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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共同体思想

“共同体”最早出现在人类的生活中,不是作为哲学的概念,而是一种生活的状态和地位。例如梅叶在《遗书》中写道:“那时他们没有界碑和田界标,人人都在一个大家庭里生活,甚至土地不待播种,也能产生各种丰裕的果实。自然和一切物质被共同利用,自然像母亲一样,把人人都放在它的监护之下” ,人类以群的力量作为一种共同体存在而发展。就欧洲中世纪的历史说来,自由民(农奴)建立了新型的城市之后,出现了以古希腊城邦和文艺复兴时的意大利城邦为代表的城邦文明。苏格拉底最早提出了人与城邦是契约(拉丁语:contracts,是英文contract的雏形)关系,通过城邦的公共领域制定社会契约来维护和规定个人的自由与权力、责任与义务。于雅典人而言,古希腊的城邦生活是引以为傲的身份认同,雅典城邦与个人的关系就好像父与子、主与奴,城邦高于个人,人人都是城邦的仆人。这种独特的古希腊城邦文化形成了生活的共同体、道德的共同体。关于“共同体”的哲学涵义最早的释义可追溯到公元前 325 年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其开篇即提出共同体建构的前提:“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 由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的城邦(polis)生活,它包含了个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的村落等公共政治生活,形成了以至善为目标的政治共同体,这种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意味着超越个人所附带的私利,即家庭的抑或部落的,城邦是平等群体基于共同利益而共同生活的自由之所,城邦共同的利益才是至善目标。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赋予“至善”以“共同体”意义,认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组合” ,才能配享城邦之名。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ke koinonia)”概念转译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古希腊罗马的城邦生活是国家本位或者说是共同体本位的,人以市民的身份系于封闭的国家共同体中。联结这封闭共同体的纽带是处于城邦中需要安全感的市民让渡出去的自由。最高的共同体是一种基于“善德”意义上的结合,以个体联合的形式,自主、自由、平等地组建、参与和治理共同体,不仅仅是群落意义上的人们的简单集合体,同时也形成了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的载体;在古希腊,城邦政治文明最有代表性的精神便是自由,自由精神为后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参照,特别是成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享有参加共同体内各种政治活动权利的价值标准。所以亚里士多德说:“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徒有其名,就必须关心德性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城邦共同体就会变成一个单纯的联盟。” 个体德性生成于并依赖于城邦,城邦除了提供了衣、食、住等生活必需品之外还能使人区别于动物,使人有了伦理秩序和城邦价值理念。形成了古希腊城邦社会中,特定的德性的统一性。城邦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伦理意义上的实体。亚里士多德在调查了 158 个城邦法律之后认为,正是因为人的政治动物本质使人排斥脱离城邦的恶人或者是超人。这种城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指向的是适度规模的小城邦,即疆域小,人口少、复杂性小。

概括地讲,城邦共同体的出现促成了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联合,不仅保障了人类崇尚自由的理性精神,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朴素的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都合理地使得古典的市民社会与政治文明结合在一起。此时,城邦共同体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了城邦生活的文明因素:政府和法律。马克思对于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界定受到了亚里士多德城邦政治思想的影响。第一,亚里士多德提出合群是人的自然本性,把人的本质界定为政治动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是天生的社会动物。” 城邦以政治机构的协调面向乐于群居的人的美好生活。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一直在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价值。宏观上看,共同体是人类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所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人的存在前提进行了真正共同体意义何在的追问。亚里士多德从价值论、伦理学的视角触及了政治共同体的最高问题,即城邦若要真正成为公共善的联合而不是原子式个人的汇集之地。因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理想公民是有能力完全走出私人领域的、经济独立的、有理性的能力的成年男子。所以公民参与政治本身就是善,公共领域是公民能够发挥人的最高能力之所。这种基于身份的排他性共同体无法真正解决私人利益矛盾和公共政策的公平问题。第二,城邦为人的生存提供军事和经济生活方式要远远超越松散的军事联盟。最高的善的优良城邦是由不同种类的人组成的。由不同种类的个人合理地分工,包括粮食储备、祭祀事宜、武装防备、裁决政事、财产储备等。从人的生存论视角、人的需要出发,阐释城邦的产生和形成,为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一定史料。第三,真正的具有政治性的城邦生活,才是城邦的人民过有道德生活走向“至善”的前提条件。亚里士多德认为,从时间维度来看,个人和家庭要先于城邦出现。然而,从发展的空间维度看,城邦应当先于个人和家庭,因为个人、家庭属于质料因,只有在城邦的形式因阶段,才实现了信守契约、维护私人权利的共同体本性,达到了至善。这一定程度上与马克思关于人在共同体中成长的理念有着相似的伦理精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提到了“自由人联合体”类似于人与人之间“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社会状态,在那里没有“三大差别”(阶级、脑体劳动、城乡),共同体为每一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提供了成长条件。从这三个层面上讲,马克思在某种程度上赞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观点,只不过以发展的唯物史观视角取代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伦理学框架。

基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对人的关注的启发,马克思认为在古代人心中共同体就是真理。这一思想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马克思并不可能完全赞同城邦共同体的思想。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把道德高尚的立法者或者统治者当作联结个体与共同体的纽带,这与后来马克思所倡导的唯物史观原则是截然对立的。另一方面,城邦共同体中有属于个体和集体的私德和公德、私人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可避免地形成整个共同的生活环境,并且由之而来的个体与共同体矛盾问题甚至由此导致的分化等问题,构成了马克思思考个体如何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和他者“共在”,这一个体与共同体的矛盾问题。古希腊城邦文明发展至晚期,不同城邦的希腊人不属于同一个共同体的思想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古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斯多葛学派是西方最早从世界和人类的角度关注人在共同体中的命运的一派,认为城邦疆域和交往要扩展,应在“自然”中寻求人类活着的普遍理性,个人应当是相对于整个人类而言的,提出了世界主义的观念。斯多葛学派提出城邦不是权力的最高制定者,人应该按照自然本性制定与整个世界和谐的“自然法”,从而为个体与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立意更加高远的人类共同体视野,这一点马克思是极为赞赏的。然而,对于地域庞大的罗马帝国来说,希腊城邦共同体显然是不适合的。因此,法律成为联结罗马帝国内部秩序的重要纽带。然而,罗马帝国不断地向外扩张,发动战争镇压基督信徒,激起了一股强大的抗击力量,于是罗马帝国顺势皈依基督教,渐渐地国家共同体内部分裂为神权共同体与王权共同体。 a3hcR1JNMlLTgUOHDR0SxfRoRcbkmlHvgTnztjrHSX+awabBGYI9Sx1HlRm7Gi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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