年成立的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和AASB和都属于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 AASB主席由负责金融服务、公积金与公司法事务的部长任命;理事会成员由FRC任命。
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以前,原新西兰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制定新西兰会计准则的职责。新西兰会计师协会后更名为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NZICA)。按照1993 年财务报告法案的规定成立的新西兰会计准则审查理事会(ASRB),承担了批准但不是制定会计准则的职责。按照财务报告法案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制定会计准则,并提交给ASRB审核批准。但是在实务中,只有NZICA在制定准则,并提交ASRB批准。
考虑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1 年通过对财务报告法案进行修订,设立了新西兰对外报告理事会(XRB)。XRB的 9 名成员由政府任命。
XRB下设两个理事会:新西兰会计准则理事会(NZASB)以及新西兰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NZAuASB)。新西兰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由XRB任命。
NZASB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制定与发布新西兰会计准则。
2004 年以前,新西兰会计准则属于适用于国内营利部门、公共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等不同主体的单一会计准则体系。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只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采用。2002 年,ASRB决定新西兰应采纳与IFRS趋同的新西兰会计准则,以取代国内会计准则。这一决定与澳大利亚和欧盟的决定保持一致。
为了适应公共部门和非营利部门主体报告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要,NZICA和ASRB将利润导向主体和公共利益主体的区别,作为建立与IFRS等效的新西兰会计准则的一部分。这与英国的做法是一致的。公共利益主体被界定为以社会利益而不是营利为目标的主体;有关公共利益主体的专门条款写入了NZ IFRS中。
其结果是,形成了适用于各部门所有主体的一套基于IFRS的会计准则体系,但其中包括有专门针对公共利益主体的内容。
在 2007 年,ASRB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主体,应被允许继续执行国内准则或旧的通用会计实务(Old GAAP)而不是NZ IFRS。
由于IFRS的发展主要是为了适应资本市场主体的需要,与非资本市场主体使用者的关联性不强,这引起了新西兰公共利益主体部门的关注。对此认为有必要建立两套会计准则体系,一条适应营利主体的需要;一套适应公共利益主体的需要。
《新西兰会计准则框架》产生于 2004 年。按照 1993 年新西兰财务报告法案的规定,经新西兰商务部部长 2012 年 4 月 2 日批准,XRB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框架。其中规定,新西兰会计准则框架由适用于两个部门和不同层级的会计准则体系构成。2015 年 12 月,对 2012 年版的会计准则框架进行了修订。
两个部门涉及营利主体和公共利益主体。
(一)适用于营利主体的会计准则体系
营利主体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层级:
1.承担对外公开信息职责的主体和公共部门营利性大型主体,执行与IFRS趋同的新西兰会计准则体系(NZ IFRS)以及其他所需的新西兰会计准则。
2017 年底该层级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XRBA1、A2;NZIFRS 1 ~ 17;NZIAS 1 ~41;FRS 42 ~ 44;NZIFRIC 1 ~ 23;NZSIC -7、NZSIC -10、15、25、27、29、31 和 32。
公共部门主体可划分为营利主体和公共利益主体。按照《框架》中的解释,新西兰国有企业属于公共部门的营利主体。
公共利益主体也可进一步划分为公共部门的公共利益主体和私营部门的公共利益主体。
大型主体是指按照NZ IFRS的规定在利润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确认的费用超过 3000 万新元的主体。
2.无须承担对外公开信息职责的主体和公共部门的营利性非大型主体,可选择执行简化信息披露要求的与IFRS趋同的新西兰会计准则体系(NZIFRS RDR)。
(二)适用于公共利益主体的会计准则体系
1.需要对外公开会计信息的主体和大型主体,执行公共利益主体会计准则体系(PAS)。
2017 年底的PAS包括:XRBA1、A2;PBE IPSAS 1 ~ 39;PBEIFRS 3、4、5、9;PBS IAS 12、34;PBE FRS 42、43、45、46、47 和 48。
2.无须对外公开会计信息的主体和非大型主体,执行简化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共利益主体会计准则(PAS RDR)。
3.对于无须会计信息公开并且其费用不超过 200 万新元的主体,执行应计基础下简化的公共利益主体会计准则(PSFR- A)。
2017 年底的PSFR - A包括:XRBA1、A2;PBE SFR - A。
4.法律允许现金会计的主体,执行现金基础下简化的公共利益主体会计准则(PSFR - C)。
2017 年底的PSFR - C包括:XRBA1、A2;PBE SFR -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