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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反复发生与运作模式建构中,逐渐生成了独特的控制力与威慑力,并具备了社会权力要素表征。为此,本文基于权力发生学和功能理论的特定视角,对“人肉搜索”现象中所蕴含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生成机制、权力影响力生成及其消解机制、权力的秩序构建机制与重塑功能等,进行深度地解剖与分析,进而探索权力的多样性、权力的主体间性、网络时代的多元权力在秩序构建与重建中的重要功能,同时对多元权力的制度规制提出了可能的方案。

本书调查并分析了十余年来产生过重大影响力的“人肉搜索”事件,并在权力分析框架下,对“人肉搜索”的社会权力属性、主体间性、权力关系转换、秩序构造与重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基于规模庞大的互联网普及,除互动与信息获取外,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和价值观念等也在虚拟和现实的交互作用下交融、联结,交互过程将现实世界中价值判断的模式和标准转移至互联网空间中,经由线上与线下双向的传播和影响,价值判断标尺呈现出虚拟与现实的同一性。可以直观地体现标准趋同的典型现象之一即是“人肉搜索”,在生成十余年的时间里,“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可以制约他者并促进参与者、旁观者自我约束的事物,既具有可被描述的内在规律,又具有普遍性。研究表明,“人肉搜索”不能简单归结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其起因并非以侵犯权利为意图、目的和方式,而只有极少数“人肉搜索”导致了侵犯权利的后果。特别是当“人肉搜索”是基于对某种“规则”的维护而产生时,其控制力的强弱更符合其作为社会权力运作工具的特征。社会对个体权利认知的普及化程度越高,参与“人肉搜索”行为的网民越会认识到各自行为的边界,“人肉搜索”越会呈现出“合法”运行的秩序。本研究立足权力理论中权力关系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将“人肉搜索”现象实际发生的控制作用界定为一种权力的表现形式,并在类型学上将其归类为社会权力。社会权力实施的“控制”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力救济性,以个体的、集体的、甚至社会的权利为联结和生成的正当性来源,并在“控制”倾向上与公权力主体的目的一致——维护包括法律规则在内的社会规则体系,并以此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人肉搜索”影响力的产生,始于“共在化”的参与者对所谓“公认”规则的维护,进而成为冲突场域恢复秩序的“共权”工具。以往对“人肉搜索”的研究,较多基于权利保障视角,认为它是一种非法的或者不当的侵权行为;然而,“人肉搜索”实则为一种意在实施“控制”的社会权力“显在化”的运行机制,并在冲突中进行一定的意义建构。而这个意义建构,无疑需要建立在参与者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是对“人肉搜索”对象“违背”某种“公认”规则的否定评价和惩罚性“控制”,是在冲突场域中力图进行秩序自我恢复的即时性工具。

第二,“人肉搜索”的发起条件中蕴含意义建构的“价值”基础和参与者内心所认为的所谓“正当性”,并在个体所保留的权利中生成权利联结并形成权力作用。自由权利与自由联结的权利可以衍生出控制力,用以抵抗对自我权利、他人权利和社会的权利,以及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故而社会权力以自由权利和自由联结的权利为正当性赋值,社会权力主体获得了控制力的依据,也同时实现了“主体性”的获取。作为临时性的共权载体,社会权力流动作用于临时性的冲突事件,直至其平息并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与常态的社会关系,这是社会权力的价值有效性体现。社会权力的影响生成路径既包括单向进行、多向流动,也可能包括非合理性的扩张。

第三,在网络时代,社会权力的来源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它立足于社会合法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合法性。社会权力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权力影响形式的庞大数量;社会权力来源的分散化、自组织甚至无组织,决定了社会权力难以确定性地被约制。由于联结权的自由度,社会权力的参与者在不同的权利联结、权利救济、权力核心维护的目的驱动下行动。“人肉搜索”作为社会权力运作工具,被社会权力主体选择,即是基于道德性在不同形式、人数、表达方式等多重联结使然。选择此种工具的目的与涉及的社会规则、目的、意义建构的趋向呈现多重关联的同一性,在其表现出的影响力当中,吸纳大量个体的参与,使权力关系的广延性扩展。“共在化”过程生成的“众在”主体,形成了广延性的行为“指引”,并经由被搜索对象在此过程中的压力感知而达成“控制”目的,展现出庞大的行为“矫正”能力。“人肉搜索”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兴“控制”机制,演绎着社会权力的多种形式和多样价值,在流动态的社会权力运作中持续获得合理性作为其行动“正当”的来源,对公权力制约和私权利保护、社会秩序的解构与重建等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权力的主客体关系呈现着明确的主客体同一性特征,“人肉搜索”建基于主体性的平等联结,客体在此当下中是具有相对性的存在方式,而并不会剥夺主体性的实然状态。但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社会权力工具,始终在合法性上存在天花板效应,转而只能以社会合法性来应对国家合法性,形成复杂的官民博弈。

第四,社会权力强度存在变化区间,其最大值是“共在”主体可选择的、具有有效性的、一切领域内的权力形式总和,而公力救济途径、个体权利的法定保证也是对社会权力强度的正式法定限制。权力强度的可变性与“共在”主体人数、影响力波及范围、具体采用形式、所涉规则重要程度相关,特别是相对客体——被搜索对象,对规则的违背程度更会促使权力强度递增。当一个个体认为某个人触犯了某种规则,会依据该规则是否在法律规则之内,而做出是否使用公力救济的判断,如果该项规则属于法律规则外的社会规则,其决定通过劝导直至惩戒等不同程度的私力方式,试图对其施加影响时,实际上实践的是其捍卫这种社会规则的权利。权力的强度也说明了权力的扩张性本质,而权力为了实现其目的——更便捷更有效地快速实现,极有可能在其权力关系维度上实施扩张。

第五,互联网为现代性的权力关系迈入主体间性权力关系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存在授权性和规范性的双重缺失。基于主体间性,权力构成了主体共有的关系,主体之间包容而互控,取代了主客体关系的控制模式,也将逐渐取代主体地位差别。但在“权力”的形式与方式上,依照各主体权利限度的划分生成流动边界。社会权力及其表现形式自创生出一定的流动边界。公权力主体——国家权力所行使的国家强制力以私权利的边界为限度;社会权力主体——社会中的个体权力以法定权利和法定权利实现方式为限度。基此,在“虚拟—现实”共在的权力结构中,对“人肉搜索”甚至对以其为代表的社会权力运作工具,就不能仅仅凭借公权力来进行单方打压,而应当从公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合作、互构与互控的主体间性权力关系模式中考虑,补充社会权力的正当性依据,给予合法性向度下的授权和监督,适时转换为主体间性的互控,进而实现对社会权力的理性规制和公共秩序的平衡构建。 KRtTymtIRDn0jBk3ou5gNKLc4wfh0sMIjZB10l+cCcfi2sibuhcDA2MsabrBpv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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