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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塑造命运:中人与理性人

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人是需要在城邦中不断历练,才能成为善,如果没有城邦,人是不可能成长起来的。没有城邦的支持,人要么是鄙夫,要么是圣贤。人没有得到培养,如何能够有健全的人格和能力的提升呢?显然,自然人并不能回答这一问题。自然人思想的出现,完全与共和国的没落有关。

自近代之后,国家的发展与个人的冲突就显现出来了。原有国家的发展与个人相统一,在伯里克利时期或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是建立在城邦国家的基础之上。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在参与政治事务中,个人的能力和才能得到提高。正如伯里克利讲,“不参与国事是懦夫的表现”,“只要有才能,就能在国家政府中步步高升”,“参与沸腾的生活” [1] 。亚里士多德也讲过:“公民是一群特殊的人,在危难时候能为祖国利益挺身而出的人。”也正如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讲的,公民是那些“金钱和功勋不能衡量的人”

近代国家与古希腊城邦国家或罗马共和国一个显著的不同就是它是民族国家,以民族为基础,而不是以城邦为基础,由于载体不同,它的疆域远远要大于城邦国家。比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南斯拉夫联邦等从国家名称上就可以反映出它的民族性。民族国家巨大的疆域和稳定的结构使得在此基础上的国家具有深厚的继承性和强大的传统,而不需要像城邦国家一样,重视个人的发展和个人的品质。稳定成了压倒一切的任务,国家的秩序与安定成为压制个人发展的正当理由,个人是国家与社会强大和秩序稳定的最为根本的基础这一命题被淡忘在民族国家中也变得很正常了。国家、政府与个人就此分裂。对于这种民族国家整体与个体,政府与个人的分裂霍布斯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他的《利维坦》是讨论近现代国家不可回避的。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在当时是渎神的言论。 原来的国家理论总是一种带有宗教色彩或是正义色彩,但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则是另外一种,而且影响甚大。霍布斯的《利维坦》中的利维坦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个怪物,能吞噬一切怪物,而这个利维坦指的就是国家。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开宗明义指出国家是“人造的人”, 这就彻底打破了以往“君权神授”的思想,为自由主义和以后的人民主权的思想奠定了国家学说的基础。我们现在来看看霍布斯是如何论证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国家与个人为什么会是冲突的。

霍布斯的分析是从人的本性出发。首先,人在能力上是相等的。 这种能力的相等导致了人的平等。“由这种能力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处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以危害他为止。” 这就是一个一群“狼”的社会。“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 这样的结果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其次,人都有保全自己的天性的自由。“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促使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第三,正是人相等的能力和人自由的天性导致了人与人相处的“自然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保卫我们自己。” 也正是这一基本自然律决定了人们力求和平。从中又可以引申出第二个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也是权利的对等性。

到这里,国家的产生就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如果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不立即履行,而是互相依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每一个对每一个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成为无效。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益的。” “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 “……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

因此,霍布斯逻辑的最终结论是:“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分割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苦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份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下,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

但是,国家出现之后,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产生国家这个“人为的人”,同时也产生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 国家的出现在逻辑关系上是出于人的和平和自我保全的需要。但国家存在时,国家的自由,也就是主权者的自由,是无限的。 霍布斯还指出这种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约束的自由。 而臣民的自由是非常有限的,仅仅限于自我保全的方面。 由此,霍布斯完成了关于国家的产生、形式和权力的学说。纵观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他揭示了在民族国家条件下,国家与城邦意义上的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按照西塞罗、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来组建国家则会产生诸多的流弊。 国家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权力扩张,地位独立,日益与公民脱节,成为“自在自为”的个体,成为“社会的上帝”。这是反映民族国家的现实。因此,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成了近现代国家学说的代表,谈论国家与民族国家离不开霍布斯。他的国家与主权学说奠定了西方政治学说的基础。

霍布斯的思想是对当时民族国家中存在的国家与个人紧张关系的理论总结。文艺复兴之后现代国家的发展就已经不是原来的情形,近现代国家的发展已超出了城邦国家的范围,而成为民族国家。如何组建民族国家,使民族国家还能像城邦国家一样保障人的发展成为当时人们关注的焦点。霍布斯指出民族国家之下的政府与原来的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政府与国家已大相径庭,成了一个“人造的人”,成了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也可能成为私欲泛滥之地。政府在贬义上的使用,成了“必然之恶”是从近代开始的,也成了近现代对政府和国家认识的基础。 进而有亚当·斯密的管最少必要事务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和洛克、孟德斯鸠对国家权力的分立设计,以及美国建国者们对个人权利的强调。

正是由于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政府与个人就具有了潜在的冲突,政府权力的滥用成了政府的潜在倾向,组成社会的个人就具有被随时剥夺权利,被支配的可能。个人成为臣民(霍布斯语)。顺从、懦弱、胆小、善变、欺骗这些品格的蔓延成为近代思想家需要克服的难题。如何在一个大的民族国家中,在一个“利维坦”式的政府下,个人还能保持勇敢、诚实、坦诚、忠贞、善良、坚毅成为近现代思想家需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而只有建立在个人品格基础上的民族国家才能保持真正的强大并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如何保持个人的品格也是近现代国家与政治学说的一个重要的命题。

[1] 伯里克利的演讲 Athens is the school of Greece . 转引自〔古希腊〕修昔底德.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 谢德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1. rI0PSZoISlnWyURDStz8MNYLAJ1Gk9pxR41znhJLsqJ4mc1iYEEkW/alyC4xhm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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