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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朝监察机构的职权地位

一、中央监察机构的职权地位

中央监察机关以皇帝为权力核心,“皇帝”的称呼始于秦始皇,经过历史的积淀,在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政体之下,皇权被神化,至高无上,它是世俗权力的唯一来源和最高依据,也是构建封建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动力源泉和服务目标。在汉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中,这一制度主要是围绕强化皇权的发展,因而这也是掌握汉代监察制度的一大基本线索。君主独揽大权,集军、政、财于一身,立法、司法、行政、监察等,无所不统。在具体实践中,皇帝会不定期巡行全国,视察地方官员政绩、体察民情、倾听百姓之声,其目的主要在于监察地方官吏的执政情况,维护统治。

秦汉时期官吏选拔实行察举制和征辟制。“征辟制”是皇帝和各级官员选任属官的一种制度。皇帝诏令各郡推荐贤良之人、敢于直谏者,通过皇帝面试即可为官,这种方式称为“诏举”。如果是皇帝直接任有名望的士为中央官员,叫作“直任”。中央和地方官员,如三公九卿,选拔下属官吏的制度,称作“辟谣”。

(一)御史组织

御史府具有皇帝秘书机构的性质,上下行文书由御史府起草、转发并下行、上行。御史大夫寺设在宫中,某种程度上具有皇帝私府的性质,也是皇帝的亲信机构,常被皇帝派到行政机构当中充当监察的工作。御史府是文书上下行的主要枢纽,拥有行政的权力。在皇帝的集权与行政官僚的分权之间,两种力量斗争直接影响着御史机构今后的发展方向。

1.御史大夫职权

在秦至西汉时期,“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绥,掌副丞相” 。从中可以看出御史大夫的官位为“上卿”,但是职权相当于副丞相,权力较大。御史大夫统辖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初,汉御史大夫有两丞,一曰御史丞,一曰中丞,亦谓中丞为御史中执法。” 到了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改名为大司空,另设长史为其副贰,封列为诸侯,掌管金印紫绥,增加秩位到丞相,与大司马、丞相合称为三公,皆为宰相,分别承担丞相职务。此后御史大夫官名曾有反复,总的趋势是其职权在不断扩大。

第一,起草、审核、转发皇帝的诏令。这与御史大夫管理律令图书等秘书工作密切相关。行使程序是:御史在皇帝身边扮演着秘书的角色,由御史负责起草文书,上报皇帝;待皇帝做出决策后,再由御史起草诏令;起草完毕,交给御史大夫进行审议;如果审议不通过,御史大夫则有权拒绝。正是因为汉初御史起草诏令,而御史大夫府在宫中,相反丞相府却在宫外,所以在诏令完成后,先经过御史大夫,再下转丞相。御史大夫在皇帝和丞相之间起着传达作用。

第二,举荐官吏。秦至汉初,御史大夫具有举荐官吏的权力。“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固请,得毋行。” 御史大夫举荐官吏时常常与丞相配合,御史大夫举荐龚遂事:“渤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二千石不能禽制,上选能治者,丞相、御史举遂可用,上以为渤海太守。” 由此可见,龚遂行使举荐职能时,是副丞相的身份。

第三,端正朝仪与肃正风化。御史大夫统辖诸御史,监督朝廷文武百官在朝会当中的朝廷礼仪情况。谷永疏奏称:“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任重职大,非庸才所能堪。” 由此说明御史大夫在朝廷中有执正仪法、肃正风气的职任。

第四,上朝议政与弹劾百官。御史大夫作为秦至汉初的丞相,执掌副丞相,有上朝议政和劾奏百官的权力。行使上朝议政这一职权时,御史大夫通常也是与丞相一道。如汉文帝时,曾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议除诛法,御史大夫冯敬与丞相张苍议定律令等。汉景帝时期,御史大夫晁错让属吏案劾是为吴相的爰盎受吴王财物,诏赦以为庶人,爰盎因之被贬。汉宣帝时期,侍御史严延年弹劾大将军霍光擅自行废立之事,亡人臣乱,不道,朝廷为之震肃。举劾百官的呈报程序,如果是公卿群吏奏事,先由侍御史受理,然后转御史中丞,再转御史大夫,最后呈奏天子决定。天子决定后,下令御史大夫或者御史中丞治案。如果是御史掌管的品级较低的百官弹劾之事,按其所属系统逐级呈报处置。

第五,督兵征讨四方。御史大夫有奉使出征,领兵作战的职权,如汉武帝征和三年,御史大夫商成将二万人出西河征伐匈奴。汉宣帝本始二年,以御史大夫田广明为祁连将军征讨匈奴。

2.御史中丞职权

御史中丞一职的设立时间最迟于汉景帝中元三年(公元前147年)之前,因为有史料记载,在中元三年冬天,景帝废除了诸侯的御史中丞。由此推断,在中元三年冬之前已经设立御史中丞一职。第一,“掌图籍秘书” 。管理国家律令文书的职责,是秦汉时期对先秦御史记事职责的延续。汉简也有记载“御史掣令”“兰台挚令”。兰台是汉代宫内藏书之处,收藏着各种法律文书、史籍档案。御史中丞主管天下图籍秘书,这为皇帝开展各种政治、经济、军事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第二,受公卿章奏,举劾违失。御史中丞及其僚属可以受理公卿奏事,如《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第三,外督部刺史、课第举奏州郡。“宣数言政事便宜,举奏部刺史郡国二千石,所贬退称进,黑白分明,繇是知名。” 御史中丞陈咸在职时,总管各州郡的奏折之事,课督考核各部刺史,在殿中执法,公卿以下的官员都敬畏他。“元帝擢咸为御史中丞,总领州郡奏事,课第诸刺史,内执法殿中,公卿以下皆敬惮之。” 第四,内领侍御史。汉朝官僚体制尊卑有序,御史中丞在御史组织内地位较高,具有统领侍御史之权,也经常接受皇帝的命令,派遣侍御史完成特殊任务。“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衣绛,给事殿中,为侍御史……四人持书给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领。余三十人留寺。” 御史中丞内领侍御史十五人。第五,行政、财政、司法、礼仪、军事监察。整肃选举不实,“顺帝末,为侍御史。时,所遣八使光禄大夫杜乔、周举等,多所纠奏,而大将军梁冀及诸宦官互为请救,事皆被寝遏。暠自以职主刺举,志案奸违,乃复劾诸为八使所举蜀郡太守刘宣等罪恶章露,宜伏欧刀。” 光武帝也曾下诏书严饬选举,“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整顿任职不力,“郡守尉、诸侯相、二千石欲为治者,大抵尽效王温舒等,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 。于是皇帝派遣御史中丞、丞相长史进行督察。

御史中丞监察官员大不敬,如汉哀帝时期,御史中丞劾奏龚胜和夏侯常“洿辱朝廷”“大不敬” 之罪。监察官员“不便习官事”“软弱不胜任”,暴虐残害百姓。御史中丞及其属官监察赋税征收、漕运、郡国计簿。“杨可告缗徧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 在朝会、封拜、祭祀、皇帝、王侯贵戚和其他享有特殊待遇人士等礼仪活动中,执掌礼法的遵守。如监察天子驾座礼仪,“天子车驾次第谓之卤簿。侍御史在左驾马,询问不法者” ,监督祭祀礼仪,“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

面临社会持续动荡,朝廷不得不派遣御史中丞巡行天下,以督导郡国盗贼讨捕、整肃政风,进行综合治理。御史中丞被派遣出征平叛,以保证军队的政治可靠性和作战效能,树立军威。宣帝时,“(祁连将军)逢汉使匈奴还者冉弘等,言鸡秩山西有虏众,祁连即戒弘,使言无虏,欲还兵。御史属公孙益寿谏,以为不可,祁连不听,遂引兵还” 。此外,汉朝在中央和地方军队中设有监军御史一职,汉桓帝末期,张禀作为督军御史多次带兵攻打羌族,迫其投降。汉灵帝时期,京兆第五永为督军御史出使幽州进行监督。胡建也曾任职监军御史一职,“孝武天汉中,守军正丞,贫亡车马,常步与走卒起居,所以尉藉走卒,甚得其心。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坦,以为贾区” 。御史中丞作为汉朝监察体系中的核心职官,有利于吏治清明、加强中央集权、社会秩序稳定,对汉代官僚体制、国家运转产生了深远影响。

3.侍御史职位与职权

侍御史设置时间或可追溯至秦。“侍御史,于周为柱下史。《周官》有御史,掌治令,亦其任也。秦置侍御史,汉因之。” 侍御史既是一种专称,也是一种泛指。侍御史根据分工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职务。给事殿中者,即侍御史:“御史大夫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给事殿中,其余三十人留守治百事,皆冠法冠。” 汉朝侍御史实行分“曹”办公,各司一曹。令曹掌律令;印曹掌刻印;供曹掌斋祠;尉马曹攀厩马;乘曹掌护驾。“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斋祠;四曰尉马曹,掌官厩马;五曰乘曹,掌护驾。”

治书侍御史设置于“汉宣帝元凤中因路温舒宜尚德缓刑,帝深采览之,季秋请谳时,帝幸宣室,齐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持书,故曰持书御史。” “后置,秩六百石,印绶与符玺郎共。” 治书侍御史的主要职能是司法监察,执掌“天下诸谳疑事”,并且对最高司法机构廷尉府的奏事具有“当其是非”“罪当轻重”的复核权。“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 也就是说,绣衣御史又称直指绣衣使者,始于武帝,但不是常设职位。“武帝末,军旅数发,郡国盗贼群起,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 “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 而符玺御史掌管符玺,督运漕御史负责地方督运漕粮、监督赋税。“侍御史出督州郡赋税,运漕军粮。”

总的来看,侍御史的监察职能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受理公卿群吏章奏,以察其违失,举劾按章;二是由两名侍御史亲临朝廷举行的大的朝会、封拜活动的现场,监察威仪。

(二)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在汉代历史中具有特殊地位。汉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初置,持节从中都官徒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 。司隶校尉本是汉武帝为追查巫蛊案临时设立的,之后职务被固定下来,任期为一年。西汉时期司隶校尉的属吏包括从事12人和假使25人,“丞相孔光四时行园陵,官署以令行驰道中,宣出逢之,使吏钩止丞相掾史,没入其车马,摧辱宰相。事下御史中丞,侍御史至司隶官,欲捕从事,闭门不肯内。宣坐距闭使者,亡人臣礼,大不敬,不道,下廷尉狱。” 假使隶属于司隶校尉,“司隶遣假佐放,奉诏书白尊发吏捕人” 。其中从事是司隶府的主要属官,分为都官从事、功曹从事、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5人和部郡国从事7人,由司隶校尉自行任命,俸禄百石。此外,假使包括主簿、门亭长、孝经师、月令师、律令师、簿曹书佐等,其余都官书佐及每郡国,各有典郡书佐1人,各主一郡文书,地位略低于从事。

司隶校尉和御史是两汉平行的两个监察机关,形成了双轨制的监察系统,表面上看二者都隶属于行政系统之下,但实际上都是皇帝领导下的独立职官系统。司隶校尉既监察中央官员,又督察地方官吏,在朝廷内外发挥着重要的监察作用。一方面负责监察三辅,包括京兆、右扶风、左冯翊,三河,包括河内、河南、河东,还有弘农七郡;另一方面又负责监察京畿地区,纠察中央官吏,劾奏大臣。例如,汉成帝时期,丞相匡衡曾被司隶校尉王尊和王骏弹劾。东汉时期,司隶校尉的巡视监察对象包括皇亲外戚、皇宫嫔妃、近侍宦官、三公九卿、京师百官、二千石长吏。有史料记载,汉灵帝时,蔡邕主张司隶校尉监督三公:“夫司隶校尉﹑诸州刺史,所以督察奸枉,分别白黑者也,伏见幽州刺史杨憙、益州刺史庞芝、凉州刺史刘虔,各有奉公疾奸之心,憙等所纠,其效尤多,余皆枉桡,不能称职,或有抱罪怀瑕,与下同疾,纲网弛纵,莫相举察,公府台阁亦复默然。” 司隶校尉解光奏劾外戚道:“曲阳侯根宗重身尊,三世据权,五将秉政,天下辐凑自效,根行贪邪,臧累巨万,纵横恣意,大治室第,第中起土山,立两市,殿上赤墀,户青琐;游观射猎,使奴从者被甲持弓弩,陈为步兵;止宿离宫,水衡共张,发民治道,百姓苦其役,内怀奸邪,欲管朝政,推亲近吏主簿张业以为尚书,蔽上壅下,内塞王路,外交籓臣,骄奢僭上,坏乱制度,皆无人臣礼,大不敬不道。” 又如,司隶校尉鲍永劾奏帝王叔父赵王良。司隶校尉解光劾奏赵昭仪:“赵昭仪倾乱圣朝,亲灭继嗣,家属当伏天诛,前平安刚侯夫人谒坐大逆,同产当坐,以蒙赦令,归故郡。今昭仪所犯尤悖逆,罪重于谒,而同产亲属皆在尊贵之位,迫近帏幄,群下寒心,非所以惩恶崇谊示四方也。请事穷竟,丞相以下议正法。”于是哀帝免新成侯赵钦、钦兄子成阳侯,为庶人,将家属徙辽西郡 。再如,虞诩劾奏宦官孟生、李闰等。汉顺帝永建元年,虞翊代陈禅为司隶校尉,“数月间,奏太傅冯石,太尉刘熹,中常侍程璜、陈秉、孟生、李闰等,百官侧目,号为苛刻” 。在东汉顺帝时期,司隶校尉捕杀车骑将军阎显。汉桓帝时期,司隶校尉李膺诛杀张朔。汉宣帝时期,盖宽饶为司隶校尉,“刺举无所回避,小大辄举,所劾奏众多” ,因此,百官公卿、皇亲国戚、郡国官吏无不忌惮,不敢犯禁,京师百官都格外小心。长信少府檀长卿“以列卿而沐猴舞,失礼不敬,遭到盖宽饶奏劾” 。汉桓帝延熹二年,“大将军梁冀谋为乱,八月丁丑,帝御前殿,诏司隶校尉张彪将兵围冀第,收大将军印绶,冀与妻皆自杀,卫尉梁淑、河南尹梁胤、屯骑校尉梁让、越骑校尉梁忠、长水校尉梁戟等,及中外宗亲数十人,皆伏诛,太尉胡广坐免,司徒韩演、司空孙朗下狱”

此外,司隶校尉还有举荐人才、推行教化、劝课农桑的职权。作为监察官员,司隶校尉既不隶属御史府,也不挂靠丞相府,而是独立于两系统之外,自成一个特殊的监察组织,行使监察权。在监察系统中的地位尊崇,在御史大夫或大司空之下,御史中丞之上。朝会时班居二千石官员之前。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地位又有提高,直属于皇帝,持符节,皇帝常常利用司隶校尉的监察权力对外戚进行打击。

(三)谏官

在中国古代官制体系中,谏官史执掌谏诤的官员。汉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主要是建立和健全谏官制度,汉朝统治者重视言事谏诤权的行使,常下求言之诏和求直言极谏之诏,这一发展也促进了汉王朝的昌盛。秦汉时期的谏官有谏大夫、太史大夫、中大夫、议郎和博士官,是一批特殊的监察官。汉武帝时期,设立监大夫,掌谏议。“大夫掌论议,由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元初年更名为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 汉朝的言谏之责,主要由光禄勋的属官诸大夫与议郎承担。谏官的主要职责包括顾问参谋、策划方略。史书记载:“凡大夫,议郎皆掌顾问应对,无常事,唯诏令所使。” 他们通常也接受皇帝派遣巡行天下,行使监察权。汉武帝时期,谏官汲黯常直言进谏,在朝廷之上面奏武帝。谏臣谷永面对汉成帝奢靡腐化、大兴土木、修宫建陵、苛捐杂税、纵官抢田,也是敢于谏诤。谏大夫鲍宣直谏哀帝宠信佞臣董贤。这些谏官和敢于谏诤的大臣面折廷诤,规劝或纠正帝王的奢靡行为和政府过于偏颇的命令。汉代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相得益彰,有助于促进汉代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清明。

(四)其他中央监察官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设立基本上是针对行政机关系统,以发挥其控制或约束功能。为了进一步加强监察作用,修正监察体制,自秦汉开始的历代王朝都在不断完善专门监察机构建设,考察特定历史时期行政系统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形和特定需要,统治者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或兼职行使监察权力的机关。例如,在秦汉时期的中央机构中,这种机关主要包括丞相及其隶属官员。丞相的职权范围包括“饰政教”,也就是整顿政治风气、教化官员以及封驳和谏诤等方面的监察权。秦汉时丞相对于皇帝的诏令有不合律法、惯例的,有辩驳谏诤的权力。如“令太皇太后下丞相、御史益封董贤二千户,及赐孔乡侯、汝昌侯、阳信侯国。嘉封还诏书” 。丞相司直是西汉时期丞相直接领导的丞相府中最高的属官,“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丞相司直虽然隶属于行政系统,但是主管监察纠举,“故事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 ,代表丞相对行政系统的官吏实施监察,监督京师百官,并协助完善地方行政监察责任。

丞相司直监察范围广泛,永始年间,丞相司直孙宝弹劾红阳侯王立“派其门客通过南郡太守,侵占数百顷田地,入官时贵取其值,最终,王立被废,李尚下狱” 。如汉宣帝五凤年间,丞相司直弹劾御史大夫萧望之。“今丞相数病,望之不问病;会庭中,与丞相钧礼,知御史有令不得擅使,望之多使守史自给车马,之杜陵护视家事。少史冠法冠,为妻先引,又使卖买,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 又如汉成帝时期,丞相司直翟方进弹劾司隶校尉陈庆“奉诏不谨”,弹劾司隶校尉涓勋,扰乱朝廷秩序。汉哀帝时,丞相司直郭钦奏免州牧鲍宣、京兆尹薛修。“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举,三辅委输官不敢为奸。” 此外,丞相司直督刺史二千石以下至墨绶。综上可知,丞相司直“职无不监”,王侯、御史大夫、司隶校尉、州牧郡守、墨绶之官,均在其监察范围内。行政组织与专门监察组织交叉监督,两者既分体运行,又互相交叉,彼此制衡。丞相司直督察司隶校尉的现象说明行政系统的监察还会超过专门的监察。

二、地方监察机关的职权地位

虽然汉朝的制度多是沿用秦朝,但是汉朝所处的时代面临着不同于秦朝的现实,有其自身的问题,因而在制度上也有些变化。汉朝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始于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 由此确立了汉朝御史对地方的监察制度。

(一)监御史

汉高祖刘邦重新分封了诸侯王国,实行郡国并行的地方政治制度,郡国之间相互监督,郡组织结构中暂时取消了监御史。惠帝年间,监御史制度有所恢复,此时监御史的职责是“察辞诏凡九条”,即“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

在地方承担监察职能的只有诸侯王国国内仿照中央朝廷所设的御史府,而御史府只对诸侯国负责,并不属于中央派出的官员。但汉初的政治实践表明,忽视对地方政权的监察,不仅造成了地方吏治的腐化,还削弱了中央朝廷对地方政权的控制,激化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此后郡国效仿普遍设置监御史,使得其职能与其他官职重叠,各自为政,隶属不明。由于监御史是临时设置,所以没有固定的监察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局混乱。监御史在西汉监察实践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最终在武帝时被废除。

(二)刺史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监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中央派遣丞相出使监督。文帝期间,丞相属官十五人,六百石,分为东西曹。其中东曹九人为刺史,监察监御史。刺史的名称由出刺郡国的丞相史而来。在汉文帝时期,汉代地方监察制度从监御史制度转向了刺史制度。西汉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无固定监察区。汉初监察制度实际是实行丞相遣史分刺和御史监郡并行制。

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地方豪强势力的日益发展,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相互勾结,违法乱纪。武帝在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出巡郡国,发现郡守失监严重。于是,汉武帝于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明令废止派遣监御史监郡。为了削弱诸侯,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设十三州,每州领若干郡。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制度是中央的监察官,“十三州”不是行政单位,与后来的刺史制度不同。此时的刺史为中央派往地方的常驻的地方监察官员,只有监察权,履行检举弹劾之责,与地方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而是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虽然刺史的级别较低,俸禄六百石,官级相当于县级官吏,“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但他们却能监察享有二千石的郡一级高位官员。其前身是丞相府东曹史,主持官员考试选用的机构,也是在丞相府和郡府之间传递文书的主要官员。部刺史的任期为一年,定期更替,促进了官员之间的竞争,有利于监察体制的灵活性,避免监察权长期集中于一部分人手中而形成垄断甚至滋生腐败的问题。为防止徇私舞弊、任人唯亲,刺史不得是本州人,似乎有现代意义上公务员地域回避的情形。

西汉时期刺史主要职责包括刺举不法,以及考察郡国治理情况和荐举人才。汉成帝绥和元年改刺史为州牧,哀帝建平二年改州牧为刺史,反复更迭之后,刺史职权扩大。东汉时期,从地方监察官员变为地方行政长官。刺史职权行政化,权力不断加重,成为兼具监察、行政、军事权力的地方行政长官。监察范围扩至黄绥,直接拥有劾奏处分权,无须三公审核案验,奏事于皇帝。除了皇帝常下诏要求刺史亲政庶政,刺史也积极干预和处理钱谷、兵马、选举等行政事务。“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俗不孝悌,不务于本,衣服无度,出入无时,众强胜寡,盗贼滋彰,丞相以闻。于是命刺史并监察御史。”“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 东汉中叶,刺史还拥有领兵的权力以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但是这样的演变也为东汉末年军阀割据、战火四起的局面埋下了伏笔。

(三)其他地方监察官员

1.郡守

郡守行使监察权始于秦朝,主要以“案行”属县方式行使,汉朝延续,郡守对属吏有任免权,掌管刑戮,或者皇帝特许他便宜从事。通过一年一次“行县”方式对所辖的县级官吏进行监督。“掌治其郡”的郡守,在汉景帝在位时改成太守,凸显其地位,可见朝廷之重视。“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遗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 也就是说汉代郡国守相有权进贤劝功、决讼断狱、除奸缉盗、劝课农桑、垦殖土地。韩延寿为太守时,治甚有名。“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人界。其始若烦,后吏无追捕之苦,民无棰楚之忧。皆便安之。” 拥有一定程度的军权,如“治城郭,收赋租,先明布告其日,以期会为大事,吏民敬畏趋向之” 。淮阳太守田广明领兵缉捕盗贼、尉吏苏昌收捕叛贼公孙勇。

2.督邮

督邮在两汉时期设于郡一级,最初只是传送邮件,随着汉代监察制度的完善,为了满足统治的需要,督邮逐渐掌握监察权,但始终无决断权。后来,督邮监察权扩大,例如,审核地方县令吏长对上级下发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向郡守汇报、考查地方县令吏长的工作作风作为他们的赏罚标准、考查地方吏长的个人素质、打击地方不法豪强 ;案狱,通缉囚犯,审理诉讼;赈灾救济抚恤,如钟离意少为郡督邮,“建武十四年,会稽大疫,死者万数,意独身自隐亲,经给医药,所部多蒙全济” ;传达文书、诏令;守护皇陵;监察诸侯国王得失;监督租税的征收。督邮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刺史监察不及县级官吏的裂痕。太守作为郡级的最高行政长官,有权监督本郡各级官员,督邮协助其进行督查。督邮巡行各地,无固定之所;监察县令,不受当地县令的约束。督邮巡视对象及其职责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举劾属县长官的违法行为,揭发罪状:苏谦为郡督邮,“时魏郡李暠为美阳令,与中常侍具瑗交通,贪暴为民患,前后监司畏其势援,莫敢纠问。及谦至,部案得其臧,论输左校。” 第二,监察所属县内权贵的不法行为:张俭为山阳郡东部督邮,不畏权势,举劾宦官侯览及其母。第三,监察县令长及属官、地方强宗豪右:根据朝廷、上级的有关政令、郡守的指示,奏免不称职、不胜任、能力低下或老病官员。第四,对于政绩优异的官员可向上举荐:平帝时期,密令卓茂治县有方,“数年,教化大行,道不拾遗。平帝时,天下大蝗,河南二十余县皆被其灾,独不入密县界。督邮言之,太守不信,自出案行,见乃服焉” 。第五,追捕在逃盗贼,押解罪犯:马援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

3.丞相史与廷掾

丞相史行使监察权始于西汉前期,不常设置。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 。但是御史、丞相史重复出刺,并未取得良好收效,所以在元丰元年就被废止了。而廷掾作为汉代县级一层的基层监察官员主要负责处理文书,检查政务文件。如果从中发现官员有不法乱纪行为,向县令纠举非法官吏。东汉时期将每县所辖各乡分为五部,每部各设一名廷掾监察部内各乡官吏。综上可观,两汉时期已经拥有行政组织内部监察与行政组织外部监察相结合,监察组织相互监督,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监察格局。 mVKEpCnwLIHxY+zao/TLkoJOtlmtAILil89O5aT5eHolyBq0jt0SmjnjiKSRMO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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