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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自2001年我国“人肉搜索”现象出现以来,法学界以将其视为需要被规制甚至禁止的对象为主流观点,远可追溯至“铜须门”“姜岩案”,近可观察到“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上海地铁吐痰渣男事件”等,十余年间“人肉搜索”现象出现频仍。2004年“人肉搜索”首次作为专有名词被提出时并未引起法学界关注,2007年“人肉搜索”第一案”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随后一两年时间里,法学、社会学、传媒学等多方学者展开了关于“人肉搜索”的爆发式的研究,将观点较为集中地归结于:“人肉搜索”是一种危险的、涉嫌侵犯隐私与名誉的、可怕的、难以控防的新生事物。批评的声音和禁止的呼声曾经一度成为主流的学界观点。但值得注意的是,纵使有再多批评和禁止的要求,十年来“人肉搜索”行为不仅没有消减,反而作为某种工具、某种形式益发被广泛掌握、使用,人们甚至不自觉地进行了发起和参与。如果降低社会影响维度的标准,“人肉搜索”事例数据库更新的速度还会低于“人肉搜索”现象发生的速度,这可能意味着“人肉搜索”作为新生事物的合理化应用,也可能意味着运用这一工具的主体在规模以及使用方式上的成熟,因此,其庞大数量的应用引发的种种现象驱动了本研究在法学框架中的深度思索。 BBbcmw/pbXS25BrtdJfvU+XE1EDZCy2nRgz3Y0DtIFYGlddYl0JyW2zep6Owt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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