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整理和诠释六经,创建儒家学派,在诠释实践活动中遵循“述而不作”的诠释原则,表明孔子有其诠释思想。而且,从后来儒家经学史看,中国古代儒家经典诠释思想不同程度都受到了孔子诠释思想的影响。
根据司马迁《史记》载,孔子对《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都进行过整理和解释。对于《诗》与《乐》,孔子“去其重,取其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同时,还“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对于《书》和《礼》,孔子“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缪,编次其事……故《书》传、《礼》记自孔氏”。对于《易》,孔子则“序《彖》《系》《象》《说卦》《文言》。读《易》韦编三绝”。孔子还“作”了《春秋》。《春秋》本来是鲁国的史书。掌国史的史官,对于各项史实的记载,有传统的书写用词习惯,即所谓“书法”。孔子从这些“书法”中归纳出“正名”原则,以“礼义”为标准,在《春秋》中对于不符合“名”的事都给予褒贬,“笔则笔,削则削”,使《春秋》具有历史评判的意义,令“乱臣贼子惧”
。司马迁的记载如果属实,那么,孔子对六经进行了“述”“作”“序”“去”“取”等文献整理和意义发掘。这说明,孔子对六经进行了大量诠释。
在此,我们仅以孔子诠释《诗经》《尚书》为例,看看孔子如何“述而不作”,而又如何述中有作,甚至以述为作。《论语》中记载了几条孔子理解《诗》的材料:
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
第一段材料本来引《诗》讲治骨角、玉石之反复不已,精益求精,但子贡却借以此讲人的学习与修养也要如此精进不已,这种讲法深得孔子赞许。而第二段材料,照朱熹理解,本是讲绘画之事,可子夏引申以讲“礼”,也获得孔子表扬。可见,孔子本人在理解《诗》的意义时,总是借诗歌本文的意义以讲述人之为人的道理,其将《诗经》诠释当作阐发自己人学思想的途径。《论语》还载:
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
子曰:“《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
“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论语·学而》)
前两条材料揭示出孔子理解六经所“作”新意义的核心内容,就是“思无邪”“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强调审美情感与认识真理、道德真理的辩证统一,达到合情合理的理想境界。而第三条材料中,孔子整理六经所“作”出来的新意义,与原诗歌本文的意义几乎没有什么关系,这里完全是借诗歌而谈孔子自己的思想了。
孔子在理解六经时,提出“述而不作”(《论语·述而》)的诠释学命题。其意思是,主体(读者)只是尽力描述本文的意义,而非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表面看,这个命题要求将读者的意义,完全统一于本文意义,毫不掺杂主体自己的情感、认识、意志、欲望等。但从《论语》中“述”这个词的含义看,它并非指完全排除主体的所谓客观描述;而是在理解之上,已经包含了主体的因素在内。如《论语·宪问》中有这样的材料:“原壤夷俟。子曰:‘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以杖叩其胫。”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注解:“述,犹称也。”朱熹将这里的“述”直接解释为称述的意思,正面描述的意义明显。
孔子“述”历史文化,表明他对于历史文化也是有感情甚至好感的,他在“述”之前,已经树立了相信同情历史传统、传承发展历史文化的使命感。故孔子讲“述而不作”,紧接着就说自己“信而好古”了。又如,孔子要“述”天,其中也包含了他对于“天”的敬畏情绪在内,而绝非只是把“天”作为自然现象,像现代自然科学家那样保持一种旁观、冷静的态度。在诠释实践活动中,或者说在理解过程中,上述的正面意义,实际上来自诠释主体的价值标准。可见,孔子虽然提出“述而不作”的理解原则,但他在诠释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在理解之前自己已经具备的因素。事实上,这些因素,在他的理解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换言之,从孔子自己的学术思想理解活动看,孔子本人也并没有完全做到“述而不作”,其是“述”中有“作”的。比如,他不仅继承了三代传承下来的文化,而且“作”出了“仁”等重要思想范畴,创建了儒家学派等。有时,他甚至直接以述为作,就像孟子所说的“作《春秋》”“成《春秋》”(《孟子·滕文公·下》)那样。
那么,孔子自己说“述而不作”,与他诠释实践中的述中有作、以述为作是否矛盾呢?这需要具体分析。
从诠释学看,在理解活动中,理解者(作者或读者,现实的诠释主体)与理解对象(本文或文本,现实的诠释对象)之间,诠释内容(读者或作者理解到的意义)与本文意义内容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而这种辩证统一,具体表现在理解活动历程中。
比如,在理解活动的初期,现实的诠释主体当然要虚心客观理解本文的意义,做到像孔子所说的“述而不作”。这个意义,后来的汉学家将它概括为一套“注疏”规范,如“疏不破注,注不破经”等。以《易传》和荀子为代表的早期“气”学或“气”论思想,为这种“注疏”规范提供了相应的诠释学理论基础。在这一理解阶段,合理的理解内容,或者说理解意义的来源,只在于本文意义。本文意义,中国古人称之为“气”之“道”或“理”。随着理解活动的进展,理解活动进入中期,现实诠释主体的综合素养逐步提高,理解者自己已经具备了一定理解水平,形成了诠释学上所谓“先见”或前理解,中国古人称之为“心”。这时候,如果诠释主体的理解活动还停留在初期阶段,已经不可能了,诠释主体的“先见”,对于理解活动总有意无意起着作用。所以,事实上,这时候诠释主体通过理解活动所获得的意义之来源,是“心”与“道”或“理”的交融和统一。朱熹称之为“心与理一”(《朱子语类·卷五》)。程朱理学为这种诠释思想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根据。随着理解活动的进一步发展,理解活动进入高级阶段,现实诠释主体的综合素养很高,理解者自己已经具备的意义容量(如理论思维水平等),甚至超过了本文意义所显示出来的意义容量。这时候,理解虽然仍是“心与理一”,但已经是以“心”为主了,本文意义只是“心”理解自身的材料和工具。所谓“六经注我”,是其典型方式。陆王心学则为这一阶段的理解活动提供了理论根据。
就孔子的理解观来看,“述而不作”乃是适宜于第一阶段的理解方法,而他事实上是既“述”又“作”,而“述”中有“作”则是他达到理解第二阶段的表现,至于他以“述”为“作”、“述”就是“作”,则是他的理解进展到最高阶段的表现。这时,孔子自己说:“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所以,我们说,孔子的理解观,不仅互相不矛盾,而且潜在地、浑融地包含了后来儒家经典诠释思想的思路在内。孔子在经典理解活动中创造性的“作”,就是在他“述”历史文化中完成的,而不是完全脱离“述”,单独进行“作”。这就在儒家诠释思想史上,确立了“述”与“作”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孔子不仅创建了儒家学派,而且也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诠释学的开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