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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现行会计标准体系

2017 年底中国的会计标准体系,包括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设会计标准体系、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其他会计标准体系。

一、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一)基本准则

在现行体制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外,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属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最高层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199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 5 号),实际上就是基本准则。该准则于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新准则体系的出台,该准则于 2007 年被国务院令第 51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作废。

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 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23 日对其中的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进行了修改(财政部令第 76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

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以财会[2006]3 号印发了存货(CAS 1),长期股权投资(CAS 2),投资性房地产(CAS 3),固定资产(CAS 4),生物资产(CAS 5),无形资产(CAS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资产减值(CAS 8),职工薪酬(CAS 9),企业年金基金(CAS 10),股份支付(CAS 11),债务重组(CAS 12),或有事项(CAS 13),收入(CAS 14),建造合同(CAS 15),政府补助(CAS 16),借款费用(CAS 17),所得税(CAS 18),外币折算(CAS 19),企业合并(CAS 20),租赁(CAS 2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金融资产转移(CAS 23),套期保值(CAS 24),原保险合同(CAS 25),再保险合同(CAS 26),石油天然气开采(CAS 2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 2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CAS 29),财务报表列报(CAS 30),现金流量表(CAS 31),中期财务报告(CAS 32),合并财务报表(CAS 33),每股收益(CAS 34),分部报告(CAS 35),关联方披露(CAS 36),金融工具列报(CAS 37)和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CAS 38)等 38 项具体准则,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然后逐步推广到所有的大中型企业。

从 2014 年初到 2017 年底,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CAS 39),合营安排(财会[2014]11 号)(CAS 40),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 号)(CAS 41)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CAS 42)4 项具体准则,并对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列报、政府补助、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金融工具列报、政府补助和收入 12 项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从 2007 年到 2017 年底为止,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至第 12 号,对企业会计核算中涉及的一些专门问题做出了解释。

(四)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2014 年 3 月 17 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在企业执行CAS 37(2017)时被废止。

财会[2014]13 号文的规定属于对CAS 22(2006)和CAS 37(2006)规范内容的补充,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2015 年 11 月 26 日,财政部印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在企业执行CAS 24(2017)时被废止。

2016 年 12 月 3 日,财政部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 年 12 月 20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基本建设会计标准体系

到 2017 年底,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从事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的仍是 1995 年 10 月 4 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

1998 年 6 月 8 日,财政部印发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 号),对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业务会计核算中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事项做出了补充规定。

财政部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基本建设业务核算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由于企业的基本建设业务也基本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故《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三、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按照财政部负责人的解释,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组成。基本准则属于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

(一)政府会计准则

1.基本准则

2015 年 10 月 23 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8 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开始建立。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其中,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2015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 号),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12 月 2 日,财政部还分别印发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3 号)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5]224 号)。

2.具体准则

到 2017 年底,财政部共印发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六项具体准则。

3.具体准则指南

到 2017 年底为止,财政部只印发了固定资产一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

(二)政府会计制度

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1997 年,财政部印发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 号),为统一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2015 年 10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了财预字[1997]287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 号)等规范性文件。

2.政府会计制度

2017 年 10 月 24 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该文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以上政府会计标准的陆续印发,标志着中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

四、其他会计标准体系

(一)小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1.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 号),要求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对施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以下要求:(1)《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2)所谓“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2003 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3)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 年 10 月 18 日,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届时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不包括以下小企业:(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体系

2004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该制度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有:(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FH77rbk6Q6POC2RI09GnDCUfZCOEwoO36dGBHAzB0rlc+xk2apv64jhnLNMeXV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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