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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农产品

(一)农产品的分类标准

农产品进行分类和定义对农产品贸易的研究非常重要。分类标准不同,农产品的定义就不同,所包含的产品种类也不同。目前国家贸易中常用的农产品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

1.SITC分类标准

SITC即《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是按生产口径对各种农产品进行编码,即按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分类并反映商品的产业部门来源和加工程度,这种分类方法是联合国推荐采用作为经济分析的贸易分类方法。 SITC的编号设计第一位数字是“类”,第二位数字是“章”,第三位数字是“组”,第四位是“分组”,第五位是“项目”。第四次修订,将商品分为 10 大类产品、67 章、262组、1023 个分组和 2970 个项目,这 10 大类包括: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饮料及烟类,非食用原料(燃料除外),矿物燃料、润滑油和相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蜡,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

2.CCCN编码

《海事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由海关合作理事会 1953 年公布生效,于 1975 年正式改名为《海事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其编码由 4 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是章号,后两位是章内的顺序,最终形成 21 类99 章 1011 个税目。按照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加工程度、用途和工业部门划分,是一个系统的商品分类体系。

3.HS分类标准

该编码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于 1988 年 1 月 1 日实施,其全称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为HS编码,是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其涵盖了CCCN和SITC两大编码体系,已成为国际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是世界上最广泛采用的商品目录,每四年修订一次,2012 年HS编码将所有商品分为 21 类、97 章,其中第 77 章为保留章。章下再分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的前两位数代表“章”,第三、四位为“目”,第五、六位为“子目”。

中国贸易统计采用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该目录从1992 年以HS编码为基础编码,在原有HS编码的基础上,加上本国的子目,形成了 8 位码,部分商品为 10 位码,海关总署每年都会发布新的海关商品编码表以及《中国海关统计年鉴》。

(二)农产品统计口径

国际上进行农产品贸易统计时,在以上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由于统计主体不同造成统计口径不同,常见的统计口径有以下几种。

1.WTO统计口径

包括基本农产品和统计农产品,基本农产品统计口径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参与WTO各项谈判时农产品范围,是以HS分类标准将农产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HS1 ~ HS24 章的产品,第二部分为其他,包括甘露醇、山梨醇、精油、生毛皮等,这也是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界定的农产品范围(HS产品口径)。这一统计口径不包括水产品和林产品。统计农产品包括基本农产品、水产品以及部分林产品,该口径偏重生产口径,与农业生产相对应,是以SITC编码为分类标准,数据公布的主体是WTO的《国际贸易统计》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UNCTAD统计手册。

2.HS产品+水产品

该统计口径是在WTO基本农产品统计口径的基础上加上了水产品,该口径统计更加全面,尤其是以水产品为比较优势产品的国家,更能反映该国农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产品分布在多个章节中,数据的收集整理较为复杂。农业部编制的《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采用的是该种统计方式。

3.HS编码 1 ~ 24 章

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处理方法,被许多学者所采用,统计口径简单,数据易得,但是该统计所包含的农产品不全面,甚至缺少重要的农产品类别。

除此之外,还有USDA农产品口径,美国农业部对农产品统计是以HS编码为基础,在《农业协定》统计口径的基础上,剔除了农产品加工产品,林产品和鱼产品也不在其农产品统计范围之内;欧盟农产品统计口径是以CCCN编码为基础,剔除了部分农产品加工品,加上了软木、亚麻和大麻; FAO统计口径是以SITC编码为基础将农产品分为 20 大类 540 多种,不包括水产品、软木木材、纸浆等,比WTO统计口径要小,且每种产品的分类不如HS编码详细具体。

综合以上农产品统计口径,结合国家统计局和海关采用的HS分类标准,本书研究选择的是HS产品加上水产品作为统计口径,将农产品分为谷物、棉麻丝、油籽、植物油、饮品类、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 20 大类,但是不包括林产品(见附录的附表 1)。

二、贸易关系

关系往往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事物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关系体现的是主体之间的一种相互联系。

贸易是在平等互愿的前提下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 贸易主体是指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如果把贸易的主体规定为国与国之间,那么国与国之间进行的交换活动就称为国际贸易。通常从狭义上讲,国际贸易指商品(或货物)的跨国流动,而在广义上,国际贸易既包括商品贸易也包括要素贸易。

通过对“关系”以及“贸易”定义的介绍,可以推导出“贸易关系”即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活动中所产生的相互联系。贸易关系基本上可以分为贸易竞争关系和贸易互补关系两大类。生产要素(资本、技术、劳动力、土地等)及其产品的相似程度是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的衡量标准。 而生产要素只能通过贸易产品得以体现,因此要度量两个或者多个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关系,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从贸易产品入手,分析它们之间贸易产品的构成差别及产品的市场构成差别,从而间接确定了双方的贸易关系,所以本书对贸易关系研究的角度也是从贸易产品切入的。

三、贸易竞争关系

竞争作为一个历史发展的永恒主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下其内涵有着不同。“竞争”一词最早作为“垄断”的相对概念被提出,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垄断”是由于没有人“去同他竞争”。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一书中,提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马克思指出:“竞争贯串了我们生活的各方面,造成了人们今日所处的相互奴役的状况。竞争是一部强大的机器,它一再促使我们的日益衰朽的社会秩序或者更正确地说,无秩序的状况活动起来,但是它每紧张一次,同时就吞噬掉一部分日益衰弱的力量。”恩格斯认为“竞争是经济学家的主要范畴,是他最宠爱的女儿,他始终爱抚着她”。乔治·斯蒂格勒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写道,“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突出了竞争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将竞争扩展到国际贸易方面,贸易竞争是指出口国之间生产要素及其产品差别较小,由此导致的竞争关系,即两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相同或者越相似,则这些国家之间存在贸易竞争。它不仅包括出口方面的竞争,也包括了进口方面的竞争,即两国争夺同种商品的进口权,由于后一种情况在农产品贸易中是较为少见的,本书所指的贸易竞争关系主要是指出口方面的竞争关系。

双方或多方国家的农产品贸易竞争关系的研究内涵,一般包括竞争模式、竞争结构、竞争绩效和竞争强度等,主要采用贸易流量指数进行分析。 分析一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竞争关系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一是分析一国农产品出口到另一国或者世界市场的竞争关系对比,二是分析两国开展农产品贸易往来存在的竞争关系,三是分析两国农产品在第三市场或世界市场上存在的竞争关系。

四、贸易互补关系

互补主要是指两个或多个个体在同一维度互有优势和劣势,可以相互合作,取长补短,实现互利共赢的一个概念。互补性在区域经济中主要反映各成员在集团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互相取长补短、互利共赢的关系。

扩展到国际贸易中,学术界多是从贸易互补类型的角度对贸易互补进行界定的,认为贸易互补可分为两种类型——产业间互补和产业内互补,并一致认为产业内贸易互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产业间互补是指两个国家分别出口优势产品,进口劣势的产品,形成优势互补、调剂余缺、互利共赢的关系。产业内互补是指由于国家间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层次、产品属性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同类产品的差异化,差异化的产品总有对应的需求,从而形成两国间的贸易互补关系。

贸易比较优势的相关理论为贸易的互补性提供了理论分析,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是国际分工和产品的比较优势,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的差异越大,贸易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国家间贸易的互补性就越大。产业内贸易理论要素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越相似,产业内贸易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继而产业内互补性就越大。无论是产业内互补还是产业间互补,如果一国集中出口的产品与另一国集中进口的产品相吻合,那么两国的贸易就具有互补性,通过消除贸易壁垒与实现规模化生产可以实现贸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本书对贸易互补关系的界定为:贸易国之间由于产品(包括同类产品)的差异化,导致的国家间彼此出口优势产品,进口劣势产品,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关系。如果一国集中出口的产品恰为另一国集中进口的产品,则双方贸易互补性越强;反之,则越弱。 bZ2KnDGD50b2zVwtug9weyZ8uM6jsIILUJXBL7HKyaWY7zNdqMBNL1wI1L5pek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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