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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思想

在近代,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发展,神权共同体被推翻之后人权的政治合法性重新受到尊重,主要体现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及了英国的历史学家亨·萨·梅因在分析西方由传统社会向近现代法制社会转变时的观点并指出:“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从过去流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 人是从基于血缘宗族关系的私人身份和由此决定的社会地位以“先赋”身份建构“伦理共同体”的纽带,上升到以“契约”关系为共同体纽带的国家共同体之中。契约建国思想取代了城邦共同体,“私人”成为市民社会主体,私人有了市民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亚里士多德所奠定的城邦精神依然得以延续,缘于此,近代政治哲学的三位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虽然均对契约建国做出了不尽相同的论述,但他们都将人的非社会性的“自然状态”的自我保存作为建立契约共同体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社会共同体需要设置一个共通的权威——政府,来主持裁定自由之争。然而,是采取主权者与臣民间的权利抗衡的君主制国家还是采取公民与政府权利制衡的民主制国家形式?在这一主要分歧上,英国历史学家韦尔斯在 1920 年出版的《世界史纲》中总结,人类历史上实际存在着基于强制的共同体和基于公意的共同体。按照这种划分可以很好地解读霍布斯的利维坦理论、洛克的分权学说以及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在其共同体思想中的理论建构和共同体模式。

霍布斯是“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他反对人天生就是政治或社会动物的传统政治哲学提法,推翻了古希腊的理想主义城邦伦理共同体建制理论,开创了现代政治原则,其人也因此获得现代政治思想之父的称号。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借希伯来神话中的大怪兽利维坦比喻国家的权威,借此避免“自然状态”下人的因利争斗,并阐述了国家和政府的重要性。他反对“君权神授”的固有法理,倡导授予“统一人格”的一群人(拉丁文中称为civitas)即与民众订之契约,誓言为他们服务的签约人,以绝对的权利订立契约,建立具有统一意志的政治共同体的国家,从而为近代政治哲学提供了用人的权利取代德性和义务的国家学说。霍布斯认为,为了避免人们之间的战争状态,需要一种强大得足以令人普遍敬畏的“公共权力”,人们应该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这样一来,一方面要赋予“大的利维坦”国家以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建立起强制履行契约的共同体来代表普遍人格和多数人的意见;另一方面要赋予主权者使用权力的绝对自由,以授权和代表关系建立绝对权利的共同体。缔约立国以后的臣民则要服从主权者,但主权者的人格统一性在绝对意义上无法完全摆脱自然人格,进而衍生出政府和国家权力绝对集中的独立发展轨迹,变成孤立的个体无能为力而又被迫臣服的大怪兽“利维坦”,这样一来国家成了强制的社会黏合剂。

洛克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交互主体性”的复杂联合,一方面是参与缔约的个人自愿地成为被统治阶层让渡了自然状态中的权利以便获得稳定而又安全的共同体保护;另一方面是代表社会共同体的统治阶层,他们通过运用公共权力机关政府来施行统治代表国家。因此,洛克质疑共同体内部不同的人能否确立一种道德的普遍性性,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洛克完善了国家权力至上的学说,用“安全和秩序共同体”的君主立宪政体,进一步解答国家共同体缺乏权威的裁判者的问题。其一,分权制衡制度。行政权与立法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分立不同的机构掌握不同的职权,并且让议会通过掌握立法权控制君主及其幕僚的权力,君主、议会相互制衡,使权力处于可控的状态。其二,人民管理制度。赋予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解散政府或者重新组建新政府。这种受委托的权力才是整个公共权力的代表。这就意味着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并非君主专制意义上的政府,这正是洛克超越霍布斯之处。洛克认为,成立抑或罢黜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先天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而立法、行政与对外战权必须分开,则是因为人性的弱点不足以抗拒同时拥有制定并执行法律的权力带来的诱惑。在洛克看来,无政府状态都要好过暴政。其权力分立的主张后经孟德斯鸠的发展成为西方自由民主体制,借由宪政规范和分权制衡的政治共同体原则。

卢梭不论是在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还是在《社会契约论》中均认为,人类一切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产生,社会契约主要解决的课题就是如何建立一个“契约共同体国家”,即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共同体。他不赞同霍布斯、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认为自然人在本质上是离群索居的,人们的朴素的自然本能和狭隘的欲望实际上只属于利己主义者,好的共同体不能依赖于这样的众人,以之为权利的制衡者必然导致被奴役和僭政。卢梭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是人类早期,那时人与人的关系是自由而平等的自然无功利状态。现代社会在新的理性与文明的进步中,产生了私有财产观念,只是保障了资产者役使他人的自由。“一切进步只是个人完美化方向上的表面的进步,而实际上它们引向人类的没落。”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将人类社会的演化划分为“平等—不平等—平等”三个不同的阶段:自然状态、私有制状态、理想的共和国状态。所以,卢梭特别强调“公意”(general will),认为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是公共的“大我”和公共的人格。卢梭提出的公益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原则,而是人们基于人的理性本性和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共同意志;是基于普遍意志的更高层次上的社会公约,可以通过政府定期改选随时纠正偏差,使公共人格始终保持在公意的轨道之上。因此,在卢梭看来将政治中的道德要素去除就等于去除了共同体的联结纽带,而这一点正是卢梭不满意霍布斯和洛克的地方。在卢梭看来为公民社会奠基的不仅仅是政治因素,不能为了达成契约只选取全部人性中所需要的部分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所以,在卢梭的契约共同体中,要保障的自由应该是体现公意的法律。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首次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他指出国家主权在人民,而政府只是受人民委托具有执行法律的公权力,如若有违人民的“公意”,人民可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更换政府。在卢梭的视界里,人民和臣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让渡人的天赋权利形成的不仅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更应当是由社会公约奠基的主权在民的共和国,这个共和国就是人民契约的共同体。提倡全体缔约者建立“公民意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成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委托官吏行使行政权并接受其监督。公民既可以作为全体人民制定法律也可以作为守法公民而出现,因此,公民这一现代性的核心理念在国家共同体内部具有主动和受动双重性质。卢梭超越自然法学派之处就在于他认识到了契约共同体本身就不是人们得之于自然的天然共同体,而是人们的一种理性的创制,其根本要义就在于每个人将其生命、财产等自身的理性利益放入社会公约,作为公共利益而受到保护。但是,卢梭一方面歌颂人的非理性的感性情感,另一方面却贬低个人的理性能力,提倡公意创制社会规则使单个人超出自然范畴。他“始终致力于把权利所允许的与利益所规定的统一起来,目的是使公正和功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分离” ,公共幸福是卢梭创制国家的目的,他主张“道德政治”,提倡公共精神,消除霍布斯说的人与人之间的狼性斗争,从根本上脱离了愚昧的动物性,变得更加自由。

在马克思以前,霍布斯、洛克、卢梭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在根本上是一个具有道德、利益、权利整体性的共同体,个体只有与共同体结合,致力于契约建国才能达到真正的幸福。然而,他们的契约共同体思想暴露出了很大的理论困境,即他们虽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提出了或以权利,或以制衡,或以公意取代每一个契约方的个体人格,追求具有普遍性的共同体缔结契约,但实际上却很难将其理论落实到逐步走入现代的民族国家体制内部。究其原因,马克思说“每个追求统治权的阶级都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并赋予其普遍性的观念形式,把它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东西” 。而“道德政治”的伦理观提倡反对剥削,主张人类整体幸福的观点马克思是赞赏的。契约建国的理论困境使得马克思思考共同体问题时能够借助前人的探索,摒弃把强大政权因素、权利因素、公意道德因素、法律制度因素等作为突破这一理论难题的钥匙。尤其是随着资产阶级政治解放上升为人的“真正的”和唯一的共同体形式时,共同体的财富被私人占有的现实性和普遍性问题,使马克思认识到社会契约论只是起到了为统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辩护的作用,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就曾指出洛克的政治思想是为资产阶级辩护的事实。但是,卢梭以来的契约论虽然并不能使国家成为社会的黏合剂,但是,追寻思想家们理性的光,公民以天赋人权为依据,共谋共建的政治共同体正是国家朝向现代国家的发展方向不断进步的表现。在此过程中,摒弃神性、暴政和战争,谋划安全、正义和自由的共同体是人类理性的进步和成长。马克思肯定了人类运用不断成长的理性建构起来了民族—国家共同体,形成了后世承接的物质、文化遗产、既得生产力的历史积淀。

洛克和卢梭作为人民主权论的杰出代表,都主张把国家看作一个整合了个体权益的整体,但他们的人民主权思想只是名义上代表全体人民,实际上并没有解决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卑微的社会地位和处境。就连卢梭自己也承认“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而马克思秉持的阶级立场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认为国家共同体的合法性只有通过彻底革命使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最终确立。同时,马克思质疑社会契约论从抽象的自然人性论出发来说明人的社会性只是鲁滨孙式的幻觉,为私有制服务的阶级利益仅仅具备了保护私人利益的片面性,怎么会发展为以公意道德为准的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因此,所谓契约共同体只是一个幻象。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契约建国思想追求普遍性的理想,而是指出,人类共同体实践既有别于动物的群居生活,又远远超越于动物的群居生活,是人类独有的交往方式、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早期人类共同体就是共同体社会,随着人类实践活动发展,共同体社会出现了分化、异化,产生了共同体的虚幻形式——国家。必须经历国家消亡的历史过程人类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 J8NWDkLBQ+FSdK/jh3W/FAwHuxoLQr0/3Pf8OtYUKgMvqZHWiLOBgqL9WliM4F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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