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二、对理解何以可能问题的理论解决

诠释思想,也可以说就是理解观,指对于理解活动的总看法。这些看法中,包括了理解的根据、准则、宗旨,理解活动的发展阶段等内容。理解的根据,主要是解决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理解何以可能,是现实理解活动能够进行的逻辑前提。意识到理解何以可能是一个问题,是理解活动自觉的表现。努力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是理解活动走向深入的表现。解决这个问题所获得的结论,则构成诠释思想的基础,或者说它们就是诠释思想中的本体论部分。而理解何以可能、何以能够进行,又涉及几个更小的问题。

理解何以可能、何以能够进行所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理解对象或诠释对象,何以可能又何以能够被理解的问题。诠释对象是本文或文本,本文中有符号,符号有其意义,而且符号意义之外,还有其意义。直接断定诠释对象有意义,而且直接断定其意义能够为人所理解,是朴素实在论的诠释观解决理解的根据问题的主要办法。

《周易·系辞》的两段文字,可作为朴素实在论诠释观进行如此断定的早期代表。它说:

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周易·系辞上》)

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鱼,盖取诸《离》。(《周易·系第二次世界大辞上》)

它的思路是,“天”如何,然后圣人效法“天”如何,这可以说是“述”;圣人效法的结果,是“作八卦”,“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鱼”,这是“作”。其中,“作”是在“述”之后出现的,是根据或遵循圣人“述”天而得的道理才获得的。这已经突显了理解活动中“述”与“作”的先后关系。但在《系辞》作者看来,不论是“述”还是“作”,还是两者的统一,主体都只是虚心客观地理解和效法“天”或天道的意义而已。

其实,在理解活动中,本文的符号意义和本文意义是有距离的,《系辞》所谓“言不尽意”(《周易·系辞上》)者以此。不过,《系辞》作者虽然提到这个问题,但在《易》经诠释思想上几乎不怎么考虑这个问题。或者说他们并不重视这两个意义的区别,而倾向于将两者等同起来。后来,以汉代经学(特别是古文经学)为代表的朴素实在论诠释观,也是如此。它断定本文有意义,断定本文的意义就存在于符号意义中。有些学者甚至走向极端,在理解中将本文意义直接等同于符号意义。由于《老子》早就说过“道可道,非常道”,所以,后一种情况,在中国诠释思想上比较少见,但在诠释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比如,一些汉代经学家在解经时,只局限于符号意义的解释,而不求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就潜在地体现了这种意识。但不管怎么说,朴素实在论的诠释观,尝试着运用诠释主体的经验常识,对本文意义中的经验实在内容进行朴素实在论意义上的理性理解,为人们解决了诠释对象可以和能够被理解的理论问题。而且他们在这种理性的诠释观指导下,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解经活动,取得了可观成绩。这些历史性成绩,成为后来的诠释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理解何以可能、何以能够进行所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读者与本文,诠释主体与诠释对象,必须统一起来,才可能有理解活动出现。那么,这两者在什么基础上,才可能和能够统一起来,从而在事实上能够发生理解关系呢?

在中国古代儒家经典诠释思想史上,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规范论诠释观,断定宇宙的本质就是“理”,称为“天理”,它被认为是普遍、永恒、绝对的抽象形式,用朱熹的话说是“净洁空阔”。他们承认朴素实在论诠释观的成绩,肯定对于本文符号意义进行理解的必要性和基础地位;但他们又不满足于此,而力图有所超越。在他们看来,诠释对象主要的不是本文的符号,而是通过符号所体现出来的“天理”;诠释主体也不只是一种经验的心理活动,而且尤其是在理解之前理解者已经认识或理解到的“理”。这种“理”由于是在理解活动之前就内在于主体了,所以,伽达默尔称之为“前理解”。理解活动之所以可能和能够,就在于诠释对象中的“理”,与诠释主体前理解的“理”,在根本上只是一个“理”。我们理解时,就完全有可能也能够将这两个在历史上,在现实中,总之在事实上分开的“理”,在认识上统一起来,产生真正的“理”解活动。所以,“理解” 一词,可能在理学产生以后就出现了。它的意思,就是以“理”解之(金岳霖语)。以理解之者,以理解理也;也唯有理才能解理。这就是逻辑分析。根据这种看法,“理”(现在我们称之为真理)才是理解活动的终极根据、最高准则和最高理想。

在这种诠释观支持下,中国古人理解对象的范围,变得空前广泛,书本、世界、社会、人生等,无不是理解的对象 。在诠释实践中,理学家理解经典,力求超越前人,力图透过对经典符号意义的解释,进一步理解经典本文中的“理”。理学家们在注解经典时,如果发现经典本文的符号意义与“理”不协,就可能怀疑经文,或者重新编订经典本文,甚至为经文作《补传》。如果我们站在朴素实在论的诠释观的立场,来看理学家们对待本文的态度和行为,也许会像乾嘉学者以及一些现代学者如胡适、周予同等先生一样,批评他们“妄用己意”,进行“主观的猜测”,流于空疏、臆说 ,没有什么价值。但是,如果站在规范论诠释观的立场,评价恐怕就大不相同了。事实上,理学家在规范论诠释观的指导下,对传统儒家经典进行理解,注解了几乎所有的儒家经典,发掘出十分丰富的义理内涵,推动孔孟儒学思想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他们诠释思想的历史性成就,也是后来诠释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值得做进一步深入研究,而不应简单否定。

理解何以可能、何以能够进行所涉及的第三个问题,是理解者或读者或诠释主体,之所以可能和能够理解本文意义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儒家经典诠释思想史上,以陆王心学为代表的主体论诠释观,断定“本心”或“良知”是世界的本体主体。在他们看来,“本心”在根本上说是唯一的,它的实质内容就是“理”。所以,主体论的诠释观完全承认规范论诠释观所树立的“理”的本体地位。只不过,他们特别发掘和强调了“理”的主体性而已。“理”既然是绝对、普遍、永恒的,那么,“本心”也就是绝对、普遍、永恒的。但是,程朱理学等人认为“理”是静止不动的抽象形式,陆王心学等人就不赞成这一点。后者强调“心”是抽象和具体的统一,强调“心”的实践意义。对于理解活动的根据,陆王心学断定,根本上说,仅仅是静止抽象的、纯粹形式的“理”,便不能充当动态历程的理解活动的根据,只有“本心”这种精神实在,才能够充当理解活动的主体性根据。“本心”作为精神实在,它既是经典本文意义的宗旨、真精神,也是诠释主体的真精神。精神与精神的自我融合、融契,为理解的进行提供了根本保证。而理解的实质,也就是读者运用自己的真精神,去与本文意义中体现出来的、作者的真精神相结合。从理解的历程看,这意味着,要从了解本文的符号意义开始,进而理解本文意义中的“理”,最终达到对于作者本意、对于世界精神的体悟,以及借这种理解的“悟”,而完成理解者自我的觉悟、真精神的挺立。在诠释实践中,他们几乎不像程朱理学等学者那样,疲精劳神,去注解本文。他们只是读书,实践,体悟,“心解”,在心解中不断觉悟,提升人之为人的意义和价值。

上述中国古代儒家经典诠释思想的三派,分别解决了理解活动何以可能、何以能够的问题。而对于理解活动历程的具体描述,则可以说是由明末清初的伟大学者王夫之完成的。 IxGURMQvdqNE4dHkH/pdB7103JsPWbPRi28vlEjRww91zkVAD5j7etr/GjxYDLM1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